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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小农水管网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0-10-3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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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1日发(作者:冀应雄)







水小农水管网招标文件
技术部分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目 录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1.1.1.1 地理位置

第1章

一般规定



泽普县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南部,昆仑山北面,喀喇昆仑山东侧,塔里木 盆地塔
克拉玛干沙漠的西缘,处于叶尔羌河东岸的冲积扇上。县城处于东经 72°52′30″~77°29′30″,北纬37°57′30″~38°19′20″,西北以叶尔羌河为界同莎车县相邻,东和东南与隔提孜那甫河与叶城戈壁接壤,喀什至和田公路南北纵贯县境,是泽普县
主要交通动 脉。该县行政区划属喀什地区。县境西南至东北长61 km,西北至东南宽14~
23 km,土地总面积 km2。
泽普县地属叶尔羌河冲积扇,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倾斜,海拔高程1215 -1490m,西南
地势高而东北低,呈一面坡倾斜,东部沿提孜那甫河、北部沿叶尔羌河地势偏低,形 成河
阶地。全县地形坡降1150—1300。全县地形可分为冲积扇中上游、冲积扇中下游、扇
缘地带三个地貌类型。
1.1.1.2 工程规模
泽普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项目高效节水工程管网部分位于泽普县依玛乡和依玛
乡连片境内,总规划面积5500亩,其中约150 0亩(两个系统)果树套种棉花,采用双支
管滴灌工程。本工程距泽普县城约在10公里。此次招标的工 程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
程,PVC管材和PE管材(支管和毛管)、地埋管和地面管的所需配件(地埋 PVC管和地
面PE管的四通、三通、弯头、变径、直通、法兰、蝶阀、球阀、PVC胶及胶圈、调压按
扣、堵头、小管出流灌水器及小管子等)毛管采购及安装等。本项目为5等小Ⅱ型工程,
主要建 筑物为5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临时建筑物为5级。
1.1.1.3 工程布置
泽普县 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高效节水工程管网部分位于泽普县县依玛乡和
依玛乡连片境内,共9 个管网系统,总面积为5500亩。
1.1.1.4 施工进度计划



泽普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高效节水工程管网部分项目包括: 土建工程,
PVC管材和PE管材、地埋管和地面管的所有配件、毛管采购及安装等。工程按规模和施< br>工条件,施工总进度安排在2013年7月5日开工,2013年11月5日之前该工程的所有
地 埋管安装工程完毕,2014年5月1日之前地面管安装工程完毕和试水。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1.1.2.1 水文
(1)径流
叶尔羌河灌区 泽普县子灌区主要是从叶尔羌河引水,其次是泉水和地下水补给。叶尔
羌河属冰雪补给型河流,径流与气 温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年内水量不均衡。出山口多年
平均径流量为亿m 3,而夏季6~8月径流量占 全年总径流量的%,而春季3~5月仅占
7%,故常造成春旱。叶尔羌河径流量具有以下特点:
(l)洪峰流量大,洪峰流量悬殊,根据卡群水文站实测流量记载,最大洪峰流量为
6270 m3/s(1961年 9月 4日),最枯流量为/S(1980年 2月6日)。
(2)径流年内 分配不均,从喀群水文站四季径流资料变化看,春季(3-5月)水量
占7%,夏季(6-8月)水量占 %,秋季(9-11月)水量占%,冬季(12-2 月)水量
占%,其中冬、春季水量不足14%,而 夏季水量占23,特别是汛期四个月(6-9月)占
全年水量80%,而长达8个月的其它季节仅占20 %。
在卡群站实测径流系列中,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08 m3,1997年是最丰水年,径流
量达×108 m3,1965年最枯,年径流量×108 m3。径流变差值系数Cv值为。
河流出山口以后,进入气候干旱的山前冲洪积平原区,河川径流除引 用和蓄库外,其
余部分为蒸发、渗漏损失和下泄。



