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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
发《福
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2]5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14
【实施日期】2013.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
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闽价费[2012]52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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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
法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及
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和
企业
单位(含社会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殡
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协
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
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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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证》,
亮证收费。
第六条
殡葬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
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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