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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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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5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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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5日发(作者:艾春荣)



论唐朝的婚姻制度
唐朝在我国封建史中占有重要位置,它是我国封建 文明最繁荣的时期,形成
了影响巨大的唐朝文化圈。同时,随着唐朝的军事、经济的发展繁荣,唐朝的的
法律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完善。唐朝律法继承了隋律《开皇律》,还在其基础上加
以完善各项法律 制度。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书》(简
称唐律)是唐代法典的最高点,同时也 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
完善的封建法典。唐律对后世影响极大,后世封建王朝基本上沿 用唐律。我就对
唐朝法律制度中的婚姻制度加以论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建议换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
唐朝作为我国古代最强大、最开 放的朝代之一。它的婚姻制度也具有其他朝
代所没有的特性。相对其他王朝唐朝婚姻关系具有极大的自由 和开放性。和今
天的婚姻开放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作为封建王朝,肯定具有封建性。但相
对 我国漫长的封建时期,其也属特例了。(这一段在本部分中没有作用)
1婚姻制度的起源发展
婚姻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它是随着法的出现逐渐形成的。在夏商之前虽然有
对婚、群婚等婚姻形式 ,但是并未形成制度。到了私有制才形成了婚姻制度。至
今对婚姻制度有文字记载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从 甲骨文所反映的信息来看,商代
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据统计,高宗(武丁)有妻妾多达64 人。对
妇女来说,只能嫁一夫。①到了周朝“礼”的出现人们开始用礼来对婚姻制度进
行约束, 对婚姻缔结的形式必须按照“礼”的规定来进行——婚姻关系必需服从
“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同 时经过“六礼”即:纳采、问明、纳吉、纳征、
请期、亲迎。对婚姻的解除也必须按照“礼”来进行—— 七出三不去最早出现在
周朝,是随着“礼”一起出现,是周礼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朝后封建王朝基本沿< br>用。指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
丈夫可以以七种理 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
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为“七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②
但是有三 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
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 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就是
三不去,又称“三不出”。这三项规定主要是维护礼制的需 要,但对稳定婚姻起
一定作用。《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由己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但是《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女子“三
不去”的定则,有“ 三不去”中的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
婚。③后世虽然对其有小的改动,但是基本上 是沿用。
二唐朝婚姻关系缔结
1.关于结婚年龄的问题
在我国历代有两种说法 :一种儒家的观点——从人伦道德和子女教育出发
禁止早婚。第二种是法家的观点——从人口的增长富国 强兵出发提倡早婚。唐
朝由于刚刚经过隋朝动荡、战争,人口锐减,所以偏向于法家的观点提倡早婚。

1



我们来看下唐朝法律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唐朝初年, 由于经过隋朝末年大的
社会动荡,人口锐减,到唐高宗李治统治时期,经过了数十年的恢复,全国户口< br>总数才达到三百八十万户,与隋朝兴盛时的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四十六户相比,
还不到隋朝的一半 。在这种“乱离甫尔,户口单弱”的形势下,为了迅速恢复经
济,社会需要大批劳动力,唐朝政府必须立 即制定增殖人口的政策。唐太宗即位
不久,即于贞观元年(627年)下诏说:“昔周公治定制礼,垂裕 后昆,命媒氏之
职,每以仲春之月,顺时行令??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
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
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 婚媾,另其好合。若贫寠之徒,将迎匮乏,仰于亲近乡
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其鳏夫年六十 ,寡妇年五十已上,及妇虽尚
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刺史县令以下官人 ,若
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
户减少附殿 。”这道诏书将唐朝初年的婚姻年龄定在男子年二十、女子年十五已
上,必须婚媾。
唐玄宗开 元二十二年(734年)二月,又对以前的结婚年龄进行了修改,规定:
“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听婚 嫁。”将结婚的年龄又提前为男十五,女十三。
从上可见唐朝偏于法家观点提倡早婚。④
2.结婚的要件
唐代沿袭了历代封建王朝尊孔尊礼,对于结婚问题必须以“礼”的规定来进行 。
要确定婚姻关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有媒人提亲并且备有聘礼才行。自从“礼”
出现以来, 历代王朝都对女性摧残至深。我们来看下唐朝在结婚上是如何对待女
性的。对于女性来说,结婚没有选则 的权利,而是在“礼”的桎酷下,婚姻被进
行包办。唐朝虽然开放但是想要结婚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 之言。”想要自由
恋爱是非常困难的。当然像唐代李林甫设宝窗于厅壁,遇有贵族子弟入内,使六
女于窗自选其可意者,这只是特例,是不多见的。大多数还要受礼的束缚。像男
女要结为夫妻,必须经 过父母和媒人。《诗经》中有关于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制:
“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岂敢爱之,畏人之 多言。”⑤
唐朝和历代王朝相似提倡聘婚制,也就是男方说媒提亲并送上聘礼。唐朝对于
婚姻 的请求,是以有没有设置婚书或者收没收聘礼为凭证的。而对于聘礼唐律并
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聘礼的 多少并不影响婚姻是否成立,即使是一片帛、一支
笔只要对方收了,那么就代表对方同意这门婚姻了。
3结婚的程序
唐朝沿习历朝婚礼制度,以“周礼”中的“六礼”为其婚姻必走的程序。“ 六
礼”即:纳采、问明、纳吉、纳征、请期、亲迎。首先是纳采,即男方欲与女方
结亲,必请媒 人前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在准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即男
方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日,然后拿 者女方的名字、生日去卜卦,看与男方是
否相配有无相克;纳吉,是男家算到好挂,然后通知女方家,决 定订婚;纳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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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女 家收后,订婚成立;请期,男家选择黄道吉
日作为婚期,并且同女家商定经过女家同意方可;亲迎,是新 郎到女方家迎娶女
方。“六礼”完毕,婚姻就成立了。
三.唐朝婚姻制度对婚姻禁忌(建议改成限制结婚条件)的规定
唐律中对婚姻禁忌的规定,到 了唐朝以比较完整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更明确、更
严格的规定。这些禁忌一是起于礼的规定从伦理道德上来 看,二是从维护封建统
治稳定社会出发。

