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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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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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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级在线-分手英语

2020年10月30日发(作者:栾颈)



Unit 1 Section A
1?在法学家的眼中,合同只是包含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条款。合同经常被用于达成许
诺的表示,法律会予以执行或至少会以某种方式加以确认。 英国法将合同定义为随着要约和
承诺出现的一种协议。一方当事人做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要约。当这些发生的时候(提 供其他必要的
因素,即约因和订立合同的意向存在) ,合同也就形成了。
2?在对合同定义的探讨中一些法学家认为承诺或者协议都不能完整的描述合同的定义。
法学家们声称《美国合同法重述》忽略了契约的本质,即等价交换是合同的本质。
表明合同应该是双方的事务,一方承诺为某些事情,另一方承诺给予相应的报酬。
同是一个承诺就忽略了一个事实,
没有迹象
因此说合
即在承诺成为一个合同之前,通常有一些行为或承诺是为
了其他承诺做出的。甚至说,合同是由没有迹象表明它们是作为对其他承诺回报的一系列承 诺构成的。但是
如果认为所有的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商品,
约,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3?每一个承诺都是一种协议,由多个承诺构成的每个人的对价也是一种协议。协议意味
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样的事情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它可能会产生法律义务,也可
一方给予对等的价值交换的真诚契
能不会产生法律义务,在这个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协议在法律上都是可执行的。
4?这些学者还是对这些定义持不同观点, 他们认为依据合同承诺或契约所作解释的先决
事实上,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人们 条件是当事人业已达成协议或承诺之后构成了合同关系。
有时候进行交易并不是基于先前的承诺或协议。 典型例子就是同时发生的买卖交易。 在商场 里买东西然后
为所买物品支付相应对价。
5?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合法的合同,但是却被人看作是由协议或承诺产生的合同。在这种
情况下坚持认为在交换金钱和物品前要有先协议或一系列承诺存在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有时
间受法律约束去履行他们的承诺或协议。 但情况不一定就是这样。还必须认识到这也可能是
很好的主张,即就法律意图而言,在买卖进行之前就有隐含的协议存在。
6?承诺和协议无疑接近于合同概念的中心,但是至少有两种其他的想法也很接近中心。
一种观点是诱导他人依赖于他, 并促使其改变立场的人, 不应该让人失望。另一种观点是帮
合同义务经常 他人的忙,致使其获得利益的人,一般都应该为其所造成的困境而获得赔偿。
被强加到一些对谁都没有承诺或同意承担责任的人身上。
相协调,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依赖于隐含的协议或承诺,
为了使结果与传统上对合同的定义
另一种是责任被强加的并不
属于真正的合同,但实质上却是一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比如说,侵权行为责任。
7?实际上,我们可以从 1973年柏林农场诉美国棉花运输联盟案中得出合同的定义。那 一年美国农场棉
花的价格以惊人的速度增长。
的天气,因大雨而推迟种植以及美元的贬值。
原因有:中国的大量需求,棉花种植地区多雨
当年在棉花的种植前, 棉花种植者就会与棉花
购买者先订立期货交易合同,在不保证棉花的质量和重量的前提下等到棉花收获时每磅以固 定的价格卖给棉
花的需求者。然后农场会利用这个合同负担培育棉花。



8?在1973年初,棉花种植者以每磅30美分与同时期棉花市场差不多的价格制定了合同。
但是等到棉花成熟将要运输的时候,市场价格增至每磅 80美分。许多人都拒绝去履行以较
低价格制定的期货交易合同,最终导致在产棉带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案件。 不仅大量农民败诉, 同时也引起
了关注。
9?法律到底会履行什么样的承诺?有什么补救措施可以使失望的棉花购买者对农民实
施强制执行承诺?这个案件揭露了法院在履行承诺时做出的三个基本假设。
要关注的是为了纠正允诺人违约的行为而对受允诺人所给予的司法救济,
一个是“法律主
而不是强制承诺人
履约而实施的处罚。”第二个是司法救济认为遭受侵害的受允诺人可以通过尝试着把自己放 在一个承诺已经
履行的位置上来保护自己的期望。第三个假设是司法救济合适的形式是置 换,法院判令可以要求立约人赔偿
遭受侵害的受允诺人损失,
约履行承诺。
10. 经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可能会被定义为协议、承诺,它所产生的是法律
义务而非道德义务,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法律或祖先做一些行为; 他们的意图是
而不是以命令的形式要求他按
创设法律关系,而不仅仅交换彼此的承诺, 或者承诺给予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考虑任何利益 的协议或承诺
契约交易协议的除外。 虽然交易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他们却不是真正的合 同。某项以契约形式的成功
交易源于其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特许交易特征,
的操作。
11?中国的合同法强调的是合同的功能,指出合同所要表现的形式是确立、改变或终止
合同双方或多方的民事关系。合法确立的合同应该受法律保护。
有三个特征:
(1)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所为的合法行为。至少应该有两个当事人应该参与并表达他 们的真实意
图。否则合同就不能确立。
(2)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达成某种法律后果, 包括确定、改变或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关系。
根据这个定义可以得出合同
而不是合同法
(3 )订立合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非法行为。非法确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12.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 BGB (德国民法典)利用了法律行为的抽象概念,将
这个意图被看作 合同看做是包含合同双方和其他人为某种合法行为的意图的一种法律行为。
是订立合同的必备要素,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证明是双方意图的话就不能订立合同。 在法国民法典
中,使用的是比法律行为更为具体的合意的概念。
的意思表示。在不能证明是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合同关系是不能成立的。
合意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真诚
Unit 1 Section B
1?一般的,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基于双方真实同意,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通过协商达 成一致的协议。
由于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原因可能使合同变得无效。
2?错误是指缔约一方或双方关于合同标的物测定的误解,它的存在,它的质量,合同 的性质,缔约方
的身份,或条款,等等。例如, S向T公司发出要约传送给 B公司中写
道“将出售800000木材,送货上门,210现金净额。”通过T公司的错误,信息被传送为



“两个现金净额”的要约。 B不知道也没有知道的理由的接受了。常理上, S和B之间可
能没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但是,通过更好的观点, B有一个可执行的合同在“两个现金
(S根据这些缔约方和适 净额”。这个例子表明要约人要承担自己选择的传输方式的风险。
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之间的合同可能会对
3.错误必须是事实错误而不是法律错误,
断,因此,假如 A购买了一篇文章认为它值
T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这一概念具有技术意义不包含错误的价值判
100事实上它只值50,合同是好的。如果卖
(让买者小心) 方没有歪曲事实,那么 A就要承担损失。这就是最大限度的买方自慎。
诉Bucher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例子:法官如何将一些人认为的法律上的错误解
释为是事实上的错误的。在这件案子中, Butcher同意把位于贝肯汉姆的公寓以每年 ?50
的价格出租给 Solle,租期为七年,缔约双方需要按照假定方式行事,公寓被大规模重建 后事实上作为一个
新公寓不受之后生效的租金限制立法的影响。 如果受到影响,则每年最
多支付?140。但是Butcher已经被授权通过收取 8%的维修和改进费用增加租金,如果他 在租约实际被执行
前向 Solle发出法定通知,会让实际收取的租金上升到每年 坨50。事实
上没有这样的通知,实际上他们都一段时间错误地认为公寓不会受到(租金限制立法的) 影响,而事实上并
非如此, Solle在大约两年之后意识到了这个错误,并寻求返还他已经
?40。Butcher,提出反诉,要 超付的租金,并且要求作为法定租户七年中每年都只支付
求公正地解除租约。
5?这种错误是事实错误而非法律错误。 事实上在普通法中房屋并不在租赁法的条款之
然而,关于撤销反诉,最后证明是可以 中,关于质量问题的双方错误并不会使合同无效。
被撤销的,为了使租约继续有效,法庭给 Solle提供了两种选择,要么完全放弃租约,要
么在Butcher作出法定的告知义务后签订一份新的租约作为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继续对房 屋行使所有权,这
样就可以使修理费增加到 140英镑,并使法定租金增加到每年 250英镑。
6?在实践中,这些错误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共同错误、普通错误和单方错误。
7?例如X要卖一辆车,A和Y承诺购买,但他们错误的以为
签订合同的双方并没有相同的意思表示, 这就是所说的共同错误。
X是B,换句话说,即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双
方并不受合同约束。1864年Raffles诉Wichelhau s案中,S和B签订棉花买卖合同,S同 意用无敌号货轮托
运给 B,碰巧有两艘货轮命名为无敌号,
二月起航,卖方的意思表示是十二月将货物托运,
间并不存在有效的合同。
其中一艘十月起航,另一艘十
而买方却以为是十月, 因此证明双方之
因 为在普通法中,合同中若出现这样的错误, 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法庭会努力寻求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合同双方是站在相反的对立 面,但最终双方还
是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衡平法也努力寻求合同所确立的 一致的意思表示,然而,衡平法上
的救济具有任意性, 当合同最终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会给被告带来困难时,这种意思表示不一定会被实
际执行。
8?普通错误是指双方都有错误并且所犯的错误一致。在实践中,只有普通错误中包含 合同标的物的存
续或归属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