(2)地下水
根据《泽普县平原灌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初步设计报告》的成果,泽普县地下水资 源量
为亿m3,资源模数为万m3km2,可开采量为亿m3(矿化度小于2gl),可开采资源模数为
km2 。
(3)泥沙
叶尔羌河峡谷两岸山势陡峭,山体裸露,风化严重,岩 体破碎,峪坡崩塌及雨洪挟带
的泥沙,是河流悬移质的主要来源。受资料之限,卡群水文站41的实测泥 沙资料显示,
叶尔羌河多年平均含沙量/m3,多年平均输沙率s,多年平均输沙量 2790× 10 4t,是
新疆诸河中泥沙含量最大的河流。悬移质泥沙主要集中在7、8月两个月,10月至第二年3月含沙量较小。卡群站悬移质泥沙平均粒径变化在~之间,最大粒径为。推移质输沙量
占悬移质输 沙量的。
1.1.2.2 气象
叶尔羌河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塔里木盆地边缘,因远离海 洋,周围又在高山阻隔,加
上塔克拉玛大沙漠的影响,流域内呈典型的干旱大陆性气候,其主要气候特点 是:气温
年、月变化大,空气干燥,日照长、昼夜温差大。蒸发强烈,降水量稀少。
流域特定 的地理位置与地形条件,使流域气候大致上分为山区与平原区,罕栏干防洪
工程地处平原区。平原区除上 述气候特点外,还有光热资源丰富,无霜期长,四季气候分
明的特点。
泽普县为典型的大陆性 气候,气温年内变化显着,温差较大,多年平均气温为℃,最
高气温为℃,最低气温为℃,最高气温出现 在7月,最低气温出现在1月。冬季低温期
长,但严寒少。夏季漫长而炎热,但酷暑期短,积温较多。光 热资源极为丰富。



1.1.2.3水质
该区地下水属于潜水—承压水类型,潜水带水质矿化度在—3gL,大部分小于1
gL;潜水—承压带水质矿化度小于1gL。
(2)工程地质
本工程所处地貌 单元为山前倾斜平原叶尔羌河冲洪积扇中部,地势由南西向北东倾
斜,海拔高程1276~1249m, 地面坡降~‰。地层岩性以粉土为主,地层颗粒较细,抗冲
性较差,因而渠道冲刷、淤积亦较严重,多处 已形成大凹槽,项目区地形总体较平坦。据
2001年国家颁布的1:400万《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工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
为,相应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区域稳定性一般。区内地表水、地下水 水质均好,渠水矿
化度l,水化学类型主要为HCO3-—Ca型。地下水矿化度~l,水化学类型主要 为
HCO3·SO4 —Ca·Mg型,适宜饮用、灌溉。
工程区0~3m内地层主要为粉土、粉细砂,中细砂。以上地基承载力标准值为80~
100 kPa,~3m地基载力标准值100~120kPa,项目区地层主要为砂壤土和粉质壤土,3m
以上 地层承载标准值80-100KPa,3-6m地层承载标准值120-150 KPa,3m以下地层密度逐< br>渐增大。粉土:浅灰、土黄色,结构硬塑~可塑,塑性指数~,干密度cm3~cm3,含水
量% ,K=×10-4 cms~×10-4 cms;粉砂层:干密度cm3~cm3,含水层~%,K=×10-4
cms~×10-4 cms ;砂砾石:厚度大于10m,砂砾石颗粒粒径一般3~5cm,最大可达
10cm,磨圆度好,分选性差 ,岩石成分以灰岩、砂岩为主。K=×10-2cms,属中等透水地
层。
项目区地面 坡降11000-110000,地形轻微起伏。地层岩性主要为低塑限粉土,(尾
端附近为粉质壤土, 表层发育少许植物根系,天然容重-1.66gcm3,干容重-1.56gcm3,含



水量空隙比,不均匀系数。根据现场试验,低塑限粉土渗透系数为×10-3 cms,粉质壤土
×10-3-0.36×10-3cms。低级承载力标准值80-120Pa,内摩 擦角28°-30°。
工程区所处位置为寒冷地区,区域内历年最大冻土深度为。通过筛分试验结果, 该
渠床土中粒径小于的土粒含量按重量比大于总土重6%,此土属于冻胀性土。表层岩土含
盐量 ,含量低,对工程无影响。
工程区内地下水为10m以上,渠水、地下水水质均好,无侵蚀性。
1.1.3 施工条件
项目区道路基本完善,乡与城区公路为沥青路面,乡村道路建设较好, 乡与各村之间
均为沥青路面,村至各田块之间均有土路相通,农牧机械的运行极为灵便。今后的公路修< br>建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田块之间的机耕路,提高村与村、乡与村及乡与城区之间的公路路面
等级。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完成相关合同规定。完成临时设施工程,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水保、环保工作
1.2.2 承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主体工程:

工程分为一个施工标段;
(2)施工图纸显示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范围内施工图纸显示的其他内容。



本合同承包人应完成的临时工程项目(不限于):

(1)施工期水流控制

1)本合同工程区域内施工期地下、地面排水等;

2)本合同工程区域内防洪的有关工作等。

(2)施工交通

1)对外交通

投标人应自行公路运输的有关资料,确定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运输方 案,承包人承
担的货物运输重量超过桥涵载重量时,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桥涵加固及运输安全,并承担< br>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

