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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一、注册运营
1、 放宽注册冠名。
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冠“安徽”省名由市工商局 直接联网申报核准。
2、放宽预备期营业执照范围。
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 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
备”字样,颁 发筹备期营业执照。
3、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起3年内,免收工商、
卫生、民政等涉及管 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资金补助
高校毕 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
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其中个人自主创业的按5000元标准补助,合 伙经
营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抵缴企业应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
水电、场租等生产经营成本性支出。
三、税收缴纳
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 城镇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
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 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 所得税2年。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凡是大学生自主 经营小型微利企业的,对于每年应纳税所得
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即实际适用的优惠税率为10%,较此前2 5%的税率最高可减免60%。对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则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贷款政策
1、 通过实行免资产抵押和免反担保贷款融资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
通 过银行设立1000万元初始创业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按引导资金的2-5倍放大贷款总规模,引导市级国有担保 公
司和省级合作银行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实行免资产抵押和免反担保的信用贷款融资模式 ,根据高校
毕业生创业项目市场前景最高给予30万元贷款。
2、对于已创办小微 型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资产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融资服务,帮助其发展壮大。省财政通过
在银行设立 1000万元创业发展扶持资金,银行按引导资金的10倍放大贷款总规模,引导市级国有担保公司和省
级合作银行对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健康运行2年以上,且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行资产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
融资模式,根据创办的企业发展前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贷款。
3、实行风险共 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对初始阶段贷款出现代偿的,由引导资
金、合 作银行、担保公司按4∶3∶3比例承担;发展阶段出现代偿的,由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9∶1比例承担。此< br>外,为调动市级国有担保公司的积极性,省财政按担保额的2% 给予担保费补助。
五、企业运营
1、 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
对大学毕业生自 主创办的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
才中介 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 当减
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 供一次培训、测
评服务。
2、 人事档案管理免2年费用。
对自主创业 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
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两年。
3、 社会保险参保有单独渠道。
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安徽省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1、 放宽创业资本金登记条件。
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2、 放宽微型企业经营场所要求。
对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以住宅房屋申请登记注册为经营性 用房(经营场所)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按
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登记 。
3、 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 凭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
额担保贷款;对退役士兵合伙 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
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 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规
定享受财政 贴息。退役士兵创办的微型企业,享受有关融资担保扶持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
款 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4、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 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
类、登记 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的(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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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1-06 17:57,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497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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