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怅然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1)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0-12-29 20:27
tags:事业单位工资构成

高一主题班会-只一天

2020年12月29日发(作者:凌杼)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 br>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
《关于印发〈关于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8号)三个
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
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
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
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 因受刑事处罚
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
外自行聘用 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 津贴补贴四部分
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根据事业单 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
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 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
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 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
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
术岗 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1

人员,执行7 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
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 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
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
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
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 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
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 br>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
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 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
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 岗位的人
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
职员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
标准。
(三)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 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
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 术
工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3级岗位
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 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4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处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5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普通
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岗位工资标准。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岗位、工勤 技能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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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级工资的套改(一)套改条件
一是现聘岗位及低一级岗位。现聘岗位是指2006年6 月30日所聘
岗位,低一级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
二是任现聘岗位年限及低一级岗位任职年限。
任现聘岗位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2006年6 月30日所在岗位的当
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低一级 岗位年限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正式
聘用的当年起至2006年6月30日所 聘岗位当年的年限。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可将原聘较高
岗位与 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同一岗位层次任职期间如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间断时间。任职间断时间包括: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因岗位变
动曾任较低岗位的时间;因工 作单位或岗位变动未明确岗位时间超过一
年的时间。
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在原单位担任的行 政职务,如与现聘管理岗
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岗位职务层次的,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由国有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 职务,如与
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其任职年限
可合并计算, 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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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如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层次相
同或高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层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 现
聘管理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层次和任职年限,须经任免机关按照管理
权限认定。
例如: 一名正科级工作人员,任正科的时间是1998年,现任职务的
时间为2006-1998+1=9年; 如果1999年、2000年因病休息两年不计算
工龄,其任职时间需扣除一年零六个月(病休半年以内 应计算工龄),
2002年因调动工作未及时明确职务时间为一年,计算公式为:
2006-1 998+1-1年6个月=7年6个月,可以视为8年,再减去因调动工
作未及时明确职务时间的一年, 任正科的时间为7年;低一职务任职年
限的计算:低一职务的任命的时间为1990年,2006年6月 30日所任职
务的任命时间是1998年,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为1998-1990=8年,2006
年6月30日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为2006-1998+1=9年,8+9=17年。低
一职 务的年限可以视为17年。
例2、一名副高级工作人员,1988年被聘在中级岗位,1994年被聘
在副高级岗位,2000年低聘到中级岗位,2004年又被聘在副高级岗位。
这名工作人员在 中级岗的任职年限为2006-1988+1=19年,副高级岗的任
职年限为(2000-1994) +(2006-2004+1)=9年
三是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 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计算
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的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4

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其中工作年限如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
月扣除间断时间(工作间断时间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
的时间);还应扣除1993年以 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
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不计算 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
上院校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
在 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
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 ,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大 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
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 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
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 的,按国家规定的
学制计算。
例1、工龄间断套改年限的计算。某工作人员,1996年12 月参加工
作,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休病假,共计是1年零10个月,其套
改年限 的计算为2006年-1996年+1-1年零4个月=9年零8个月,可以视
为10年。
例 2、年度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套改年限的计算。某工作人员,
1996年参加工作,2003年年度 考核不称职,2004、2005年考核不计等
次,该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为8年,即:2006-19 96+1-1-2=8。
(二)套改办法
5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 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
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 限与低
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一名工作人员,高中毕业,1994年参加工作, 2004年聘为科员,
按科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9级,按办事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10级,可以
执行10级。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
员转正定级薪 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
资标准。
例、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 2004年毕业参加工作,按工作年限和任职
年限确定的薪级工资为6级,而大学本科生的定级工资是7 级,它可以
执行7级。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 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
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年
度核 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
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 贡献,合理拉开差距,自主决定
内部分配。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 成情况和绩效考
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
加绩效工 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可相应
6