在施工期内,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及地方相关部门对现有公路的 有关管理规定,若由
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对现有公路的任何破坏和阻碍交通,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场内交通

承包人踏勘现场后因自行确定方案,施工期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养护。

(3)混凝土系统

本标所需混凝土由承包人根据场地设置,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系统。

(4)施工通信

承包人自行解决通信问题,确保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联系畅通。

(5)现场施工临时设施

为满足现场施工所需的供风、供水、供电、施工排水、钢筋 加工、模板加工、机械修
配加工、汽车保养、仓库、办公及福利设施等所有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设计 、施工、
运行、维护和管理;由承包人自备电源发电。



(6)本标工程施工场地由发包人提供,但施工场地内原有建筑物的拆除、场地平整
和环境恢复 由本标承包人负责。

(7)为完成本合同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认为必要的附属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

(8)施工期环保、水保工程措施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9)完工后场地清理及临时建筑物拆除。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 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
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 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
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 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
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
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
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
计划,并作为执行 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1 6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
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 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 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
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
工程施工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
部位施工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 货商提交
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7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
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7 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
的安装等)的安 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
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
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 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
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3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



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7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
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 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
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
时发出施工图修改 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7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 制一份由
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 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
合同 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14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
置 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
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
纸、文件和影像资 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 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
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 逻辑关
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
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 14 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
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3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 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
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 要求进行
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 应按本技术条款第,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
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 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7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
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 车间加
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3 天内
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
收到批复件后 3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



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
复,监理人应 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 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
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 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
的合格证书、化验 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
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
抽样检验,检验结 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 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
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 使用了不合
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 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
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 订货清单
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
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 的施
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 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
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 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
试运行,确认其 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清单,仔细核查进场
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 索取
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
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 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
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 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 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
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 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 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
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 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
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 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
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 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
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 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
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 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 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
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 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 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
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 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
款 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
关各方均应在检查 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 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
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 ,整编好验收资料,
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验收
1.9.1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 环境保护、水土保
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 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
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
1.9.2 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4)机组启动验收;
(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
1.9.3 工程竣工验收
(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
水电建设工程验收 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 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
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 同约定的程序和
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
(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 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
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 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并经国家主管
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工程量计量
1.10.1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 进行计量。计量方
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
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 ,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 ,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
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 累计工程
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
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 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
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 人核查确认。
1.10.2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
门检验合格的秤量 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
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 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
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 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 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
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 本。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若本合同约 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
同条款第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 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 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款、第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 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
列项目专项列报。
(3)承包人管辖区内 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款约定
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 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
人均按 《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
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 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
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 ,应在《工程
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
(2)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
确认承 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
(3)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节规定支付。
(4)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 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
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章 施工临时设施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
验、施工交通 、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
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 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
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节、第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 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
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 修建完成本章第~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
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 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节的规定, 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
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
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
统、 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 的规划、布
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 设计和本章第~节的规
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款的规定执行。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款、第款的规定执行。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 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
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 施期间
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款的规定执行。
施工供电
2.5.1 施工电源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本工程的 地点配置一个 kV的施工电
源接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电。发包人在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设置计量电表,< br>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承包人收取电费。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 、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
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 装置和功率补偿装
置。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 (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
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 照明等)
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



2.5.2 施工用电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
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
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 br>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不小于 m
3
d,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
的规定。
(2)承包 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
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 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
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
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 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
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 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
双方协商确定。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
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 、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
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 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
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 工程施工规范》
(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
便。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1)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承包人应自 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
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 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
2.10.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 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
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 和维护。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 br>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
2.10.2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 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
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 格后,才能使用。
(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7天和每月底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 下一年
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
(3)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
权根据对其工期的 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 的施工总布置规
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 回
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
骨料 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
理,以及防止污染环 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 系
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1.2 发包人供应混凝土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 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
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
(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
抽样 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



(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7天和每月底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
下一 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
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 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
任。
(4)若发包人延误 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
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 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
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机械修配工厂;
(5)汽车保养站;
(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仓库和堆、存料场
(1)承包 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
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 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
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
点进行布置和修建 ,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 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
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
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 、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 置,向监
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
批准。
2.15.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 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
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
计量和支付
2.16.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
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
2.16.2 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
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
付。
(2)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 ,由发
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
付外,其它各项生产 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3 施工交通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 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
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 价支付。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
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 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 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
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 价支付。
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 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
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 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7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 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
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 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8 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
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 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
总价支付。
2.16.9 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
的费用 ,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0 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 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
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1 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 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
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2 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 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
2.16.13 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 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
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
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 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
总价支付。
2.16.15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 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
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 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3章 施工安全措施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
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
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 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r>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
证体系, 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 育,应按本章第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
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 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
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
不到 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 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
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 时作好安全记录。
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 以及本章第
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
详细说明本工程安 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
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施工安全措施
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 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
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 破烟尘、救护、
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
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
3.2.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
面具和安全带等劳 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
加班 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
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
虫、灭鼠等卫生措施 ,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
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 第条的规定;油料的
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节的规定。
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条的规定。
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 合SL398-2007第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
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 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 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
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 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
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 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
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 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2.9 消防
(1)承包人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
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 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节的规定,建立现场 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
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 现场配备必要的灭
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 设备器材应经
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 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
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 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 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
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 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
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 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通用安全技术
规程》(SL398-2007)第节、第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2.11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 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
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
志。



