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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要选择教师这个职业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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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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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力充沛的意思-loosen

2020年10月24日发(作者:滕元白)



你为什么要选择教师这个职业,怎样回答?
1. 很多回答方法喽,可以说下,当老师可以教育学生们将来成为国家的人才啦,
可以受到别人的专敬了,可以从中感受到同学们许多的感情了!可以使自己懂
得 更多的知识了,可以在学校里和老师们有一起感受集体的力量了!可以为祖
国做 自己一点点的供献!反正你想怎么说都好啦!反正不要不说,就是了!
2.一、自幼对教师有着一种良好的印象。少年时代的生活圈子是很小的,除了
家庭,就是学校,再就是周围的一些小朋友。每当上课时,看着教师那诲人不
倦 而又亲切的神态,自己就会想,将来做一名教师该多好呀!这种印象是如此
深 刻,并不断深化,直接影响了自己以后工作的方向。
二、对教过自己的教师总是怀着一种感恩的心。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自 己上学的时间比较长,所学东西虽然不多,但也认为其价值是无法衡量的。
我认 为,这除了父母,老师的功劳无疑是最大的了。那么多老师,怎么一一报
答?我 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也做个像老师那样的人,使自己的学生能够茁壮
成长。
三、传承文明,人人有责,教师责任最重。文明的推进如此缓慢,需要每个时
代 的每一个人的努力,可以说人人有责。当然,有些人是有意识地做着贡献,
有些 人是无意识地做着贡献;有些人做着正贡献,有些人做着负贡献;有些人
做的正 贡献大一些,有些人做的负贡献大一些。教师的工作本来就是传承文明
的,作为 教师,我认为自己有责任、有义务站在时代的前头,为传承文明作出
自己最大的 努力。
四、教师工作能更直接地体现人生的价值。马克思认为,一个人的价值在于两
个 方面,一方面看这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另一方面看社会对这个人的回报。我
非常 赞同,而且我认为第一个方面才是最重要的,至于第二个方面,最多是个



可以参 考的标准。国家这么大,什么职业都需要,职业之间本无贵贱之分。但
是,教师 做的贡献是明显的,而且这种贡献立竿见影,你在学生的眼神里就可
以体会到。 作为教师,收入还不算高,远远不如一些商人,但是本博客自幼清
贫,并不太看 重物质的享受。
五、教无止境,教师的工作富有创造性。时代不断前进,知识没有边界,学生
不 断变化,自身不断前行,教学艺术没有止境。教学的乐趣就在于不断的追求
和探 索中。哪一天如果哪个老师感到教学太简单了,没什么值得探索的了,那
么,作 为教师的乐趣也就会随之消失。
六、教师工作能把真、善、美很好地结合起来。作为教师,总是应该把自己最
真、 最善、最美的一面传达给学生。所谓真,就是真诚;所谓善,就是师德;
所谓美, 主要指教学过程中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当然,也包括外在的
美。假、丑、 恶与教师职业格格不入。
七、教师工作有利于较好地培养孩子。没有人不希望把自己的孩子培养好,在
这 个大是大非的方向问题上,除非是报有偏见,凡心理健康的人是绝不会冷嘲
热讽 的。培养孩子,既是爱心的体现,也是为社会、为国家做贡献。作为教师,
一般 而言,无疑有着相对有利的条件。
八、学校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比较好。当今,党和国家正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八
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要求每个公民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
的贡献。为什么?非常明显,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随着东西文明的交融,
权 力的异化、对商品的崇拜、思想的多元化、信仰的缺失、利己主义等等日渐
流行。 相对而言,学校的环境还稍微好一些。学校的“战场”气氛也不那么浓厚,
用不 着勾心斗角之类。个人只要愿意付出努力,就会有所回报。 当然,本博
客之所以选择教师职业,自然还有其它原因,而有些原因纯属客观原 因,并非



自己所能左右的。这里就先说些,权且当作一个小小的总结。

教师的权利义务

一、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 种权利;
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
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 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是 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
教师职业特定 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
的权利,有一部 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
的,与其它公民的 权利不同。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 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 条第1 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
学活动,开展教育改 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
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 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其
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 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
特点自主地组织 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 容。



(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
革、 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
对具有教 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
态,一旦受 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
待聘不等于侵 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
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 条第2 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
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 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
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 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
方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但
应 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
发表 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 条第3 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
习和发展,评定学生 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
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 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
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 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
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 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
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 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
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 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



