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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1-05 22:48
tags:退档

经典著作-心里医生

2021年1月5日发(作者:廉小强)
校教发〔2009〕237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 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
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 发展,培养经世
致用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 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 校招生办
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 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
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 处理直至取消
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
学校批准,立 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
部门查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一)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短期
内 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一年,并回家治 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 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
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 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 因特殊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四条 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学院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
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
选课、学习以 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属学院 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
的各项教学活动。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向所
属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 者,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本科基本学制四 年,按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超过
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凡符合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
业 。不能在基本学制内(四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
习年限者,必须 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 考勤
第八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 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训、时事政治学习以
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
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学生旷 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训等,按每
天4学时计算。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24~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 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
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达到休学 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 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
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学生一学期内事假 不得超过
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 相同。续假批
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学院应妥善保存。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
第十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 核。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
分应不低于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23。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 理退课手续而
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 自修与免修 < br>(一)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1、12、
1 3、14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
同意,学生所 在学院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凡经批准自
修某门课程者,须参加该课 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成绩按卷面成
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成绩未达85分者应重新修读。
被准予自修者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 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二)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 几门)课程要求的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
试所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学生应填写《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免修课程
申请表》并附有关证件原件,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被批准免修者按 学校财务处公
布的当年各类学生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免修课程学期成绩绩点以3.5记 。
(三)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门)课程学分,
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免考,该课程学费免缴。若课程不同,则原专
业所学课程 的学分可以抵转入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程学分。新专业未修课程
必须补修。
( 四)政治理论课、品行修养课、国防教育与军训课、劳动课、体育课、实验课或技能操作
等实践性教学环 节课程以及综合考试、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不得申请自修或免修。
第十二条 重修
(一)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或补考。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
行。课程考核不及格 可申请补考一次,如学生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
程可以重新选修、改修或放弃修读 。学生补考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
(二)课程重修必须在后续一学年内进行,但在规定的学习 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
成绩按重修实际考核成绩登录。
(三)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课程不及格,不能重考,必须重修。
(四)重修课程按学校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缴费标准缴费。
第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 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
院的相关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考核 不及格不得
重考,须重修。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特殊原 因确需缓考时,学生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缓考申请,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 准。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自行 选修的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
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设计、实际操作等方 式进行,公共课、学科基
础课及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除本科主干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 课采取闭卷
考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院长审批,报< br>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并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我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计分制和学分绩点制记载,60分为及格。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 试、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具体比例为2:2:6。有关课程
考核的具体规定按《云南财经大学课程考核办 法》执行。
百分计分制、学分绩点制的关系如下:
百分计分制 O-59.9 60-64.9 65-69.9 70-74.9 75-79.9 80-84.9 85-89.9 90-100
成绩绩点 O 1 1.5 2 2.5 3 3.5 4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
①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
②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登录、查询由课程归口的各学院(部)负责。
第十八条 擅自缺考者,成绩记零分,不 得参加正常补考。擅自缺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
人申请,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该课程重 修。
第十九条 考试作弊的学生,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组织作弊、请人代考或代别人考试、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次考 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
备案,可获得重修机会 。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上 体育课者,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报教
务处批准后,由体育部安排参加保健班上课。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 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
休学或保留学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者;
(二)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连续两学期所获学分未达应修学分23者);
(三)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 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文件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休学报告 ,教务处批准后办理
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 不得超
过两年。休学期保留其学籍。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由学生自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由医 院出具证明,本人填写“云南财经大学休学申请表”,经所在
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休学学生的补贴、医疗费、贷学金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 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可保留学籍一年。特殊
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两年。保 留学籍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属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保留学籍的学生,一经批准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
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等学校(出国留学
者 除外,但须完善相关手续)。如需报考,须到学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 br>(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以
上医院 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但
仍未痊愈者,可申请 再休学一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向所在学院提交 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
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 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
资格。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二)无论何种原因,在籍时间超过六年者;
(三)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累计两学年未获品行修养学分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理,不属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班主任提出建议,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报告,经教务
处 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受处理离校 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
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 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
领回;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 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被开除
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 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
但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符合《云南财经大学本科生中期分流实施细则》条件者;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 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
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转专业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提出意见,转出转入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
( 二)学生转专业的申请,一学期办理一次,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内办理,并于下一学
期开学前办妥;
(三)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
则按 违反学习纪律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
不得申请转回;
(四)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学生学籍表原件及电子档案于新学期开学前交转入学院,学生原所
在学 院保留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者;
(三)专科升入本科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招生时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者;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在被 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
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本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八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 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
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
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 申请,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经转入学
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办 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由教务处审查,报学校批准后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
生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巳学的原专业课程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3款
的 规定处理,同时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选修学分。
第八章 辅修专业
第四十条 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修读跨学科门类
的辅修专业。
第四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一)在校第一、二学年取得累计标准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2.0(含2.0)以上;
(二)无行政处分。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加修辅修专业学科门类专业课30-35学分 ,加修课程平均学分绩
点达2.0(含2.0)以上并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
审 核,教务处批准,按培养方案修读及参加考核。辅修专业学习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双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主专业的同时,在规定的修读年限6年内,根据自愿原则,可申 请
修读不同学科门类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时,达到副修学科专业学
位 要求者,可同时获得副修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
(一)已修完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者;
(二)主修专业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2.0(含2.0)以上者;
(三)无补考或重修课程者;
(四)未受过违纪处分者。
第四十五条 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修读的副修专业总学分应不低于45学分。
第四十六条 符合云南财经大学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者,授予云南财经大学双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副修专业学习费用。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
等 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云南财经大学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云南财经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
手续,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校退 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
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一条 有学籍的学生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德、 智、体合格,修读完学校要求达到的
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云南财经大学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为表 彰优秀学生,强化激励机制,对取得毕业资格、无行政处分且平均学分绩
点达3.5(含3.5)以上的 毕业生,授予“云南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优先推荐给用人
单位。
第五十三条 学生 修业四年但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亦可申请延
长学习期限至六年,在六年以内 修满学分的,按毕业办理,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者,授予
学士学位;未修满学分的,按结业办理。 < br>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处
分解除 后,按毕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5者;
(三)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应证
明书,效用与原证书等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财贸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修订)》(校教发〔2005〕22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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