3.2.12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
应急救援措施
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 调动应
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 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
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3.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 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
同通用合同条款第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
政府的安全管理部 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
采取 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 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
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 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
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
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
进行录像或拍 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 本章第节、第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
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 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
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
工程项目有效工程 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4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一般规定
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的有关工作,其主
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 弃
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
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
让有 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
土或水、弃渣等), 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 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 造成的环境污
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 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
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 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
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 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
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天5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
划以 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 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
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 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
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
保护 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
度而定,做到蓄浑排 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 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
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 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 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
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 经处理的废水排污
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 、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
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 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
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 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 界及
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
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 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
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
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 粉尘物料的敞
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
面应 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
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 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 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
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 埋,
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 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
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 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第条的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 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 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
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
关规 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
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 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水土保持
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 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
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 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
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
的排 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 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
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 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 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
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环境清理
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 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
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 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
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 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
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 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 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
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 草
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
铺,还田复耕。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 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
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 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
和实测资料。
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 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
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 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
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 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
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的 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
告。经发包人同意后, 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
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计量和支付
(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
和 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
“施工临时设施 ”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
(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 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
“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 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
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 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
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按
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 所需
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
另 行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br>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
的“环境 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
价支付。
(4)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
工 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
的工程单价或总价 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
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 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
需费用。



(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
建设 、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
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 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 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
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
第6章 土方明挖

一般规定
6.1.1 应用范围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
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 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
(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
6.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
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在陡 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 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
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1.3 主要提交件
(1)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1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
人批准,批准后方可 进行开挖。
(2)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 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
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6.1.4 引用标准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 渣场等
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
6.2.1 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 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
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 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
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
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 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 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
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
(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
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 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
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 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
河川。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款的约定办理。
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 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
款第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 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土方开挖
6.3.1 土方定义
(1) 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
坍塌体、石渣混合料、 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
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的规定。
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 进行场内交
通道路布置。
6.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 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
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 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
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 自
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
立即 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节的规定。
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 按施
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6.3.7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 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
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第15
条的约定办理。
6.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 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 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施工期临时排水
6.4.1 排水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
内外的临时性排水 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 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
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 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
水沟。



(3)在开挖过程 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
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 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 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
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 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
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 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
挖面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
和地 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
冲刷和侵蚀破坏。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6.5.1料场开采
(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 应按本章第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
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
(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条的规定。



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 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
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 括:
(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 统一规
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 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
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 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 时,采取有效
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6.6.2 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
及施工 区及周边地区安全。
检查和验收



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 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
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
2)对已开挖 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
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 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
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3)上 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
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 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 成。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6.7.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计量和支付
(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 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
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 米工程单价支付。
(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 轮廓尺
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
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 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
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
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 ,临时性排水
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 br>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
区并加以 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 地形和计量剖面,经
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 计算
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
每 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相应 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 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
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 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
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
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
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7章 工程安全监测

一般规定
7.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 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采
购、安装、调试、埋设、验收和施工期 监测。



7.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 负责本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
安装、调试、埋设和维护;施工期 监测及建筑物安全评价等。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监测仪器设备。在工程施工中和在合同约定的 保修期内,发生
已安装埋设的监测仪器设备遭受损坏,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时予以修理或置换。
(3)本合同所列项目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有监测仪器设备、全部监测原始数
据及 监测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7.1.3 主要提交件
(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监测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 备安装前,按工
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
内容包括:
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清单;
2)各项仪器设备的计划到货时间;
3)主要仪器设备的产品样本和询价资料;
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技术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维护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批
准,其内容包括:
1)监测仪器设备编码及其电缆标识规则;
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方法和程序;
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详图;
4)施工期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措施;
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6)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与工程建筑物施工的协调安排和要求。
(3)安装埋设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向监理人提交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的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
报表,其内容包括:
1)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前、后的测试和调试记录;
2)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调试记录;安装埋设质量检查表和监理人签证表;
3)施工期监测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4)施工期监测规程
承包人应在监测工作开始前,编制监测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监测点、观测站的位置和埋设时间'监测仪器的监测方法、频次、读数仪表、测读
精度 控制以及测值换算公式。
2)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方法、监测检查程序;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护技术措施。
3)各监测点监测仪器的基本资料的及监测记录整理、整编和分析方法。
(5)施工期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
承包人应在全部监测设施移交前,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监 测月报、年报,包括原始监测
记录在内的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提交监理人。
7.1.4 引用标准
(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
(2)《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17942-2000);
(3)《水位观测标准》(GBJ138-1990);
(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1991);
(5)《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268-2001);
(6)《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
(7)《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1996);
(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994);
(9)《水电水利工程岩体观测规程》(DLT5006-2007);



