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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9〕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
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
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
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精神,完善我市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
农民
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做好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的重要内容。各级各
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各区(市)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险业务办理、关系接续
和日常管理;国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被征地
农民的界定;财政部门会同
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政府社保资金的筹措、安排、使用以及监管;民
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
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被征土地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
处会同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
位)、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相关基础
资料、人员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
名册;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和
发展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
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坚持分类参保,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因政府
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
,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
周岁的原在册农业入口。该类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社会
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
1
1、基本养老保险。200
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为缴费基数,按28%的缴费比例(其中个人承担8%),根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批准时被征地农民的实
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
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个人、
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缴
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
补足。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际足额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时问。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符合领取基本养
老金条件前,应当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本人符合领取基
本养老金条件后,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
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004年3月15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
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19
号)。按照《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
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以上人
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
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该类人员以《成都市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
定参保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川办发〔20
08〕15号文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
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政府补足。该类人员和按照《成都市
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
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2009年1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
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徽费基数,按7 5%的缴费比例,根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批准时被征地农
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
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
益中解决。被征地农
民参保后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当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继
续缴费期间及在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4
月11日以后,参保时已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
2
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
非人员社会保
险办法》规定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
建立基本医疗个
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失业保险。2
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
岁、女不满55周
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缴费标准为: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
24个月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含门诊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费一次性
缴纳所需资金从政府
土地收益中解决。纳入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
月,按《四川省失业保
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与当地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一致的失业保险待遇。
4、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对
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
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
“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教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
助范围。
(二)按农业人口安置
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成
都市农民养老倪险办法》(市
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执行,医疗保险按照《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155号)的规定执行。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农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
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2
008年4月11日以前,已按《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都市征地农转
非人员社
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规定安置了的被征地农民,从其规定。2008年4月11日
以后,成府发[2004]19号文不再执行。
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被征
地农民个人、同级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
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
中直接缴纳,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
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
3
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审查
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土
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
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
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
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
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区(市)县
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项说明。
市劳动保障、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
,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对
未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相关程序的,一律
不予报批征地。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各地要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
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
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
督。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
0号)
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
予
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
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
省、市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
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
民权益的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
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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