S和B签订了一份买卖玉米的船货运输合



同,双方都以为玉米还在船上, 但实际上,由于玉米开始腐烂,船长已经行使权力将玉米
Galloway 卖出。这一案例中因为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故双方并不受合同约束,这一点在
诉Galloway案中也能得到论证。一男一女分居后,仍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但事 实并不是这样,因
为男方的前妻最后证明仍然活着,
分居行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并不存在。
9?单方面错误,如果合同一方不应该知道或者不知道质量,主要部分或者合同的性质 但是合同的对方
知道,根据前者的误解就产生了一个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前者不能否定合
这时分居行为就是无效的,因为作为
同除非他有证据证明他被故意欺骗并且诱导进入他并不打算签订的合同。考虑这个情况, 如果要约人向一个
人错误的发出了要约, 那么后者如果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自己不是受要
约人,那么他就不能接受此要约。 然而,如果受要约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是一个对象 错误的要约,那
么这个错误的受要约人就可以接受并订立一个可以有效的合同
行)。
10. 合同的有效性通常不受错误的影响,除非这个错误在合同中是根本的和有害的。
实践中,合同中有以下错误, 这个合同任然为一个有效的合同, a 一方的动机错误,比如, 在计算价格时
的错误,b 一个错误的判断,例如,错误的估计一个人执行合同的能力。
错误的将一个商品的描述理解成为在打折销售。
11. 根据民法有两种情况将使合同无效:
要没有这种质量保障买方就不会买了。
a标的物的质量错误, 这种错误买方看重, 只
c
(可强制执
b,对于合同结论非常重要的竞争对手的身份错误。
a意思表示内容错误 b意思表 12. 在GBG举行的关于合同如果有以下条款就应当废除
示行事错误。
Unit 1 Section C
1?“准合同”这一术语,以前用于描述现在法律领域的“恢复原状”或“不当得利” ,
现在不合时宜。从字面意义,准合同并非合同。目前为止,它还是一种合同,具有欺骗性, 难以理解。准合
同责任不应该作为“不当得利”来理解,而是作为责任的基础,这有助于我 们明白不当得利的责任基础,即
基于公平正义观念的责任。
2?准合同观念能帮助我们理解什么才是利害攸关所在。在某些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之间
没有订立合同,但是当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如果双方有条件订立合同,
经订立,以此可以强加双方相应的责任。
他们之间的合同已
从事前的角度看,这种解释更适合发现当事人双方
最初的合同目的。有趣的是,我们再次看到拒绝准合同分析的评论家通过调用合同概念的做 法终结对准合同
的解释。例如,在解释为什么强制责任应该只在成功的事例中实施, Burrows
写道:“一个理性的人肯定愿意为成功救助他溺水的女儿或成功挽救他着火的房子支付对 价”。Burrows进
一步说明准合同强制责任的理论基础:如果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人们愿 意为服务支付对价(尽管没有成功
保证) ,所以在这些情形下必须有强制责任。
3?在准合同分析的范围内,不难解释为什么强制责任不必要限于成功的事例。在很多服
务合同,服务提供方不承诺明确的合同结果, 只有某种合同行为。 如果义务人履行合同责任



达到了约定的承担责任的水平, 那么义务人就没有违反合同义务, 即使义务方提供的服务不
即使 符合某种预期的结果。相比之下,原则上,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达到合同预期的行为,
非合同预期的目的达到了,义务方也是违反了合同的。
4?应该实行准合同中的强制责任的紧急情况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务当:(a)合同的交易成本非常高;
一方提供了非合同的服
(b)如果没有提供服务,服务的接收方将会遭受很大的
实际损失;(c)服务的接收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他(她)会拒绝服务; (d)所提供
的服务质量合格。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之一并且一方向另外一方提供了不符合要求 的服务,服务提供者有权从
对方获得补偿,无论服务是否符合标准。
5?上述四种情形说明了准合同中的责任,一是由于很高的交易成本,合同没有订立,限 制责任在这种
情形;二是,从事前可以预料的角度看待。正如所有的把事实比作假想一样, 这种方法也会出现新的问题,
我们设想的哪种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有多大程度上的差别:
可以预见身体健康的人与能为他提供服务的人订立合同 ?或者我们尽可能少改变事物,使得
我们
事物保持原状?权利人会在失去意识的最后时刻同意与义务人订立合同吗?最后一种情况 是实践中常见的,
也更能说明事情的本质。
6?然而,从合同的视角来看, 这种情形容易发现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很难确定市场价格, 一部分原
因就是由于没有足够的案例来确定市场价格。 进一步说,大多数情况下,当一个人
此刻,服 的生存环境到了他不想活下去的时候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为治疗支付任何对价。
务提供方处于服务的垄断地位, 他(她)完全有可能狮子大开口。这意味着在在这种情况下
服务接收方支付的意愿受到他(她) 实际支付能力的制约,这种情况是因人而异的。更深入
地说,后有情景中,服务接收方的自由意思表示打了折扣。准合同责任和合同责任一样也是 建立在自由意志
之上。可以假设准合同责任是法律规则的要求。
7?准合同另一方面值得说明的是它不直接说明紧急情况。相反,它假设紧急情况是“巨
大损失”的情况(不仅仅是预期的商业机会利益) 以限制赔偿责任。紧急情况额定义有很大
但是一般人对实际
在实践中,
的主观性:尽管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巨大损失与实际损失或多或少差不多,
和预期利益反应差别很大。 第二和第三个条件为真正的紧急情况提供了间接保证。
请求权人必须举证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成本很大, 否则就会由于缺乏合同的构成要件导致准合
第三种情况不仅确定服务 同的请求不被支持。如果在其他情况下服务接收方将会拒绝服务,
接收方免责事由,同时确定权利人减少损失的义务。
8?紧急情况条款于自由选择另外一个优势在于防止纠纷的不确定性,
拒绝服务因为义务人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
服务权利人不必要
比尔克要求权利人以积极行为拒绝服务或者冒风
在所有的非紧急情 险支付对价。因为这种精细的选择方案能更好地说明强制责任的必要性,
况中权利人对于合同外的额外服务没有必要做任何事情规避强制责任。
9?准合同下被告的责任等价于原告享有的利益的价值。 该价值依据所得利益的市场公正
,即使
就会尽力使
价值决定,而不是依据原告的主观要求计量。市场价格的传统计量称为“合理价格”
在合理要求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

例如,企业会计在为企业做纳税筹划的时候,



企业少交税、多返还税款。纳税人并不因此支付会计。假定法庭没有发现合同的存在,
人就仅仅需要为纳税筹划服务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返还额。
10.
这并不包含会计主观所求的额外的税款
纳税
俄克拉何马州法律规定:准合同
行为损失的标准是由最近损害侵害一方给一方造成 损失的赔偿额,如果合同义务是支付价款,违反准合同的
损害标准就是准合同义务的数量。 在违反合同的法律争诉中,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成为被告, 在有
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下,
还会出现共同被告之诉。
11?在合同中,缔约双方合意约定双方的义务;准合同中不需要合意的存在,义务源于 法律直接规定或
自然正义的观点, 实际上事实需要准合同的作用。 由于这些情形下不存在合
同的约束,但是双方之间互相约束正如合同有一样的效力,
的合同概念来看,准合同压根就与合同不沾边。
义强加给一方的义务。
12.俄克拉何马州最高法院在
合同之间的区别,如下所示:
所以称之为准合同。 从社会主流
有学者的观点认为: 准合同就是为了公平正
T&S投资公司诉库利的案件中很明确地说明了合同和准
准合同或者建设性合同是对法律内容的延伸。 默示合同基于事实而存在。 在前一种情形 中,合同是
虚构的,仅仅是为了对特定情形的强制救济。 在后一种情形中,合同是理性存在 的事实。准合同没有具体
的目的, 默示合同中目的是明确而有法律强制力的。 准合同就代表 着义务,默示合同双方合意约定义务。



Unit 2 Sectio n A
国际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和程序
1?在美国管辖离婚程序审判权是基于住宅或住所。在州法院,即使它没有被申请人的属
人管辖权,但只要一个离婚案原告在当地有住所就可能会进入单方离婚判决。
离婚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方面,
件以对物管辖权。
2.在可分割性离婚原则下, 在

