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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的组词:南昌大学共青学院_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0-12-03 13:27
tags: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200多分的大学-圆明园的毁灭课文

2020年12月3日发(作者:乐松生)

大学共青学院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供学生用)



大学共青学院教务处 编印
二0 0七年四月

目 录
1. 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 大学共青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3. 大学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 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5. 大学共青学院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6. 大学(鄱阳湖校区)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7. 大学共青学院考场规则(修订)
8. 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9. 大学共青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10. 大学共青学院关于留、降级学生参加优秀奖学金评定的若干规定
(试行)
11. 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课程毕业前补考免考管理规定
12. 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习竞赛活动奖励暂行办法






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中华人 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共青学院学
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在校学习时间为
三至六年;学生毕业 时,本科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四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
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
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 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br>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
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
其学籍。情节 恶劣的,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 经治疗
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
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 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
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报到日期
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
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分与课程
第六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50+ 5学分。学校
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为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 计算学习量。我校本科开设的课程为
通识课、核心课和选修课,通识课和核心课为必修课程。
第七条

全日制本科生必须按照所属系的教学计划规定
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课程。
第八条

为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增强学生团队协作精神、
自主学习能力和社 会实践能力,特设立“创新学分”、“才
艺学分”、“自学学分”和“社会实践学分”四类奖励学分。
1、“创新学分”:学生获得省级以上立项的科学研究,
排名前五名者计3学分。作为主要作者 (排名在前三名)在
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学分;获国家专利计3学分;
进行小发明或 小创造获省级以上的奖励计3学分。
2、“才艺学分”:学生参加各类社团活动、文艺表演、
体育竞赛和学生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计1学分,累计不超过2
学分。
3、“自学学分”: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计1学分,累
计不超过2学分。
4、“社 会实践学分”:凡参加校级社会实践活动,经相
关部门认定,计0.5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
5、以上各奖励学分均由教务处负责审批确认。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 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
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选课,也可选
读高 一档次的同类课程。由于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
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 程。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按时上课,参加考核。
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 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
认。
经过审批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能任意退选。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
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
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载采用百分
制、五级制两种形式。
五级制记分换为百 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5分、良好
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 br>折换。
第十二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
绩 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评分,采用平时、
期中、期末成绩按一定比例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
的1 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
考核资格,可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必须
事先持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缓
考,由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不得
临考或考后申请缓考。缓考安排在与该课程补考时间同时进
行。
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无成绩,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可
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
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依据考勤、课教学和 课外锻炼活动情
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 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
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
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舞弊的,该课程
考核成绩记为 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
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
察看一年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
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 得批准。具体办理按学工处相关规定
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旷课按《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纪律处
分具体规定》办理。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 三分之
一的,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学习成绩优 良的学生给予奖励。具体办法
按《大学共青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评选。

第五章 补考、免修
第二十一条

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补考,补考后仍不
及格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已获得与某门课程相关的省级以上证
书,可提出相应课程免修申请。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复学学生在转专业、休学前已通过
考核,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体育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
计等实践性较强的 课程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
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可在符合国家、省、学校有
关规定的原则下自 主选择学科、专业,进行培养。学校依据
办学条件确定学科、专业分流比例。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在选科之
后转学科、专业:
(一)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
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科、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科、
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科、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
具体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围转专业,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拟转
入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二)跨学科转学科、专业的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
管理。
(三)批准转学科、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书面通知按时
到转入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四)学生转学科、专业的手续,在每年的四、五月份
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已在本校入学学习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
有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 学习的,可以申请
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 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
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方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 校报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在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
转 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
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可
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
学两年),累计不 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
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 br>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
见),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核,教务处处 长审批,发给休学证
明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办
理离校手续,回 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学生休学期间,不< br>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
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 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 br>(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 正常学习,方可
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
资格。
(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任一学期补考后获得学分数少于10学分(含10
学分);
(二)补考后未获得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含30学
分)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
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
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
材料,系主任签署 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
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
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本科学生,必须 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
之日起两周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
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
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大学共青
学院学生校申诉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修完 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的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
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容,未达到毕业 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
一年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
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补考、重 修考试等作弊者,
不得再次申请补考、重修。结业一年未修满学分、答辩不通
过、不答辩者不再 换毕业证书;一年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
学校不再受理。
未达毕业要求者,可在弹性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制,并
缴纳学费。
第四十条