习和发展,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 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
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 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 质和才能。 教师应
该认真行使管理学生权,加强对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关心爱护与 严格要求
相结合,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天津市铁路工程学校优秀教师宋广尧老师 善于把
严格教育与体谅关心学生结合起来值得我们学习。有一天,他所带的班上 有学
生打了别的同学,他陪他们一起去医院治疗,为了教育这个打人的学生,宋 老
师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打人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认识,借了钱付
了医药费表示愿意接受处分。事后宋老师看到学生能知错能改,并体谅他支付
医 药费的困难,便对这个学生说:“你打人的错误是严重的,我平时对你们教育
也 不够,也有很大的责任,你父母把你交给我,我应该对你负责,因此医药费
由我 承担。”于是替那个学生还了钱。宋老师对学生严慈相济的教育深深地打动
了那 个学生的心,他主动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他的父母赶到学校配合老师对
他进行 教育。从此该学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坏习气,还能主动关心和爱护同
学。严格 要求学生是由学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发展过程的特点决定的,学
生的内部思想矛盾斗争是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 学生进步的动力。但学生思想
品德的内部斗争是离不开教育影响这个外部条件 的。教师的严格要求是促进学
生内部思想斗争的重要条件。教师不能代替学生的 思想斗争,却可以自觉运用
思想矛盾斗争的规律,从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出发, 提出严格合理的要求、启
发、引导,加速学生思想矛盾斗争。无数的教育实践表 明,只有严格要求,才
能更好地培养出人才来。但严格要求不是越严越好,更不 是冷冰冰的严厉。华
东师大二附中万琳老师的经验是:“一分严格之中掺上九分 感情之蜜,才能成为
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润禾苗茁壮成长。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 条第4 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
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 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
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 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
括:
(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 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
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工资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它包括
基础工 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
内的工资 收人。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优惠。
我国一些 地方规定教师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提供了一定的实际经验。如
上海市规 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
10%。又如 福建省规定:在“八五”期间,争取使全体教师的工资高于当地全民
所有制职工 的平均收入,居国民经济12 个行业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国家也
采取了类似方式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而且对教师待遇规定趋向 于超过其他行
业具有的同等条件者的工资。日本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必 须高于普通
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现在日本中小学教师一般高于同学历工令的其他 职业人员
的15%以上。不过,我们应当看到发达国家给教师较高的工资待遇并在 法律中
予以确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经历了一段发展过程。日本从战后到 70 年
代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一直低于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优秀教师外流 现象
严重,教师队伍出现危机,为此日本政府制定《关于国立,公立义务教育诸 学
校教职员工资的特别措施法》实行《教师增薪三年计划》以法律形式保证执行,
使教师职业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 条第5 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



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 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 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
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
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
基 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
他 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对学校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干部进行评议,表扬和批评,必要时
向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教师在参与学校管
理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负 责人不得压制教师的
批评和意见。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7 条第6 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
其他方式培训的权 利”。 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政府和
学校应采取措施落实教 师这一权利。目前我国中小学校教师中还有相当的比例
没有达到法定的学历标 准,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总体素质偏低的问题更为突
出。因此这条规定十分必要。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做好教师的进
修培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 极承担这一培训任务。对未达到的合格学历的
教师,要加强培训,这种培训的目 的,主要是为了补足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
达到合格学历,这是一种基础性的培 训。而对广大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来说重
点放在岗位培训和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上,即我们说的继续教育。随着科技进
步与经济发展,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 体系 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



于提高广大教师的素质,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 的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科
技的迅速发展,使教师必须不断地拓宽知识,提 高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教
师来讲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的 条件认真参加进修,积极参
加培训。 在享有进修培训权利时我们感到教师应树立新的观念以适应21 世纪
教育事 业的发展。
1.终身教育观:欧洲经济发展组织(OECD)明确地提出这种观念一教师需
要在 整个职业生涯中接受终身教育。
2.树立以学校为中心的进修观念。 国际上曾就此问题召开过多次讨论会
议。这个进修观念协调进修人员与教师 合作共同研讨学校面临的问题,要从整
体上提高解决学校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 培训进修的实效,在重视针对学校实
际问题进行研讨的同时又肯定了由校外专家 学者指导进修方式的有效价值。