1.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在中 国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朝起就是这样。姓的起源原来是
血统的一种标志,最初,同姓的都有血统 关系。所以在同姓之间禁止发生性关系。
《礼记》所谓:“合二姓之好”就是这个意思。《礼记?曲礼》 说:“娶妻不娶
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我国古代所以规定同姓不婚,除了出于伦常的理
由,还有一定的科学道理。周朝人们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好,这样的结合不利
于后代繁殖。同姓不婚的 禁忌,在法律上一直保持到封建社会的末期清朝。实际
上随着人口的增殖,同姓已经和同宗不同,大量同 姓的人未必有血缘关系。但在
法律上,仍然禁止同姓结婚。唐朝对同姓结婚的人处徒刑二年。同姓又同宗 的加
重处分,以奸论罪。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⑥,
妾亦然。不 过,这里的同姓实指同宗,所以同姓不婚也就是同宗不婚。这就好像
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规范了婚姻的缔 结。

2.宗姓不婚
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未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 甥妻,徒一年;
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3尊卑不婚
在唐代以 前,这方面比较乱,到了唐代,才对此例为禁条,唐律云:“外姻有
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 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4.奸逃不婚
唐律云: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
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娶逃亡 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
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赦免罪者, 不离。”长孙无忌
等疏议对此解释云:“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
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
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 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⑨”
5.禁止僧道为婚
道士、女官、僧、尼等在唐代被称为出家人,属于特殊的阶层,依佛、道戒律,
不合婚娶。唐代律令中没 有关于禁止出家人结婚的规定,但是在唐代关于佛教、
道教的法规性文件《道僧格》中,却有这方面的内 容。格是唐代一种重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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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据《唐六典》卷 6的记载,“格以禁违正邪”,是国家的刑法典。关于佛、
道的法规《道僧格》迄今已经佚失,《唐六典 》卷4“祠部郎中”条保存了唐《道
僧格》的部分条文内容,其中记载:“凡道士、女道士??若巡门教 化、和合婚
姻??皆苦使也。”若僧尼、道士等为人“和合婚姻”,即从中撮合婚姻,就要
处以 苦使的处罚,如自行娶妻,则更属违背佛教戒律,应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
据《新唐书·李叔明传》记载 :“衣者蚕桑也,食者耕农也。男女者继祖之重也,
而二教悉禁,国家著令,又从而助之??。”从这条 史料可以看出,唐代不但佛、
道的戒律禁止出家人婚娶,国家的法典中似乎也有禁止性的规定⑦。
当然,唐朝后期,由于社会动荡,也有一些不法的佛、道之徒娶妻生子,过着
世俗的生活, 据《旧唐书·李德裕传》载,成都“蜀先主祠旁,有鞣村民,皆剃
发,若浮屠者,而畜妻子。”李德裕所 说的这种现象主要是国家编户百姓为逃避
繁重的赋役而假冒出家,并非真正的僧人。
四.唐朝婚姻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男方的权利义务

