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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中的条、款、项、目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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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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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阋墙-夏令营英语怎么写

2020年10月24日发(作者:陆毅)


1. Article通常译为“条”, 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 ,显著的部分,而
articles应译为“条例”。
2. Section通常译为“节” ,也可以译为“条”,极少数情形下可译为“款”。如果section译为“条”,
则subsect ion就是“款”。
3. Paragraph和subparagraph通常分别译为“条”和“款”或“项”。
4. Item通常译为“目”,一般和subparagraph连用。
5. Clause可以译为“目”,或泛指意义上的“条款”。
6. Stipulation指“契约或 协定中的实质性条款”,只指契约的而不指法律的规定,而provision
则通常是指法律的规定。
7. 在中国大陆法中,“编”的翻译一般应译为“part”,“章”译为“chapter”,“节 ”译为“section”,
“条”译为“article”,“款”译为“paragraph”,“ 项”译为“subparagraph”,“目”译为“item”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 译不可一概而论。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
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 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 译。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例如,《美利
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
共有“7条”(seven articles)。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斜体字为作者所加)。再如,美国《法律词典》(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36),Article: subdivision of a written instrument, particularly a.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usually subdivided into sections. b. one of the items or clauses in a contract, treaty,
or other agreement.
从以上两 本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Article的释义来看,“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
合同中“单 独的,显著的部分”。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 文中的“条”是合适的。纵
然有字典将“Artic le”译为“节”(李宗锷、潘慧仪,1999:23),或是其它不同翻译,笔
者认为,“Artic le” 一词在法律条文翻译中一般应该译为“条”。
读者不能混淆“Article”与“Art icles”的意义、用法。“Articles”应译为“条例”。
例如,在《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 《邦联和永久 联合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这一宪法性文件直接称自己为“Articles”,不过,这不 妨碍我们仍将该“条
例”中的具体的13个“Article”译为“条”。 (来源:英语麦当劳-英语杂志
http:)
(2)关于section一词的翻译,分 歧比较大,主要有两种声音。第一种观点:“section”
应译为“条”或者“节”,而绝不可以译 为“款”。如陈 忠诚先生在其力作《汉英-英汉法
律用语辩证词典》中讲“以个人有限的认识而论,在 英美有以‘article’称‘条’的,也有
以‘section’称 ‘条’的。以‘articl e’译‘条’为常,以‘section’译‘节’为常。??
而未见有以‘section’译‘款’ 的”(陈忠 诚,2000:604)。第二种观点:“section”可
译为“款”(薛波,200 3:1234),此外,注释所言,余叔通主编《新汉英法学词典》中也
认为“款”可以译为“section”。
依笔者看,section一词在英汉法律英语 翻译中,通常译为“节”,也可以译为“条”,
极少数情形下可译为“款”。


把Section译为“节”,是因为“section”这一概念有时很大,它比“article”(条) 还
大,若译为“款”、“项”、“目”过小,译为 “章”、“编”则又过大。例如,在《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中,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Standa rd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Scope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8个section,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5个section,
每个 section又包括若干条article。此时,译为“节”最好。事实也如此,例如,第二部分
中 的 “SECTION 1: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中文翻译便将 之译为了“第
一节:版权和相关权利”。关于这点,读者可参看北大法律信息网,Trips协议相关中 、英
文内容。
把section译为“条”,这点很好理解。当section译为“条” 时,subsection则译为“款”。
根据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 389),Section: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document,
represented by the symbol§(or§§for “section”). Most statutes and codes are divided into
sections.另外,subsection: A part within a section of an act .Each section in a Statute may be
further divided into subsections?A subsection is denoted as a number with brackets. For example,
s.78(1)of the Trade Practices Act would read as section 78 subsection 1.(陈忠诚,2000:605),
上述解释说明,section可译为“ 条,”subsection则可译为“款”。此外,经笔者检索,加
拿大法《北美 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等法律条文中均使用Section来表示“条”,subsection表示“款”。
由 于人们常将上述《美国宪法》中第1-4条(article)中数目不等的“section”译为“款”,< br>而很少有人将这里的“section”译 为“节”,所以,将“section”译为“款”,已经是 人
们约定俗成的一种情形。翻开今天的“外国法制史”类教材,我们可以发现这一事实(何勤
华,1998:55;由嵘,2000:355)。总之,英汉法律翻译中的“section”是个相对的词,
翻译的时候,译者需发挥主观能动性,选择合适的 对应词为好。但是,同一篇法律条文中,
必须遵循“译名同一律”,不可毫无规矩。 (来源:最老牌的英语学习网站
http:)
(3)关于paragraph, subparagraph的翻译。笔者认为,应将paragraph, subparagraph分
别译为“条”、“款”。以往的翻译中,人们也大都将paragraph,译为了“条”。这点问题
不大。Trips 协议中,第3条、第64条中有这样的例子。
1. Any Member availing itself of the possibilities provided in Article 6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1971) or paragraph 1 (b) of Article 16 of the Rome Convention shall make a
notification as foreseen in those provisions to the Council for TRIPS.
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规定的可能性 的
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中所预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
2. Subparagraph 1 (b) and 1 (c) of Article XXIII of GATT 1994 shall not apply to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under this Agreement for a period of five years from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WTO Agreement.
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GATT 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不
得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
(4)其他词的翻译。
“Item”一词译做“目”非常合适。因为“Item”常常是 subparagraph(项)下的一个部
分。让我们来参考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 837)中对此的解释,Item: In drafting,
a subpart of a text that is next smaller than a subparagraph. In federal drafting, for example,
“(4)” is the item in following citation: Rule 19 (a) (1) (B) (4). Also termed clause in this sense.


