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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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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5 08:06
tags:若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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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5日发(作者:柯维骐)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都深受 宗法观念的影响,唐代对于结婚的禁
止性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 关系不违背
封建礼教。其主要内容有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良贱不婚、禁止僧道
为婚 、禁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娶逃亡之女为婚等。本文主要通过分
析上述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发 掘它深层的社会原因分析其合理性,及对当代婚姻
制度的启示意义。
[关键字]:唐代;婚姻;禁止性规定

[
Abstract
]: Marriage in Ancient China are dominated by patriarchal
concepts of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conditions provided for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is more strict, so as to maintain the rule of the feudal state order, and
to ensure that marriage is not against the feudal ethical cod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same surname are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relatives, officials
and the public is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between the aristocracy and the
untouchables, prohibit monk for the marriage, take the jump for the marriage
ban, prohibit the sale of marriage, prohibiting married women to escape the
marriage and so on.

This paper analysis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to explore
its deeper social causes of their rationality, and the inspiration of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
Key Words
]: Tang Dynasty, marriage, prohibition


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了隋唐时期 臻于成熟和完
备。婚姻中的禁止性规定,又称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结婚
时不 得为婚的事由。唐代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
家的正常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 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在沿袭了前朝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调整。这些禁止性规定内 容丰富,突出了唐
代礼法结合的主流观念,不难发现其双重性的特点,即既继承了前朝的主要规
定,又有新的内容。关于这些禁止性规定,学界早已开始研究并取得了颇为显
著的成果。如在郑显文教授 的《唐代律令制研究》一书中的唐代婚姻法的基本
原则和禁止性规定当中,较为详细的列举了禁止结婚的 种类,为学者后期的研
究提供了方便。还有在岳纯之先生《关于唐代婚姻禁止条件的探讨》一文中,


着重从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有妻不婚、僧尼不婚中展开研究,提
出了一 些颇有价值的看法。另外,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
中,着重从社会思想观念的角度分 析了结婚中的禁止性规定,引人思考。笔者
将会在上述学者的研究基础上,着重从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深刻 社会原因着手,
略谈一些自己的拙见。

一、唐代婚姻制度中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一)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作为一个传统的婚姻禁忌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已久,早在先秦时期既已如此,据《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条”记载:“同姓不婚,其生不蕃”,
说明古人很早以前就 知道了近亲结婚对子女的生长不利。唐代婚姻沿袭了前朝
制度,并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 以上,以奸论。”

但是何谓同
姓?同姓的标准是什么?有的是以前同姓,但是现在不 同姓,有的是现在同姓,
但是以前不同姓,如何处理?《唐律疏议》中的《户婚》14卷给了具体的解< br>释:“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 因彰德功, 邑
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 年代寖远, 流源析本, 罕难推详。至
如鲁、卫, 文王之昭;凡、蒋, 周公之胤。初虽同族, 后各分封,并传国
姓, 以为宗本, 若与姬姓为婚者, 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 音响不殊,
男女辨姓, 岂宜仇匹, 若阳与杨之类。又如近代以来, 特蒙赐姓, 谱牒仍
在, 昭穆可知, 今姓之与本枝, 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
同, 受氏既殊, 元非禁限。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 律奸条科罪”。
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第一,同宗者属于同姓,这些人拥有一个祖先,但是
因 为种种原因,他们的姓氏不再相同,但是视为同姓,他们之间禁止通婚。比
如唐贞观年间的名将李勣原名 徐士勣,因为有功,所以被赐国姓,他就不可以
和姓徐的女子结婚。有的虽然在遥远的过去存在同宗关系 ,但是因为年代久远,
昭穆情况已经无从稽考,就不能算是同姓。比如鲁、卫、凡、蒋都源出姬姓,同宗是周文王,但由于年代太过久远,其中发生了很多变化也无法考证,所以他
们不算是同姓,不在 禁婚之列。第二,共姓者属于同姓,只要二人同姓,不管
是不是同宗,一旦结婚,就属违例。第三,音同 字不同也属于同姓,比如“严”
姓和“颜”姓,虽然他们字形有着千差万别,但是因为它们“音响不殊” ,听
起来实在难以分辨,所以他们之间也是禁止通婚的。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古人在娶妻 或娶妾时,如果不知道她们的姓氏,
那就需要占卜了。“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著龟,本防同姓。 同姓之人,


