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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三个新协议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0-10-27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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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发(作者:饶兴)


一、WTO三个新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乌拉圭回合新成果
国际技术贸易(简称:技贸)与货物贸易(简称“物贸”)有着明显的区别:
1.交易标的性质不同
技术有三个显著特征:(1)无形性 (2)系统性 (3)商品属性
货物贸易交易标的是有形的货物。
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
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是同行,至少也是懂这个行业的;
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从事领域是不确定的状态。
再者,双方当事人的目的表达也不同:技术买方为 了使自己使用技术,是技术更完善,更
适用于本地。货物买方是为了转卖,赚取差价。
3.交货过程不同
技术贸易是技术转让的过程;货物买卖中交货是实物移交的过程。
技术转让可能要长期;货物移交只是一瞬间。
4.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
技术贸易涉及的法律更复杂,风险更大。
货物贸易涉及意思自治、公约、国际惯例三方面。
5、政府干预程度不同
因为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任何国家政府对技术贸易的干预程度 远大于对货物贸易干预
程度。一般不违背公序良俗,政府对货物贸易不会有过多的干预。
地理标志
又称地理标记、地理标识,是指确认某商品来源于协议缔约国特定成员地域内或该地 域
中特定区域或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有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相关联。
地 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狭义上的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同义,
广义上的地理标志是 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志两部分的总称。
TRIPS协议要求WTO成员应提供相应法律措施以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
? 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真正来源地,并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误认或构成不
正当竞争的行为
? 缔约方必须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地理标志的滥用;防止以并非商品真实原产地域
的地理名 称作为其原产地标志使用;防止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原产地标志;包
含未能标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 理标志或字面真实但实际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
志不得注册或使其失效。
地理标志是在商品过境时检验,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将货物贸易的成功经验引入服务领域,是世界上第一个多边的,综合性的服务贸易协定。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协议
服务贸易按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形式
? 过境服务Cross Border Supply
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 提供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服务提供
者和被提供者分别在本国境内,并不移动过境。所以,这种服务提供 方式,往往借助于远程
通讯手段或者就是远程通讯服务本身。如,国际电话通讯服务、金融服务。
? 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在另一成员 方境内接受服务,在这种服务提供形式下,服务的


被提供者,也就是消费者跨过国境进入 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服务,如本国人员到国
外旅游、到境外就医、出国留学等。
? 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方境内建立 经营企业或专门机构等商业实体,向该
国提供服务。如,一国银行、保险公司等到外国设立分支机构,这 一类型的服务提供与直接
国际投资相联系。
? 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
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这种形式涉及提供者 作为自
然人的跨国流动。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如一国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医
生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等。
服务贸易vs.货物贸易
1、市场准入
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各种关税或非关税的措施
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国与国之间磋商的最后 结果便是对外国开放哪些服务市场,以及如何
开放这些服务市场
2、国民待遇
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义务:一项具体义务,可以由成员在具体承诺表中做出取舍
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义务:无条件的一般义务,适用于成员国进出口的所有货物
3、自由化原则
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与货物贸易的全面自由化要求显然有所不同,这是 发展中国家争
取的结果。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二、关税制度
1、关税的概念
关税,(Customs duty)是进出口商品通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 设置的专门机构——海关对进
出口关境的货物向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收。
关税的主要特点
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关税负担最后转嫁给买方或消费者承担。
2)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人和进出口货物。
关税的作用
1)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关税的保护作用
通过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提高进口货物的价格,削弱它与本国同类产品的竞争能力,
以保护本国的生产 免受外国竞争者的损害。对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可以抑制这些商品的出口,
使国内市场得到充分供应,防 止本国大量物资外流。
3)关税的消极作用
增加了消费者的支出,加重了他们的财务负担;减少了进出口流量,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
关税虽有保护本国生产的作用,但如果征税更高,保护过重,会使有关企业养成依赖性,不
努力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不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2、关税与关税壁垒是不同的
3、征收方法:
从量从价选择:标准不同
? 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从价


4、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 品进口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
施,是与关税壁垒相对而言的。
非关税壁垒是一些发达国家限制商品进口和争夺市场的重要手段
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何在限制国 际自由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与关税
措施相比,非关税壁垒措施具有一些独特之 处
1、非关税壁垒措施较灵活并具有针对性
2、非关税壁垒措施更易达到限制进口目的
3、非关税壁垒措施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1)技术性贸易壁垒
指一国或以维护 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阻止欺诈,保护环境,保证
产品质量为目的,为了限制进口所 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
和标价规定, 这些措施在主观或客观上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
2)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又称为绿色壁垒)
三、反倾销、反补贴
1、反倾销制度
A:确定成立倾销的实体法定要件:
(1)LTNV: 含义为“低于正常价值”。确定出口产品倾销的存在;
倾销:(Dum ping)把一国的产品用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格(正常价值)销入另一国,则该产
品被视为倾销。
正常价值,有三种方式参照、判断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
①该产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 ②向其他国出口价格;③成本核算
(2)生产“相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确定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进口国已建立的某项工业,或实质阻碍国内工业的新建的事
实;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国内工业的实质损害或
实 质损害威胁是由出口国产品的倾销所造成的。
B:反倾销程序——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牵头,绝大多数情况是被动启动
(1)国内申诉人(国内受到倾销影响的产业提起申请)——提出申诉→进行反倾销调查
or:当局主动调查
其中前一种形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多
(2)初步裁定:即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结论
否定结果的做出:如果初步裁定不存在倾销和损害→终止调查;
肯定结果的做出:如果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实施价格承诺
(3)最终裁定:
是反倾销调查当局在肯定性初步裁定的基础上,继续对申请人提出的反倾销 指控作进一
步调查后作出的最后结论。无论最终裁定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将导致反倾销调查程序< br>的结束。
否定性:退还临时措施时交纳的税金或保证金
肯定性:征收反倾销税,“高退少不补”
2、反补贴制度
补贴:是指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 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资助及任何形式的收
入或价格支持,从而使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的行 为。
补贴分为三类:被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
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提供或维持的补贴,通常称为“红色补贴”。
禁止性补贴有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1.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政府按出口实绩对特定企业而提供的补贴。
为便于执行,协议明确列出了出口补贴清单, 例如:
(1)政府按出口实绩对企业或产业实行直接补贴;(2)类似的出口奖励措施;
(3)政府提供或授权的使出口商品在国内享与更优惠的交通运输费用;
(4)与出口或出口实绩直接相关的特殊税收减让;
(5)由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优惠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