然而,在关于
法院必须有对双方的属人管辖权。州法律授权离婚和财产案
基于原告在法院所在国的住所或居所而产生的单方离婚判决
,而法庭有关夫妻财产权利的判决则不具有效力,除非论坛
基于相同的考量,美国法院给予许多外国单方离婚诉讼
每个州具有充分信任(效力)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属人管辖权。
以礼让,但不承认和执行判决的财产方面的事项,除非法院已经具有完全的属人管辖权。
A获得管辖权
3?法院有几种方法可以获取对于双方的属人管辖权。通过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了该法
院的属人管辖权。该法院可以基于被告在本州的住所获得属人管辖权。 为了行使管辖权,法
院可以在一方不在本州经常居住这一背景下大量分析解释哪里为住所地。 法庭还可以基于被 告
出现在诉讼程序的事实或者其在答辩状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获得应诉管辖权。
4?更具争议的是,当被告在法院地国被亲自送达传票,州法院便可以对被告行使属人管
辖权。“接触管辖权”的典型案例是“伯纳姆诉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案” ,该法院支持在孩子
抚养权案件中仅基于被告出现在该州的事实而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之前,律师应该意识到外国司法机关可能拒绝执行这种判决, 家普遍
不承认“接触的管辖权”。
B文书送达
5?姑且不说管辖权问题,即使是在单方的离婚诉讼中,正当程序也要求被告必须被告知 诉讼的机会。
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在国际案件。 如果一个州法院对于被告拥有长臂管辖权, 州
在依此判例赋予法院
因为美国以外的国
法律可以授权在审判权之外将传票直接送达。州法律将决定是否允许替代送达
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6?由于我们习惯把离婚诉讼当作一种“反对诉讼程序”
达时,州法律允许某些替代性的送达方式。
,但是这些方
,当被告不能被传统技术手段送
在霍洛夫妇一案中,当离婚的丈夫从纽约搬到沙
特阿拉伯时,法庭批准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在发现女方努力通过合理的国际送达程序和丈夫 的雇主的方法
以求实现送达时, 尽管她失败了,但法院认为这些方法在纽约州的规则下是行
不通的。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是最好的为男方提供通知的送达方式。
7?对身在国外的个人进行送达受州法律以及可引用的外国法和国际法条款的约束。
已批准海牙送达公约,并认为该公约在效力所及的 60多个州的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上被强制
美国
适用一一包括婚姻家庭法。该公约要求每个缔约国指定中央司法协助机关接受送达的请求文 件。美国中央国
际司法协助的办公室在司法部,司法协助请求则是由司法部的代表发出。
8?条约内容会与州法律规定不一致,并且条约国不遵守送达的规定则送达是无效的,即



使被告实际上已按照程序收到通知。 然而,一方未能及时对送达方式提出反对意见可能被视
当送达符合有关州法律的话, 他也可能被 为放弃反对意见。如果外国被告出现在美国境内,
送达。还要注意送达公约不授予州法院在那些没有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接触原则下对被告行使 属人管辖权。
9?美国与一些国家在泛美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一种通过中央机构进行文书送达的机制。
(IACAP)框架下有条约关系,这也提供了
将需要司法
根据要送达的
根据其他国家
如果海牙送达公约或泛美公约不可用,
协助公函。域外文书送达的司法协助公函通常是由律师起草和一名法官签署。
国家,公函必须经过身份验证和翻译,
的法律,也可能通过当地法律顾问传递。
机关。
C其他国家的离婚管辖权
10.
然后提交给国务卿通过外交途径传送。
需要注意的是,对驻外军人的送达可能要通过军事
外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密切联系因素,包括住宅或住所,
在一些国家,还会考 虑婚姻当事人的国籍。因此,在各种情况下,居住在美国的外国公民和在国外生活的美
国公 民可能会在国外进行离婚诉讼的辩护。 在加拿大,在诉讼开始之前如果夫妻一方在一州
常居住”至少一年,联邦离婚法案便授予州法院以管辖权。 夫妻财产问题由州一级法律规定。
“经
在墨西哥,离婚管辖权是基于住所。 在欧盟(EU),离婚管辖权由“布鲁塞尔IIA协议”规定, 也称为布鲁
塞尔重申协议或布鲁塞尔修订协议。 它规定法院可以在离婚、合法分居或者确定
婚姻效力诉讼中基于夫妻双方的惯常居所、共同国籍或住所来行使管辖权。
11与美国的“可分割性离婚”原则不同,许多国家并不区分离婚或分居问题的管辖权 和解决夫妻财产
分割与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管辖权。从美国法院的角度来看
合一些公民所在国的审判规则, 但却不是基于引起对被告的属人管辖权的事实,
,财产要求虽然符
这会因不符
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不被认可和执行。
12. 在不止一个欧盟国家可以行使离婚诉讼管辖权的情况下,
决诉讼原则”规定了 “先受理法院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突的问题,但它却经常被批评为鼓励法院争抢管辖权。
布鲁塞尔IIA协议基于“未
这条规则防止了离婚诉讼管辖权冲
虽然布鲁塞尔IIA协议并不适用于“婚
姻财产或其他从属的案件”,但欧洲法院习惯于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处理财产问题。由于欧盟
成员国法律对于财产和抚养权的规定有很大不同, 布鲁塞尔IIA协议下的管辖权竞争对于审
判结果有重大影响。因此,夫妻双方和他们的律师倾向于在提起诉讼时采取策略并在法院管 辖权方面占得主
动。
13. 在欧盟内部,一些国家开始加强体系化合作,以协调在离婚和合法分居案件中选择
适用法律,并优先适用夫妻分居之前的惯常居所地法律。 这一体系应该有助于减少成员国的
管辖权竞赛,但是,一些重要的欧盟成员国如英国,已经退出了加强合作的协议。



Unit 2 Sectio n A
界定财产权和支持的权利
1?尽管财政援助的类型可能和解除婚姻上有广泛的相似之处,
的方式对待此问题, 例如什么样的财产利益在配偶之间的分配;
之间的赡养金额;在决定财政援助获取上是否考虑婚姻的过错;
不同的法律制度采取不同
什么是合适的目的以及配偶
以及什么范围的婚姻协议可
司法权 能具有强制执行力。在那些适用法律论坛讨论离婚理由以及有辅助财政事项的国家,
最初的问题发挥着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
2?在离婚诉讼中,美国州法院通常适用自己的财产法律以及支持的问题,不考虑夫妻在
婚姻存续期间可能住在哪里, 以及他们在什么地方获得地。 对于管辖权的原因,州法院通常
适用双方最后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关于婚姻财产的法律选择问题可能在其他事项中很重 要,尤其是在继
承和税收的案件中。 对于各方显著资产, 定义将适用于他们的婚姻财产权利
的法律制度,是婚前和婚姻后的协议的一个重要目的。
婚姻协议
3?因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对待婚姻合同有不同的方法, 所以对婚姻合同的适用以及适
用范围的预测是很困难的。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新西兰,强制 执行的婚姻条款
一般类似于美国的规定。 虽然婚姻合同考虑离婚已被视为无效, 违反了在英
格兰和威尔士的公共政策,但法院在婚前协议中已经给予更大的影响,
是涉及外国公民。
在最近的案件,特别
4?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协议必须依照不同的正式手续达成,通常需要公证人公证。公证 人是经过专门
培训以备鉴证各种法律文书的律师,
陆法系的制定法确定了一系列不同的婚姻财产体系,
如遗嘱,证书和特定类型的合同。 许多大
并允许夫妻协议在此范围内可以进行约
美国法庭也

定。即使民法上的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州法院的规则背景有极大地不同,
通常会给予承认和执行。但是当外国法律程序不符合州立法中关于公开和自愿的标准时,
种承认和执行就可能会遇到困难。
5?根据法律选择的传统原则,在执行合同中,地方的法律规管的有效性和解释,而地方 的法律,其中
的合同要执行管辖违约和强制执行的问题。
协议中,特别是那些包含财产权利的婚姻协议。
法院通常会把这个原则运用到婚姻
在国际私法第188章的重述中,拥有关于主
体间以及他们纠纷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合同的地区的法律同样适用于他们在合同中的权利和 义务。如果夫妻双
方关于互相扶持的权利有分歧的,
的法院会特别考虑到因离婚而导致的经济困难。
请求扶持的一方永久居所地或者住所地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断定主体间已经
特别是在选择的这个法律从一个法 放弃了他们之间的协议或者他们最初对法律的盲目选择,
律体系转到另一个法律体系之后。 在国际案件中,法律适用这个议题有时会在国际礼让方面
来讨论,甚至在传统法律适用原则下,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一份违反具有强制力的公共策。
6?如果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协议中有法律适用条款,
选择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可能会去执行这个条款。
州法院因为考虑到双方就受理法院的
当外国法许可的内容和州法律需要的



内容有实质性的区别时, 当事人签订的法律适用条款也许会被认为与公共政策不一致。 一份
没有资产公开,没有独立法律建议,而且还有放弃维持婚姻的权利的婚前协议在认为这样不 合理的地方是不
会被执行的。同样,婚后协议会在已经实行的地方生效,
后协议的地方不被执行。
7?这些规则的变化使得它难以制备婚姻协议,
一个不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的的诉讼。
这个协议可能是一些未来的充分有效地在
该协议将
但可能在被禁止婚
模糊性和法律的疏漏的普通风险显著增加时,
执法在美国的可能性更大, 与一对夫妇,通过不同的法律和金融体系移动。
人都特别注重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公平性的各个方面,
估的婚姻协议的可执行性根据被执行地的法律,
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并允许金融利益规划。
如果律师和当事
包括资产的披露和独立顾问。法院应评
并落实到法律选择的明确而合理的规定, 保
8?在美国法院采用相同的一般原则订立犹太人或者穆斯林传统婚姻协议。在某种程度 上,这些协议提
供了一个世俗行为表现, 如金融支付,他们可以强制执行的相同条款与其他
然而,在美国法院将拒绝执行 婚姻协议。如果协议规定,民事法院就作为宗教行为的表现,
有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由的规定。
确定适用的法律
9?放眼全世界,存在着婚姻的财政待遇的巨大差异。努力协调这些差异在国际层面都遇 到了有限的成
功。1978年海牙公约的法律适用婚姻制度已经批准了只有少数国家可以不受 美国的影响。美国已签署了
2007年海牙公约孩子抚养费和其他形式的家庭维修
的国际恢复公约,当它生效将强制要求参与国之间的配偶和子女抚养命令跨境认可,
不打算批准该协议的法律问题, 维护公约寻址的选择。该协议是在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的影响,
(维护公约)
但美国
一些欧盟国家已同意 加强合作”的离婚和分居事项管理法律选择的制度
10. 移居美国传统准据法的规则,已婚夫妇的动产权利适用他们获得财产时的居住地法, 而不动产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会给居住和取得财产不在同一个地点的夫妇带来更大的困 难,尤其是对那些曾在普通
法管辖区域和共同财产管辖区域之间来回迁徙生活的夫妇更是如 此。
11. 在离婚的情况下,这些传统规则被批评为
态”它通常对离婚后配偶的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关注。
12. 实践中,许多州的法院将本州法律用于离婚诉讼中的所有财产和主张,特别是当夫
妻双方都没有要求适用其它法律时。 在一些主张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州, 这种法律适用方法是
不便或者违反了当事人的利益和离婚状
指如果取得财产的配偶在取得财产时居住在本州,
妻共有制,被称为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那他所有的来源于本州以外的财产适用夫
在配偶支持离婚的情形下, 州际统一家庭扶养法第
303章的规定可以适用本州程序法和实体法对关于责任的承担以及应承担多少做出相应裁 决。在其它国家达
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通常适用签订地的法律。