(10)《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5209-2005);
(1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03);
(12)《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DLT16818-1997);
(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52-1993);
(1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检验和安装埋设
7.2.1 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监督下 ,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对所
有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招标采购。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 规定,采购仪器
设备及其安装附属材料等。
(2)招标采购的国产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必须 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主管部门检 定,并持有生产厂家的相
关标准校准度和检验合格证书。
(3)监测仪器使用的电缆应是 能负重、防水、防酸、防碱、耐腐蚀、质地柔软的水工
观测专用电缆,其芯线应为镀锡铜丝,适应温度范 围在-20~60℃之间。电缆芯线应在
100m内无接头。
(4)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 设备安装前,将采购的仪器设备的详细资料提交监理人审
核,应提交的仪器设备资料包括:
1)仪器设备采购清单(包括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



2)仪器设备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
3)仪器设备的检验和测试规程;
4)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方法;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其费用应已包括在上述采购合同
内。
7.2.2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验收
(1)承包人应要求生产厂家在监测仪器设备出 厂前,完成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调试、
检验和率定等工作。每项设备均应提交检验合格证书。
(2)监测仪器设备运至现场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要求,对生产厂家
提供的全部监测仪 器设备进行检验和验收。
(3)所有光学、电子测量仪器必须经批准的国家计量和检验部门进行检 验和率定,检
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测试,对电缆还应进行通电测试及
防水 检验、其测试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承包人应根据检验结果编写仪器设备检验报告,并应在仪 器设备开始安装前,提
交监理人审核确认合格后进行安装埋设。
7.2.3 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



(1)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设备的 埋设计划列入建筑物的施工进度计划中,以便及时提
供工安装埋设作面,协调好与建筑物施工的相互干扰 。
(2)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中应使用经批准的编码系统,对各种仪器设备、电缆、监测
断面、控制坐标等进行统一编号。每支仪器均须建立档案卡和基本资料表,并将仪器资料
按发包人指定的 格式录入计算机仪器档案库中。
(3)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布置与生产厂家的使用 说明书进行安装和埋
设。若监理人检查发现埋设的仪器设备失效,有权指示承包人应立即置换。
(4)仪器电缆的敷设应按施工图纸和生产厂家说明书进行,尽可能减少接头,拼接和
连接 接头。承包人应在所有仪器的电缆上加设至少3个耐久、防水、间距为20m的标签,
以保证识别不同仪 器所使用的电缆。
(5)仪器设备及电缆安装埋设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 查,并
提交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测读初始值提交监理人。
(6)每支仪器安装和埋设后,承包人应将仪器的安装埋设考证表提交监理人。
(7)在施工过程 中,承包人应保护好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电缆)和设施,包括为保护部
位提供保护罩、保护标志和路障等 。未完成管道和套管的开口端应及时加盖。
施工期安全监测及其监测资料整编
7.3.1 施工期安全监测
(1)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记录初始读数,并按监理人批 准的
监测规程负责施工期的全部安全监测工作,直至向发包人移交全部监测设施为止。



(2)若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施工期安全监测,则承包人应在监测 仪器设备安装
埋设完毕,建立初始读数和正常运行 天后,经监理人检验合格,由承包人将监测仪器< br>设备,连同监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卡、安装埋设考证表和验收资料等全部移交给发包人。
(3 )施工期监测数据的采集工作必须按照监测规程规定的监测项目、测次和时间进
行。必要时,还应根据实 际情况和监理人指示,适当调整监测次数和时间。
(4)承包人应对埋有监测仪器设备的工程建筑 物进行巡视检查,并应将检查项目和巡
检计划,提交监理人。巡检内容包括:
1)按指定的格式作好日常巡检记录,并编制报表提交监理人。
2)年度巡检应在每年汛期进行,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巡检结束后应按监
理人指定的格式提交巡检报告。
3) 如发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持续高水位以及建筑物出现其
它异常等情况时,应进 行特别巡检,并按监理人指示增加测次。特别巡检结束后,应及时
将特别巡检报告提交监理人。
7.3.2 施工期安全监测资料的整编
(1)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埋设的竣工图、各种 原始数据和有关文字、图表(包括影像、
图片)等资料,综合整理成安全监测成果,汇编成册。
(2)承包人应在每次监测后立即进行原始数据记录的检验和分析、监测物理量的换
算,以 及异常值的判别等工作。如遇天气、施工等原因,造成监测数据突变时,应加以说
明。



