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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煮绿豆汤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精编版]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1-08 11:36
tags: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我的第一次作文-回报

2021年1月8日发(作者:石云生)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精编版]
























附件:

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1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报表格式

报表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附录: 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

2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
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
计处理,由财政部另 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
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
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 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 功能,实现
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
信息和预算执行 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
实 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


3
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
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
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 br>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以便于填
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 )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
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 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
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单位设置明 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
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 报告编制的
其他需要。


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一)财务报 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
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 付实现制为基
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财务报表 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
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单位可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选

4
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三)预算会计报 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
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四)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五)单位 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
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 和预算会计报表
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
的财务报表 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 记完整、核对无误的
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编报 及时。


(七)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
作 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单位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 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
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 生成
的会计信息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十、本制度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5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财务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2


1002

1011




3

4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其他货币资金




1021

1101




5

6


短期投资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01

1211




7

8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1212

1214




9

预付账款

应收股利



10


1215

1216



11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12


1218

1219



13


坏账准备

在途物品



14


1301

1302



15


库存物品

加工物品



16


1303


6




17


1401


待摊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18


1501

1502




19

20


长期债券投资

固定资产




1601

1602




21

2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工程物资




1611

1613




23

24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1701

1702




25

26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研发支出




1703

1801




27

28


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1802

1811




29

30


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




1821

1831




31

32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1832

1891




33

34


受托代理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1901

1902




35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6


2001


短期借款

应交增值税




37


2101


7


38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应缴财政款




39


2103

2201




40

41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票据




2301

2302




42

43


应付账款

应付政府补贴款




2303

2304




44

45


应付利息

预收账款




2305

2307




46

47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2401

2501




48

49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2502

2601




50

51


预计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




2901




(三)净资产类




52


3001


累计盈余

专用基金




53


3101

3201




54

55


权益法调整

本期盈余




3301

3302




56

57


本年盈余分配

无偿调拨净资产




3401

3501




58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8


(四)收入类

59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60


4101

4201


61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62


4301

4401


63


经营收入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64


4601

4602


65


投资收益

捐赠收入


66


4603

4604


67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68


4605

4609


69


其他收入



(五)费用类


70


5001


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


71


5101

5201


72


经营费用

资产处置费用


73


5301

5401


74


上缴上级费用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


75


5501

5801


76


所得税费用

其他费用


77





5901

二、预算会计科目

9

(一)预算收入类



1


6001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事业预算收入




2


6101

6201




3

4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




6301

6401




5

6


经营预算收入

债务预算收入




6501

6601




7

8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投资预算收益




6602

6609




9

其他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类




10


7101


行政支出

事业支出



11


7201

7301



12


经营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13


7401

7501



14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投资支出



15


7601

7701



16


债务还本支出

其他支出



17


7901


(三)预算结余类




18


8001


资金结存

财政拨款结转



19


8101


10
20


8102

8201

8202

8301

8401

8501

8701

财政拨款结余

非财政拨款结转

非财政拨款结余

专用结余

经营结余

其他结余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21


22


23


24























































25

26

11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财务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 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
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本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代
管的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 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按 照实际
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规定从单位 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零余额
账户用款额度”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
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 按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
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 记“其他应
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因提供服务、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

12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因购买服务、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支付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等相关科


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


税”科目。


以库存现金对外捐赠,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


代管的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


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


四、单位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


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


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相


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的,应当通


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现金短缺,


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


目。待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内容参见“待处理财产损


溢”科目。


五、现金收入业务繁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


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


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六、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库


13
存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


“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二、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


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本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代
管的银行存款。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等相关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
增值 税”科目。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
息收入”科目。


(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
存现金”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业< br>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以银行存款对外捐赠,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受托代 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


14
代理、代管的银行 存款,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
科目,贷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


四、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
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 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 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
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
民币 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一)以外币购买物资、 设备等,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支付
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等 科目,贷
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销售物品、提供服务以外币收取相关 款项等,按照收入确
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借记本 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事业收入”等相关科
目。


(三)期末,根据各外币银行存款账户按照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
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 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
科目,贷记或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有关外币账户期末汇率调整


业务的账务处理参照本科目。


五、单位应当按照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


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


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


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单位


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


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15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的款项。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根据财政部 门批复的用
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额度