2.进口替代补贴
是指政府给予以国产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使用者或替代产品的生产者的补贴
形式也包括 诸如:给予进口替代产业和企业以优惠贷款、优先提供商品或服务、外汇留
成和使用条件优惠、减免或抵 扣应纳税额等。
进口替代补贴减少了进口及外汇支出,发展了国内产业,在客观上阻碍了外国产品进入
本国市场。
(二)、可起诉的补贴
是指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可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 制,或通过征收
反补贴税而予以抵销的补贴 通常被称为“黄色补贴”
注意:
提出起诉的成员方需证明该补贴对其利益产生的不良影响。否则,该补贴被认为是允许
使用的。
(三)、不可申诉的补贴
是指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或虽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但符合《补贴 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
一切条件的补贴。
它一般不会引起其他成员的反对和采取反补贴措施。
范围:
(1)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补贴
(2)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资助;
(3)在成员方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且非专向性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资助;
(4)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所提出的新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
不可诉的补贴通常 被称为“绿色补贴”,对于这类补贴,WTO成员方不得提出申诉或采取反
补贴措施。绿色补贴:不会招 致其他成员方提起反补贴申诉的补贴
反倾销vs.反补贴
1、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2、使用的对 象范围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倾销产品,可以针对
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 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
经济国家,不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 的产品。
3、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课税标准不同。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分别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为了抵制和防止 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对于反补贴税课税金额的规定则是:不得超过该进口产品所得到的全部补贴的估计数。反 补
贴税并不具有惩罚性,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仅在于抵消补贴。
4、反倾销规则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效果不同。
反倾销规则的实施效果仅规范了成员方政府对 进口倾销产品而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对于
补贴,因为政府可在两方面采取行动,它们既可向本国内生产者 提供补贴,又可针对其他成
员方对其国内生产者的补贴行为采取反补贴措施。其实施效果具有双向性,既 规范了成员方
的补贴行为,又规范了其对其他成员方补贴行为采取的反补贴措施。
5、价格承 诺的方式有所不同。反补贴法中的价格承诺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国政府同意取
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 他措施消除补贴所产生的影响;二是出口商同意修改其出口价格,
以消除补贴所产生的影响。而在反倾销 法中的价格承诺不存在政府承诺的问题。
6、对微量的标准及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
根 据《反倾销协定》,如倾销幅度被视为最小(倾销幅度按正常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
2%)或倾销进口的 数量微不足道(指一成员方的倾销产品进口量在该产品总进口量中的比
例低于3%),不论是发达国家还 是发展中国家,都应立即停止反倾销调查。如补贴数额很
少(不足从价的1%,发展中国家成员为2%) 可以忽略不计,或补贴进口量(占进口总量
不足3%;发展中国家成员为4%,合计不足9%)及损害很 小,则应立即终止反补贴调查。
7、制裁的期限不同。
反补贴税的征收额只等于或少于补贴 的金额,征税的期限应当以消除损害所必需的时间
为限度。为了防止将反补贴税发展成为变相关税,破坏 WTO历经周折建立的自由贸易体制,
《SCM协定》将征收反补贴税的最长期限定为5年。而实施反倾 销税则一般没有明确的期
限限制。
8、救济方法不同。
反补贴有两种救济方法,既 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也可以通过国内的反
补贴立法,采取反补贴措施;而反倾销只能通 过国内的反倾销立法,采取反倾销措施。
四、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经济一体化的两种形式。
它们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关税事务进行合作的地区经济组织。
A关税同盟
是一些 彼此之间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它们之间的贸易实质上已经取消关税和其它贸易
限制,但对世界其他国家 或地区(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实行共同关税壁垒的财政合作形式。
典型代表:欧盟
B 自由贸易区
严格来讲,是有两个概念:
一是指国家内部某种类似自由港的经济特区;
二是指国家(地区)之间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而结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即区域经济一体
化的 一种组织形式。
典型代表:北美自由贸易区
两者的区别在于:关税合作的范围与程度有所不同。
在关税同盟下:
(1)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征收相同税率的关税,即对外实行统一的保护性措施;
(2) 某一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则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
在自由贸易区下:
(1)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实质上也已经取消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 相互减征或免征进口关
税;


(2)对非成员国的商品,则各自按本国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税率征税,各成员国并没有共同 的
外贸政策。
显然,相比之下,关税同盟成员国对整个组织所承担的义务和所受的约束范围 比自由贸易区
要大。
(关税同盟是由若干个国家重新组成的一个“关税领土”,对外实行共同 的关税和贸易限制;
而自由贸易区中若干个国家仍保留其独立的“关税领土”,没有共同对外的关税和贸 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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