这个解释最后提到了“clause ”这个词。关于clause一词的翻译,笔者认为,除了可以
将其译为“目”之外,更多的情形下应将 其译为泛指意义上的 “条款”。例如,《新英汉
词典》(1985:208)中对“clause”这 个词的解释就是“条款”、“款项”。此外,不少工
具书也均认可“条款”这一译 法(费曼,2004:245;薛波,2003:233)。比如,“clause
of devolution”译为“义务承担条款”。限于本文讨论的范围,不再展开论述。
还有rul e以及regulation的翻译。依笔者看来,虽然它们与“条款”有一定关系,但不
应该有某些工 具书中“条”的译法。rule应该译为“规 则”,例如,美国刑法中精神病
(insanity)抗辩事由中的“The M’ Naghten Rule”(麦那顿规则)、“The Durham Rule”(德
赫姆规则),都可以译为“规则”。再如,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译作《联邦民事
诉讼规则》,Rules of Evidence译作“证据规则”等等。 (来源:英语麦当劳-英语杂志
http:)
regulation则应译为“条例”、“规章”。依据Black’s Law Dictionary, Regulation一词
在美国指“A rule or order, having legal force, issued by an administrative agency or a local
government”(Garner, 1999: 12 89)。所以,它是指行政机构颁发的法规,在我国行政机关颁
布的法规一般称为“条例”或“规章”。 (来源:英语麦当劳-英语杂志
http:)
最后是关于provision以及sti pulation的翻译。有人常将provision与stipulation混用。实
则万万不可 。 Stipulation指“契约或协定中的实质性条款”(薛波,2003:1294)。它只
指 契约的而不指法律的规定,因此陈忠诚先生主张将其译为“(以 契)约(规)定”(陈忠
诚,2000 :357-359;陈忠诚,1998:301-303)。笔者赞同上述意见。因为,这有章可循。
依 据Black’s Law Dictionary, stipulation 1. A material condition or requirement in an agreement.
2. A voluntary agreement between opposing parties concerning some relevant point(Garner, 1999:
1427)。如,stipulated damages (约定损害赔偿金),因此,stipul ation应译为“(契约)规定”;
而provision则多指“(法律)规定”。关于这部分的论 述,有学者做过 专门论述(参见:
《法苑译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62-165页相 关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汉英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读者可以看得出,事实上,在英汉法律翻译中,经我们分析到最后,只有六个词即: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与法律条文翻译中的条、款、项、目有关。
这就十分有利于我们进行汉英法律翻译中“条”、“ 款”、“项”、“目”的讨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法律根据内容需 要,可 以分为编、章、
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达,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 加
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 述。”

举例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来源:英语麦当劳-英语杂志 http:)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 (来源:英语麦当劳-英语学习门户 http:)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Article 23.* Under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 an interested person may apply to the
people’s court for a declaration of a citizen’s death:


(1)if the citizen’s whereabouts have been unknown for four years or,**
(2)if the citizen’s whereabouts have been unknown for two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an accident in
which he was involved.

If a person’s whereabouts become unknown during a war, the calculation of the time period in
which his whereabouts are unknown shall begin on the final day of the war.***
article 23* (来源:英语聊天室 http:)
the subparagraph (1) of article 23**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23***
如上所述,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笔者依据上文< br>的论证认为,“编”的翻译一般应译为“part”,“章”译为 “chapter”,“节”译为“s ection”,“条”
译为“article”,“款”译为“paragraph”,“项”译为 “subparagraph”,“目”译为“item”。
例如,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共有2编(总则、分则各一编),15章(总则
5章,分则10章),共包括37节(总则除第1、 5章外,其余章下均 设节;分则第3章、
第6章下设若干节),452条,还有一个附则(包括附件一 、附件二)(高铭暄,1998:1079-1081)。
引用条文时,例如刑法 第240条第1款共 包含8项,则引用文应写成第240条第1款第X
项;刑法第293条只有1款,包含4项,引用时写为 第293条第X项(高铭暄,1998:40)。
例如,第三章,刑罚,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则译为“Section 4. Fixed- Term
Imprisonment and Life Imprisonment, Chapter III Punishments”。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 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
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时,应注意“条”与“款”的正确翻译。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17 of Crimina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vides that: “A person who has reached the age of fourteen but not the age of sixteen who
commits the crimes of intentionally killing another or intentionally injuring another, even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and the crimes of rape, robbery, drug trafficking, arson, explosion, and
poisoning shall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此外,上述“总则”可译为“General Provisions”, “分则”则译为“Special Provisions”;“附
则”译为“Supplementary Provisions”。“附件一、附件二”则译为“Appendix I, Appendix II”。
三、结束语
法律翻译中的陷阱很多,法律翻译中法律条文的翻译也只是法律翻译的一部分而 已。法
律翻译中的混乱,不同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这种繁荣,它值得人们努力 弥合。当然,有些约定俗成的,也许不好更改了,例如在大陆,我们法规条文的结构依次是“条”、“款”、
“项 ”、“目”,但在台湾,这一次序是“条”、 “项”、“款”、“目”。这点翻译工作者必须注意到,
如果将台湾“某法第某项”译成英文,这里的“项”恐怕就不能是“subparagraph”而是
“paragraph”了。
翻译中出现混乱了,也不失为一件好事,这样人们思考的东西 就多了。解决这一问题也
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翻译离不开法学、语言学与翻译理论的支持,它的繁 荣需要这三
方面的诸位一同为之做出贡献。本文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请译界同仁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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