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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花学术论文范例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0-12-17 01:20
tags:论文范例

地面磨光机-调虎离山

2020年12月17日发(作者:席璞)
论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之关系
来源:http:

摘要:同权论认 为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同属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而制度保障说则将大
学自治视为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制 度保障说准确界定了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对我国
大学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同权论;制度保障论

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两个关 系密切而又容易混淆的概念。一项对二战后美国高等教育
的分析认为,如果被法律或公共观点支持,学术 自由可以在大学自治缺失的情况下存在。但
是又有情况显示有些外部干预会或明或暗地侵蚀学术自由,大 学自治有助于维护学术自由的
精神和保护这种自由免于外部的攻击。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都是建立在“传 播和创造高深学
问”这一大学内在逻辑的基础上的,但二者之间具有何种内在关系却一直存在争论,二者 同
权论和制度保障论就是两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本文试图在分析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澄清大
学 自治与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
一、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渊源“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 一”闭,大学争取
自治是从建校时开始的,在中世纪产生之初,大学就产生了自治的诉求。大学具有国际 性,
其成员来自世界,主张普遍教学的自由,它的领域是基督教世界,而且冲破了城市的范围。
大学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与教会、王室甚至是普通市民进行斗争的过程,斗争的手段是
罢课和迁校, 斗争的结果是大学有了自己的特权。
而学术自由概念的产生则要晚的多,作为大学探索真理的原则 学术自由首先被德国大学
接受,其思想奠基者是洪堡、施莱尔·马赫和费希特等人,认为大学必须将研究 提升到与知
识传授同等重要的地位,而要开展学术研究就需要确立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这一思想逐渐< br>形成经典大学的基本理念并被欧美大学普遍认同。学术自由在最初仅仅限于学校内部,是学
校自身 的行为,却无法防止来自外部力量的侵害,因此需要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到了20
世纪初期,则上升 为宪法基本权利,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开始明确保障学术自由。
因此,从历史上看,大学自治的 理念和制度先于学术自由而产生。
二、二者同权论二者同权论把学术自由视为大学的基本权利.大 学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体,
大学自治是一种团体性的学术自由,是学术自由的合理延伸和当然结果。确实, 随着学术自
由权内涵的发展,权利主体已经实现了从学者向普通公民、从个体向组织转化的过程,许多< br>国家将学术自由的主体扩展到了包括大学在内的机构,把学术自由视为大学的基本权利自在
情理之 中。同时,这种观点立足于自由主义的精神,为大学自治提供一种自然法上的正当性,
使学校在国家一社 会的二元结构中能够形成一种对峙而又互动的良性格局f3],更易于直接
明确的论证大学自治的合法性 依据。不过,把大学自治权直接等同于宪法学术自由权,存在
许多不足:
首先,掩盖了学 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之间的内在关系。大学自治以实现学术自由为旨归,
具有手段性价值。与学术自由权的 实现之间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并非等同关系。相
反,如果一所大学自治的主体是学校的行政系统 ,反而可能会带来对学术自由的伤害。事实
上,学术自由并不必然产生于大学自治,大学自治也不必然以 学术自由为最终目的。大学自
治不包含学者个人的学术自由等权力诉求的意义,而是指大学作为一个学术 组织为避免外界