《唐律疏议·户婚》“同姓未婚”条疏。


则尝同祖,为妻为妾, 论法不殊。”

一旦违反规定,娶同姓妇女为妻妾者,
不但要强制离异,还要追究双方 的法律责任。
(二)亲属不婚
中国一向都是一个很重视伦理道德的国家,凡是违反伦常与自 己近亲属结
婚法律是一概不允的,唐代也不例外。唐律明确规定了亲属不得为婚的范围:
“若外 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
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 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 己
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 各杖一百。并离
之。”

。根据以上范围,不难看出它的特点:第一,尊卑亲属之间严 禁为婚,
不论有服,还是无服,都不能结婚。第二,禁婚的范围为较大,如与自己的再
从堂姨、 女婿姊妹的婚姻关系,这在现在的法律属于三代以外的亲属,法律不
禁止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第三,同 辈近亲之间结婚不被禁止。
除了尊卑亲属之间不能结婚之外,唐律还规定不可以娶亲属的妻妾为妻。< br>中国古代极为重视封建礼教,女子的夫君死后,要改嫁只能改嫁外姓,不得与
前夫同宗共姓的男子 结婚,否则:“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
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 ??并离之。”


(三)官民不婚、良贱不婚
唐代为了维护社会的等级制 度和官员的威严,官民不婚和良贱不婚是婚姻
缔结时必须遵循的两条原则。
唐代法律禁止主管 官员与自己所辖的部属官吏、百姓互为婚姻。根据《唐
律疏议》卷14“监临所娶监临女”条规定:“诸 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
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
各离之。”从中 可以得知,官民不婚的范围有多大。首先,官指的是“监临之
官”以及“在官非监临者”。打个比方,就 是一个地方的县官,他不可以和在
他管辖范围内的女子结婚。其次,“婚”的范围也不同,“唐律所说的 ‘婚’
是指为娶所监临女为‘妾’,而唐令则只是说不得交婚,并未明言专指纳妾,应
该既包括 纳妾,也包括娶妻,甚至还可能包括嫁女。另外,唐律明确指出这种
‘婚’包括为自己和为亲属两种情况 ,唐令则没有具体指明,但考虑到在唐代结
婚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家族的事情,因此,唐令所 说的‘交婚’应该
也是既包括为自己,也包括为亲属。”





《唐律疏议》卷14。
《唐律疏议》卷14。

《唐律疏议》卷14。

岳纯之:《关于唐代婚姻禁止条件的探讨》,(《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一期),第90页。

< p>
唐代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按人们的不同身份地位,唐朝法律把境
内的民众分为两大 类,第一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良人,唐律中
称其为‘凡人’;另一类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唐律中称之为贱民。相
对于良人,贱民没有完全的法律主体人格,甚至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这 种严
格的等级制度,反映到婚姻当中,便是严禁良贱为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
良贱既殊, 何宜配合。”

唐律对于违反规定而出现的良贱通婚的情况,制定
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如果主人替奴婢娶良人女为妻,对主人处以一年半的徒刑;
良人女家减一等处罚,还要强制离异。如果奴 婢自己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
但是不加以阻止,主人要受一百杖刑。如果女方因为嫁给奴婢而脱良为奴 ,改
变了户籍,对主人流三千里。主人擅自把奴婢冒为良人,让他与良人成亲,也
要受到两年的 徒刑惩罚。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等级森严,一旦触犯,牵连甚广。
(四)禁止僧道为婚
宗教 反映出一定时期内社会中不同类的人不同的观点和追求的意识形态,
到了唐代,佛教和道教的发展日趋完 善并逐渐规模化,寺院经济作为封建社会
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道士、女官、僧、尼 都被称作是出
家人,属于特殊的阶层,依佛、道戒律,不合婚娶。唐代律令当中虽然没有关
于禁 止出家人结婚的规定,但是在唐代关于佛教、道教的规范性文件《道僧格》
中,却有这方面的内容。”< br>②
其中记载道:“凡道士、女道士??若巡门教化、
和合婚姻??皆苦使也。”也就是说 ,若僧尼和道士结婚,从中撮合的人要处
以苦使的处罚。 “衣者蚕桑也,食者耕农也。男女者继祖之重 也,而二教悉
禁,国家著令,又从而助之??”从这段史料中可以看出唐代关于对僧道不为
婚的 禁止性规定,不仅出现在佛、道的戒律里,国家的法典里似乎也出现过。
到了宋元时期,这一点就更加突 出。可见唐律对后世的影响颇深。
(五)禁止妄冒为婚
妄冒为婚,主要指的是男方或女方当 事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如向
对方隐瞒己方的年龄、身份、身体状况等,或者是假冒顶替,以次充 好,以庶
为嫡、以小为大等。唐代关于妄冒为婚的违律行为,处以的刑罚颇为严重。“诸
为婚而 女家妄冒着,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
离之。”“未婚之法,必有行媒, 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女家违
约妄冒着,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 成者,离之。违
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


