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傲反义词-失望的意思
管理制度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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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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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
号),调整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
部制定了<工
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
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
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
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
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
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
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
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
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
br>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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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适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
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
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
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
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
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
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
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
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
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
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
设计
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
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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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
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
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
br>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能够在上浮2
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
价的
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
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
人和勘察人、设计
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
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
要
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
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
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
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
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
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
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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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
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
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
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
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
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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