干扰而提出的属于大学整体需要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权力诉求。大学自治有可能损害 学
者个体的学术自由。正像有学者所指出的,知识分子进入学院化的大学校园后,大学里烦琐
的 规定成为最麻烦的学术障碍,??大大限制了学者们的独立人格和学术自由。问因此,当大
学自治行为损 害到了教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时,应该受到限制,大学自治作为手段并不是无
限的。大学自治要受到国家 合法性的监督,使得大学自治在保护学术自由、学习自由以及大
学成员其他宪法性权利前提下展开。
其次。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二者的内容并非完全等同。一般认为,学术自由的内容包括
学术 思想自由、学术研究自由以及研究成果的传授、交流与发表自由等三个方面。而大学自
治则是指大学必须 由自己的机关独自负责并且不受国家之指示以完成事务之意,亦即大学之
管理、运营系委诸于大学内部之 自主性决定。嘲大学自治内容上则要丰富的多,从实体和程
序角度来看,大学自治分为实质性自治和程序 性自治;从自治权的分立和运行来看,又可以
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监督权;从具体内容来看,大学的自 治权包括人事的自治、学生选择
的自治、教育课程决定的自治、研究计划决定的自治、财源分配的自治等 。
再次,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二者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学术自由权的主体一般适用于全体
国民,但大学自治的主体却有很大差异。德国大学自治权的主体主要是教授,形成了教授治
校的大学自治 模式;而美国则形成了董事会领导下的大学自治模式。我国教育法规定办学自
主权的主体是大学。而高等 教育法中主体是大学和校长,而没有作为大学重要构成人员的教
师和学生,特别忽视了学生的权利,但在 大陆法系许多地区,学生一直处于大学构成主体的
地位。可见,在学校这一集体之内,仍然存在着自治权 主体的差别,而这一差别可能使之对
学术自由的保障功能也会有所不同。
三、制度保障论 制度性保障理论最初由德国威玛宪法时期学者施密特将其体系化,意指
在宪法规范之下,某些具有特定范 畴、任务及目的的制度应为国家宪法所承认,受到宪法的
特别保护,立法者不能通过立法而将其废弃。制 度性保障的功能在于避免某些先存性法律制
度免受立法者废弃,这是一种消极的制度性保障。制度性保障 理论的内涵可归纳为如下几个
方面:
其一,制度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法律制度, 而非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制度性保障是以一定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所保障的乃是一管理 与评价种被形构、组
织乃至被界分的具体法律制度。制度有别于自由权利本身,制度对于个人自由的保护 与强化
则具有补充的功能,因此制度性保障的结果可形成对某些自由权利的连接性、补充性的保障。其二,制度性保障的客体是既存的法律制度,是现行宪法制定之前即已存在的法律制度。这
些制度是 历史的产物,是人类制度文明建设的结晶,运行多年,且有组织、结构上的表征,
并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 律保障,其核心部分必须予以尊重。其三,制度性保障的前提是相关
法律制度必须有宪法连接点。传统的 法律制度只有被宪法纳入时才能获得制度性保障。“经由
宪法法律的规范,特定制度可以获得特殊的保护 。此种规范的目的在于使立法者无法以单纯
法律的方式废除此等制度。”网其四,制度性保障的内容是立 法者不能对已经纳入宪法范畴的
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加以侵害。立法者在对某一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时。必 须尊重现存法律制
度的核心价值,如需废弃该法律制度,则必须启动修宪程序。
当然,宪 法对该类制度的保障并非保障这些制度的现状,而是保障这些制度的本质内容,
国家可根据立法对这些制 度的周边部分进行界定和变更,但不可侵害其核心部分。
依据制度性保障理论,大学自治在作为传 统制度受到宪法保护的同时,又成为宪法基本
权利,从而得到宪法的双重保护:在消极层面,防御立法者 创设法律侵害大学依据学术本质
需要而应享有的自治制度的核心部分;在积极层面,则可以要求立法者积 极创设法律对大学
自治进行确认,并通过具体的制度去实现和保护大学自治。基于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理论。
德国传统的大学自治制度与作为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建立了紧密的连结。按照积极性制度保
障理论,一方面要求立法机关创设的法律不得侵害大学依学术本质需要而应享有的自治权利,
另一方面 则要求立法机关积极创设法律对大学自治进行确认,并通过具体的制度去实现和保
护大学自治。
还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制度性保障,大学自治不仅是对大学构成人员学术自由的保