(3)经检查检验后,若判定监测数据不在限差以内或含有粗差,应立即 重测;若判定
监测数据含有较大的系统误差时,应分析原因,并设法减少或消除其影响。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整编内容包括:
1)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总报告。
2)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要求和安全监测措施计划等的有关文件。
3)仪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 、工作原理和使用说明的仪器资料以及测点布置和仪器
埋设的原始记录,仪器维护记录等。
4)日常监测和巡检的原始记录、报表和报告,包括特征值汇总表、每个测点监测数据
过程线、监测成果 分析资料、物理量计算成果及各种图表等。
5)其它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安全检查报告、事故处理 报告、仪器设备管理档案,以及
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结论、咨询会议记录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5)所有监测资料要求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或按SL169-1996指定的格式建立数据库,
输入计 算机。用磁盘或光盘备份保存并刊印成册。
质量检查和验收
7.4.1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交货验收
承包人采购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应按采购项目清单进行检查和交货 验收,并应同时将
监测仪器设备的出厂检验测试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交监理人。
7.4.2 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每项工程建筑物的 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立即对仪
器设备的安装埋设质量进行检查、检验 和验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才能允
许工程建筑物继续施工,并立即进行监测工作。
7.4.3 完工验收
(1)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在进行工程建 筑物完工验收的同
时,申请对本工程安全监测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编号、部位、仪器名称、起测日期、目前状态等);
2)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安装埋设记录;
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竣工图;
4)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报告(包括监测仪器特征值汇总表、各测点的数据过程线)。
(2)本合同 工程建筑物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及其监测原始数
据及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 好地移交发包人。
(3)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与工程保修期相同。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工程 建筑物
安全监测设计要求,负责维护全部仪器设备的应用性能,一旦由于仪器自身或埋设原因发
生仪器设备失效,应由承包人负责更换。对无法更换的埋置设备,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并
按监理人指示, 采取补救措施,设法满足安全监测数据的采集要求。
计量和支付
(1)监测仪器设备 的采购及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仪器设备的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
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 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



(2)监测仪器的电缆的采购 及敷设,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有效敷设长度以米为单位计
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 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安全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现场监测 )、设备维护、
资料记录和整理、资料分析、建模建库、安全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
量清单》相应施工期安全监测项目总价支付。
(4)观测墩、水准点及其它测量标志观测 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墩体体积
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或以施工图纸所示墩体数量以个为单位 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
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或个)的工程单价支付。
(5)水位观测孔、扬压力测孔、坝基温度测孔等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
钻孔 深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
价支付。
(6)多点位移计钻孔、滑动测微计钻孔、固定测斜仪钻孔、倒垂孔、双金属标孔等取
芯钻孔,按施工图 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深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
单》相应项目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由于承包人失误未按本技术条款相关规定取得有效芯
样的钻孔,发包人不予支付。
(7 )观测房以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
按《工程量清单》相应 项目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8 管网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管槽开挖

8.1.1 施工放线控制:施工现场应设 置测量控制网点。宜在管道中心线上每隔25-50m打
一个木桩,并在管线的转折点、出水口、闸阀等 处或地形变化较大的地方加桩,桩上应标
开挖深度,并将它保留到施工完备。
8.1.2 管槽开挖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根据当地土质、管材、地下水位、冻土层深度及施工方法等确定断面开挖形
式;
(2)根据管材规格、施工机具、操作要求确定管槽开挖深度。槽底宜挖弧型管床,
管床对薄壁塑料管 的包角应不小于120°;
(3) 管槽开挖尺寸,宜采用挖掘机开挖管沟至设计深度,人工清沟,管 道埋于冻土
层之下,管沟深,底宽(机械开挖),边坡1:。根据现场土壤情况,槽断面采用体形,管槽底是管订,不超挖,并人工修整平直。
(4)管材与管件连接处,管槽开挖尺寸可适当加大。
(5)管槽弃土应堆施在管槽一侧以外处。
(6)槽底应平直、密实、并清除石块与杂物,排 除积水。如超挖则应回填夯实至设
计高程,遇软弱地基应采取加固措施。
(7)在雨季施工中 ,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
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8) 管槽开挖完毕经检查合格方可敷设管道。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 面位置、水平高程、控制桩号、水准点和
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 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
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系统安装