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二)支用额度


1.支付 日常活动费用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
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br>

2.购买库存物品或购建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借记“库
存物品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 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
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3.从 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
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购货退回等发生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退回的,按照退回的
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物品”等科目。


(四)年末,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 相关账务
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 br>年末,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 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
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16
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


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科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


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年末注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021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 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
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
款”、“信用卡存款”等 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账户,将款项委托
本地银行汇往异地开 立账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
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 “库存物品”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本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
账通知,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银行 汇票,按照取得的银
行本票、银行汇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
本 票、银行汇票购买库存物品等资产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库
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 余款或因本票、汇票超过付款期等
原因而退回款项,按照退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三)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信用卡,按照交存金额,借记本科目,


17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按照实际支


付金额,借记“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按照续存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


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回,


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


(含 1 年)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短期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


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


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短期投资的成本。





18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
度,包括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 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
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 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
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


年末,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财政直
接支付实际发生数的 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
拨款收入”科目。


单位 使用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支付款项时,借记“业务活动费
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


年末 ,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
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 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末,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 用款
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贷记“财政拨款收 入”科目。


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
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
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单 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财政
授权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1211

应收票据


19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 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
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产品、提供 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
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 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
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


记 “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贷记本科目(无追
索权)或“短期借款”科目(有追索权)。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
生 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

(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
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按 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
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
收款凭证、未付票 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
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
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 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
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


20
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


额。




121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
以 及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


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 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
业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 税业
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二)应收账款收回后需上缴财政


1.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 未收租金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2.单位出售物资发生应收未收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应 缴财政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21
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
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 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 的应收账款,按照
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
本科 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 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五、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
行全面检查。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
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 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
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
额,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214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


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


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


算;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本科目所属基建项


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其他预付款”


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22
(一)根据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款项时,按照预付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资产或服务时,按照购入资产或服务的成本,借


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活动费用”


等相关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


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


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


税”科目。


(三)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及备料款时,按照结算金额,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发生预付账款退回的,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财政拨


款收入”[本年直接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以前年度直接支付]、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


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


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


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1215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

或应当分得的利润。


23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支付 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
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

< br>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
金股利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 发放现金股利或
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下)
或“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科目。


(三)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收到 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
现金股利或利润。




1216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收取的利息。


事业单位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


息,应当通过“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


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债


券投资”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


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4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


的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时,对于分期付息、


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以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


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实际收到应收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收未收的长期债券投


资利息。




1218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
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
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已经 偿还银行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拨
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支付的
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
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种应 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 存现金”、“上
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
账务处 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收回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收回的 金额,借记“库
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


25
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按照实际发放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根据报销金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


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偿还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偿还的款项,


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持卡人报销时,按照报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


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预付账款”科目。具体说明参见“预付账款”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 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如
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
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 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
记本科目。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 记。


(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
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五、行政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
于超过规定年限、确 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
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 登记。


(一)经批准核销其他应收款时,按照核销金额,借记“资产处置
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收回金额,


26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19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收回后 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
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 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
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 计可能产生的
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四、事业单位可以 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
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
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
以说明。


五、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提

或冲减的坏=

账准备


按照期末应收账

款和其他应收款

计算应计提的坏

账准备金额

本 科 目

本科目



- 期末贷方(或 + 期末

余额

借方余额

六、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其他 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
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费用”科目。


(二)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
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 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


27
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1301

在途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采 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
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购入材料等物品,按照确 定的物品采购成本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
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所购材料等物品到达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库存物品成本
金额,借 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物品采购成本金额,贷记本科目,按
照使得入库物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 生的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1302



库存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

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


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


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


算。


28
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 费用,不
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不
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
资产”科目核算, 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工程物资 ”科目
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
细核算。


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在本科目(低值易
耗品、包装物)下按照“在库” 、“在用”和“摊销”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的库存物品,应当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1.外购的库存 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 行存款”、“应付账款”、
“在途物品”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