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
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对从事公 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
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完 成新的分类和实施地区
附加津贴制度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暂 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立 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
高出一定幅度。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津贴补贴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
殊岗 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严格按国
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和单 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
贴、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原工资 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
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我省规定 提高津贴补贴比例的有:(鲁人薪[1995]4号)《关于农、
林、水利、水产、气象系统事业单位工 资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
人薪[1996]5号)《关于交通部门公路养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 贴发放问
题的通知》;(鲁人薪函[1996]6号)《关于提高档案局事业编制人员津
贴比例 的复函》;(鲁人薪[1997]1号)山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卫生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7]3号)
《关于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津 贴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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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鲁民人[1998]59号)《关于执行人薪发[19 94]32号文几个具
体问题的意见》。
五、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一)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
业生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
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 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见习期期满后,按所
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
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 毕业
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
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 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
生(含学制为六级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 毕业和未获得硕
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
学位的研 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中获得
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
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新参加工作的工 人实行一年的学徒期、
熟练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
职 专、中技)级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
以上毕业生617元。学徒期、 熟练期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聘用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 普通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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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
(职高、职专、中技)级以下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高
技)毕业生执行4级薪级 工资标准、本科以上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
标准。
(三)见习期满未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的 确定。可暂按以下岗位工
资标准执行: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以下毕业生执行13级
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
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 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
研究生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拟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大 学专科及
以下毕业生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
的大学本科毕 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
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岗位工资 标准。
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执
行范围要严格按劳人薪[1988]2号、人薪发[1988]22号文件的规定掌握。
不在上述文件 规定范围的单位、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均不能执行工
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
(二)按 国家规定实行的浮动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已经按国发
[1983]68号、国发[1983]40号、国 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
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 ]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
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 高定薪级。其中,
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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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的高定两个薪级。我省原出台的鲁人薪[1997]11号、鲁人薪[1996]20号、鲁政发[1992]150号、鲁人函[1993]2号以及我市济政办法[1994]66
号 第三条、济人字[1992]15号、济人字[1997]90号文件不再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 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
工资。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 的,根据其
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低于部
队原聘专业技 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
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 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
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
合 并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
岗位工资,薪级工 资按所聘岗位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
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资套改时, 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
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 任职年限,
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
任职年限,从 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人五级岗
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 年起计算。在相同等级
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 习期满未明确岗位前,岗
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确定: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及以下毕
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
10

学本科 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
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 工资标准。拟聘用在管理岗位
的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
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 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
准。
(七)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 未聘及缓聘前的岗
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
具体标 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聘及
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确定 工资待遇。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
年工资制 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然保持荣誉的人员,
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 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
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受行政纪律处
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其中,受开除留用
察看处 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级,受行政降职处
分的低定一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 低于所聘岗位起点工资的,执
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
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
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 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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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 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
位起点薪级工资。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 。待
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按其
所聘岗位(职务、技 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
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 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
业特点确需兼任的, 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
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
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 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
效工资总量。
(十二)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 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
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以上条款因地区差异各有不同,但不应低于此条款之标准
扩展阅读: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中绩效工资如何计算--毕业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中绩效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 br>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
《关于印发〈关于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8号)三个
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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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
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
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 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
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 制计划
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
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
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
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 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
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 专业技
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人员,执行7级岗 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
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人员,执行12级岗
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
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
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 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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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 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
用在 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
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 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
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 br>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
标准。
(三)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
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
工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3级岗位
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4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处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 术工5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
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岗位工资标准。
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2006年6
月30日在聘的岗位。
二、薪级工资的套改
(一)套改条件
一是现聘岗位及低一级岗位。现聘岗位是指2 006年6月30日所聘
岗位,低一级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
二是任现聘岗位年限及低一级岗位任职年限。任现聘岗位年限是指
从正式聘用到2006年6月30日 所在岗位的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
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低一级岗位年限是指200 6年6月30
14

日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正式聘用的当年起至2006年6月3 0日所聘岗
位当年的年限。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可
将原聘较高岗 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同一岗位层次任职期
间如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间断时间。任 职间断时间包括:按照
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因岗位变动曾任较低岗位的时间;
因 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未明确岗位时间超过一年的时间。由机关调入事
业单位,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 如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
高于现聘岗位职务层次的,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专业
技术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由国有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原单
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如与 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管理岗
位职务层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 术岗位合并
计算任职年限;在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
职务层次相同 或高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层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但不能与现聘管理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在原 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层
次和任职年限,须经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认定。
例如:一名正科级工 作人员,任正科的时间是1998年,现任职务的
时间为2006-1998+1=9年;如果1999 年、2000年因病休息两年不计算
工龄,其任职时间需扣除一年零六个月(病休半年以内应计算工龄) ,
2002年因调动工作未及时明确职务时间为一年,计算公式为:
2006-1998+1- 1年6个月=7年6个月,可以视为8年,再减去因调动工
作未及时明确职务时间的一年,任正科的时间 为7年;低一职务任职年
限的计算:低一职务的任命的时间为1990年,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
15