符合《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者,由大
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
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每年将颁发的 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已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
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给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
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
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
本数(本级)在。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 行,原《大学
共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院发[2005]51
号文件)同 时废止。









大学共青学院关于学籍管理
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和完善学籍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在学籍管
理方面作如下补充规定:
1、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成绩学分审核,凡符合第三
十四条第一款(任一学期补考后获得学分数少于10 学分(含
10学分))及第二款(补考后未获得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
(含30学分))者, 可以申请留、降级。
2、凡申请留、降级的学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否
则按退学处理。
3、留、降级学生直接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下
一年级未开设该专业,也可以选择相近 专业,但不得选择跨
大类专业。
4、凡留、降级学生如遇留、降级专业开设课程与留、降级前课程相同且留、降级前已获该课程学分,可以申请免修,
按原学分记载。
5、留、降级学生再次达到退学条件者,不再作留、降级
处理,按退学处理。
6、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以后入学的全
日制本科学生。
7、本补充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专科(高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学
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 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大学学 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专科(高职)教育的
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专科(高
职)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
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 月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
格者,由学校区 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
取消其学籍。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 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
入学资 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
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 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
入学资格期经治疗康复,并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
查不 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 期办
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
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 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
符合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普通专科(高职)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
毕业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 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延长该生在校学习
时间,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到五年(含休 学、降级、留级等)。
第四章 学分与课程
第九条 专科(高职)生培养实行学年学分 制。三年制专
科学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20+5学分。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
计算学习量。所开 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专
科学生可选修本科选修课程,也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或高层次)、同类别、同课程相应学分后可充抵
专科选修课学分。
第十条 各学院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确定
该专业具体学分数和学习课程。专科学生必须按照所属院< br>(系)的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指定的课程。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增强学生的团队协作
精神、自主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特设立 “才艺学分” 、
“自学学分”和“实践学分”三类奖励学分。学生在校期间
所获以上三类奖励学分可充抵选修 课学分。
(一)“才艺学分”: 学生参加各类社团活动、文艺表演、
体育竞赛和学 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计1学分,累计不超过2
学分。
(二)“自学学分”: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计1学分,
累计不超过2学分。
(三) “实践学分”:凡参加校级社会实践活动,经相关
部门认定,计0.5学分,获校级以上奖励的社会实践 活动先
进个人,计0.5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 选课,办理选课
手续。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后,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核。未
办理选课手续,擅自 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经过审批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能任意退选。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 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经
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
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载采取百
分制、五级制两种形式。
五 级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5分、良好
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 为50分进行
折算。
第十五条 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
13或 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考核
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必
须事先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 向所在院(系)申请
缓考,由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
不得临考或考后 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按实际参考
科目成绩核算总平均成绩。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课程< br>的补考。
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 定,以《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
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
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 课的学生,
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
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 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
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
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
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
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请假具体手续按各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 ,一
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
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无故旷课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处理;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的,按本细则第三< br>十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各学院批准,
可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不能在本专业学 习的疾病或生
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属实者;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手续办法: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
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 校学习的,可以申请
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由招生时所 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
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以退学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每一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年未获18学分(含18学
分)者予以留级,按相关规定缴纳学 费,编入下一年级继续
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后未获12学分
(含12学分)者予以降级。
一年级学生(不包括留 到一年级的留级生)第一学期补
考后未获12学分(含12学分)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
年 结束后视全学年所获学分数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九条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前已通过考核,
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 应当休学者,可
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
经学校批准,可连 续休学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
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 br>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意见),经学
院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 学,报教务处备案。休
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办理离校手续,往返
路费自理,学 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
参加考核。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
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 经学校指定医
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伪造诊
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 不得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
学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
资格。
(五)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累计留、降级二次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
者;
(五)未请假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
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 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去向不明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当如实
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并由其所在学院主 管领导或班主任、
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将退学
决定报省教育厅备 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 达起两周办理手
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大学学
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 予毕业,发给毕业证
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可以申请补考,达到毕业要求,颁发
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结业后的补考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补考;结业一
年未修满学分,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一年 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
的,学校不再受理。
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规定的最长修学年限申请延长
学习年限,并缴纳学费。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
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
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 br>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
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
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
数(本级)在。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
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 学、教育
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医学十一
类。
第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
全面鉴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完成教育教学规定的容,
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
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获得毕业要求的各类学
分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医学院学生各门课程考核
合格),英语 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1、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2、大学英语课程结束时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
3、学校单独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以上
(含记过)处分者;
3、考试舞弊者。
第四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过记
过以上( 含记过)处分,在受处分后,获得校级“三好学生”
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者,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 授予资
格。
第五条 因为考试舞弊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
取消学士学位授 予资格者,如果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代考者和两次考试舞弊者< br>除外):
1、考试舞弊后,学生对舞弊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
检查,没有再次考试 舞弊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总成绩排在
同年级同专业前20%者;
2、考试舞弊后,学生对舞 弊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
检查,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者。
3、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
1、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有
关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将评审意 见和有关材料
报教务处。
2、教务处复核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
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 相应的证明书。证明
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起执行,原实施细
则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大学教务处。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零零五年六月





