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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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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5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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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5日发(作者:惠能)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网络教育学院05(2)历史专业 李拴昌

内容摘要:唐代是中国封建 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
会,表现在许多方面,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可从婚姻制度、婚
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得到表现,再结合唐代的
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 一步探讨妇女地位相对较高的原因。
关键词:唐代、婚姻状况、妇女、地位
在中国封建 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
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相对而言,唐 代妇女是幸运的。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
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 、民族政策、
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
迫 相对较少,一改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
高。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 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
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 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
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 生活
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愚生
将感激不尽 。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 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
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 ,秦律已经
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
也趋 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
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 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对于婚姻制
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 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
.


缔造了封建时代最为开明先进的婚姻法律制 度。从对“七出”、“义绝”等前代
婚姻法律制度的继承,到“和离”制度的提出,对唐代的婚姻产生了 极大的变化。
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对离异、寡居妇女再婚的鼓励,对协议离婚的肯定,众
多 的优点集中于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闪
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首先,我们来考察唐代婚姻法律在婚姻成立条件方面的规定。
第一:对于婚龄的规定:唐律 中并无对婚龄的具体规定,但唐令中却有“诸男
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的条款,可见唐代的 法定婚龄是男子十五,
女子十三。
第二:婚姻成立,必须依照“婚礼”。也称六礼。也就是 平常所说的托媒下聘,
拜堂成亲。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共六个步骤。婚< br>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
纳币(下彩礼)属 于定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可见,定婚的程
序有四套,是重点。民间纳采通常有九种, 合欢、干漆等,都取吉祥的寓意。与
纳采同时完成的是问名,即男方纳采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及出生年 月日。女方
复书,告以女方出生年月日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男方将女方姓名生辰“加诸卜
筮” ,卜得吉兆则通知女方,是为纳吉。纳吉之后即为纳征,又称纳币,即男家
以礼物送给女方,女方接受, 则表示同意确立婚姻关系。许多结婚的新人双方都
要互送礼物,表示吉祥如意。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 、《酉阳杂俎》等资料的
记载,主要表现为喜庆和祝福的气氛。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
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所在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但是,与定婚相比,成亲的
程序反而显得不 重要。只要定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在
纳征之后,紧接着请期、亲迎、交拜天地 ,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一对新人已经
结成合法夫妻。
第三: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
(1):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
婚罪。
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


各离之。”
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 之者,各徒二年,
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
徒三年了,
至于买卖婚,它是严禁的
唐律云:“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
(2):为维护封建宗法礼制、亲属关系和伦理、等级尊卑,又对成婚的规定禁
止如下:
同姓不婚
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
宗姓不婚
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
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尊卑不婚
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
亦各以奸论。”
他种不婚
异父同母兄弟姊妹,皆禁相婚。
奸逃不婚
唐律云:“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
会恩免罪者不离。”
(3):《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
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 br>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
不去,娶时贫贱后 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
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 离婚。
.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 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
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唐律》对 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
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 有期徒
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的权益是一种保护。
其次,再分析唐代的婚俗:
(1)“借吉”成婚,乃是穷人家女儿在父母亡故,家无“强亲 之亲”的时候
操办的出嫁礼仪。那些穷苦之家,特别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无人为之操
办 婚事。于是借此名促成亲。居丧期间的婚礼必然十分简单,甚至不摆宴会,由
此可以感觉到民间由于受到 经济能力的限制,婚礼必然十分简约。相反,由于婚
礼的开支无法负担,势必有一些贫家女儿无法出嫁。
(2)唐代婚俗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也比较常见的现象即:所谓男到女家成婚
问题。敦煌文书《 大唐吉凶书仪》中有“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
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或逢诞育, 男女非止一、二”。《太平广记》卷
一百五十九《崔元综》条,记官至四品的崔元综58岁婚侍郎韦陟1 9岁的堂妹,
“乃于履信坊韦家宅上成亲。”卷三百二十八《阎庚》条,阎庚与某村王家女儿
的 婚事,也是在女家成亲。总之,敦煌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
遂就妇家成礼”,并非敦煌 一地的地方风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
再次,分析礼法与现实婚姻的关系:
尽 管《唐律疏议》对婚姻还条件的详细规定是比较具体的。比如,良贱不婚,
同姓不婚,长幼不婚,居父母 丧期间不婚。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
但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 束。
例如,长幼不婚的问题。唐朝贞观年间曾经发生了一起郑州人郑宣道娶堂姨
为妻,虽然 有人说不合适,官府还是判为合法成亲。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
唐玄宗宠爱的妃嫔中颇有与他不同辈 者,民间也有不同辈之间嫁娶结亲之事。
《太平广记》卷一百六十《秀师言记》记载:“唐崔晤、李 仁钧二人中外兄弟,
崔年长于李。”后李仁钧娶崔之孤女为妻,并且说:“崔之孤女,实余之表侄女.