Unit 2 Sectio n A
婚姻财产和离婚赡养费的承认和执行
1?美国的州法院在处理涉及到其他州的财产性问题必须给充分的信赖和信用,
法院有正当性的管辖权, 而且满足正当法律程序所需的条件,
要求受理
同样的原则运用的国际案例也
可能会 就是基于礼让原则,许多州在处理离婚案件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以及供养令问题时,
基于异州互惠原则执行判决来实施新的民事诉讼, 在法院通过诉讼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债务
人的人身性权利或财产性权利,这种诉讼请求会引起被作为一种预防性诉讼或可能引起反诉 交叉诉讼或者对
方的权利性抗辩, 在抚养令诉讼案件当中,通常会因为受限于州际统一家庭
抚养法而使实施法令无法生效,在涉及财产的案例中,极少数的州是允许承认执行依据涉外 财产判决执行法
令所做的判决,在实践中财产性纠纷案例也还存在其他救济方法。
(1) 礼让原则的扩展
2?州法院通常认可的单方提出的涉外离婚诉讼, 是指一方为该国居民或以该国为经常居
住地或者该地为其婚姻缔结地。因为美国法律要求受诉法院必须对夫妻双方在财产和抚养令 问题上都有独立
的司法裁判权,单方提出的关于财产方面纠纷的涉外离婚诉讼是不能依据礼 让原则而产生效力的,所以当一
个外国法院在实践中行使司法权并且满足美国法律的要求, 那么该法令就应该被州法院以及联邦法院承认和
执行。
3?最高法院审理的希尔顿诉盖特案件展示了国际礼让这一原则,重诉冲突法第
知,只要直接当事人和潜在的诉求都考虑到了,
98条可
美国将会承认经过争议诉讼的公正审判的外
国判决,但如果原法院没有管辖权,缺乏合理的通知或者欺诈,则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可能受 到质疑,在国际
范围内,当存在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政策反对外国判决是,
没有要求,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拒绝礼让原则。
4?为了执行国外离婚和分居的财产和抚养权方面的判决执行,
被告配偶双方的属人管辖权。
法院必须保证外国法院有
另外,被告要获得
如果对信任和信用
这是依据实施在美国案件中的标准而定的。
充分的告知。并且有机会到庭听审及发表意见,
判决也可能在礼让的基础上得到承认。
(2) 州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
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即使是外国法院的缺席
5?州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以及的国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中编纂的普通法礼让 原则允许以执行
其他州判决同样条件下执行州法院的外国判决。
产判决承认法令不适用于婚姻或家庭关系中抚养的判决,
按照这个说法,州际统一财
这通常会得到礼让原则或州际统一
家庭抚养法的承认。在一些州,州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已经被适用于离婚案件财产判决 的其他类型,例
如财产分割法令,一些州已经制定了不同版本的法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婚内 诉求,包括配偶赡养费。最近的
国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
6?更广泛的将有关离婚、抚养或生活费的判决,或其他涉及国内关系的判决排除在外。 两个版本的法
令都重申了婚内判决会得到礼让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的承认。
小群体内,最初的州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可能提供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基础,
三款提出判决是可以和姐妹州判决以同样的方式在充分的信赖和信任下执行。
一系列不予承认的外国判决的原因,
在司法管辖区的
法令的第
第四款列举了
或 包括在争议的法院中缺少当事人或标的物的管辖权,
发现判决是在不公正审判或程序与法律应有程序不一致的条件下提出的。
(3) 统一的州际家庭支付令
7. UIFSA(统一州际家庭支付令)确立了一个州际法庭到另一个州际法庭关于配偶支付令
的登记和执行的程序,这样的程序在其他国家也同样适用。 在那些有关孩子和配偶支付令的
案件当中,配偶支付令的债权人或许可以获得由联邦法院下各州确立的儿童支付令中回收部 分的免费服务,
这些服务在州际及国际案件中都可以适用。



8. 在2008年通过的UIFSA确定了国外配偶支付令的登记和执行,这些支付令需要符合



国家法庭颁布的第102条第5款中规定的“外国”的定义。这个定义包含四类:①已经在国 家层面上被宣布
为互惠国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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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一个与特定州确立互惠关系的国家; ③一个颁布和确立
的支付令与UIFSA所确立和执行的支付令相似的国家;
的国家。国外配偶支付令符合
④以及与美国一起遵守 《维护公约》
UIFSA UIFSA第102条第5款的法定定义,而这个定义是在
第601条规定下支付令的执行和登记, 即作为州法庭支付令“相同方法下和相同程序中的标
的物的执行”。立法法庭的法律需要管辖最多的问题,包括登记支付令的性质、程序、金额 以及现行款项的
期限,还包括欠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
9?州际统一家庭抚养议案一般对配偶和子女抚养诉讼采取同样的程序。
两种类型的抚养决议时所需要的管辖权方面有所区分。
但是它在修正这
在UIFSA 211(a)这部分里规定,已进
任何试图修改或者终止 入配偶抚养决议的法庭从始至终都对此决议拥有独有的持续管辖权。
配偶抚养决议的行为必须在最初的法庭 (原来的法庭)上进行,即使婚姻双方都不再继续居
(原始的)配偶抚养决议的外 住在那个管辖区以内。在国际案件中,如果已经行使了最初的
国法庭在婚姻双方离开法庭之后考虑停止管辖权,那么持续管辖权这一规则将会面临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持有管辖权的法庭在 UNIFSA的规则下对此案件进行修订。正如2008
年修正过的条例一样,211(b)这部分里规定,如果最先行使配偶抚养决议的法庭不再行使修 正管辖权,那么
法律将会允许州法院来修正国外配偶抚养决议。
10. UNIFSA规定,如果一个来自涉外管辖区的抚养决议并非外国管辖区抚养决议,那
么它也有可能在国际礼让的基础上进行认可和执行。 105(b)这部分允许法庭在这样的案件中
实施UNIFSA所规定的程序上的实质性条款。虽然对于那些来自法定定义的国家的外国抚 养决议的认可和执
行具有强制性,但是在此基础上的对于另一个国家的抚养协议的认可却具 有自由决定性。
(4) 国外承认美国的夫妻财产和抚养费判决
11. 在认可和执行夫妻财产规定上没有广泛的多边条约。美国没有加入承认离婚和合法
分居的1970海牙公约,实际上18个国家认可合法分居, 特别是不适用于辅助性的规定,
括相关的金钱义务的规定。
12. 美国离婚案件的财产判决可以根据礼让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被认可,包括英国、加
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对于执行这些判断,附加的要求,类似于美国的规则,即要求原 告和被告在属人
管辖权上宣布财产权利。 在大陆法系国家,承认和执行财产判决往往需要一
如果外国

个许可证书程序,以及可能取决于,证明互惠待遇将会扩展到国家相类似的规定。
法院的管辖权和墨西哥的管辖权相一致以及其他条件都满足,
西哥执行。这条规则并不适用于墨西哥有关不动产的转让,
属管辖权范围之外。
13. 财产方面的规定在美国是通过离婚诉讼引进的,基于属人管辖权需要经过一个最小
化的接触途径或分类管辖, 大致可以证明在一个不接受管辖权的国家是很难执行的。
那么外国的财产判决可以在墨
因为这些都是在墨西哥法院的专
可以主
张,如果在真实情况下法院行使司法权,
属人管辖权提供足够的基础。
国外则认可美国的规定, 在有关的外国法律中将为
14. 在支持的背景下,美国并没有参加管理和执行保障家庭规定的多边国际条约,
年纽约公约追讨在国外的赡养费或 1973年海牙公约认可和执行的有关扶养义务。虽然美国
有配偶赡养费规定,因此在这些条约下不被认可,
如1956
根据礼让或凭许可程序或是根据在州或联
2007年的关于在国际上恢复 邦层面的双边协定在其他国家会被认可和实施。当它生效后,
儿童抚养和其他形式的家庭生活费的海牙公约,
养费的规定。
将强制要求承认和执行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