大学共青学院成绩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成绩管理,使学生成绩管理逐步实
现科学化、规化、现代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 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教学管理的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办法的课程考核。按教
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都应当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科课程分通识课、学科核心课和选修课三大
类,专科课程分公共课、专业课和选修 课三大类。本科通识
课、学科核心课和专科公共课、专业课主要是公共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和实 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选修课
程分为指导性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程必须修< br>读满教学计划办法的学分。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如需采用
非 卷面方式考核,任课教师应当于期中考试前提出申请,送
课程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考核成绩
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
格、不及格)记分,满6 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当学分。百分
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六条

考试课程的 总评成绩评定应当由平时作业、平时
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总评成绩记载采用百
分制。其中平时作业和平时考核占20%,期中考核占30%,期
末考核成绩占50%;如课程未进行期 中考试或学生因特殊原
因不能参加期中考试(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则由期末成绩
占80%, 平时成绩占20%的比例组成总评成绩。平时成绩包括
测验、作业、实验、习题课、课程实习、课堂提问 、课堂讨
论、出勤情况等考核项目,平时成绩记载采用20分制。如课
程成绩评定需调整总评成 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填写《大
学共青学院课程成绩比例调整申请表》,经课程所在系同意后
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调整,但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少
于50%。
第七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应当根据平时
作业、小测验、实验、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
第八条

生必须按办法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
考试,必须事前填 写《大学共青学院缓考申请表》向学生所在
系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系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审 核
备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缓考安排在该
课程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 常考试记分,但不及格者不再
给予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学生如不在办法时间参加缓
考作 旷考论。
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可
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考试: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2、缺课(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
之一者;
3、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
4、学生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系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
悔改者;
有上述情况者,该课程无成绩,可参加补考。
任课教师应当严格做好审查工作,在考核前一周将取 消考
核资格的学生报学生所在系,由系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试作弊、违纪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得参
加第一次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课程由教
务处统一安排一 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
考。