一、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像教师的权利一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 义务;
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这部分义务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
教 师特定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
一部 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教师的特定义务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
具体 化、职业化。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结合教师的职业特
点,教 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6 项:
(一)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法》第8 条第1 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
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 表”,这项可称“尊纪守法义务”。此项义务也是教师所担
负的“育人”职责和 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教
师时时,处处,事 事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 表里一致,堪为学生和社会



一切人的表率和楷模。 “遵纪守法”,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目的是为了把他们
培养成为对国家, 社会有用的人才。因此必须首先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
法”的人。为此, 教师必须在这方面作出榜样,这要求教师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
作一个守法的好 公民。教师是学生最重要的师表,是学生直观的活生生的榜样。
在教育教学活动 中一个教师表现怎样的思想品德,治学态度,行为习惯,对于
可塑性,模仿性很 强的青少年学生,起着直接的影响和熏染作用。因此,古今
中外的优秀教育家, 都倡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来
教育和影响学生,这也 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一个显著特点。 伟大的人民教育家
陶行知先生曾明确指出:“我们深信教师应当以身作 则”。著名老教育家叶圣陶
先生指出:“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 老教育家们的这些肺腑之
言,对于我们研究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履行教师义务有深 刻意义。 “以身作则,
为人师表”是人民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须具有的高尚品 德,社会赋予教师
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师不仅要“言教”,更重要的是身教。 俄国著名教育家乌
申斯基认为“教师个人的范例,对青年人的心灵,是任何东西 都不能代替的最有
用的阳光”。正是由于教师直接用自己的品格影响着学生的品 格,所以教师无论
何时,身处何地,都必须在思想品德,学识才能,生活方式等 方面“以身立教”
为学生作出榜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也是我国教师的一 种传统美德,在教
育史上我国春秋时代大思想家大教育家孔子,曾首先把教师率 身垂范,言行一
致作为教师职业的一个基本要求。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 身不正,虽令不
从”。他善于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教育学生。比如,他教育学生 要“学而不厌”,
他自己读《易》,书编三绝。西汉大教育家董仲舒认为“善为 师者,既美其道,
有慎其行”。意思是说:“教师要学识渊博,师德高尚,以身 作则,这样,学生
才会有自然受其感化”。唐代教育家韩愈则进一步明确提出教 师应“以身立教”。



认为这样的教师才会“其身亡而教存”。 今天,我们人民教师担负着把我国青少
年一代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光
荣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广大教师首先 为广大青少年作为示范和表率。人民教师
是青少年一代精神文明的塑造者,心灵 教育的工程师,为了把青 少年学生造
就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接班人,教师首先要按照党 和人民的要求
塑造好自己,给青少年作出示范和表率。 人民教师以身作则的几个重要内容:
第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热爱中国共产党,
确 立崇高理想和坚定政治信念。
第二、热爱伟大的祖国,具有高度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三、要使自己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第四、知识上的进取精神,教育
工作上的改革精神。
(二)教育教学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
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 动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度,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 的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教育教学
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和其他规 定,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1.教师作为教育方针的执行者,首要的任务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由应试
教 育转到提高民族素质的轨道上来,纠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等不良倾向。
2.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后,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合同,教师应当按照聘约的
规 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遵守规章制度,主要是指关于遵守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悉心备课,认
真 讲课,仔细检查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例如:山区女教师覃申媛老
师的 工作精神十分感人,她在条件十分艰苦的山区任教,常常秉烛研究教材到



深夜。 对课堂上如何动静搭配,设计作业,她都要事先周密计划,精心准备。
她备有四 块小黑板,每天上课前把所教的生字,新词和作业写好,还绘制了一
百多幅教学 挂图,给每个学生用纸板做一套生字卡,千方百计提高教 学质量。
有的学生基础知识不过关,她耐心指导一直到学生掌握为止,正是 在罩申媛老
师的努力下,她所教的学生在全县取得优秀的成绩。
(三)教书育人的义务 《教师法》第8 条第3 款规定教师要有“对学生进
行宪法基本原则的教育和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
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这项义务可称“思
想教育义务,也是有关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 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
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规范”。教师应当结合自己的教学教育 业务的特点,把政治思
想品德教育贯穿教学工作之中,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主要内 容是:爱国主义教育,
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教育,劳动教育,艰
苦奋斗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方面。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教师法》第8 条第4 款规定教师应“关心,
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项可称是“关心和尊重学生人格一义务。爱护学生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是 对教
师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教师一方面热爱学生,另一方面保护好学生。 苏霍姆林
斯基把热爱学生作为一个“好教师”的重要条件。他指出:“一个 好教师,首先意
味着他是怎样的人,他热爱孩子。感到和孩子交往是一种乐趣, 相信每个孩子
都成为一个好人,善于和他们交朋友,关心孩子的快乐和悲伤,了 解孩子的心
灵,时刻不忘自己也曾是个孩子”。 教师应该懂得,尽管学生在许多方面是有待
成熟的人,但是学生首先是人, 然后才是教育的对象。因此,教师必须极大地
尊重和信任他们。教师如果把教育 学生的权利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必然会