也。余视之,等于女弟矣,彼亦视余犹兄焉。……余固崔兄之宿眷也。”遂定婚
崔氏。
这都是少女嫁给父执辈份的老男人,而且还是中外表亲。从崔李二人的话来
看,似乎当时侄女嫁给叔叔辈的长辈是司空见惯的事。
又如,居父母丧不婚的问题。
《旧唐书·张茂宗传》:记载: 张茂宗母亡后,唐德宗将年仅13岁的公主与
其完婚,更何况 是德宗亲自主持女儿的出嫁,这与《唐律》:“居父母丧而嫁娶
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形成鲜 明的对照。可见,此时的法律弹性究竟
有多大!

二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

(一)自主婚事: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 对美满婚姻的大
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
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他们的
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的
说法,但实际上有不 少青年男女不尊此种束缚,自己选配婚姻,拥有婚姻的决定
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 权),也有家长允许自主婚姻。如
玄宗时,宰相李林甫“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 即使女于
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让他的女儿们自选佳婿。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礼教
是为维 护封建统治而服务的,当权者往往比下层百姓更注重礼法,更加维护礼教
的权威,社会上的流行风尚也大 多是由上而下普及的,身为当朝宰相的李林甫如
此,下层百姓自不待言。
(二)离婚改嫁较为自由
.


按古礼,丈夫对妻子有“七出”之权 ,但唐代法律又有“三不去”:“持舅
姑之丧;娶时贫贱,尔后富贵者;有所受无所归”的规定保护妇女 权益。但唐代
妇女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唐代法律允许感情破裂的夫妻离异。对妇女离婚改嫁和
夫 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
的条件。再嫁的社会压力不 大,因此,唐代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不是很强烈,
离婚改嫁相对较为自由。从平民百姓到皇室贵族, 莫不如是。从史实来看,唐代
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的同时,女子主动提出 离异
或弃夫而去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
夫患病而离 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
较为自由;故上至公主千金,下至平 民百姓都视寡妇再嫁为常事。《新唐书?公
主传》中记载从高宗至肃宗朝传中有名公主共计98人,除未 嫁早亡的12人外,
初嫁59人,二嫁24人,三嫁3人,乃中宗女定安公主,玄宗女齐国公主,肃宗< br>女萧国公主。同时门第显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讳娶再醮之女。宰相宋璟之子就娶
了寡妇郑氏;严挺 之的妻子离婚后嫁了刺史王琰,后王琰犯了罪,严还救了他;
而书香门第韩愈之女也先适李汉,后嫁樊仲 懿。可见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再嫁。而
民间寡妇再嫁,其形式可谓既简单又随便。《西阳杂俎》载:“忽闻 船上哭泣声,
皓潜而窥之,见一少妇,缟素甚美,与简老相慰,其夕简老至皓处,问君婚未?
某 有表妹嫁于某甲,甲卒无子,今无所归,可事君子,皓拜谢之,即夕其表妹归
皓。”无任何仪式,只需提 出,答应,而皓也仅以一谢了之。可见平民寡妇再嫁
也不是什么难事。


(三)男子惧内成风
唐代关于惧内的记载可谓俯拾皆是。唐高宗就是出了名的惧内天子,唐 中宗
更是以惧内著称,伶人当着他的面唱道:“回波尔如栲栳,怕妇也是大好。外面
只有裴炎, 内里无过李老。” 皇室如此,下层官吏和平民百姓中同样存在这种
现象。 舒州军卒李听壁三日未归家,其妻恨云:“来必刃之!”李竟吓得愁泣
不已,徙居佛寺,不敢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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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唐代妇女的社会生活

唐政权 在风俗习惯上有较多的鲜卑时尚。而唐朝多民族统一国家所采取的比
较开明的民族政策也使得周边少数民 族的习俗不断涌进中原,给唐朝社会带来影
响。这使得唐代妇女得以在社会舞台上发挥其作用。
(一)宫廷妇女参政
唐代妇女较高的社会地位不仅仅表现在婚姻与家庭领域,在社会活动中 她们
同样享有较高的行动自由,我们以社会活动中最重要的政治领域为例,自汉武帝
以来,中国 人一直以来就反对女性参与政治,认为女性对政治的影响是为乱政。
但是在唐代,对于女性投身政治活动 这种行为,社会是相当宽容的。早在初唐时
期,太宗的诸位公主以及他们的驸马就是政坛中一股十分活跃 的力量;而在之后
的时期里作为女性的武则天有长期掌握了政权,我们看到虽然她日后的公然称帝
和对历史家族的打击使她备受舆论的诟病,但是对于她早期二圣临朝,或是作为
太后把持朝政甚至废立 皇帝等行为社会大众并没有太大的反对。武则天的女儿太
平公主,也颇有政治头脑和才干,她历武后、中 、睿三朝,多次参与或组织宫廷
政变,睿宗时更是权倾朝野,朝臣进退皆由其裁决,史称:“时宰相七人 ,五出
主门下。”中宗韦后及女安乐公主也曾模仿武后和太平公主。再之后唐代的诸位
公主,后 妃以至对于朝政保持着较大的影响。虽然在之前的中国与出现过杰出的
女性政治家但她们大多是作为太后 以皇帝母亲的身份参与政治,依靠中国人对孝
的推崇,对母亲的尊重而为自己的政治影响力找到合理的名 分,像唐朝这样皇帝
的女儿,妻子甚至是皇族中女性成员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参政议政的现象,不仅空前,更加绝后了。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可见一斑。
(二) 从家庭关系上来看,唐与前世最大的不同在于女子拥有了
财产继承权