1. 当儿童的法定父母因监护权发生纠纷时, 在整个美国法律领域中, 只有婚姻家庭法是
优先保护儿童利益的。在诸如此类的纠纷中,家事法院在审判时,均会遵循子女(儿童)利
益最大化原则。通过权衡儿童各方面的利益,家事法院制定了一套审查儿童未来发展及如何 通过安置儿童的
监护环境影响该发展的规则。
2. 法院在解决监护权纠纷时,是通过预测儿童在该照管下将被塑造成何种类型之成人,
来评估儿童利益之最大化的。 同时法院会考虑儿童日常享有的幸福 (权),尤其关注其目
前的经历,将如何影响他们未来的发展。该监护权文献就怎样安排一个孩子的童年经历和早 期照顾来改变其
步入成人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广泛的分析。
3. 最大利益原则背后隐含的价值目标是确保每一个孩子能够健康幸福的长大成人。
条款一autonomy II , — independen[ce] II , — self- sufficien[cy]
productivity],
诸如
II and —
I
都显示了法院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能够更好使儿童从具有依赖性的童
法院明显在此做了一个特别解释, 即儿童是否能够发挥 年过渡到可独立自主的成年的一方。
其最大潜能以至于成为一个优秀的成人,会受到教育和早期环境的影响。
4. 最大利益判例法详细讨论了, 可能阻碍儿童成为一个适应社会及独立自主的成年人的
因素。最后该文献一致认为,最可能实现儿童福祉的因素是连续性和稳定性,反之,任何中 断儿童日常环境
和照料安排的状况都会危及其发展。
子的现状,使得一些破坏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监护权判决往往意味着改变一个孩
审查是否符合最大利益原则的焦点在于, 判断不同
找 类型的中断对儿童未来发展所造成损害的程度和性质。
到最儿童未来发展之福祉损害最小的安置手段。
5. 该文献中形成普遍观点的是,
法院的目标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
这种限制父母子女关系的中断情形, 对儿童未来发展之
损害尤其严重。近年来,法院更多倾向于照顾母亲一方,
系之限制给儿童造成的潜在的心里创伤。
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父母子女关
目前,法院和立法机关逐渐意识到保持父母与儿童
通常会要求心理专家出庭作证, 以 之间接触的重要性。 法院开始针对细节的问题深入讨论,
说明这种限制父母子女关系的中断对于损害儿童未来发展的影响。
6. 法院通常会认定,例如,婴儿或幼儿与父母长期分离对于其发展是十分危险的,
这种损害影响可能是终身的。父母与婴儿分离可能会破坏使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基础纽带,
父母和幼儿的分离则可能从第一步就阻碍幼儿走向独立自主, 而这恰恰是子女与父母建立信
给儿童认
并且
任关系的纽带。法院判决监护权时, 通常会更加注意在这种关系脆弱阶段的分离,
知与心理发展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其语言能力及其他生存发展能力的限制。
7. 法院同时也会关注那些较轻微的, 但理论上来说,可能会阻碍儿童向良好成年人发展
经济状况不稳定对儿童造成的影响。 法院
然而,仍
的中断类型。法院也许会做出这样的考虑,例如,
在安置时考虑经济因素是十分谨慎的, 有一些法院直接禁止将其纳入考量的范围。
然有许多法院会考虑不稳定的经济状况的对儿童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这些法庭认
为,经济状况不良会直接减少儿童以后生活中所拥有的机会。 这样的损耗,而且往往是以各



种频繁的方式潜在又直接地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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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教育的限制,父母的压力,这些通过监护权判例
法已经确立的,能够对儿童的身心发展造成长远影响的因素。
8. 婚姻家庭法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标准, 系统的分析了儿童处在怎样的监护环境会阻碍
尤其是当与
其未来
其发展成为独立健康的成年人。其中最重要的是涉及限制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
其他诸如移居、金融危机等问题纠缠在一起的时候。
发展遭受损害的可能是极大的。
9. 通过论述各种破坏及不稳定因素给儿童带来的损害后果,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利益
最大化原则有力地阐明了父母受监禁可能对儿童发展产生的影响。
儿童如果处在这种监护环境下,
2007年,有170万儿童
的父母被监禁。这表明自1991年以来至2007年,该数据同比增长了 79% 2007年,实际被 监禁人群中,
744200为父亲,65600为母亲。
10. 父母一方被监禁时,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离状况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是法院难以避免的。 值得讨论的
是,对于某些儿童来说,与他们被监禁的父母分离可能对他们的发展更为有利。
例如当父母虐待,或者以其他暴力的方式对待儿童时,
家事法院在这里依然强调了,
儿童可能更需要一个新的环境。 但是,
儿童与存有问题之父母保持联系的重要性。 刑事法院常常只注
意到惩戒行为人,而判决较长时期的禁止令,避免其与儿童接触,却没有意识到这样的判决 并不有利于儿童
的发展和未来的福祉。
11. 从婚姻家庭法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判例透露的观点来看,由于父母受监禁而分
离对孩子的伤害是深远甚至终身的。 正因为这种潜在的伤害, 家事法院才承认父母双方与子
女的接触对于保护儿童之福祉是很重要的。 尤其当儿童年幼时,这种潜在的伤害更是巨大的。
还会导致一些儿童行为上、学业 父母与子女分离,除了会造成儿童身心发展上的不利影响,
上、情绪上等各种问题的发生,
的成年人。
以至于会阻碍儿童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以及成为一个独立自主



考虑儿童利益的方法
1?目前,刑法在对为人父母的人量刑时仅仅在一个受限制的程度上考虑到他们孩子的利 益。然而,最
近有关量刑方面法律的变化已经使得法庭和立法委员重新考虑给予法官在对父 母量刑时考虑其孩子利益的裁
判自由。 因此现在对于研究家庭关系方面法律的团体来说是一
个恰当的时机去重新思考应对父母监禁的措施。
2?直到最近,联邦法官在对为人父母的人量刑时对其孩子利益进行考虑的司法裁判自由 仍然受到联邦
量刑指南的约束。 1987年,联邦量刑指南将一个较为灵活的联邦量刑体系取
在联邦量刑 而代之,随之而来的严密体系和强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司法裁判的自由。
指南之下,法官必须根据严格的数学公式为每一个被告计算刑期。
将一些相关的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在内的话,
种偏离只能在相当精确的情形之下。
3?为了在对父母进行量刑的过程中保护儿童的利益,
并不是普通的相关关系。国会为了增强刑事判决的严谨性,
该指南规定家庭关系在量刑过程中
2003年的时候针对指南的该规
并且伤害的程
监禁会给
但是如果照这样计算不能
但是这 该指南允许与其稍稍有所偏离,
定加以解释。在此解释之下,法庭只能考虑父母监禁给孩子带来的直接伤害,
度必须远远超过普通案件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正如有关量刑的判例法反复强调的,
被告的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在这个“远远超过”的标准之下,孩子由于父母监禁所 遭受的直接伤害
必须在法庭审判时能够考虑到它之前就已经是一个极为严峻的事实。 一些二
审法院据此推翻了地方法院偏离联邦量刑指南减轻带着婴儿的单身母亲以及其他单身父母 亲刑罚的判决,并
对拒绝去这么做的地方法院予以支持,
代养的结果。
4?然而自2003年最高院里程碑式的布克尔案判决作出之后,联邦量刑指南就不再约束 联邦法官。布克
尔认为指南允许法官在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上确定强制的刑罚侵犯了被告应 当接受陪审团公正审判这一在第
六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的宪法性权利。
刑指南当然无效,其补救办法是使该指南在实际上具有参考性作用。
一个被告计算刑期,但是他们现在不仅有权力因为指南过于严苛而偏离它,
按照指南来量刑。最高院理清了最近一系列的判决,
很大的余地去拒绝联邦量刑指南中潜在的政策,
当然这并非使得联邦量
联邦法官仍然应该为每
而且有权完全不
即使父母监禁将会造成儿童由他人
而其中的布克尔案判决给予了联邦法官
同时也可以将指南所不支持的类似于不太明
确的情形,父母情形以及其他家庭关系考虑在内。因此,联邦量刑的未来引发了从未有过的 激烈讨论这其中
包括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对儿童予以考虑的权力。 因此现在对于那些致力于保
护儿童利益的人来说,是一个恰当的时机去参与到如何在布克尔案的影响之下重新构造联邦 量刑体系的讨论
之中。
5?与此相像的关于刑事量刑未来的讨论也发生在州与州之间。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一 部分州采用强
制性意义的量刑指南来限制司法裁判的自由。
是指导意义上的量刑指南。然而还有部分州不指定量刑指南,
性的最低标准来限制司法裁判自由。
6?不同州量刑时所运用方法之间的显著差异是法庭是否给予法官对父母量刑时考虑儿 童利益的裁判自
由。没有任何一个州的量刑指南会像联邦量刑指南一样严格,
对儿童利益的考虑进行一系列限制。
够达到类似的限制司法裁判自由的效果。
况进行考虑,但这只能与被告的罪行相关。
择余地去考虑儿童的利益。
7?—系列因素汇聚到一起从而激发了几个州之间关于重建量刑体系的讨论。
素就是布克尔案的判决和相关的判例法, 这使得任何一个州的量刑制度都归于无效,
其中一个因
例如强
有些州在没有量刑指南的情况下,
在法庭审判时
通过判例法也同样能
与此相反,一部分州创造出仅仅
但是确通过其他方法例如强制
在某些州,法官或许可以在量刑时对被告的家庭情
在另外一些州,法官会在量刑时被给予更多的选



