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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生活上海自考学校上海成才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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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00:20
tags:上海自考办

庞涓和孙膑-小野伸二

2020年12月24日发(作者:姜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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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成才教育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不断提高教
学质量,鼓励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积极健康地发展,成为社会主
义 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参照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结合学院的 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院统一审查录取的新生,应 持学院发给的《入学通知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填写《学籍卡 》,方
能入学。注册时,应交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八张。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事先请假,经学院学生处同意后可缓
入学。
第三条 新生在开学后两个月内经学院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入学
资格。
第四条 凡取得入 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主要材
料有《报名登记表》、《课程成绩合格证书登记 表》、《学生学籍卡》、奖惩材料和
《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若变更通讯地址,应及时报告学院学生处 。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报到、注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
者,必须请假 ,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超过注册时间不办
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合 格的课
程,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办”)统一打印《课
程成 绩合格证书》,由主考院校考办转发给学生本人,学生应妥善保管。
第七条 考核课程由市考办统一 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登分。每学年组织
两次考试,分别为4月、10月。课程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记分。
第八条 符合考试课程免考条件并办理了免考手续者,可以免修、免考相应
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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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转考或免考课程的新 生,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院教务处申报并办理有
关手续;已结束学习周期,仍有部分课程未及格需随 以后年级重考的学生,只能
报考相同专业的相同课程或其他专业可以互通的课程,其原已及格的课程由市 考
办保留。
第九条 每次考试之前,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在辅导员处报名,然后由辅导员集中交由学院教务处集中备案,最后由学生自己在网上报名。
第十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取 得已考核课程合格成绩之后,只要考试时间
相允,可以提前报考同专业其他的课程。
第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
规处理办法》和学院考试违纪、舞弊处理 办法给予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和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和学生处 、教务处审核同意批准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度的第一学期转入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专业。
新生在 开学后第一周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应到教务处领取转专
业申请表,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带好 收费凭据,分别到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
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 业与现专业可以互通的课程,已取得及格成
绩的,可以免修、免考,但需按照课程转免考办法办理转免考 手续。具体做法是:
在每年5月或11月向新报考的主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我院教务处对学生专业变动也将随时记录备案,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因为同专业未连续招生,留级学生无级可留又不愿转专业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其它严重传染疾病者;
3.身体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退学学生可按学院有关规定
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达100学时(含当学期在校期间的旷课
时数)的学生, 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结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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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社团活动的考察,
按学院学生处的规 定处理。学生考勤工作由辅导员具体负责,进行经常性考勤。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 定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 未经请假或
超过假期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 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对违犯校园
管理制度的学生,按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的规定处 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 为主的办法。
其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
金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事迹材料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在职人员作为
用人单位对职工考核的 依据,待业青年作为就业推荐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批评教育或
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
退 学;⑥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
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再次有违纪行为的,学院给予劝其
退学;毕业年级学生可 作缓期半年或一年毕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给予勒令退学或移交司法机关处
罚:
1.有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 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煸动闹事、扰乱社会
秩序、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 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
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又 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
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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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犯学院纪律,情 节极为严重者。受到勒令退学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罚的
学生,除教材费余额可以结退外,不得结退其他任何 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所犯错误,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明显悔改或立功表现
的,可给 予较轻等级的处分。受纪律处分后再次犯有严重错误需作纪律处分时,
应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
查研究、实事求是 ,将思想认识问题与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等级要适当。
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 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
学院主管部门有责任复查,并将复查处理结果告诉本人。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学生作出记过以下处分,属政治思想纪律方面的,由
学生处审批;属学 习纪律方面的,由教务处审批;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的,由学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学院只发给其《课程成绩合格证书》。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取得教学计划(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及 格成绩,身心健康,政治思想品德经鉴定
达到基本要求者,准予毕业,由主考院校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委员会(以下
简称“市考委”)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且实行电子注册,可在网上查询。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社 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完
成本职工作和学习任务。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申办毕业证书的考生,凡
有伪造、涂改或提 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将取消其申办毕业资格和已取得
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并通知 其思想品德鉴定单位。
按教育部教学[200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生本人因错报毕业生属性( 含
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等),使其毕业证书注册后,影响考生本人就业或造成
其他后果的, 则由考生本人自行负责。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为严格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的管理,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
学籍表只颁发一次,遗失 的不予补发。考生一定要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档
案(毕业生档案应交本人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 )。
第三十一条 遗失《毕业证书》者,须由本人申请(在职人员还应提供任职
单位证明) ,报学院考办核实,送市考办审批后,可补发《毕业证书遗失证明》。
补办《毕业证书遗失证明》,学生 应按规定缴纳补办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关于授予自考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
的条件,按照各 个主考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申请,通过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 ,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已完成学习周期,仍有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在离校之前,应办理结业离校手续:愿由学院保留其学籍、成绩并参加补考,争取获得自
考毕业证书者,应与 其他毕业生一样,填清《毕业生登记表》,装入个人学籍档
案,在完清离校手续后,由学院发给《结业证 书》。在保留学籍、成绩期间,学
生不再享受学习周期内学生的学习、生活待遇,不参加评优评奖,但可 随以后年
级重修、重考不合格课程。重新入校听课,应按规定缴纳听课费。
不愿在我院保留自 考学籍、成绩者,在完清离校手续后,领取《课程成绩合
格证书》及《结业证书》。学院将不再保留其学 籍档案,也不再办理其考试、毕
业诸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内容若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进行修订。
上海成才教育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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