(六)禁止买卖婚姻



《唐律疏议.户婚》“良贱为婚”条疏。
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


贞观时期,唐太宗曾亲自下诏书禁止买卖婚姻 ,诏书云:“氏族之盛,实
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乃有新官之辈 ,
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自今以后,明加告
示,使时嫁娶之 序,各合典礼,知朕意焉。其自今年六月,禁卖婚。”

唐高
宗时,为了进一步限制买 卖婚姻,在显庆四年十月十五日规定:“自今以后,
天下嫁女受财,三品以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 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
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品;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嫁女赀妆等用。
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

从中可以看出,依官品严格限制了聘财的数量,
对买卖婚姻做出了极大地限制,这是唐代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七)禁娶逃亡之女为妻
逃亡 女指的是因违反某种罪,而由于监管不力导致其逃逸的妇女。这种女
子一般在逃亡之后,多半都会隐姓埋 名,夫家往往看其可怜,便收留在自己的
家中。所以如果给与夫家严重惩罚的话是极为不公平的,唐律根 据具体的情况
给予不同的处罚。“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
下, 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
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 。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二、唐代婚姻禁止性规定产生的原因
笔者在第一部分当中列举了唐代较为主要的婚姻禁止性规定,从中不难发
现,每一种禁止性规则 产生的背后都有其深刻的原因,下面笔者将从伦理道德,
宗教信仰、阶级性质等多个方面展开研究。
从同姓不婚这条禁止性规定的产生和发展就可以看出,中国自古以来是一
个很重视伦理道 德的国家。从西周时起,便有“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
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在最初,同姓的都有血统关系,
所以在此团体以内,禁止性关系的发生,而构成一 外婚单位。所谓合二姓之好
便是此意。”

同姓不婚除了注重伦理之外,还有一点是从 生理层面上去考虑
的,“人们通过长期的实践,认识到这种婚配在生理上的危害性:同姓相婚,
则血统相同或相近,其后代将出现婴儿成活率低、体力孱弱、智力低下(甚至
痴呆)等现象,严重危害人 类的繁殖。”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的增长,
姓氏的不断扩大,禁止同性结婚就 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同姓并不是同一血统的
标志,如果法律仍然保留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一种与社会的脱 节,就成为了束



《唐会要》:卷83。
《唐会要》:卷83。

《礼记.大传》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2003年版,第98页。

吕一飞:《胡族习俗与隋唐风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页。


缚同姓男女之间结婚的枷锁。最为可笑的是,限制了同姓不婚,却没有限制同
辈近亲之间的婚姻关系。表 哥可以娶表妹,就是所谓的“亲上加亲”,殊不知
就因为此类亲上加亲的现象,导致了很多人的下一代不 健康。但是造成这种现
象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古代,近亲只是同姓当中很小的一个部分,古人并没有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只是单纯的认为同姓之人结婚就没有办法做到和
二姓之好,所以就连读 音相同的姓氏之间都不可以通婚。由于他们没有认识到
异性同辈近亲之间的结合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同辈 近亲之间的结婚在唐代也不
被禁止。但是,尊卑亲属之间的通婚是绝对不允许的。
唐代社会十 分注重人伦,自西周以来,一直受礼的影响,上至君王,下至
百姓,都遵守着长幼有序的伦理观念。如果 不同尊卑的亲属之间通婚,不仅违
背了伦常,也有碍于后代的繁衍。另外,不得娶亲属妻妾也是唐代的一 项婚姻
禁忌,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的性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寡妇如果想要
再嫁,只能 嫁给外姓,不可以嫁给亡夫的亲属或同姓之人。否则就会被认为是
污损名教、扰乱宗族、蔑弃人伦的行为 ,必定会严惩不贷。
“门当户对”是古代婚姻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封建社会的阶级对立性极为
显著,阶级观念不仅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也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衣、食、
住、行,婚姻就更加不用 说了。春秋时期,就有“请勾践女女与王,大夫女女
于大夫,士女女于士”