8.2.1首部安装
首步安装,主要是钢件,要根据井房 尺寸,量出所要安装钢管与管道连接的长度进
行加工,把压力表和 进排气阀(安全阀)按结构图的尺寸焊到钢管上然后将钢管与#泵和
管道弯头用法兰相连接。
首部钢管与管道的连接,一般用硬塑料弯头即可,由于抽水时弯头处水的冲击力较大,因
基础软,很容易 造成弯头处的位移,所以在弯头处必须用砼填墩固定。要求弯头两端的砼
长度不少于10厘米。系统首部 包括:调控设备、量测设备、施肥设备、过滤设备、安全
设备、稳定设备(设置支墩和镇墩)。详见设计 图。
8.2.2 管道系统安装
管道安装,宜先总干管—干管—分干管—支管—毛管。承插 口管材,插口在上游,
承口在下游,依次施工。 管道中心线应平直,管底与槽底应贴合良好。
8.2.2.1 塑料管应按下列要求连接:
(1)配合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2)密封圈应装入密封槽内,不应有扭曲偏斜现象。
(3)管子插入长底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安装困难时,可用用肥皂水或滑石料作润滑剂,可用紧线器安装,也可隔木块
轻敲打入。
8.2.2.2地埋管安装应按下列要求:
(1)管道安装不得使用木垫、砖垫及其他垫块,不得安装在冻结的土基上。
(2)管道安装宜从低处向高处、砖垫及其他垫块不得安装在冻结的土基上。
(3)管道安装调运时不得与沟壁和槽底相碰撞。



(4)管道安装时应排净沟底积水,管低与管基紧密接触。
(5)安装带有法兰的阀门和管件 时,当应保持同轴、平行,保证螺栓自由传入,不
得用强紧螺栓的方法消除歪斜。
(6)管道安装分期进行或因故中断时,应用堵头将敞口封闭。
建筑物施工

(1)管道系统的所有建筑物,都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
(2)建筑物的地基应坚实,必要时应进行夯实或铺设垫层。
(3)出地竖管的底部和顶部应采取加固措施。
(4)管道穿越道路或其他建筑物时,应增设套管等加固措施。
管道冲洗和系统试运行的要求

在管道安装完之后管槽回填之前,应对管道进行冲洗和系统试运 行。管道系统试水前
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安装后测压仪表;认真检查被测管道系统、设备是否安全,进 排气
阀是否通畅,安全阀、滴头间距和滴水孔是否合格技术要求;
冲洗和试运行完成之后应编写冲洗和试运行总结报告。
管道冲洗应由上至下逐级进行,支管和毛管应按轮灌组冲洗。
冲洗的步骤与要求是:
(1)应是打开枢纽总控制阀和待冲洗管道的阀门,关闭其他阀门,然后启动水泵,直列
干管末端出清 水为止。
(2)应先打开轮灌组各支管进口和末端阀门,关闭干管末端阀癯,进支管冲洗,直到末端出清水为止。再打开毛管末端,关闭支管末端阀门冲洗毛管。直到毛管末端出清水为
止。然后再进 行下一轮灌组的冲洗。



(3)冲洗过程应随时检查管道情况,并做好冲洗记录。
管道水压试验

管道冲洗之后,可进行管网耐水压试验。试验结束之后应编写水压试验报告:
耐水压试验步骤及要求是:
(1)管道充满水后,塑料管经24h之后,方可进行耐水压试验。
(2)试验应在环境温度在5℃以上进行,否则应有防冻措施。
(3)试验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的倍。
(4)试验时外压应缓慢,达到压力后保持压力10分钟,无泄漏,无变形即为合格。
试运行

管道系统试压合格之后,可进行系统试运行,其步骤要求是:
(1)微灌系统试运行应按设计要求分轮灌组进行。
(2)试运行的水温和环境温度应为5—30℃。
(3)试运行过程中应随时观察管道的管壁 ,管件、阀门等处,如发现渗水,漏水、
破裂、脱落进等现象,应作好记录并及时处理,处理后在进行试 运行,下到合格为止。
沟槽回填

(1)管和管件安装完备应填土定位,经管道试水合格后尽快回填;
(2)回填前应将沟槽内一切杂物清除干净,积水排净。
(3)回填应按设计要求和程序进行 ,回填土应两侧同时进行,严禁单侧回填,人工
回填土高于管顶30—40㎝,土块颗粒不能大于5㎝。 管材以上40㎝的土应分层夯实,干
容重应大于g㎝
3