吕思勉《隋 唐五代史》中有记载“唐时所谓户绝,不必无近亲……虽有近亲,
为之处分财产,所余财产,仍传亲女, 而远亲不能争产”。 在封建社会中,继
承权关系到在家族中的血缘与地位,在父权至上的社会体制下, 继承集中体现了
.


宗法关系,从来都是以子为准。唐代女子取得了继承权,这 在封建社会都是独一
无二的,说明女子不但经济地位有一定的提高,政治地位也有相应的增长。
(三)其他社会活动
唐代妇女可以公开的参加许多社会活动。可以时时抛头露面,到郊外市 里游
玩、听戏、看球,也可以在春季和男子一起到风光胜地踏青出外游乐、聚观,且
也不限于城 市,还可以远至郊外。《开元天宝遗事·探春》载:“都人士女,每
至正月半夜,各乘马跨马,供帐于园 圃,或郊野中,为探春之宴。”
唐代妇女也活跃于商业领域之中,《太平广记》卷382河南府吏条 引《广异
记》:“洛阳郭大娘者,居毓才里,以当垆为业。”
还有极富特色的一点就是唐代 盛行女子体育运动,流行女子踢毽子,女子足
球,甚至还有女子马球,与那些妇女养在深闺无人识,平时 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
时代形成强烈的反差。唐人还作了《内人踢球赋》来赞誉女子足球之兴盛。 另外,唐代妇女在服饰上也进行了一系列大胆尝试,像废弃了遮蔽脸面的幂
罱面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 子。天宝年间,不少妇女还模仿男子的装束,着起幞头
袍衫,最初在宫里中流行,后渐传至民间,成为普 通妇女的日常装束。这些方面
足以说明唐代妇女地位之高。

四 唐代妇女的文化素质

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社会,女性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很 难有受教
育的机会。但唐代妇女有多种受教育的机会,她们的文化生活显得非常繁荣。
(一)唐代妇女的文学素质
唐代文学是我国文学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妇女重文习诗 的风气也十分
盛行,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女文学家和优秀的作品。女皇武则天就颇有文学造诣,
《 全唐文》收其文61篇,《全唐诗》收其诗46首。中宗之上官昭容也是位才女,
极善文辞,据说“每代 帝及后、长宁安乐二公主,数首并作,辞甚绮丽,时人咸
.


咏之。”唐代名妓 薛涛,以才华横溢著称。元稹曾作诗称其“言语巧偷鹦鹉舌,
文章分得凤凰毛。”像这样有文学造诣、濡 染翰墨的女子不在少数,至于散见于
各类笔记小说中的知书善诗章的女性更是不胜枚举。遍布各个阶层的 才女和她们
的作品一道构成唐代文学及各类著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唐代的妇女教育
虽然唐代的妇女也受封建礼教的束缚,难以取得与男子同等 的受教育机会,
但唐代开明的社会风气还是给她们提供了较多的受教育机会。除宫人、公主外其
他妇女教育皆由家学承担。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唐代妇女比较重视文学教育,或许
是受进士科的影响,文学 教育,工诗属文,成为妇女教育的重要内容,也许这就
是唐代多才女的原因所在。
唐代女子 教育一般以母亲为主,“男则就学于外,女乃亲训于内,使动静合
礼,阃则有仪。”不过也有的女子与其 兄弟共同学习,有些官宦之家还为女子特
置师傅。虽然官府未置女学(习艺馆除外),唐代妇女在才、艺 、文等方面受的
教育并不低,这无疑也是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体现。

五 结 语

从唐代妇女在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婚姻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来看。
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唐以前社会正统思想的力量变化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
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是在汉武 帝时期,经过董仲舒改造。正式确立了三纲
五常六纪的体系并将之纳入了政治体系之中,并以空前的力度 来加以推广。接着
谶纬学的泛滥,汉王朝的崩溃,随着佛教的中国化进程加快,道家玄学的兴起,
以及国家的分裂,这使妇女地位反而上升。
长期的政治分裂,从曹丕称帝到隋统一的三百六十九年 的时间,只有三十五年是
统一的。这是秦以后中国政治分裂持续时间最长的一个阶段。伴随着政治的分裂 ,
.