的严格区 分。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士庶之分更为严
格,社会地位高下悬殊,与庶族通婚,则必为士族所不齿,为 清议所不容,不
但本人及亲属丧失固有的声誉,还有可能被排斥在士族之外。到了隋唐时期,
士 族门阀的势力逐渐衰败,但是阶级内婚的积习仍余风犹存。社会对于良贱之
间的歧视,远甚于士庶之间的 歧视。唐律疏议有云:“唯本是良者,不得愿嫁
贱者。”在当时,一旦沾上贱族,便丧失了独立的人格, 就会遭到非人的待遇,
贱民只能与贱民结婚,也就意味着他们的子孙后代永远都摆脱不了贱民的身
份,就永远没有独立的人格,可见当时门阀世俗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毒害和禁锢。
道教是中国本土的宗 教,戒律中明文规定道士、女官不可结婚,不得犯淫
戒。佛教自汉代传入中国,历经数百年,逐渐发展壮 大起来。其博大精神的文
化,空灵出示的思想,让很多人看破红尘,遁入空门。但是也有一些人为生计< br>所迫被逼无奈出了家,哪想佛门乃清静之地,第一条就是不得犯色戒,很多意
志不坚的人无法忍受 这种禁欲,时常犯戒,私自结婚,影响了佛门的声誉。为
严厉打击僧道结婚的行为,国家也制定法律帮助 寺院来管束僧人、道士。笔者
认为这样做有利于改善社会风气,从而使寺院经济趋于稳定,社会趋向繁荣 。
礼法结合是唐律的一大特点,在礼的基础上,确保婚姻家庭的正统,保证


《国语.越语上》。


正常的人伦关系和阶级关系,还要通过法律 的强制性来得以实现。唐律规定禁
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娶逃亡之女为妻便是统治者维护正常的 社会秩
序的体现。
妄冒为婚实际上是一种恶意欺诈行为,而唐代又对欺诈行为极为重视,所< br>以对男子处以更重的刑罚,这放映出当时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法律既然认定
男子地位尊于女子, 因而也就认定了男方欺诈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要大于
女方,因此加重了对男方的处罚。说明唐朝社会 十分注重诚信,这项禁止性规
定有效打击了一些利用婚姻骗取钱财的不法之徒,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 良
好的立法基础。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从西周时期开始,就是实行“六礼”的婚姻形式,先< br>由男方家长向女方家赠送一定数量的聘财,做出愿意娶女方为男方妻子的意思
表示。这项制度一直 被沿用下来。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北方少数民族入
主中原,原有的婚姻制度和道德观念受到了一定 的冲击,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丑
恶现象。很多女方家长抓住嫁女儿的时机,向男方家里索要巨额聘财,造成 了
男方家庭的负担。导致很多人娶不到妻室,繁衍不了后代,造成了人口的减少
和社会风气的腐 化。初唐统治者为巩固新政权,安抚民心,下诏书禁止此类现
象的发生,对改善社会风气,威慑不法分子 有一定的作用。
逃亡妇女,不论是良人犯罪后逃匿以逃避惩罚,还是奴婢私逃,她们都已
经 沦为罪犯,比之贱民更不如。娶逃亡妇女,不仅破坏了良贱不婚原则,还有
藏匿罪犯、协助犯罪的嫌疑, 所以在唐律户婚律上单列为一条,对此类情况特
别处理。需要注意,唐朝立法者在对于处理此项违律时区 别故意与过失,娶者
知情同罪,不知情准律无罪,这是唐代立法上的进步之处。对此类婚姻的禁止,可以有效地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使各阶层的人各行其道,“当色为婚”。从中
体现出唐代对于窝藏犯 处罚力度之严厉,起到震慑人心的作用。