护, 而且是对大学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学术自由的保障。学术自由为基本权之一,其权利主
体除从事学术研究 之个人外。还包括大学本身。倘使只有从事研究个人享有学术自由基本权,
而大学并不拥有此项权利,则 国家对于大学干预,例如限制大学图书馆收藏图书种类。仅能
当其直接影响个人研究活动时,个人才可以 主张学术自由的保护,而大学本身并不能直接、
立即地援用基本权防御功能,不啻为国家提供一个间接、 但是极为有效干预学术研究自由的
途径,显然悖离宪法保障学术自由精神。而且由于现代学术研究工作旱 已非研究者凭借自己
毅力和天分所能完成。而往往必须透过研究机构各种设备与人力的支持始得进行,大 学自然
而然地就成为学术研究工作得以开展实现的必要场域,国家除了应消极地不干预研究者个人
学术研究活动外,更应创设制度以协助保障学术自由之实现。而大学自治,正是为达成此一
目标所不可 或缺的制度性保障功能。
四、对我国大学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制度保障说在德国的大学自治的法理 理论中目前处
于通说的地位,也得到了联邦宪法法院的认可,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理论与实
践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日本,二战前,大学自治制度被视为一种惯行,在战后则被视为与 学术自由的宪法规
定具有密切不可分的关系,而受宪法的保障。而我国的台湾地区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更 是明
确认定了制度保障说,如在380号解释理由书中明确指出,“讲学自由之规定,以保障学术自由为目的。学术自由之保障。应自大学组织及其它建制方面,加以确保,亦即为制度性之保
障。
为保障大学之学术自由,应承认大学自治之制度,对于研究、教学及学习等活动,担保
其不 受不当之干涉,使大学享有组织经营之自治权能,个人享有学术自由。”同在大法官林永
谋、杨慧英的协 同意见书中也指出,“大学自治既系源自学术自由之本质,则‘宪法’第十一
条关于讲学自由之规定,在 实际f司题上。当系指大学讲学之自由,故就此意义言,大学自
治可谓系对于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从 而其侵害大学自治者,即为侵害‘宪法’第十一条
讲学之自由;且此一制度性保障并不变更大学教师基本 人权保障之意义 要属当然。‘大学法’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 范围内,享有自治权。’即系
上开宪法对讲学自由即学术自由以及由此衍生之大学自治所为保障之积极的 法律性宣示。”嘲
当然,对制度保障说也有不同声音。在日本,制度性保障受到严厉批判之处在于,制度 性保
障过分强调制度的核心内涵,反而对于不是核心内涵的制度会倾向于让法律任意更改,弱化
了所想要保障的制度或基本权,另外制度性保障的概念过于模糊,有人为操作的空间。在我
国台湾,有学 者指出大法官引入制度性保障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而是面对现实的结果,
因为在台湾公立大学并没有 独立法人地位,无法从法人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维护大学的学
术自由,只好改用制度性保障这种说理方 式。制度保障说并非是对等同论的修正和发展,事
实上二者之间并没有内在的联系。制度保障说是德国特 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一定应急的
功利目的,不过,制度保障说相比于等同论正确界定了大学自治和学 术自由之间的手段和目
的关系,对于学术自由的保护具有重要价值,这也是制度保障说虽遭非议但却没有 被代替的
主要原因。
我国虽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术自由权,但在建构具体的权利保护 制度方面却存在很
多不足,使得学术自由权有沦为纸面权利的危险。特别是对大学学术自由的保护方面, 没有
建立一种制度性保障措施来实现学术自由,甚至没有提到大学自治,只在高等教育法中规定
了办学自主权,自主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高等教育事业性质认识的一种延续,是政府在有
限的范围内让 渡给高等院校的一部分教育行政管理权,甚至只是国家默认的一种恩赐。所以,
在人们的意识中,它是下 放的而非大学应有的权利。更为致命的是,这种自主权并不是出于
对学术自由的保障,而是为了维护学校 秩序的管理权,正是办学自主权与学术自由的这种疏
离,使得自主权反而可能伤害学术自由权。比如在邹 柳娟诉教育部一案中,法院认为华中科
技大学未评聘邹柳娟为教授属该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不是具体行 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在我国大学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借鉴制度保 障说,将办
学自主权视为教师和学生学术自由的保障手段,并以此为基础来配置学校权力,并将学术自< br>由的实现作为判断办学自主权的正当性的依据。