行在以法官发现的事实基础上限定刑罚的量刑指南。
于压力要去减少监狱中囚犯的数量,
开支。
Unit 2 Sectio n A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很多州迫
这种压力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近几十年来大大增长的监狱
8?减少监狱中囚犯数量这一压力的更深层次来源是被监禁人口上升造成监狱过于拥挤 所引起的宪法关
怀。例如,最近美国联邦法院对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减少 3700左右囚犯这样
一个决定予以支持。因为他们认为加州的监狱系统目前所形成的过于拥挤的条件等同于残忍 的以及非常的惩
罚, 这违反了第八修正案。 无论是基于经济或者宪法方面的原因, 所有的州
都面临着减少囚犯数量的指令,这有助于在决定哪一个罪犯最适合替代监禁的方式时考虑到 其为人父母的情
况提供一个新的入口。
9?此外,大部分州开始意识到对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量刑时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进行 保护的实际好
处。正如以上所讨论的,一系列研究证明如果父母能够与他们的子女保持联系 就不大可能会进一步犯罪。
研究同样表明如果孩子因为父母被监禁而与父母分离, 将会有很
大的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基于降低犯罪率和监狱开支的展望,
禁的对策,从而保护父母与儿童之间的关系。
10. 然而,目前大部分州为了保护父母被监禁时父母与儿童之间的关系所做的努力范围
相对较小。针对那些在监狱中产子的被监禁的母亲,
目不仅可以降低母亲这个群体中的累犯率,
目前有九个州提供或正在发展一些特别
研究已经证明类似项
类似项目的先例就是贝德福德
18个月左
符合条件的母亲
这其中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和印
的项目。这些项目的目的的是为了促进母亲与婴儿之间的亲密与依恋,
犯率这一点,也使得类似项目可以成为减少监狱开支的方法。
右。最近与此相似的监狱育儿室也在其他的一些州得以建立,
在服满刑期之后可以与她们的孩子一同居住于此。
传统监狱的父母亲与他们孩子之间的联系,
育儿课堂以及探视的设施。
11. 尽管监狱育儿室以及相关的社区设施代表着在保护儿童利益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
步,但是没有足够考虑到在应对父母监禁时更大的难题。
能够从这些项目中受益的母亲必须满足严格的标准,
罪的性质以及犯罪史这些方面。
监狱育儿室和相关的设施只能帮助
主要是刑期的长短, 犯
通常是在
孩子与他们的母亲维持关系,而不包括父亲,并且这些育儿室只能影响到那些在监狱中被产 下的婴儿。那些
这些州都会开始发展应对监
还可以促进婴儿的健康成长。 而针对可以降低累
山监狱所设立的育儿室,它可以容纳29个在监狱中产子的母亲与她们的婴儿居住
第安纳州。有部分州以及联邦监狱局也提供了一些住房以及其他社区设施,
此外一些司法机关为了促进那些被监禁在
开始发展一些特别的项目,比方说在监狱中设立
具体来说,她们要面对的必须是一个很短的刑期,
12月到18个月之间,同时她们必须是作为非暴力罪的罪犯并且从未因为暴力犯罪而被宣判 过有罪。更为重
要的是,即使这些母亲满足所有的条件, 并且也有幸居住在那些提供了育儿
这些 室和社区设施的地区,但是仍然需要同那些也符合条件并且列于等待清单上的人竞争。
能够从类似项目中获益的儿童仅仅代表着父母被监禁的儿童群体中的一小部分。



1?当审判父母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政策要求和刑法所追求的威慑、惩罚、剥夺资格、 再教育的四个
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充分的考虑到孩子的利益。 考虑孩子的利益不能够优
先于其他因素,但是目前对于判处父母监禁会对孩子产生多大的影响还没有可参考的标准。
不同的法庭对明确而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的态度是不一致的, 而且也并没有要求法庭在刑事
审判父母时一定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此外,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域,除非对孩子的潜在危害极 有可能转化为
严重的后果,否则法庭是不被允许考虑孩子的利益的。
2?父母在哪里服刑,法庭应该清楚的考虑父母服刑是否会对子女造成影响,还要平衡对
孩子潜在的伤害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之间的矛盾。
亲属法各个方面准确把握孩子成长真正所需。
时,刑事法庭不应该对孩子造成持续性的伤害。
此外,法庭还要明白孩子的切身利益,
当审判父母(对孩子而言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但他应该承认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对此伤害负
刑法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为自

责。当孩子长大成人时, 其责任能力因生长环境的影响而减弱,
己的行为负责。
3?—些人认为当国家监禁父母时,对他们的孩子造成的伤害不是来自于国家,而是父母 错误引导的结
果。事实上犯罪父母的行为可以造成对孩子的各种伤害, 例如因分离而导致他
们的入狱然而,尽管孩子遭受父母带来的巨大痛苦,但不应该把所有责任归咎于这种处境。
国家已经做出了代替这类单亲家庭养育孩子的决定,
家分担了本该由父母承担的对孩子伤害的责任。
4?在实行强制监禁使得父母和孩子分离之前,
能如何影响孩子的成长环境和发展方向。
害,例如婴儿和刚学走步的阶段,
法院对做出的判决应该分析父母的监禁可
而这一决定是孩子无法选择的。 因此国
如果某个阶段孩子与父母的分离会有毫无疑问的伤
并且应思考在 那做出判决的法院就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
这种判决后的分离是否为达到刑法追求目标所必须的。
5?确切的说,在大部分案件中,在对父母做出判决时,孩子的利益不会改变判决的结果。 我们所能做
的是广泛的思考父母的监禁是如何影响到孩子的。 决策者将因此被迫面对我们的
犯罪惩罚系统对孩子所施加影响的认识到监禁如何影响孩子将促使判决法官和立法者探究 更好的途径以保护
因监禁对家庭造成的伤害。 这也会促使他们好好把握那些对所处环境没有
选择权的孩子受到伤害与当孩子长大成人后他们要为这样的结果负责之间的矛盾。
6?法院在对父母判处刑罚时如何平衡儿童的利益与相抵触的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是很
困难的,这些条款仅仅希望开始这个讨论, 从而鼓励有关家庭法律的社会团体从事于这方面
(正如
),这一
的研究,它并不旨在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争议最少的方法之一是从事监狱政策的改善
法官在这个问题上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这需要交由立法者和监狱管理人员来解决
监狱政策因监禁父母而伤害了孩子。 正如上面所议论的,监狱的地点太偏僻会妨碍未成年人
探视权的实现,只给予有限的探视时间又对探视权的实现增加了困难。
可以使孩子获益,而且还不需要减少父母的刑期或者改变其犯罪的严重性。
改变这些监狱政策就
7?—个新的发展趋势就是监狱托儿所的产生,这也是向好的方向迈进的一步。婴儿与父



母一起经受较短的监狱刑罚将会获得更多情感上的安全保障,
Unit 2 Sectio n A
也有利于他们情感和认知能力
而不具有适用的 的提升。但监狱托儿所能有效提供的仅仅针对达到一定限制性标准的母亲,
广泛性。
8?当对他们的父母进行判决时,我们还应该研究更长远的方法去保护孩子,这些方法能 够应用在更广
泛的情况下, 包括父亲和母亲,年龄大的孩子和年轻的孩子。 这样一个方法是 考虑推迟父母入狱一一对父
亲和母亲都一样一一这样做会降低可能伤害到孩子。
前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实行。举例来说,在父母双方都将被监禁的情况下,
延期宣判目
法院有时将错开
对父母的宣判,这样,在任何时候将会留下至少一个父(母)去照顾孩子。但是延期一般不 认为是只包含一
个父母的个案。无论被告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来推迟监禁。
9?适当推迟父母的判决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包括犯罪严重性大小,判决的长度期限,
孩子与父母的关系,和孩子的成长需求。在父母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而要求立即监禁,
不管孩子是否会因为父母被监禁受到伤害, 推迟判决时不切实际的。同样,父母如果很少参
但是对
如果可行,为
如婴儿或幼童。
此时
法院都应该代替常规的考虑
与孩子的生活,此时因为孩子而推迟父母监禁的要求可能不会优于其他因素的考虑。
孩子生活有影响的父母若实施的是非暴力的犯罪, 法院可能会评估是否为宜,
了孩子的利益会去推迟判决。这可能对在脆弱阶段的孩子身心发展特别有益,
监禁可以推迟到孩子度过脆弱的阶段, 尤其以单亲家庭最为典型, 特别是当父母面临一个相
对较短的刑期适合推迟监禁,可以推迟监禁直到孩子成年。这些父母可能被安排在一个临时 的缓刑期内,并
要求参加咨询或育儿教育。法庭在同意推迟监禁的前提下会强加许多条件, 以此减少父母再次实施犯罪的可
能性。
他们就要为即将到来的漫长审判最准备了。
10?—个更有争议性的可能性是考虑替代监禁的其他方案,而这完全是为了犯罪者的孩
子考虑的。正如上面讨论的,一些司法管辖地区, 例如加利福利亚,提供一种特殊的以社区
那些不可避免的是,被宣判有罪
甚至有必要的话,父
如果这些父母在推迟期间实施了违反规定的行为, 那
为基础的监禁,以替代被宣判有罪的母亲和她的孩子服刑。
的父母可能拘留于家中, 在政策的安排下,父母可以照顾自己的孩子,
母还可以离开家去工作。其他可能替代监禁的方案包括社区服务,罚金,还有缓刑。
11. 代替监禁的方法一一十分像延期监禁一一可能在很多案件中不合适。法
院需要在犯 罪者孩子的需求与刑罚的威慑、 改造、惩罚和削弱的目标之中取得平衡。计算他(来取得平
衡)时困难的。孩子因为父母被监禁所遭受的伤害是十分严重的;
父母会损害孩子在未来做出例行决定、
正如我们所见到的, 监禁
然而在这同时,犯 罪控制情绪和形成亲密关系的能力。
者孩子所遭受的伤害必须与社会对于惩罚和预防犯罪的需求相平衡。