三、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 的改变,当今社会人们的婚姻观较之
以前已经变化很多。甚至在有的人的眼中,古代婚姻中的禁止性条件 简直是迂
腐至极,泯灭天性的。但是在当时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有必要那样做的,
况且并不 是毫无益处,对于当今社会婚姻制度尚有借鉴之处。如禁止尊卑亲属
之间、同宗共姓之间通婚就有合理性 。虽然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直系亲属
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但是在有些落后偏远的地 区,近亲结婚
的现象屡有发生,造成了下一代智力低下,体质孱弱等不良后果。如果现代婚
姻法 能在追究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借鉴一些唐代的做法,就可能很有效的控制


住这种近亲结婚 的行为。另外,良贱不婚虽然是古代士族的门阀之见,但是从
另一角度来看,这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现 在虽无良贱之分,但是贫富差距、
文化差距还是存在的,两个不同背景的人在一起生活一定要面对很多压 力。也
许起初感情会很好,但是日子久了,矛盾可能就产生了,最终只有一个结果----
离婚 。现在中国离婚率如此之高,也许这也是原因之一。现在很多女孩子在选
择结婚对象时,不是注重他的人 品,而是看他的物质财富,有车有房是结婚的
前提,这种拜金主义对营造和谐社会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应 该借鉴唐律中关于
禁止买卖婚姻的规定,规定聘礼限额,严厉打击骗婚骗财的犯罪行为,保护公
民的合法权利。唐律对纯属民事的婚姻家庭行为附以刑事后果,当然不足取,但
唐律以法律强制、国家干 预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做法,却是值得借鉴的。
综上所述,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有效地维 护了封建的伦理道德
体系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至此,笔
者的探讨到此结束,如有不对,还望周正。















参考文献:


【1】《唐律疏议》,长孙无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2】《中国法律与中国 社会》,瞿同祖,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9月(2008
年2月重印);
【3】《唐代律令制研究》,郑显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
出版;
【4】《中国婚姻史》,陈顾远,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5】《唐会要》,王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1年版;
【6】《胡族习俗与隋唐风韵》,吕一飞,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
版;
【7】《关于唐代婚姻禁止条件的探讨》 ,岳纯之, (《烟台大学》学报2006
年第一期);
【8】《中国婚姻史稿》,陈鹏,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
【9】《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法律规范》,刘玉堂,(《江汉论坛》2010
年4月);
【10】《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又是一个寒冷的冬季,怀着与以往不同的心情,细细品味大学三年生活的点
点滴滴,一切都恍如日,触 手可及。
回想三年前,我还是那个单纯无知的高中毕业生,而如今在老师的悉心教导
下,我已 经成长成一个具备基本法学知识的大学三年级学生。仿佛一切都来得那
么突然,竟到了写学年论文的时刻 。由于本人很喜欢历史,这个学期刚好有法制
史这门课程,所以在选择论文方向的时候,我毫不犹豫的选 择了法制史。
在这里,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刘全娥副教授。当刘老师得知我的论文
题目 后,她叫我不要着急写,先尽可能多的寻找有关资料,并看看专家学者们的
研究成果,在着手去写,经过 几天的查询,我先你了一个提纲给刘老师过目,她
仔细看过之后说没有问题,我便开始了几天的写作。在 写作过程中,我有很多不
明白的地方,我就发邮件给老师,不论在什么时候,有时甚至在深夜,她都能及
时的给我答复,解决我的疑难问题,我很感动。最后,在刘老师的帮助下,我的
论文终于画上了 圆满的句号。刘老师那一丝不苟的学术态度深深鼓舞了我,她对
我无私的帮助更加让我感动,我在这里再 次向她说声谢谢,老师,您辛苦了。
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他们给了我很多精神上的鼓励,也要感谢曾 我的同学、
朋友们,感谢他们给我的无私帮助和不吝鼓励。




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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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官的意思-移花接木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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