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itive-矛盾英语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
例》、《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
生部关
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
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简称“市级
卫生部门”)、区县卫生局的卫生信息化项目
的规划、申报和审核、实施、验收等阶段的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项目,是指在卫生领域,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
代信息
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
工程项目。
第四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北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
及本市地方规定
的标准。卫生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和保障安全
的
原则,避免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
设在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
北京市卫生局局长,副组长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
副局长,组员为各处室的处长,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公共卫
生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
第六条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信息中心负责全市
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立
项审查、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级信息系统基础设施、
重要信息系统及跨部门信息化
项目的建设,负责卫生信息系统及卫生信息标准规范的制定。
第七条 区县卫生局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
管
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区县卫生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规
划编制,市级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化建设需求报
送信息中心,以便有效进行规划。
第九条 信息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卫生信息化规划的前期调研工作,重点进行业务梳理、信
息
化现状分析、信息化需求调研,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编
制3-5年卫生
信息化规划,组织专家论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信息中心按照北京市电子政务管理
的要求,将卫生信息化规划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
公室(简称“市信息办”)审核批准。依据卫生信息化
规划,细化年度意向项目(年度计划),
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信息办审查。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制定年度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下发到市级卫生部门及区县。
第十二条 区县卫生局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全市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结合本区县
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按照区县信息化相关管理程序
报区县信息化工
作办公室审查,同时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卫生信息化项目应
当在全市卫生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并围绕本部门的
中心工作实施,以信息中心下发的本年度卫生信
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各部门本年度实
施信息化项目的遵循依据。
第十四条
市级卫生部门使用政府投资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在报市发改委和市
财政局等部门审批经费
前,将方案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按照北京市电子政务管理的要
求审核后,统一报送给市信息办。申
报和审核流程大致如下(详见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
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1. 建设单位编
制项目建议书。市级卫生部门建设的项目,由
市级卫生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新建项目)或升级改造申报
书(升级改造类项目),报送信息
中心。2. 跨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由领导小组确定项目业务牵头
单位。3.信息中心审核
建议书或申报书,市级卫生部门根据信息中心的项目审查意见,对项目建议书或
申报书进行
修改。4.修改后统一由信息中心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市信息办或发改委。5.市信息办审查通
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局财务处,通过卫生局财务处按照市财政的要求,报送相关
材料
,履行财政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级卫生部门自筹资金进行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将
建设方案报送信息中心审
核,以确保信息化建设符合北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原则。
第十六条 区县卫生部门进行信息化项目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信息中心
审核,以确保信息化建设符合北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原则。
第十七条 区县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申报和审批参照市级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流程,按
照
区县信息化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含相关的监理费、测
评费等)达到政府采购有关标准的,应按政府
采购有关法规、政策执行采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允许没有相关资质的承建公司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
揽卫生领域
内的信息化项目。不得允许未有信息化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承接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监理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启动建设时即应成立由建设方(用户方)、承建方和监理方组成的项目组织管
理机构。明确各方的职责,确定项目的工作运作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项目变更机制、例会
制度
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进度控制等管
理,做好项目过程中
各种文档的管理。如: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纪要、验收报告等。在项
目发生
重大变更时,应当严格审查和核定变更费用,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并按照相关申报程序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信息中心按照市信息办的要求报送项
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必
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
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
、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
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卫生部门使用政府投资的卫生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最初批复的验收方式进<
br>行,验收流程大致如下:1. 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合同完成开发任务后,组织进行软件测评和
信息
安全测评,重要的项目测评由第三方有测评资质的机构来完成。系统的使用者进行用户
功能测试。项目建
设单位组织系统初步验收。2.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试
运行。承建单位根据用户的试运行意见优化完善项目。3. 进
行项目竣工验收。分三种验收方
式:市信息办主持信息中心协助竣工验收、信息中心主持竣工验收、建设
单位自行组织竣工
验收。由信息办或信息中心主持的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材料,市信
息办
或信息中心进行审核并主持竣工验收评审会。采用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验收方式时,建设单
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评审,项目竣工验收评审时应当邀请信息中心参加。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卫生部门自筹资金进行的信息化项目的竣工验收后,需将验收结果报送信息
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县卫生局的卫生信息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按照区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竣工
验
收的要求执行,并邀请信息中心参加,验收结果报送信息中心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卫生
信息化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承揽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项
目承担保修责任。使用政府投
资的信息化项目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
于两年。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信息化整体发展从全年预算批复的信息化项目
中选择确定进行财政考评的
信息化项目,并在预算批复时一并批复。对于市财政局确定的进
行考评的项目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信息
办相关要求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卫生信息化项目,验收合格
后,信息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
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领导小组;信息中心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
果报送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维
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信息安全
管理规定和标准,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开展安全等级技
术测评。
第三十二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制定安全事件应
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中心定期组织对市级卫生部门以及区县卫生局的信息系统以及网络运行环<
br>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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