1、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 外,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
期开学正式上课后第一、二周进行。缓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
不再单 独组织补考。
2、每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和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
核不及 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
可申请留校重修、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 核不及
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可申请留校重修、结业。
第十二条
< br>各门课程的补考成绩,阅卷教师应当在补考结
束后五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成 绩单送
教务处(成绩单填写要求同第十三条)。教务处应当在每学期
开学后第二、三周将补考成 绩归档,并反馈至学生所在系。
三、成绩的填报、更改、公布、查询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后一周,通过
大学共青学院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 成绩单,
成绩单用签字笔填写以便存档(60分及60分以上用黑色签字
笔填写,60分以下用 红色签字笔填写),成绩单上不得有任何
涂改痕迹,签名栏必须由本人签字。课程成绩单要求一式四份,由任课教师交课程所在系(部),由课程所在系(部)交
一份到教务处,三份交学生所在系(一 份学生所在系存档,
一份留班主任,一份粘试卷册)。每次期末考试结束后任课教
师都应当针对 考试情况填写《大学共青学院试卷分析及课程
教学小结表》交课程所在系(部),该表一式三份(用黑色 签
字笔填写以便存档),由课程所在系(部)交一份到教务处,
两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学生所 在系存档,一份粘试卷册)。
成绩单上总评成绩栏上不应当有空缺,应当写明旷考、
缓考、作弊、免修、未修或无效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办法的成绩登记表,教务处均视为
不合格,一律退回 重做。凡不按要求及时报送成绩登记表及
未在办法时间进行网上填报成绩,对后续工作造成影响的教师或系(部),学院将视情节轻重按学院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任课 教师应当认真评定学生成绩,对所上报
的成绩负责,对于无成绩的学生要认真核实原因,避免漏报、错报。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一经上报后不得擅自修改。如经查
卷或教 师本人审核发现已上报的成绩有误,必须及时给予更
正。由任课教师填写《大学共青学院成绩更改申请表 》(一式
两份),写明原因后经系(部)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
批,交教务处审核同意后 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在系统中更
改,并将成绩更改表反馈至学生所在系。
第十七条

学期结束,成绩登录工作完成后,教务处
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 可通过教务管理系
统或班主任查询本人的成绩。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学生经教
务管理系统查询本 人成绩,如有疑问,可填写《大学共青学
院学生试卷成绩核查申请表》(一式两份),交学生所在系,< br>由学生所在系统一交教务处审核,审核后由教务处指定相关
人员对试卷进行核查,如实填写核查结 果,并将核查申请表
交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由教务处反馈至学生所在系。
第十八条

聘教师担任课程的成绩(含月考、期中、
期末、补考等)由所聘部门落实,各项要求同本院教 师。
四、补考、缓考的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
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缓考的成绩评定按卷面成绩记载。
五、成绩的归档及复查、成绩证明的出具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及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学校档案管理的统 一要求对所有成绩档案进行规的整理、归
档。
第二十二条

务处负责汇 总并打印当年毕业生的个人
学籍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教务处,一份加盖教务处成绩审
核章后交 学生工作处,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的成绩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 分
两级制负责管理,学生在校所需的成绩单,由学生所在系通
过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经学生所在 系成绩管理人员签名(章)
并加盖学生所在系公章方有效。学生向校外提供的成绩单及
已毕业学 生的成绩单,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打印,经教务
处成绩管理人员签名(章)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方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各系组织复查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试卷及相
关考核材料,填写试 卷复查情况登记表并于下学期开学第一
周交教务处。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人员对各系(部)期
末考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的结果向全院通报。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6年9月起执行,原《大学共
青学院成绩管理管理规定(试行)》(共院发[2 006]40号文件)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
解释。



















大学(鄱阳湖校区)学生成绩管理
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为深化体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平时锻炼意识,根据体
育课程 教学特点,对体育课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1、体育课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 br>成。总评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核成绩占50%,期末考
核成绩占50%。
2、平时考核分为早操考核和体育课堂考核,两项考核分
别占总评成绩的20%和30%。
3、早操考核成绩由学工处负责提供,学工处应针对该项
考核制定详细的记载评分办法。
4、总评成绩评定由体育课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5、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以后入学的全
日制本、专科生。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







大学共青学院考场规则(修订)

