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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0-10-23 19:42
tags:英语六级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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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发(作者:韩德馨)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 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在于帮助和 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各学院 (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各专业及教师进
行,教务处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课程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 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
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 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
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 练、毕业实习、毕业实践报告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德育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
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考 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课程考核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二章 考 核
第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注册登记,未进行课程注册登记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可以 根据课程性质,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个别质疑、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调查报
告、闭卷、开卷、 设计等方式进行,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所在学院(部)院长批准,教务处
备案。考核方式应在方 案中进行规定,要求每个专业50%以上的课程采取口试、技能测试等形式,直
接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
第八条 课程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第九条 大学英语第二学期参加高等学校应用能力A、B级考试,第三学期专业基础英语由应用外语< br>学院和各学院联合考核。计算机基础第二学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第一学期期末进行报名。
第十条 形势与政策、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体育活动、国防军事教育、入学教育、政治思想理论课< br>实践等以考勤为主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原则上第1至4学期 要安排3门主要课程(含需要考试的
课程)转入下学期开学第一周之前的周末考试,其他课程都随堂考试 ,第5学期所有课程在第16周
前考完。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在制定学生课程考核计划 时,可将学生在科研创新、学科竞赛、文艺创作、
体育、社会实践活动和职业资格证书等中取得突出成绩 者,直接作为学生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
代任意选修课学分计入总学分中,奖励学分累计不超过10 分。
第十三条 笔试题量为90分钟,笔试难度以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为宜。
第十四条 笔试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本课程任课教师将试题库及评分标准交教务处,由学校统< br>一抽题进行考试,学时学分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必须采用同一套试卷。
第十五条 各学院 (部 )应加强各门课程的试题库、试卷库建设;没有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每学期
末应拟定两套试卷(即A、 B卷),同时制定评分标准,由各学院(部)选取一套作为考试卷,另一
套为补考卷。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期末课程考核(含补考)必须携带校园一卡通或有效身份证;参加国家级考试必须
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暂无身份证的学生,必须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带相片并盖有骑缝章的户籍证明。
第三章 成绩记载与评定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一般采 用100分制记分,当学期成绩出现小数时一律向上进为整数,实践性教学
环节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 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制与100分制的关系:≥90分记优秀,80-89分记良好, 70-79分记中等,60-69分记及格,<60
分记不及格。
第十八条 为考核学生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按学生考核成绩进行折算,绩点具体折
算方法如下:
100分制成绩折算
100分制成绩
100分
90-99分
80-89分
70-79份
60-69分
低于60分
相应基点
5




0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相应基点





0
第十九条 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取小数点后二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依据。
任意选修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
平均绩点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奖以及自修的依据。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按期末成绩占6 0%,平时成绩占40%(经各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调
整两部分成绩的比例)计算。学期内学生 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学习态度、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平
时测验、技能测试等方面)有三分之一未交 者或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
以零分记。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方法。
各学院应在考试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供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课程清单。
第二十一条 有国家、 省级资格证书考试(水平测试)的课程,学生通过国家、省级资格证书考试或
水平测试相应等级,可记入 参加考试的当期课程学期成绩(跨学期讲授的可记该课程总评成绩合格)。
具体项目如下: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
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或经学校认可的同级别IT考试;
学生获得其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通过校园网查询个人成绩。学 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必须在新学期开学一周
内(其余时间一律不受理此类申请,且过后即认为学生已 确认本人各课程成绩),向开课学院提出申
请,相关学院(部)将在开学2周内,统一会同有关教师进行 复查,并及时给予学生明确答复。
第二十三条 已提交教务部门的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不得修改。经核 查试卷,确系教师错判、漏判、错
登、漏登,需更正成绩,则须由开课学院(部)填报《长沙民政职业技 术学院成绩更改报告单》,并
同时具备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学院(部)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 章,教务处方可据此进行
成绩更改。所有此类修改仅限学生前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以往各学期的课程 考核成绩一律不得修
改。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修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的不及格课程累计 达到一定学分数量时,学生工作处
将给予书面警示。累计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成绩单由各学院从教学管理系统中统一打印,经各学院(部)核实盖章后,加
盖教务处公章,然 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缓考、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 过程中原则上不实行缓考。若因特殊原因(住院、公事外出、考试时间冲突)
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可以 不迟于考试前一周,填写缓考申请表(学校网站教务处网页下载),持有关
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 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二十七条 缓考安排在下学期期初随补考进行,其成绩记录为正 常考试成绩,缓考不合格者不再安
排补考,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缓考应严格审 核,凡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不参与当学期(学年)平均绩点计算,但要
参加下一轮的选课学分和平均绩点 计算。
第二十九条 凡未参加考试且在考前未办理缓考手续者一律作旷考处理。其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
明“缺考”。
第三十条 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按照《长沙民政职业技< br>术学院违学生考试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且只能在受到纪律处分半
年后提出重修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审核,根据学生的表现,确定其是否准予重修。准予重修申请,
须 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者须履行相应重修手续,方可重修该课程。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的补考一律安排在开学第三周左右进行,补考成绩必须在考后两天内交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补考由教务处、各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课程重修、自修及免修
第三十三条 首次 修读课程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在弹性学制年限
内,重修次数不受限制 。
1.重修范围
(1)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一律实行重修;
(2)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行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3)对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
(4)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重修,其成绩按正常成绩记。
2.重修成绩的记载
(1)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记“重修”字样,可与原成绩比 较后,就高记载。成绩合格
者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绩点;
(2)因课程调整等原因需重修的课程 学分或学时有变动时,随低年级重修后仍以原学分、学时记录
成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 形的学生可申请课程自修,经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直接参加自修课程考试,
成绩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及绩点:
(1)平均绩点在个绩点以上的学生,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部分课程,有一定 基础或
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 请
自修;
(2)学生选修或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 生所在学院主管
教学负责人批准,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自修有冲突的课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可申请自学某些课程,经批准后免修有关课程:
(1)复学、转专业的学生,原已修课程考核及格者;
(2)非英语专业学生提前通过全国高 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英语专业学生提前通过全国大
学英语CET四、六级者,可按学院规定程 序分别申请免修大学英语、综合英语课程;非计算机专业学
生提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计算机专业 学生提前通过大学生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可按学校规定
程序分别申请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
(3)因获得相关内容的国家级、省级资格证书,学生本人认为自己已掌握该课程知识,可申请免修;
(4)因不可抗拒的身体原因而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须凭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和认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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