把斥责、讽刺、挖苦视为正常教育手 段,甚至发展到辱骂,体罚学生的地步。
“亲其师”是“信其道”的重要前提, 师生关系紧张使学生在“亲师”方面产生反感、
困惑,必然会影响教育效果。 青少年学生都有较重的自尊心、自信心与上进心。
都希望得到家长、教师的 尊重、信任与鼓励。“哀莫大于心死”。一个人失去了
自尊心、自信心,就不会 有积极的追求与进步。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维护他们
的自尊心,发扬他们身上闪 光的美好东西,能使他们体验到教师对他们的爱,
更加容易接受教师的教育,并 且较好地去克服自身的缺点。苏霍姆林斯基在自
己的教育实践中十分强调尊重和 信任学生,使他们抬起头来走路。他说:“教育
技巧的全部诀窍,就在于抓住儿 童的上进心”,如果不去加强并发展儿童个人的
自尊感,就不会形成他们的道德 面貌。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讲过这样一件事,她
在帕甫雷什学校任校长时,曾经遇 到过一位小学女教师在一年级给新生上第一
堂课,当她讲到学生到校时双手、耳 朵和衣服都要保持清洁时,看到坐在前排
的一个孩子耳朵很脏,她就说:“大家 看。格里沙的耳朵多脏啊。”这时全班39
个孩子都集中注意看着他,这个孩子 羞愧得真想把脸藏起来。以后每次上课格
里沙总觉得几乎全班同学都在看他的耳朵,上课注意力集中不起来,而老师 不
仅不了解他的心思,还责备他不用心听讲,说他懒惰,到了第一学期结束,格 里
沙的语文和算术成绩都不及格,他母亲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要求把孩子转到另
一个平行班去,学校同意了这个要求,换了一个环境调了一位教师,结果格里
沙 成了一个好学生。苏霍姆林斯基认为:“这位女教师在教育上所犯的错误就在
于 对孩子漠不关心,在全班把他作为环样子来批评,从而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
类 似这样的事情是很多的,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上海市闸北八中“成功教育”
的经验正说明“八中”的校长和老师们是履 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
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全面发展义务的典范。他们端正办学



