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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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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06:08
tags: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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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6日发(作者:赵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
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
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 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
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
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 br>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
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 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
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
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
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 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 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
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 统称登
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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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
《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 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
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
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 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
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 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
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
址。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
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 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
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 力量相适
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
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 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
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 准登记的
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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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
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
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
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 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
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 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
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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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
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 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
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 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
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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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 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
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
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
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 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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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
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 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
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
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
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
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
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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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至少
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向清算组 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 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
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
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
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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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
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
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
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 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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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 3月31日,向登记管理
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
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
职期限或者未超过 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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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
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
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
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
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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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
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 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
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
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
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
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
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
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 公共安全、人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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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 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
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 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 供安全、方便、
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
机关 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 期改
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
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无 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
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 办单位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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