关于我国高校学术论文评价标准的探讨
来源: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内高校为了,增强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提高
学校的学术地位,纷纷出 台了一系列关于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阐述了该类评价标准的现状,
并对其今后改革的方向进行了较为深 入的探讨。

关键词:高校;学术论文;评价标准



科研是各类教育形态必须开展的重要活动.学术论文作 为科研成果的内涵,既体现
科研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也反映高等学校的教学力量,是衡量高等 学校办学质量
的重要指标,为激励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提高学
校的学术地位,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国内各高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学校教职员工
发表 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以此对其进行奖励,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不同学科的自
身特点,造成发表 论文的难易程度不同,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认识甚
至是误区,如何把评价标准做到 公平、公正,对于学校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转是个至关重要的
问题。


1.学术论文评价标准的现状

目前,我国学术评价体系 仍是采用量化(等级化)考评制度,主要看所发表论文的数
量及发表刊物的等级,却忽视了对论文本身质 量的评价.这种制度既是自动认可学术垃圾和
学术腐败的制度,也是自动缓慢降低中国科学技术水平和鉴 别力的制度,必然会导致许多科
研工作者为了达到评职称、完成科研任务等目的,而尽量多做达到最低要 求水平的研究和多
发表达到学术刊物最低要求水平的论文.例如在评价标准中突出“SCI论文”,目的 是鼓励中
国学者到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加强与外围同行的交流,其初衷不可谓不好,但是一旦把发表SCI论文的数量做为获得学位、评职称、评院士、申请科研基金、评价学校学术成绩等的
一项重 要指标,甚至因为发表一篇SCI论文而获得数千、上万元的物质鼓励,这种过于简单
化的评价方法使得 国内一大部分高校盲目追求论文的数量,许多中国科研人员挖空心思地增
加自己的SCI论文数,或一稿 多发,或专门找一些被SCI收录、但是发表门槛很低的期刊投
稿.甚至有些科研人员为了增加论文数量 ,把一篇本来可以发在高级别期刊的论文拆分为多
篇,发在低档次的期刊上,这些行为必然会导致“垃圾 ”论文众多,水平普遍低下,其结果
将影响我国在国际学术界上的声誉和地位,使我国学者在国际上的形 象受损,在以王绶官等
35位院士联合署名发表的文章“正确评价基础研究成果”一文中也明确提出“对 研究论文或
著作的评价有质和量两方面的问题,总体说来,首先应考虑的是质,其次才是量”。
国内对论文评价还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论文评价就是期刊评价,只要发表在高水平
期刊 上的论文质量就高;相反,在低级刊物中的论文就一无是处,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想法,
不能简单地把论 文评价等同于期刊评价,虽然两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按照科学的方法和
指标评选出的学术质量高的期 刊对发表的论文具有一定的评价功能,但并不能完全代替对论
文本身的评价。
学术论 文评价标准的研究是保证论文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措施,但是论文评价中存在
的不确定性使得评价工作不可 能是精确无误差的,关键问题是要寻求一种能够被普遍接受的
有权威性的评价途径,一个可量化又不僵化 的评价准则,在这方面还有很多课题等待着人们
去研究和尝试.因而建立一种合理的科研论文评价标准势 在必行。


2.有关学术论文评价标准改革的一些想法

随着科研水平的提高,长期与外界交流,人们已经对学术论文转向理性看待 ,不再
一味地追求数量,而更看重质量,因而现有的论文评价标准亟待改革,以更好地达到公平、
公正的目的。

(1)学术期刊
期刊是学术论文的载 体,根据地域可将学术期刊分为国内和国外两种,国内期刊又
存在核心与非核心之分,所谓核心期刊是指 那些刊载某学科文献密度大,文摘率、引文率及
利用率相对较高,代表该学科现有水平和发展方向的期刊 .学科性、集中性和代表性是它的
三大特点,因而目前很多高校比较看重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但其 管理尚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刊物一旦被评为核心刊物后,便不思进取,到处打着核心刊物的招牌,扩 大其影响
力,而不是思考该如何进一步提升刊物的质量,甚至出现大量的“人情稿”,导致其办刊水平< br>急剧下降,最终沦落为“垃圾刊物”。由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ln.dex,
SCI)收录的期刊同样也存在着良莠不齐、质量差别很大的问题。
虽然期刊评价可以建立期刊品牌,使其具有评价论文学术水平的部分作用,但是,
由于各学科发展程度不 同、各学科期刊的学术市场的完备性不一,因此对有些学科和有些期
刊来说,完全依靠品牌期刊来评价论 文的质量仍有不足.我们只能将期刊作为评价论文水平
的一个指标,而不能简单地把期刊水平等同于论文 水平。