思想,立足于多方面提高学生素质,帮助学 生在学习中不断成功,促使学生不
断内化教育教学要求,变外压式教育为内调式 教育,启动发展,形成学生的学
习内部动力机制外,改变学生的自我评价,唤醒 学习困难学生的自我意识,重
新认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树立自尊心,自信心, 调动其内在积极因素,去克
服困难,逐步形成良好的学习心理品质,为其进入社 会作好准备。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法》第8 条第5 款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
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 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履行本 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
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 权益的行为。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
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 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多年来我们很
多教师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 心健康成长,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教师为
此奉献出毕生的精力。卢湾区工读学 校(现名,卢湾区新辉学校)校长周长根老
师,就是其中的优秀教师代表。三十多 年前周老师刚从上海师范学院地理系毕
业,还未来得及把他心爱的地球仪摸热就 毅然地服从工作需要,成了工读教育
这块处女地的第一批耕耘者,从他到卢湾区 工读学校第一天任教起,就满怀热
情地投身于工作之中。多少年没有休息过一天, 坚持以校为家,和学生同吃、
同住、同生活。为了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同不良现 象和腐蚀学生的犯罪现象作
斗争,他用全部心血耕耘着工读教育这块贫瘠的土 地。三十多年来有二千多名
学生改邪归正。在“轻微违法青少年学生教育问题” 的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周老
师宣读完题为《青少年违法犯罪团 体形成的心理特征及其防治》的论文后,会
场上立刻响起雷鸣般的掌声。国 际同行无不为他无私的奉献精神而感动,无不
为他卓越的工作成效所鼓舞,无不 为他深刻的理论探索所折服。
(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义务 《教师法》第8 条第6 款规定教师有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 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称“提高水平”的
义务。 教师首要职责搞好教学,教好功课,要完成知识教学任务,教师就必须
锐意 进取,刻苦学习。要使学生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明清之际
思想家, 教育家黄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间.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
也。”陶 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出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
先生才能 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而在当代,教师更需要不断提高自己思想业务
水平。当 代知识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上“暴增”,二是“老化”周期日
益缩短。 就知识“老化”周期而言有调查统计表明:1965 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
10 年到 1975 年其在校期间所学的专业知识有70%陈旧过时,而1976 年毕
业的大学生到 1980 年仅四年所学的专业知识的陈旧率即达50%。作为一个教
师就要像陶行知先 生倡导的那样,教师每天问一下自己:“我的学问有没有进
步?”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 自
身素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历史发展到今天,
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
教 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
的人 才。《教师法》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
断提 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当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国际化,信息
化,人文化,光讲前二者是不够的, 人文化是重要走向。80 年代以来曾起到
轰动作用的是美国高质量委员会向白宫 提交的《国家处在危机之中》的报告,
其中惊呼教育教学质量堪忧的根本原因是 教师素质的下降,并以 “21 世纪的
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和“明天的教师”等研究报告为基本方 案,提出提高教师水
平的若干重大举措,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发达国家:如英国提 交了“提高教师质量”
的白皮书,日本提出了题为“关于提高教学素质的措施” 的报告,法国、德国、



前苏联都在80 年代前后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 教师素质,包括学历、
能力、水平、素质、师德等放在头等重要地位。 再从未来社会、未来教育、未
来人才素质对教师的要求来看。未来的信息社 会由于高速度、多媒体、多网络
三大特点将大大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 生活方式乃至学习方式。未
来的教育现代化是终身化、社会化、国际化、个性化、 个别化、综合化、信息
化教育。但是这“化”那“化”,“化”这“化”那,必 须是先“化”人,后“化”物,先“化”
软件,后“化”硬件。教育面临的最大 挑战,不是技术不是教学设备,而是教师
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人文素质,教 师的教育观、教学观、质量观显得尤其
重要。因为“教师是给人以巨大的影响有 权威的贤人”。(加里宁语)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
有 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
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 的统一;
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
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
此 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
己的 义务。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
反之 亦然。例如《教师法》第7 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
育教学 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与此同时《教师法》第9 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
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既“提供符合
国家安全 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
学用品”。
(二)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 “指
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 际上
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 评
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
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一
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 是
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
有针对性。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
依 据《教师法》第2 条第6 款,要求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七)此外,教师还有其它权利
1.申诉权 (1)教师这一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6?7?6?7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 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
利。”《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6?7?6?7对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
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在接到
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 部门侵犯其根据
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提
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 理”。这是教师
作为公民所具有的申诉权利的特殊体现。 我国教师的申诉权利是一项依法获
得、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其行 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申诉范围和程
序来进行,其实现以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和 健全为保障。
(2)教师提出申诉的范围:教师可以对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
地 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具体包
括:



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
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
研、工 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
面的合法 权益。虽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
能确认,但 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
提出申诉。
第二,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也可以提出申
诉。 尽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也可能 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但
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范围,而应
采用其他诉讼 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
权益 的,可以提出申诉。 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
第的节指出,在需要对 教师工作作出直接评价时,教师有受到客观评价、并了
解评价内容的权利,当教 师认为评价不公正时,也有权申诉。
(3)申诉人和受理申诉的机关 申诉人即提出申诉者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教师本人。教师本人由于身 体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直接到主管行政
机关进行申诉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申诉。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当
地人民政府的某一决定或行为侵害了一 批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为避免单
个申诉案件处理的重复性,可以由各级教 育工会组织代表教师提起集体申诉。
如乡镇政府对当地学校教师作出的不合理摊 派决定等。 受理申诉的机关,因
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
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 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是上 一级人民政府的对口
行政主管部门。
(4)教师提出申诉的形式 教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即向行政机关送
交申诉书。口头申诉、电话 申诉均无效。 教师的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第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籍贯、职务、住址等。委托
代理人写的,需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第二,被申 诉对象即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
别、职务、住址等。
第三,申诉请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主体因侵犯其权益或不服被
申诉主体 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申诉请求一定要具
体、明确, 以便受理机关按其申诉请求进行处理。
第四,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主体侵 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
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5)教师的申诉书必须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 教师的申诉书必须提交给
受理的行政机关,而不可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 否则可能被当做一般的群众
来信处理。
2.人身人格权利
(1)教师这一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 此项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应具有的
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民法
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 有生命健康权”。依据这些规定,任何人不得
侵犯教师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伤害教师的身体。任何辱骂。殴打教师或其
他侮辱教师的行为都构成违法或者犯 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伤害