(4)机械回填时应慢推,以免将大土块推入管道中,回填要高出地面10— 15㎝,最
上部一定要夯实,以防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砼镇墩

在总干管首端、分干管末端、管道分叉处和转弯处设C
15
砼镇墩。详见设计图。
闸阀井与排水井

闸阀井与排水井由井座、井身和井盖三部分组成。闸阀井与 排水井修完之后必须比地
面高于0.25米。详见设计图。
8.10 管材技术要求

PVC管
1. 1、对PVC管材的要求
(1)质轻,搬运装卸便利;
(2)耐化学药品性佳,管具有优异的耐酸、耐碱、耐腐蚀性;
(3)流体阻力小,管之壁面光滑,对流体之阻力小,其粗糙系数仅为0.009;
(4)机械强度大,管之耐水压强度,耐外压强度,耐冲击强度等均甚良好;
(5)不影响水质:
(6)施工简易:
、Φ50以上管材一端必须设有承插口,便 于工程的安装,管材应符合SL的标准,如国家
有最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按国家标准验收。



、本次招标的PVC管材的工作压力为。
、本次招标的每根管材配一个胶圈。
、增加胶圈总数的3%富余量。
、粘接要求
1.6.1、连接方式:
(1) 粘接连接(刚性连接)
(2) 弹性密封圈连接(柔性连接)
(3) 法兰连接
理由:
(a) 在埋地管中使用柔性连接,可更有效的抵抗地形的沉降,外冲击等。
(b) 部分地区地下水较多, 如采用粘接连接的方式,则在粘接口涂抹粘接剂时遇水和油
状物粘接剂是没有粘接力的。
1.6.2粘接要求
(1)粘接要求不漏水;
(2)外观整洁,不走型;
备注:PVC管材各项技术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和的货物后果自负。
毛管的技术要求:



1、滴灌带直径16mm,滴头间距0.4m,工作压力,滴头流量为1.8Lh。
2、管材质量要求及检验
(1)管材和管件的颜色一致,无色泽不均匀及分解色线;
(2) 管材和管件的内外壁应光滑、平整、无气泡、裂口、脱皮和严重的冷斑及明显
的凹陷。
(3)管件应完整,无缺损、变形,合模缝、浇口应平整,无开裂;
(4)管材和管件的承插粘接面,必须表面平整尺寸准确,以保证接口的密封性能。
3、材质
采用聚乙烯树脂的乙烯、丙稀共聚物,为主材料黑色母粒加工成型。
4、性能
(1)薄壁式滴灌带,迷宫流道、滴孔、管道一次成型,性能优异。
(2)较宽的迷宫水流道,水流呈紊流状态且有多个进口,具有较强的抗堵塞能
力。
(3)选用优质材料,拉伸性能优良,便于机械化铺设作业。
5、供应商应提供以下服务和保证
(1)保证所提供的管材和配件的质量,应具有质检部门的质量 合格证,并应有明显
标志(包括应标有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和检验代号)及三证。
(2)粘结剂必须标有生产厂名称、出厂日期、有效使用期限、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
明书。
(3)应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粘接和技术指导。
(4)所有毛管在试水期间,如出现任何问题,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及更换。



9 砖砌施工

一般规定

9.1.1 采用砖的强度等级符合设计标准;
9.1.2 砂子宜采用中、粗砂、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前应过筛,含泥量不应
超过3%。
9.1.3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
9.1.4 砌筑前应将砖表面的污物和水锈清除,浇水湿润并浇透。
9.1.5 砌体中的预埋管应有防渗措施。
9.1.6 砌砖时砂浆应铺满挤,挤出的砂浆应随时刮开,严禁用水冲浆灌缝,严禁用敲击
砌体的方法纠正偏差。
9.1.7 砌筑完毕,应立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应不小于7天。
9.1.8 勾缝灰前,应将砌体表面上粘连的灰浆,泥污等清扫干净,并洒水湿润。
9.1.9 勾缝灰浆宜采用细砂拌制的1:水泥砂浆。
9.1.10 勾缝深度宜为3-4mm,分层抹压密实。
竣工验收

9.2.1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使用管理、质量监督及有关单位联合进
行。
9.2.2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⑵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⑶混凝土、砂浆、焊接等有关试验、检验记录;
⑷施工测量记录;
⑸施工记录;
⑹中间验收记录;
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⑻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9.2.3 竣工验收时应核实竣工验收资料,并应对下列各项进行复验;
⑴构筑物位置、高程、坡度、平面尺寸、管道及其附件等安装位置及数量;
⑵结构强度、抗渗、抗冻的标号;
⑶外观;
⑷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施工、验收的文件和技术资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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