一、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进行。
二、考生必须凭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 证、
考试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严格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要
求就座,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 查对。
三、学生应准时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不得
入场,逾时按旷考论处。考试 进行半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
离场。
四、除开卷考试外,考试时考生一律不得将教材、 参考
资料、练习本、笔记本、纸、书包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
考座上(),违者以违纪论处。
五、学生不得在考场使用手机、电子辞典等通信工具,
不得将电子储存器带入考场。 六、口试抽签以一次为准,不得更换考签。抽签后到主、
监考教师指定地点准备答题,学生之间不得 相互讨论。
七、答卷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得
用铅笔答卷;答卷必须 使用规定的答卷纸,用其它纸答卷一
律无效。
八、在考场,不得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
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九、考场 应保持肃静,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窥视、互
换试卷、互对答案。若有疑问,考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释
(只限于试题印刷不清或印刷错误)。
十、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
逗留、喧哗、讨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
笔,将答卷纸反扣在考桌上,待监考 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
开考场。提前离开者,如试卷丢失后果自负。
十一、考试中不得 离开考场,特别情况须征得监考人员
同意。在考场上因患急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人员同
意后,应立即到共青城人民医院急诊就医,并凭当日病情证
明到考生所在系申办缓考手续,否则考试成绩 按卷面评定。
十二、考生不得将考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离考场。
十三、考生必 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如有违
反,将按《大学共青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十四、凡在我院举行的国家级考试,以国家颁布的考场
规则为准。



二零零五年二月












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
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br>民国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及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考场规则》,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大学学生的期中、期 末考试,补考、
重修、重考考试,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
试等各类考试。
第三条

教务处、各学院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
具体实施等工作, 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
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
排与 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 的物品(书籍、讲义、笔记本、资料等
文字材料、草稿纸、各种字条及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手机
及其它电子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围,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
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所坐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容有关的字迹,未能及
时报告监考教师;
10、携带管制刀具等各类可能伤害他人的凶器进入考场;
1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相互间借用计算器、文具或其它
物品;
12、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
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 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13种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警告
纠正无效而再犯者。
2、携带与考试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容相
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容相关的
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带进考场的书刊、字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试卷下面或放
在抽屉(包括放在旁边抽屉)者;
10、偷看事先写在手掌上或身体其他部位的文字;
11、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1、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
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七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场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
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终止其继续考试,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由 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八条 代考、请人代考或二次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第九条 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 条、第七条、第
八条、第九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视为无效。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
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证书,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
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 代替参加考试,是本校学
生的,按第九条执行;外校学生或其他人员,由教务处书面
通知其所在 学校或单位,建议给予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教务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
息。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 考员等考试工
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 条、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
工具等,应予暂扣,并收回考试试卷。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
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监考员或者 考场巡视员、督
考员签字确认,填写“考场记录表”,连同试卷、作弊的材
料、工具等一同交教 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及时将考生违规行为以“考试舞弊情
况通知单”形式通知考生所在 学院,学院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并将“考试舞弊情况通知单”送达本人签字。对违规行为有
异议 的学生可以提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教务处在复核学生违纪、作弊材料后,根据
违规行为的认定依据,对违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起实施,原《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办法》 同时废止。

































大学共青学院学生考试违规
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
公平、公正, 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国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 、
《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大学共
青学院考场规则》,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的月考、期中、
期末考试,补考、重修、重考考试 ,大学英语应用能力、四
级、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考试。
第三条 教务处、各 系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
具体实施等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
认 定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 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取
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书籍、讲义 、笔记本、资料等
文字材料、草稿纸、各种字条及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手机
及其它电子通讯工 具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5、所坐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容有关的字迹,未能及
时报告监考教师;
6、携带管制刀具等各类可能伤害他人的凶器进入考场;
7、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
9、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10、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 的围,喧哗、吸烟或
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1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
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相互间借用计算器、文具或其它
物品;
14、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
试,经劝阻不改;
15、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 以不正当手段
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
有关的容;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容相关的
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
4、互打暗号、手势的合作作弊;
5、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它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
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容;
6、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答题;
7、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考号等信息;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10、偷看事先写在手掌上或身体其它部位的文字;
11、其它作弊行为。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
一者,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1、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参加考试;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现象;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
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第七条 考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应当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严重违反考场纪律,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
造成考试事故;
2、有本 办法第四条所列15种行为之一,不服从处理,
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 人
员;
3、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教
务管理人员;
4、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第八条 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考、请人代考;
2、已构成考试作弊,且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
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3、组织作弊者。
第九条 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
八条所列 考试违规行为之一者,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 取得相
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证书,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
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 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本院学
生的,按第八条执行;外 院学生或其他人员,由教务处书面
通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建议给予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教 务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
息。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等考试工
作人员在考 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 当
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
应予暂扣,并收回考试试卷。考 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
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
确认,填 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连同试卷、作
弊的材料、工具等一同交教务处,有物证、旁证的附物 证、
旁证材料。
第十三条 教务处及时将考生违规行为以“考试舞弊情
况通知单” 形式通知考生所在系,系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
将“考试舞弊情况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签字。对违规行 为
有异议的学生可以提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教务处在复核学生违纪、作弊材料后,根据
违规行为的认定依据,由教务处负责人对违规学生签批处理
意见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会议
决定,处分结果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考试作弊,如受留校察看处
分,除上述相应的条款处分外,不予正常毕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起实施,原《大学共青
学院学生违纪、作弊处罚条例(修订)》 同时废止。