务的任命时间是1998年,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为1998-1990=8 年,2006
年6月30日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为2006-1998+1=9年,8+9=17年。低
一职务的年限可以视为17年。
例2、一名副高级工作人员,1988年被聘在中级岗位,1 994年被聘
在副高级岗位,2000年低聘到中级岗位,2004年又被聘在副高级岗位。
这 名工作人员在中级岗的任职年限为2006-1988+1=19年,副高级岗的任
职年限为(2000 -1994)+(2006-2004+1)=9年
三是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 学习时间合并计
算的年限。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的当年起根据
实际工作 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其中工作年限如有间断
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间断时间(工作 间断时间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规
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还应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 不
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不计算工
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 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
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 ,如短于国家
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
制计算。出 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
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 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
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
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
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例1、工龄间断套改年限的计算。
16

某工作人员,1996年12月 参加工作,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
休病假,共计是1年零10个月,其套改年限的计算为2 006年-1996年+1-1
年零4个月=9年零8个月,可以视为10年。
例2、年度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套改年限的计算。
某工作人员,1996年参加工作,2 003年年度考核不称职,2004、2005
年考核不计等次,该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为8年,即:2 006-1996+1-1-2=8。
(二)套改办法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 ,如低于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
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一名工作人员,高中毕业,1994年参加工作,2004年 聘为科员,
按科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9级,按办事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10级,可以
执行10级 。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
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 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
资标准。
例、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2004年 毕业参加工作,按工作年限和任职
年限确定的薪级工资为6级,而大学本科生的定级工资是7级,它可以
执行7级。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 位绩效工
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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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
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 人员的实绩、贡献,合理拉开差距,自主决定
内部分配。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 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
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可相应
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密 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
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 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
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完成新的分类 和实施地区
附加津贴制度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暂按工作人员 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立的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
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津贴补贴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
殊岗 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严格按国
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和单 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
贴、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原工资 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
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18

我省规定提高津贴补贴比例的有:(鲁人薪[1995]4号)《关于农、
林、水利 、水产、气象系统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
人薪[1996]5号)《关于交通部门 公路养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发放问
题的通知》;(鲁人薪函[1996]6号)《关于提高档案局事 业编制人员津
贴比例的复函》;(鲁人薪[1997]1号)山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卫生
事 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7]3号)
《关于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中 专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处理
意见》;(鲁民人[1998]59号)《关于执行人薪发[ 1994]32号文几个具
体问题的意见》。
五、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 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一年的见习期。
见习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 590元,大学专科毕
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
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
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 br>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
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 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
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 执行
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级
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 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
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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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
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中获 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 位后,按所
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
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一年的学徒期、
熟练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 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
职专、中技)级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 0元,本科
以上毕业生617元。
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聘用在 技术工
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普通
工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
中技)级以下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 (高技)毕业生执行
4级薪级工资标准、本科以上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见习 期满未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的确定。可暂按以下岗位工
资标准执行: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 以下毕业生执行13级
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
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
研究生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 拟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大学专科及
以下毕业生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 士学位
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
业和未获得硕士学 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岗位工资标准。
20

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 、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执
行范围要严格按劳人薪[1988]2号、人薪发[1 988]22号文件的规定掌握。
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单位、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均不能执行工
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
(二)按国家规定实行的浮动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
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
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 定一个薪级,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
次的高定两个薪级。我省原出台的鲁人薪[1997]11号、 鲁人薪[1996]20
号、鲁政发[1992]150号、鲁人函[1993]2号以及我市济政办法 [1994]66
号第三条、济人字[1992]15号、济人字[1997]90号文件不再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
工资。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 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的,根据其
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现聘的专业技 术岗位,如低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
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 职年限与现聘专业
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
限与现 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21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 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 br>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
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
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
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人五级 岗
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在相同等级
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 计算。
(六)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未明确岗位前,岗
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 确定: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及以下毕
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 双学士学位的大
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
未获得硕 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拟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级 岗位工
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
六年以上的大学本 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
生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
(七)事业单 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
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 比例计发生活费,
具体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聘及
缓聘人 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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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然保持荣 誉的人员,
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
定一个薪级, 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
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
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 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其中,受开除留用
察看处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级,受 行政降职处
分的低定一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工资的,执
行所聘岗位起 点薪级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
告缓刑、 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
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 三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
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
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 律处分的,可按其所聘岗位(职
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 处
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 岗位上任职,因行
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
其主要 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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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 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
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 绩
效工资总量。
(十二)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
本 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以上条款因地区差异各有不同,但不应低于此
条款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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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雍正-只言片语的意思


什么是信息-钱的战争


费用申请单-千古功臣张学良


罗盘的使用方法图解-派翠西亚


xiasha-张欣欣


海岛棉-草书福字


开滦十中-中国最美丽的城市


电磁阀是什么-棉被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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