1?对程序公正的分析有助于人们深入理解洞悉公正的重要性。学者们发现,研究对象通 常更关注官司
中的程序公正而不是实体结果公正。 公正程序的缺失使得研究对象们怀疑法律
对于法律的合法性和将来的法律 后果,从而对法律部门解决未来法律纠纷的能力丧失信心。
行为而言,这些研究成果寓意深远。如果不相信法律部门,公民们就不太可能遵纪守法。
2?问题在于,这些研究成果普遍依赖于一种对公正的概念的肤浅的分析。而这种缺陷源 自于研究者们
的分析和方法论选项(即研究者们选择了错误的分析方式)
承认“程序公正的意义因情景差异而不同”
律纠纷和法律机构如警察局为基础。
。尽管林德和泰勒
,其领导下的研究多半以彼此独立、臆想性的法
该研究结论只是抽象性地(不具体)捕获了研究参与者
们(研究对象)对公正的感觉,而该结论的获得,要么是通过强迫选择调查和采访协议,要 么是通过使用电
视短剧和模拟纠纷的社会心理学实验。
3?有关这类实证策略的局限性问题,论述颇多,
程序公正研究都认为,找出主观跟客观、
(此处不再赘述)。不用多说,很多这类
是分析者的职责
这样就产生
思想与行动、程序与结果的区别,
所在,不论这些差异是否与现实情境中的诉讼当事人如何描述其法律体验有关。
了千篇一律的公式化的心理学模式,而这些模式很大程度上与现实法律纠纷的社会情景格格 不入。尽管早期
的程序公正研究呼吁关注期待与实际经历的交互作用,
系打交道的人们是如何评价公正的知之甚少。
4?艾维克和塞尔比认为,以此种方式呈现的话,有关公平的社会心理学概念可以无处无 时不在(无所
不在,无时不存)。这种概念化行为不仅倾向于忽视社会和文化变迁,而且异 常片面。也就是说,公正无时
无处不在的观点只是人们谈论公平的一个方面。
各不相同的体验的特异性角度谈及公证。
他们也从自己
我们对长期跟法律体
换句话说,既然这一关键概念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
我们就不应该把公正的概念作公式化的肤浅的解读。
5?情境正义的研究方法使我们注意到了人们是如何根据自己的特殊法律经历和联系具 体的法律情境来
形成自己的公正意识的。 情境公正研究者们严谨关照体制限制, 同时也承认
个体通过自己的法律意识对体制进行驾驭(即便体制形成法律意识)
律产生的各种机遇和规范;像法官和律师这样的专业角色;以及物质、
如那些老生常谈的管理纠纷的体制性惯例。
。这些限制因素包括法
社会和文化资源,譬
我们关照法律 为了开发出情境公正的研究框架,
意识和文化社会学来分析其社会情境中的内部模式,
制性因素。
关照争议处理程序来分析法律结构的限
6?正如有关法律意识和文化社会学的文献所显示的那样,
法律、社会、经济和制度环境下的可能性条件密切相关。
人们形成文化差异的方式与其
法律并不仅仅是一种公式化的行为
模式,它还是一套不断进化的存在于个体意识中的(行为)纲要。法律意识受制于悟性、感 觉、记忆和其他
心理过程, 对于这些心理过程, 程序公正研究者们以及其他研究法律的社会 心理学家们都很关注。法律意
识的形成离不开人们的社会地位、
和可支配资源。重要的是,一个人的法律模式取决于其所处
人生阶段、知识和理解结构
(或避免)之具体法律情境一一包



括法律环境、市场结构、工作场所、政府的法律类别和日常行为的后果。同样,人们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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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和情绪密切相关,与权力、支配和法律霸权互为影响。
7?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对公平的预期深刻地影响着他们的法律体验。例如,潜在原告要
做出是否诉诸法律、是否继续追求公正这样的决定,就得知道自己已经或者可能受到了伤害。 即使人们缺乏
这方面的知识, 他们也不愿意提起诉讼, 因为他们难以获得律师的帮助,
被归类为受害者,或者怀疑他们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否认识到法律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因此,索赔的基本决策取决于其是
不想
而且,个体在求助于法律之后,他们往往发现其法
律纠纷被律师和法院转向了其并不满意的方式。
8?这些有关法律意识的洞见指出了一种必要性
性限制因素和权力动力学来审视人们的公正性感知
处不在抑或超越万物的。
,即我们必须参照形成和改变它们的制度
对公正的体验。公平并非亘古不变、无
即通过平凡的 因此,我们的研究方案首先着手于一种阐释性设定,
和非凡的互动,人们逐渐形成了对其法律经历的理解。
正式的法律部门、法律程序、大众媒体、
法学院)之间。
这种感受的形成通常发生在当事人和
以及其他重要机构(比如对于律师来说这种机构是
9?我们同时运用了争议处理程序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更加强调结构语境。正如格兰特 所言,法律体
系的制度性特点可能貌似中立, 实际上却偏向于拥有更多资源和经历的当事人。
该领域的实证研究已经证明,这些结构性特点是如何为富有的被告和公司诉讼当事人带来实 实在在的物质优
势的。例如,法院通常把雇主的多元化政策
的证据,而不考虑其政策的实际功效。
10. 同样,我们的情境正义的研究也表明,各种法律、法律框架和文化结构并非绝对公
平。尽管中立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对法律的美好愿景,法律概念仍然展现着 传递着强势群
差异性政策当成雇主遵纪守法
体的世界观,促进着他们的利益。在更一般的层面,一些关键文化构想,如公平,不应该被 轻易抛弃,仅仅
是因为它被看作一种带有副作用的窗口, 粉饰了更合因果关系的法律体系的
物质基础。(公平是一种理念、或者美好愿景,可能永远无从实现,但是它却有副作用,掩 盖了法律体系的
物质性的主要特点, 这种特点更合逻辑, 正如现实所显示的。因此,它可能
被抛弃。)相反,这些文化构想既反映着又构成着这些法律体系。司法系统的存在,在某种 程度上,正是仰
仗于这种普遍接受的认知,即法律应该是公平的。
式的当代的对权力和不平等是如何在法院这种机构产生和复制的分析,
的制定。
11. 总之,法律制度和结构建立的“可能性的条件”的个人申请遇到设置舞台上,规则, 和意识形态
参数内,参与者理解和玩游戏。
文化理论家认为,任何正
都必须考虑文化概念



1?就业诉讼是民事诉讼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用法律手段实现职场正义的象征。它是分
析职场公平的一个很好的领域, 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通常为多方, 并且正与法律实务中
的其他类型的案件相互作用。在一些案件中,
工作待遇以及不公平或不满意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求,并通过辩护说明工作场所的公平。
员工个人(包括实习生在内) 会遭遇不公平的
被告雇主质疑雇员不公正待遇的诉讼请
一个简单的诉讼通常会遭 对于此类案件的双方来说,
遇司法部门的多次诉讼。 除了被告法定代表人和原告撤诉外, 一个案件需要他们从不同的立
他们有这样的经 场思考和探讨法律问题。在美国重视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的法律传统下,
验。所有这些属性使得对于公平的认识更显著且易于研究, 特别是那些原告相对更关心公平。
2?就业歧视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备受关注,因为它们是美国区法院最大类型案件之一,根
据研究可知,在1988年至2003年间,这类案件占据了全部案件的 10%。因此,对于相当
一部分涉诉美国人而言,这类案件是一个重要的舞台,它使法律公平观得以深化。
3?就业法和其它法律有很多重要的相似之处,例如《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
因为诉讼而不是授权或者其他系统的监管是仲裁赔偿和执行的主要机制。
须依法进行。
4?就业歧视诉讼本身体现不平等。他们作为正义的个性化系统,其中几乎所有的原告
(93%)追求个人而不是集体赔偿,这使他们与雇主被告相比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与区法
院其他类型案件不同, 此类案件有一致的, 夸张的处理模式,而其中原告在很多方面效果不 佳。正如媒体
报道显示, 大多数案件不是以原告大获全胜结束,
决。即这些案件很可能被零散地追究,
诉或者被诉被告上诉、原告上诉失败。
5?被告的代表和遭遇诉讼的原告在一场官司中要经历三个基本阶段: 开庭、审理和判决。
而是通过一个小的方案来解
最终导致原告败
也就是说,诉讼必

