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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婚姻制度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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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5 08:00
tags:若妻

凤栖宸宫-幽怨

2020年10月25日发(作者:袁木)


西藏婚姻制度

洛桑江村


[内容提要]: 藏 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多民族的聚居生活使藏族历
史上的法律文化成为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主要从
清代在农奴制度下的藏族婚姻法制方面,来揭示藏族历史上的婚姻制
度,从了解藏 民的婚姻家庭入手,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藏族历史进程中
的发展与改变。


[关键词]:
结婚 离婚 家庭 农奴制度


正文:
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主要聚居在我国的青海,西藏,
四川,甘肃,云南五个省区。拥有古老 的藏传佛教的藏族,同时也拥
有着比较丰富的法律文化底蕴,也成为了中华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的
组成部分。在清代,西藏是全国唯一没有明确的终审权的地方。①不
仅仅如此,清代藏族的婚姻制度也 是有着藏区自己的特色,它是建立
在农奴制度基础上的阶级内婚制的婚姻。西藏实行农奴制是政权合一< br>的体制,有强大的宗教势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奴没有财产,甚至
也丧失了人身权利,有些农奴 主甚至不准农奴结婚,剥夺了他们建立
家庭的权利。所以有记载“游牧之民,多为苟合式之自由恋爱。男 女
相悦,即随意结合,结合之后,始禀明父母,实行同居”。②总而言
之,清代在农奴制度下藏 族的婚姻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一 两种婚姻制度
在整个 清代统治时期中,西藏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
即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其中 一夫多妻制又分为三
种,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姐妹共夫和母女共夫。一妻多夫制又分为
兄弟共 妻,父子共妻和朋友共妻三种。
(一)一夫一妻制
清代的时候,随着人们生产生活 水平的逐渐改变,一夫一妻制已
经成为藏族人民最为普遍的婚姻方式。虽然农奴和封建制的社会中,男子是掌握家庭的一切权利,女子的地位十分的卑微,处于从属的地
位,但是这种婚姻制度依旧是藏 族婚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其中有赘
婿的现象出现。
(二) 一夫多妻制
1 一般的一夫多妻制
这是清代在西藏地区最普遍的婚姻形式之一,藏区在婚姻家庭的
法律 里规定,藏族妇女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都低于男人,长期处于被男
人支配,受社会歧视的地位。为巩固夫权 制度和封建制度,特允许男
子可以有多个妻子,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的盛行,不受法律的限制和
约束,这个在我国历史上的其他民族中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
2 姐妹共夫制
在 藏区的家庭中,形成此种婚姻形式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男子家
里缺少劳力,所以将妻子妹妹接至家中进行 劳动,充当一人的劳力而
减轻家庭其他成员的负重。这种婚姻制度对于特别穷困但又缺少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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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庭而言,还是十分有利的。但是也有其他的情形,即男子无此需
求亦可以迎娶姐妹二人 为妻,也是较为符合当地习俗的。对于两个迎
娶进门的妻子,各居一室,丈夫轮流与其居住。对于姐妹二 人在家庭
里的地位而言,按当地不同的习俗来分,有先来后到顺序之分的,多
是先娶进来的操持 家务,后进来的管理农田事务;但是也有的是根据
其二人丈夫的态度来分配姐妹二人的工作,一般在此种 情况下,男子
大喜欢年轻漂亮的妹妹。由此来决定姐妹二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姐妹
共夫家庭所生 的孩子,依照母系亲属关系称呼,对非生母称姨母。在
清代藏区特殊的婚姻制度和生活环境之下,这种被 我们现在人看来属
于违背伦理道义和违反法律的婚姻形式却是符合他们当时的法律的。
可见不同 的时代都是有自己比较特殊的一种制度存在,并且在存在的
同时也有着它的特定的合理性。
3 母女共夫制
这种婚姻形式是在藏区中比较少见的,大多是由于男子丧妻之后
续妻而产生 。在男子续娶妻子的时候,妻子带有女儿的,只要该母女
全部同意,便产生了母女共夫的情形。续娶在形 式上娶的是母亲,待
女儿长大成人,到了结婚的年龄,其母亲便将妻子之位让与女儿,女
儿成为 男子的又一个妻子。形式上母亲让位与女儿,实际依旧是母女
共夫的形式。在这种母女共夫的家庭之中, 母亲料理家务,女儿大多
年轻,管理农田事务。关于称谓方面,母女二人依旧以母女相称,女
儿 所生的孩子按照母系亲属关系称其母亲为外婆,可母亲所生孩子称
其女儿不为姐姐,而为特殊称呼即为阿 妈。③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比


较少见,但是在清代藏区的家庭中也是有出现的,这种婚姻 形式的更
多的是发生在家庭比较穷困的家庭中,特别是丧夫又携带幼女而又没
有生活能力的家庭 中。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的存在总归会有消灭的一
天,新的婚姻形式还是会取而代之的。