(2)影响因子
影响因子是美国ISI(科学信息研究所)的JCR(Joumal citation Reports,期刊 引证
报告)中的一项数据,它是一个相对统计量:该刊两年发表的论文在即年的被引次数除以该刊
在此两年发表的论文总数,是国际上评价期刊的重要指标,目前国内高校也将其作为论文评
价的硬性指 标,以鼓励科研工作者能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这一出发点是好的,但显得
略于刻板,因为针对不同 学科,SCI期刊的影响因子必然存在差异,有些学科如:生命科学
类期刊影响因子都比较高,而数学、 制造工程类,IF>1.0的期刊已经算是该学科的顶级刊物
了,如果只根据影响冈子的高低来作为评价 指标,必然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因此改变以
往不分学科单纯以影响因子大小评价科技论文的模式,制 定一种科学的评价标准刻不容缓。
美国的期刊引证报告(JCR)按照不同学科将SCI收录的3500种期刊在内的5 000余
种期刊 分类、统计,让人们清楚地了解到在某种学科内何种期刊的影响力最大,在学科范围
内进行影响因子高低 的比较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这也为我们制定新的论文评价方案
提供了思路.能否根据JCR的排 名,来确定不同学科高影响区的期刊?在实施论文评价的措施
过程中,我们暂且规定影响因子排在学科前 10%的期刊为高影响区期刊,而其他的则为一般
期刊即低影响区期刊,例如: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共有261种刊物被JCR收录,排在前
26位的期刊则是高影响区期刊,评价指标力度的差别也应当有 所体现,拉大差距,鼓励在高
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期刊的排名每年都在不断变化,因此制定的高影响区 期刊不是一成不
变的,每年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更新,另外,各个高校可以根据本校的学科分布 特
点,以排在学科前10%的期刊为基数来规定符合自身特点的高影响区期刊,从而制定出更灵
活、更切合实际的评价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平、合理。

(3)引用次数
一篇高水平的学术文章如果“不幸”发表在影响力较低的期刊上(这种现象也 是比较
常见的),就该否定这篇论文的质量吗?断定一篇学术论文是否高水平,不能只根据发表刊物的等级给予判断,制定论文评价标准的宗旨是鼓励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是奖励论文质量
而不是奖 励学术刊名。这一点一定要把握好,不能本末倒置!高水平的文章即使发表在影响因
子较低的刊物上,只 要质量高,其被同行引用的次数依然会很高,所以评判一篇论文水平的
高低不能光从刊登在何种刊物上来 判断,还应当注重其被引用的次数,当然在针对某篇论文
的引用次数上,要考虑自引和他引的问题,自引 就是自己引用自己的文章,而他引则是别人
引用,国内有不少学者为提高自身文章的引用率,大量的引用 自己曾经发表的论文,但被别
人引用的次数确很少,造成其论文水平较高的假象,这一点也逐渐引起学术 界的关注.有必
要采取措施来解决此类问题,以避免在根据评价标准制定的奖励政策中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可
初步设想:在限定的时段内当他引次数大与或等于自引次数时,能够获得根据引文次数设置
的全额奖金;而当他引次数小于自引次数时,可以设立一个系数,该系数暂定为他引次数/
自引次数,例 如:一篇文章如果他引次数为0,自引次数即使在高,系数仍然为0,即该文作
者获取不到根据引文次数 设置的奖金.当然,具体的操作方案各个高校可以在实践中不断优
化,使其更趋于合理化.通过论文的引 用次数,希望能建立一套有效的评价科研人员学术成
就的体系。在2005年就提出了一种定量评价科研 人员的学术成就的新方法——指数,即高引
用次数指数(high citations index) ,指一个人至多有篇论文分别被引用了至少次,例如,
某教授的指数是40,这表示他已发表的论文中, 每篇被引用了至少40次的论文总共有40篇,
但该指数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并没有考虑到自引和 他引的因素,可对指数的定义稍加
改变,即指一个人至多有篇论文分别被他引了至少次,希望以此避免出 现通过大量自引来提
高个人指数的不良现象发生,从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科研工作者的学术成就。

借鉴国外引文索引的统计方法,我国也逐步建立起科学引文指标体系,如
CSCD(Chinese Science CitationDatabase,中国自然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入我国数学、物理、
化学、天文学、地学、生物学、农林科学、医药卫生、工程技术、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
域出版的中 英文科技核心期刊和优秀期刊近千种,被誉为“中国的SCI”,由南京大学中国社
会科学研究中心开发 的CSSCI(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中文社会 科学引
文索引)则收录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期刊,作为我国社会人文科学主要文献信息杏询与评价的重要工具.这两种科学引文指标体系的建立将使国内期刊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同时也
为评价国 内论文的学术水平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指标。
这里提出两个概念:高被引论文和热门论文,前者是美国基本科学指标(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ESI)根据论文在相应学科领域和年代中的被引频次排在前1 %以内的论
文,从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高校的科研影响力,后者是某学科领域发表在最近两年问的论文< br>在最近两个月内被引次数排在0.1%以内的论文,是衡量科研创新力的指标,热门论文的产
生必 然说明此论文是适应学科和社会发展要求,具有很强的创新性,这是一所高校富有朝气
的源动力.对于这 两类论文,高校应高度重视,大力扶持,在相关的评价标准中应当有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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