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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
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鲁教基发[2016]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教基发〔2016〕3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 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
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 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
件,我厅组织修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
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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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
化、 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
法 、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
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
招生 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 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
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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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 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
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 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
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 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 籍信息,建立学籍档
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 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
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 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
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
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 br>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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