(二) 一妻多夫制
1 兄弟共妻制
这种婚姻制度在藏区里是最多的一种 。对于这种婚姻形式,不同
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可以避免这么多的纠纷,何乐而不为?
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兄弟共妻不好,所以有藏族谚语说”一个锅里有两
个勺,幸福怎么会有?“由于藏区的 传统观点的影响,认为同一父母
所生之子,生长在一起是最大的幸福。为了避免家庭中妯娌之间的争吵,避免继承家业之间的纠纷,从而出现了这种兄弟共妻的婚姻形式。
这种婚姻形式在贵族和农奴家 庭里都有显现出来,农奴家庭本着传统
的观点,兄弟共妻是福分,兄弟共一妻;贵族的农奴主家庭是为了 避
免世袭的产业继承不至于分散,家庭中又是兄弟数人的情况之下,要
求兄弟必须共处一妻。在 这种兄弟共妻的家庭中,长子是家长,在这
个特殊的家庭中有着极大的特权,结婚的时候也是由长子出面 迎娶,
妻子在日后在与其他弟弟相处共处。妻子所生的第一个孩子也是归长
子所有。数个兄弟中 一准有不够幸福的人存在,但是在这个家庭中也
应该是最痛苦的一个应该是这个有数个丈夫的妻子。因为 这样的情形
下,她的每个丈夫都可以随意支使或者打骂她,这种家庭里的妻子相


比较其他婚姻形式中的妻子的地位更加的卑微和低贱。
2 父子共妻制
关于父子共妻 的婚姻形式,在此举例说明。在西藏一县的托吉庄
园中的412户人家中只有1家是父子共妻的,这种婚 姻形式是极其少
见的。产生的原因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父亲丧妻后,续娶年轻妻子,
待儿子到 了婚龄时将与儿子共处此一妻;另一种是父亲丧妻之后,儿
子到了婚龄,由儿子出面娶妻,然后形成父子 共妻。在托吉庄园中,
关于称谓方面还是很有讲究的,儿子称继母不为阿妈,而是阿姐,这
个也 是托吉庄园自己的特殊之处。④关于这个父子共妻的情形,在其
他的情况之中笔者暂时还没有更新的资料 可以显示,仅仅从托吉庄园
这个时候看来,也可以推断出在清代的时候也还是有这种形式存在
的 。
3 朋友共妻制
我们俗话说的好”朋友妻,不可欺“,但是在清代藏区里却有朋友
共妻的婚姻形式,不得不让人惊奇。这种婚姻形式多是发生在商贩之
间,由于家中男子经常外出,家中 缺乏劳力,而与其他的友人合并为
一家,成为共妻关系。这种婚姻形式依旧是为了弥补家中劳力的不足,
来支撑整个家庭,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
二 通婚的条件和程序
西藏地区婚 姻中的订婚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分为农奴主阶级子
女的婚姻和农牧民等社会底层的藏族人民的婚姻。农 奴主阶级子女的
婚姻,订婚权完全操纵在家长之手,并限制在本阶级之内,讲求所谓

的门当户对,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大多为父母包办婚姻,但是却
不如汉族地区的严重,因为在农 奴之间,通婚却没有此种限制要求。
他们恋爱婚姻比较自主,没有严格的订婚程序,婚姻权掌握在男女双
方自己手里。男女青年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挑选中意的伴侣,而不甚
重视门第和民族的界限。⑤ 清代家庭里仍以男性为中心,实行严格的
阶级内婚制,门当户对的才可以成亲。
通婚的范围却 是在各地不一致的,有的地方父系亲族禁婚,母系亲族
几代之后才能通婚;有的父系亲族在几代之后也可 以通婚,母系亲族
却不禁婚。结婚的程序在各地都是不大相同的,不过一般都是先由男
女双方通 过对歌来选择心爱的人。要结婚的时候再告诉父母,取得同
意,并经过部落头人的批准才可以结婚。⑥这 也就是所谓的恋爱自由,
结婚不自由。其实在这些之中也有父母不同意的男女青年私自出外完
婚 的情形,大多最后都是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结果。

三 离婚制度
西藏婚姻的复 杂性,同时决定了西藏离婚制度复杂性。为了制定
和完善法律制度,清朝初期,五世达赖任命桑结嘉措为 第悉,指定了
《十三法典》。作为西藏地方的基本法,其中第11条规定了”亲属离
异律”,即 调解亲友纠纷的法律。这条法律中规定了解除婚姻采用的
方式,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离婚财产和子女的分 配等问题,成为整个
清代乃至西藏的基本法。《十三法典》中规定:”夫妻欢乐而离异或由
中间 人调解之主要原因,认真判处,务须公正。”“若妻有理,被夫抛


弃,男方须给女方十二 钱黄金,以及支付称之为?服饰赔偿费?,日薪
为三藏升青稞,夜薪亦为三藏升青稞。”“子女的归属则 须遵循?子由
父养,女由母养?的原则,儿子的乳金依其年龄大小的情形判定。”“出
嫁前由父 方赐给的衣服和粮食,无论是给男方的还是女方的,归女方。
但若以夫方之名赐给的归男方。”⑦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发挥僧纠纷,都要由亲友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的,
可向部落头人提出离婚。离婚 如果是男方提出的,则分一般财产给女
方;如果是女方提出的,男方不分任何财产;如果男女双方都提出 离
婚,头人要罚款,一般是各罚一匹马。关于子女的处置,按照传统方
法,女孩归女方,男孩归 男方,若只有一子,则打发去寺院当喇嘛,
以免再度发生纠纷。⑧

参考文献
①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清,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655页
②《黄幕松 吴忠信 赵守玉 戴传贤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
167页,转载至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第610页
③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1月第1版,第198页
④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1月第1版,第200页
⑤张晋番指导的法学博士论文萃编〈青蓝集〉,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年 5月第1版,第609页
⑥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34页
⑦张晋番指导 的法学博士论文萃编〈青蓝集〉,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年5月第1版, 第610页
⑧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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