大学共青学院关于留、降级学生参加优
秀奖学金评定的若干补充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和完善教务管理,鼓励留、降级学生认真学
习,结合 我院实际,在教务管理方面作如下补充规定:
1、留、降级学生如需参加优秀奖学金评定,需跟班参加
各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该考试成绩为准,原留、降级前课
程成绩与学分作废。
2、 留、降级学生如不参加优秀奖学金评定,原已修且合
格课程学分按共院发[2006]84号文件执行。
3、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以后入学的全
日制本、专科学生。
4、本补充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








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课程
毕业前补考免考管理规定

由于本校开设 的大学英语及计算机课程的教学要求与大
学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考试相一致,因此经研究决定,对已通过等级考试同学的相关课程毕业前补考免考作如下规定:
1、本规定中所指的考试仅限于毕业前补考。
2、本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 )可申请免考
大学英语及大学英语听力课程;专科、艺术类本科学生通过
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 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及大学英语听力
课程。
3、本科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NC RE)可申
请免考相应的计算机课程;专科学生通过高校计算机等级二
级考试可申请免考相应的 计算机课程。
4、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5、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零七年五月






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参加省级以上
学习竞赛活动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加科技竞赛活动,促使学生分析
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为优秀人才的脱颖 而出创造有利
条件;激励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更
新教学容、改革课程体 系、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努力
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形成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校风。特制
订本暂行办法。
1、根据上级各项竞赛组委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需由学
校组队参加的竞赛活 动和科技活动,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
下,由教务处、团委统一协调具体工作,依托相关系、专业
组织院级代表队。
2、需进行前期培训的赛事活动,学校将视同任选课安排
课时、学分,并 发给任课教师课时津贴,其课时、学分和教
师课时津贴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3、对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和各项赛事并取得省级、国家级
奖励的学生代表,学校给予奖励。
获省级一等奖的代表队:每队奖500元
获省级二等奖的代表队:每队奖200元
获省级三等奖的代表队:每队奖100元
获国家级一等奖的代表队:每队奖1000元
获国家级二等奖的代表队:每队奖800元
获国家级三等奖的代表队与省一等奖的奖励相同。
学生获得以上奖励后,在其它方面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参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同时取得两 个层次以上的奖励,
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计算。
4、在各项赛事中,对取得省级一等奖、 国家二等奖以上
成绩的指导教师和主要组织者,学校在晋升职称(务),评选
优秀教师、主讲教 师和其它待遇方面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
考虑,并发给教练组(或教师指导组)奖金2000元人民币。
同时,学校将根据省教委赣教高一字[2000]034号文件的
精神,确认获奖指导教师和主 要组织者的教学成果等级,并
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5、获奖人和教练组(指导教师组)成员由教务处确认。
6、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大学生数学建 模、电子设计制作、
学生电脑设计、全国互联网知识、CCTV英语演讲等省级以上
(含省级) 大型科技竞赛活动。以后,其它类似的比赛活动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二零零三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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