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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先锋第三部2020高考录取原则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0-12-25 12:51
tags:高考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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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发(作者:卢弼)
2020高考录取原则



2018高考录取原则

1.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
织实施。

2.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
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 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
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 br>3.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
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 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
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 br>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
录取。但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 次、同一招生类型、同一专业的全
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 br>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
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 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
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4.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
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
分数线。

5.各 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
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 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
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
情况。 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
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 求。省级招办按高校的
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
调阅考 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
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 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
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
取。

6.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
生录取工作。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
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 相关专业培养
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
生,是否录取以 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
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 招生高校执
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
违背录取规则等行 为。

7.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
成调档、阅 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
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 未按要求完成相
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
故意拖延时间 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
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 状态,同时应
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8.除军事、 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
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 文学类专业的考
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 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
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或在其统考成
绩总分 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
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或增加分数投档条 件的,只能取其中幅
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 br>1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
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 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
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 分投
档。

11.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
时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 市)自行增
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
所属高校投档 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
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
政策性照顾项 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
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 分项目、分值
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1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 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
类以 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
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 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
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
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 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
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
等条件下优 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
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公
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
〔2018 〕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
先录取。

经 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
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录取。

13.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
就业招生计 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
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 级招办补充投档,
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
转为非定向 计划执行。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
设志愿 、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
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 行投档录取。高校批
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
就地转为 非定向计划执行。

14.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
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 。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
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
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 网
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
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 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
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省级招办要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
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 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
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
分数 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
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15.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
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 残疾而不予录取。

16.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
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
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 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
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 取结束后一周之内将录取考生名
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 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
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
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
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17.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
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 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
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结束。

18.省 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
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 关高校的办法。

19.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
及 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 法传播、出售。

20.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
信 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
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 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
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
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
录取通知书,按有关 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 学资格。高
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
市)分别汇总 ,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传报有
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21.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
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 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
录取 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 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
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 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本省
(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 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
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
及时 。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22.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 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
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
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
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 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
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 的补录,
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
高职(专科)层次高 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
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补 录工作结
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23.由于网络传输 、工作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
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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