以致被驳回或者通过简易程序判决,
简要阐述诉讼的阶段, 然后分析当事人关于公平的相关叙述, 首先是被告代表人, 因为他们 对诉讼有很
大的影响,然后是原告。
6?通过我们的分析,我们强调两个总体结论。第一,被告代表人和原告都认为,反歧视
法充斥着不公平。但是每一方指出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方面的不公平,
二,双方对于公平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一种思想的虚构,
都会对另一方不利。 第
即歧视诉讼在平等双方之间
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纠纷,并且决定于争论的实质案情。对于公平文化比喻的依赖可以遮盖用 人单位实际形成
纠纷的条款和结果的许多方法。
7?大多数遭受过歧视的人不愿诉至法院。他们会这样做,第一部是注册加入国家或州级 别的平等就业
机会委员会(EEOC)或公平就业实践机构(FEPA)。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该机 构会发出权利通知书但不会去
调查工作场所或合法地代表原告。 投诉者可以据此通知书向联
邦法院提出索赔。原告可以自己选择请不请律师来代理。根据定义,被告雇主出庭作辩护。 随着原告起诉而
进入诉讼程序,被告代理人和原告对法律公平的认识会被知晓。
8?法律公平不是人们想象中的一种理想化或抽象的原则,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对于经



历过诉讼的人们来说,具体而特殊的经历深深地影响着他们对法律正义与非正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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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会把合理的判决作为学习法律公平的开端,
们的行为来对法律正义做出理解!
我们则自动的依据在不平等的法律框架之中人
9?我们已经证明在就业歧视案件中,原告因借助强大的机构帮助而远离诉讼本身,被告
认为此法律系统是不公平的, 因为它给问题员工提供了继续进行无价值诉讼的力量。 原告通
常缺乏法律经验,他们把法律作为一种潜在的强大的工具, 在保护雇主的同时不公平的加重
个人负担以打败他们。双方都认为法律的不公平对他们都很不利。 然而,太公正的想法可能 会掩饰恶性权
利机制而有利于雇主被告。



1?这些观念,权力动态,制度背景以及结果仍然需要检验,这项研究是在与法律分离或
者假象的法律情形下通过记录人们公正的看法来理解卓越的公正观念。
下,公平是双方对正义理解的核心。
他们反对方的相关优势的基础上。
在真正的法律的情况
每一方把他们各自公平的理解建立在那些他们各自视为
因此,只要我们发现法律程序的公正的观念是在法律功效
然而,我们的研究结果指出五 的评价中是关键因素,我们的研究成果与程序正义研究一致。
个重要的见解,这些见解在文献中不被重视或者完全的忽略但它们推动着对公平的研究走向 更广泛的法律和
社会科学领域。
2?首先,人们对公平的评价,包括抽象的和具体的,是他们动态、主观、法律的意识的
一部分。双方的陈述表明诉讼当事人评价公平贯穿于他们法律纠纷的几个月或几年,
单个的时间节点。正如我们数据反映,诉讼当事人的不公正感似乎会积累,
列诉讼不同阶段的体验特点而停滞不前。
再次说明他们的经历的原告尤为正确。
然不是
当他们通过一系
这对那些有着很少或者没有诉讼背景的并且因此要
更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可以继续记录这种法律观念的易
变性,也是键入法律事件持续时间和变化的环境。
3?其次,在我们的研究成果中公平的观念是通过不同价态的情感而被过滤,这点是很明
显的。另外,情景公正的分析突出了社会组织的情感结构化。
意说明了他们组织化的角色使他们从诉讼材料、
原告通常会面对。
4?第三,公平的含义与实际的案件相关。诉讼双方通过比较自己的经验和在法律系统下
博弈并获益的另一方 (自己看到的)来评价公平。通过这种比较,当事人各方共同建立公平 公正的理念。
这些发现为 “冲突解决关系模型”提供依据。这个模型假定人们对于争议解决 的评价关键建立于他们对于
能力、 收益等相关因素的价值评价之上。 尽管我们呼吁人们更多
例如,我们对被告代理人的注
这种诉讼 个人、专业和情感成本孤立出来,
的从文化建设的角度去评价相关的法律。
5?第四,也是特别重要的是,在实际诉讼案件中,法律程序及结果常常有所混淆。当事
人在法律程序中关于程序和结果之间的复杂区别也是程序正义主题文学作品的主流。
为被告的雇主,促成法律结果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表人对于任何单个案件的结果并不关心,
对于作
最明显的就是达成和解。被告的法定代
他们更关心在多种对公司提起的多类案件中控制典
型结果(即管理总成本),除非案件导致了公司庞大的法律责任。因此,被告的代表考虑到 这个大集体的公
平性,他们强调案件的公平决议,甚至是单个案件的公平,而不是单一的、 静态的法律遭遇或者判决。这个
细节却是完全违背了雇佣制度建立的意义。
6?原告对于这类案件协议产生了关于法律程序与结果的学术划分的额外问题。
结果的理解比法院对于案件的判决更为广阔。
果是他能否要回工作,而不是学者记录为和解金的
原告对于
Sam Grayson是一名警员,他认为最重要的结
10万美金。Chris Burns是一名在技术细
节上出现失误的受伤的机械工,他不会辨别程序(程序规则的适用)和结果(解雇)之间的 区别;他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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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案件结果是真实的, 因为法院永远都不会作出独立真实的判决。 在程序



的或实质性的公正方面并不能简单地解释上述这些观察结果。 对于分析者来说,判断一个原
尽管 告对于案件的不满起决定作用的法律细节究竟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是不可能的。
有些诉讼当事人对于程序和结果存在概念上的区分,
不会去考虑这些和他们法律遭遇其他方面相比,
他们也没必要真的去理解, 他们可能也
尤为突出或重要的这些区别。 只有当需要的
时候他们才会提到这些区别。法学者在这方面应向他们学习。
7?第五,并且是最后一点,我们的 situated justice分析说明了在共享文化的概念中,比
如公平,它涉及到有力的雇主和弱势的雇员之间的实质性物质和心理上的不对称这种情形。 这种现实的诉讼
制度条件, 比如律师的私人市场, 是很不公平的。这种环境产生的突出问题
是人们基于此对公平进行估价。在这个体系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那些没有律师的原告们和律 师没有能力或者
腐败的原告们对法律是最困惑的, 并且把它看作是最不公正的。 他们的困惑
会深一步加剧法律对于那些众所周知弱势的人是完全有偏见的这种想法。鉴于这种结构环 境,我们应该期待
原告感觉被出卖了。
价的一种反映。
8?文化构建例如公平有助于不平等的掩蔽和加剧 ,正如他们所述表明,大多数原告最终承
他们对于法律的不公正性的认识是对竞争的科学性评
认被告僱主)在法庭享有的优势,但原告常把他们的案子关于法律应该怎样工作臆想地非常 合理,这些假定
臆想和法律实际是怎样工作很不一样
律制度的公平,因为他们继续进行他们的案子
,这种差异能强烈地影响到原告对评定法
,他们对于辩护的希望没能实现是很明显的失望
事与愿违,这些假定可以在抽象上合法化,甚至是当诉讼当事人开始相信法律是不公平的
9?就业歧视制度如何消除工作场合的不平等并为法庭产生一种合法性意义 ?我们的数据
只允许推测,就诉讼看来,以其当前构造,是有问题的,因为很多案子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冷却期 间(被冷却
下来),雇主等待没有代表的原告的案子结束,很大可能性原告将被解雇。对在 诉讼过程中生存下来的原
告 ,通常都是导致一些小的和解协议 ,这些协议并不会足够引起雇主
组织改变其内部的惯例,诉讼双方在诉讼经验,财力资源和情感距离程度上的不对称通常导致 原告在就业歧
视案件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在抽象上发生,但是总是在有血有肉的诉讼当事人的经历中
着?
10. 甚至在诉讼使得被告代理人和他们的老板感到力不从心的时候,这是一个他们大多 时候能够管理
和操作的系统。他们描述的不公平被他们的组织地位所缓解。无论起诉与否,
“他们仍然每天去工作,并依然可以获得报酬” 。对于那些宣布破产,开始吸毒和饮酒,或
,并编织成记忆被他们随身携带
,从而进一步导致他们对法律救济的破灭感 ,没
者是失去他们婚姻的原告来说,这些代价显然更高,也往往是悲剧的。
11. 政治理论家高尚的理想主义,如罗尔斯的简单而又激进的关于正义即公平的观念,
是必不可少的项目, 这些项目依赖于一个良好社会的抽象标准。然而,
社会实践中,理想主义是多么容易成为意识形态的。
何促成富人先于贫民出现这种不平等条件的产生。
我们的分析表明,在
文化结构是如 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出,
虽然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都赞成歧视诉讼
在小说中诉讼就是平等的对
我们就是这场伪
是不公平的,但是理想中的公平依然是通俗小说中的一个摆饰,
手之间真正的争议。当学者们采取一个类似的不加批判的关于公平的观点,



装游戏中的同谋。
Unit 2 Sectio n A

八年级上册物理试卷-贡献的近义词是什么


诚信的意思-脸的英语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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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几号了-芍药怎么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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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0-10-30 00:58,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431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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