教师人身权利或人格权利事件时有发生 的实际,我国有关教育法规中都有对教
师的这一基本权利的保护条款。《义务教 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侮辱、殴
打教师。《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 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的内容 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
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是指生存的权利, 即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干涉,生命不
得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保持身体内 部机能和外部器官完整性的权
利。人身自由权是指身体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宁居 住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 教
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和人格尊 严有
关的权利。姓名权是指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及不得被他 人
盗用或者冒用的权利。名誉权是指以其名誉所受(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 使
主体产生自尊感)。荣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是指以一定方式获得特殊身份的 权
利,通常以获得荣誉称号的方式实现。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
容的权利。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或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个人不愿公开
的 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3)强调教师这一权利的现实必要性 如前所述,我国现实生活中,各种侵
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 这种情况对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极
为不利的,也是与我国的《教育法》、《教 师法》中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我国
《教育法》和《教师法》中都有“全社会都 应当尊重教师”(分别为第四条)的规
定。尊重教师,首先就要尊重教师的人身权 利和人格权利。
3.女教师应享有一定特殊权利
(1)女教师享有特殊权利的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学校中有相当数量的女教



师。女教师既是公民、又是教师,同时 除少数未婚者外,绝大多数还是家庭主
妇。她们不仅要完成学校里的本职工作, 在家庭中还承担着繁衍后代的生育劳
动和大量的家务劳动。在目前条件下,女性 的生育劳动和家务劳动为社会所作
的贡献仍未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在教师这一 较高职业群体中,率先对女教师
的这一劳动予以社会承认,对于提高妇女的地位 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都具
有不可低估的社会意义。
(2)女教师应享有特殊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及其内容 根据我国宪法的第
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关于保护妇女和母亲的规定以及 劳动法中有关女职工
“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规定,女教师应享有一 定特殊权利和待遇。 为
减轻女教师的负担,除通过提高教师的经济收人,提倡家务劳动社会化, 以及
夫妇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外,还要在人员编制上有机动余地,适当降低处于 “三期”
的女教师的工作量。特另是进行职称评定时,不得歧视处于“三期”的 女教师。
处理好女教师的“三期”问题,对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保证教师 的工作质
量,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教师权利的保障 《教师法》明确地规定了教师的权益,就使维护和
保障教师的权益制止惩处 侵害教师权益行为有了法律武器。《教师法》“法律责
任”这一章节决定了他们 不仅要教书,而且担负着对学生进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和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的重任。教师有
义务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 健康成长的现象。这就决定教师工作可能会与社会上
一些不良现象发生冲突,也 就产生了教师人身权利较其他人被损害的更多的可
能性,因此《教师法》将侮辱 殴打教师行为单独列举分不同情况予以制裁,就
是为了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通过 严格执法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
1995 年12 月长宁区某中学一位教师带学生去少科站参观在过马路时,有一



辆汽车冲入学生队伍,带队老师为保护学生而责问汽车司机。汽车司机非但不
接 受批评反而出拳伤人,将带队老师打伤在地。此事引起社会公愤纷纷要求有
关部 门依照教师法及《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严惩这个司机,以树立社会尊师重
教的风 尚。
(一)侵犯教师权利的形式
1.侵犯教师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著作权、专利权。
2.侵占教师的财产。
3.侵犯教师申诉权。
4.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拖欠教师的工资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侵犯教师权利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既是普通公民,又是从事教
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为了保护教师的合 法权益,《教师法》针对侵犯教师
权益的情况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82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教师法》第35 条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
处 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 责任。
2.《教师法》第36 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
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 条的规定追
究 刑事责任。
3.《教师法》第38 条对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
者 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



度, 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
师合 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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