唐朝是一个 封建王朝,它和历代王朝一样是男权至上的社会。在婚姻中的权
利多于义务。在婚姻中男方处于绝对的主 导地位,在婚姻缔结上男方可以随意的
娶妾,不需要女方同意。同时可以去嫖妓、寻花问柳。在婚姻解除 上男方有休妻
的权利。例如:《孔雀东南飞中》女方被男方因不孝顺母亲被休弃。男方对于婚
姻 的义务只是不违背伦理道德,不能将有“三不去”的妻子休弃。
2.女方的权利义务
< br>女方在唐朝婚姻制度中处于弱势地位,基本上没什么权利。在封建家长制的
社会中,婚姻的目的是 为了“上已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女子在婚姻中充当传宗
接代的角色,地位低下。女方必须为男方守节, 不能像男子一样出轨。女方要相
夫教子,遵守礼法。女方没有离婚的权利,女子的命运掌握在男方手里。
五.唐朝婚姻关系的解除
唐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期,又属于“开放型”社会,其特点不 仅表现在
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应在民间习俗和婚姻制度上。当
时女性 地位较高,贞操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处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就
贞节而言,就像现代社会一样, 放任女性,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放任唐代女性择偶
观。唐代婚姻开放的风气首先表现在对择偶自由和美满婚 姻的追求上。然后从离
婚制度上封建社会的贞操观是指女子不失身或不改嫁,这是对妇女的片面要求。< br>但是唐代女性贞操观淡薄,法律对女性没其他封建王朝那么苛刻。离婚极为常见,
例如武则天先为 太宗才人,后又成为太子李治的妻子,从上层就如此,在封建社
会那种上行下效的社会中,可见离婚、改 嫁
不足为奇,也说明唐朝离婚制度的开放。

1.“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最早出现在周朝,是随着“礼”一起出现,是周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朝后封建王朝基本 沿用。指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
“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 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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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佚、不事姑舅 、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为“七去”: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 ;多言,去;盗窃,去。⑧
但是有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 ,不
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就是
三不去,又 称“三不出”。这三项规定主要是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起
一定作用。《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 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可以名正
言顺地休妻,由己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但是《唐律》又承 袭古代对女子“三
不去”的定则,有“三不去”中的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
婚。
2.男女双方自愿和离
在唐朝的开放制度下,“合离”即男女自愿离异的,也就是我 们今天的协议离
婚。这在其他王朝是不可能出现的。只有开放的唐朝才会有。就和第一女皇帝一
样是绝无仅有的。在封建王朝男权之上的社会中也仅有开发的唐朝会出现。

3.强制离婚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是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
或夫妻一方对他方 亲属若有欧打、辱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意断
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 制离婚。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双方而
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利。 另外法律对
于夫妻相犯的处罚也规定得极不平等,原则是夫犯妻从轻,反之从重。当然身份
低于 妻的妾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更低。
对于违反法律的也要强制离婚。唐律规定 “义绝离之”条:诸犯义 绝者离之,
违者,徒一年。疏议曰:夫妻义和,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
既 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
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利为义 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还有
规定 “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疏对属于义绝的行为作了列举式概括: :义绝,谓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 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
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毋、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自相杀及妻殴管夫之祖父
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鳃麻以上亲 、
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⑨
4.再嫁
唐朝是很开放的封建王朝,唐朝女子的贞操观念十分淡薄。对于改嫁,再嫁
都习以为常,不像其它封建 王朝那样主张守节,女子守寡至死视为贞洁烈妇。例
如:史上唯一一位女皇帝武则天在未嫁给唐高宗李治 之前,是唐太宗李世民的才
人后来才改嫁李治的。皇帝都可以改嫁,在封建社会上行下效的环境下,普通 百
姓对于改嫁就更没有意见了。
对于唐朝的婚姻制度我认为其有自身的独特所在,虽然 唐朝是封建王朝,但
是它的婚姻制度不似其它封建王朝保守、迂腐。在婚姻制度上虽然还具有一定封建性,但是却不能掩饰它的开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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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引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
② 《礼记》
③ 参见《唐会要》卷83。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户令》认为该条是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
的条款,其实 该项法令的实旋应在开元二十二年。
④ 《唐律疏议》卷14
⑤ 《诗经》
⑥ 《唐律疏议?户婚》
⑦ 《唐六典》
⑧ 《礼记》
⑨ 《唐律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
2.
3.
4.
5.
6.
7.
8.
9.
《礼记》
《唐会要》
《诗经》
《唐六典》
《唐律疏义》
《开元天宝遗事》
《道僧格》
《仪礼》
《婚姻法》
10.
唐代民事法律论稿》
11.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12.
《唐代政治史述论稿》
13.
《论唐朝士族与南北朝士族的差别》
14.
《论唐代的离婚立法——以”七出”之制为中心》
15.
《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

6



16.
唐代主婚人制度和媒约制度的法律观照》
17.
《论唐代婚姻制度的双面性》
18.
以唐代为例看封建社会母权》
19.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
20.
《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作者 管辉 发表于中国知网
21.
《唐代主婚人制度和媒约制度的法律观照》作者 刘玉堂 发
表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2.
《以唐代为例看封建社会母权》作者 贾艳红 发表于《史学
月刊》2003年第7期。
23.
《论唐代的离婚立法——以”七出”之制为中心》作者 刘玉
堂 陈绍辉发表于 江汉论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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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畅的近义词-12英文怎么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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