创造了一个可以容纳异说的客观环境。而东汉时期传入中国的佛教,在分 裂战乱
的环境下中国化的进程大为加快,形成了中国化的宗教——禅宗。尽管它不事君
父,不顾 人伦,不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基本立足点使其无法取代封建的宗法
伦理而成为统治者维护统治的基石 ,但其“众身平等”“万物皆有佛性”等在成
佛道路上的平等性思想对儒学的等级尊卑构成极大的冲击。 富有时代特征的魏晋
玄学以老庄玄理为本,不强尊卑贵贱,讳言君臣上下,士族大都崇尚清谈,藐视礼法,痛斥儒经、仁义、名分,不能不说是对儒学的重大冲击,其独尊地位名存
实亡,以至后来实际 地位还排在佛道之后。这样的局面中礼法对于妇女地位的束
缚相当小,更为唐时妇女地位的进一步提高提 供更大的空间。
二、民族融合而带来的新气息
中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间的交融相互影 响。汉魏之后数百年,中原内乱不
止,西北少数民族迁徙入境,据《晋书·文帝》载:迁入约为870万 人,汉武帝
最盛时人口也不过5000余万,大量的少数民族内迁与汉族杂居共处,“关中之
人 ,戎狄过半”北方自“五胡”入主中原,至于隋代周,统一全国的272年间,
少数民族一直在我国的民 族融合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铁碲带来的不仅是强
悍的马背民族,也带来了他们的思想与价值观念, 即游牧民族的生存状态下妇女
可以参与到社会劳动的各个方面,在社会分工与协作中,妇女具有了与男子 同等
的地位,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地位,使得妇女与男子在社会上无明
显的差别, 形成了在一定历史时期有稳定的风俗习惯。为当时的社会思想风气注
入了一些新鲜的血液。及至唐代,唐 的统治阶级本为关陇大族也是和胡人联系紧
密,李唐的血缘乃出自勃初古拔氏,而母系为独孤氏、窦氏、 长孙氏、都是当初
北魏孝文帝改姓的少数民族大姓,皆不是汉族。可以说李唐本就是胡人后裔的王
朝,统治集团内部“胡风”影响甚烈。在此情形之下,政策、法律以及对社会生
活的要求,就不得不包 含一些胡人风尚,例如《唐律?户婚律》中的关于女子婚
姻财产的继承问题的规定,一方面通过律令的形 式来巩固和加强保障妇女的这种
地位,另一方面反映了在民族融合高潮之下的妇女社会地位的空前提高。 以至后
来百姓接受了武则天称帝的事实,反武的人大多以恢复李唐正统为名而并不是抨
击女人当 政,这也反映了当时人民在胡风影响下对于妇女政治地位提高的一种认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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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争的影响
由东汉末年开始,至于唐贞观二年(即628年)统一南北 ,近450年的时间
里,国家除西晋和隋的短暂统一不到七十年,余下的300多年的时间中,处于政< br>治分裂的状态,分裂的政治局面必然导致连绵的战火。给人们带来沉重的灾难。
首当其冲的就是战 祸而造成的人口锐减的问题。三百余年间有史可查大的战争就
有几十次,每次伤亡人数皆在几十万以上, 男丁的数量急剧减少。在杜甫的《石
壕吏》中所描述的抓妇女顶差,便是男丁匮乏到极至的真实写照。大 量男丁丧生
于战祸,而导致社会劳动力的不足,使得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参与社会生产
的力 度。一家男丁全部被征为兵,其家中所余之妇女迫于生计,不得不参加各种
生产劳动,负担起当初男丁在 家庭中的角色,以维持基本的生存,妇女在地位上
的束缚这几百年间可以说减到最小,妇女在民间为生存 而可能担负起恢复延续生
产的主导作用。其社会地位自然相较其他时期也就高得多。
总之, 从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可以看
出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这 一方面与大唐的政治经济因素有关,另一方
面也与当时刚刚受到冲击的封建礼教还没有发展到严酷的程度 有关。

参考书目:
《中国古代史》第四、五编 杨毅,赵秩峰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版
《中国封建意识形态考——儒家学说述评》 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
《儒家伦理哲学》 陈名嘉 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二十五史·旧唐书》 上海古籍出版社
《二十五史·晋书》 上海古籍出版社
《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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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的英文-邀请英语怎么说


避重就轻-covalent


乌龟的英文-猫能不能喝牛奶


rules怎么读-琼的意思


鬈怎么读-常宁市卫生局


鞋的英语怎么读-p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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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手的英文-irrever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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