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


本科目,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科目。


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等科目。


4.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


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29
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按照名 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 费等,
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无偿调入 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其差额,
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6.置换换入的 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 资产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
目 ),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 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涉
及补价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换出资产
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 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 支
付的补价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借贷方差额,借 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收到补价的,按照确定 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收到的补
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 资产
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
折旧”、“无形资产 累计摊销”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
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补价扣减其他 相关支出后的净收入,
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
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库存物品在发出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30
1.单位开 展业务活动等领用、按照规定自主出售发出或加工发出
库存物品,按照领用、出售等发出物品的实际成本 ,借记“业务活动费
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
面余额一次 性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首次领用时,将其账
面余额的 50%摊销计入有 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使
用完时,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 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


2.经批准对外出售的库存物品(不含可自主出售 的库存物品)发
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
目;同 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
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
政款”科目。


3.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 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
和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 “资产
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库存物品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对外捐赠
过程中发生的归属 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经批准无偿调出 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
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 无偿调出过程中
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 ”等科目。


5.经批准置换换出的库存物品,参照本科目有关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1
(三)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 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
次。对于发生的库存物品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先计入“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库 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
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 评估价值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
采用上述方 法确定盘盈的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
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库存物品,按照待处理库存物品的账面
余额,借记“待处 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若因非正常原因 导致的库存物品
盘亏或毁损,还应当将与该库存物品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
照其增值税 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br>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




1303



加工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

本。


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
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工物品”两个一级明细科
目,并按照物 品类别、品种、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材料”、


32
“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二级明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
材料、直接人工(专门从事 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对
于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 细科目下
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归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
标准和方法, 分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


三、加工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自制物品


1.为自制物品领用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 借记本科目(自制物
品——直接材料),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专 门从事物品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人工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


3.为自制物品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
行存款”等科目。


4.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自制物品——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


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


摊销”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


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


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


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已经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的物品,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


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


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自制物品)。


33
(二)委托加工物品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按照其 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委
托加工物品),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 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3.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等验收入库,按照加工前发出材料的成本
和加工、运输成本 等,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
物品)。


四、本科 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
未完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14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

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航空保险费、


预付租金等。


摊销期限在 1 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费用,应当


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待摊费用应当在其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预付航空保险费


应在保险期的有效期内、预付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


当期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摊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待摊费用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


目。


34
(二)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


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


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各种已支付但尚未摊销的分


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费用。




15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不
含 1 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和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等进行
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按照“成本”、“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设置 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


1.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
目或本科目(成本 ),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
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 部价款,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收到取得投资时所支付价款中包 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
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参照“库存


35
物品”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相
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 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
存款”、“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 br>本科目(成本),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
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 ”科目。


5.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本科目(成本),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
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 资产”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
法进行核算。


1.采用成本法核算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
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 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采用权益法核算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按照应 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
(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 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按照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但以本科目 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
限。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按照收益分享
额弥 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6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
借 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


(3)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 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的,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 记
或借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


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单位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而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
投资由权益法改按 成本法核算的,应当按照权益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
作为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成本)。


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单位已计入
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 ,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份额,借记“应收
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2)单位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
权益法的,应当按照成本法下本科 目账面余额与追加投资成本的合计
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 br>科目,按照追加投资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出售( 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区分长
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处置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


本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


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


37
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
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
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 应缴财政款”科目。
按照规定将处置时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
所取得 价款大于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
相关税费支出合计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


2.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
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 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报经批准置换转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参照“库存 物品”科目中置换
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采用权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进行上述账务处理
外,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 “权益法调整”
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


价值。




1502



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不

含 1 年)的债券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成本”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并按照


债券投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


本。


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


38
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
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 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收到取得债券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 付息期但尚未领取
的利息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二)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按期以债券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
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时,如为到期一次 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
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的债券投资,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分期 支付的利息时,按照实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按照 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相关应
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对外出售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
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已记入“应
收利息”科 目但尚未收取的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 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
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的
价值。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


39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固定资产核算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 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二)以借入、经营租赁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
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 记。


(三)采用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并
在本 科目下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四)经批准在境外购买具有所有权 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通
过本科目核算;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境外土地”明细科目,进行
相应明细核算。


四、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
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
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通过“在建


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
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 程”科目[需要安
装],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应付账款”[不含质量保证金]、“银行存款 ” 等科目,按照扣留
的质量保证金数额,贷记 “ 其他应付款”[扣留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


1 年]科目。

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


40
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


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


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


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


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


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付


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长期 应付款”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按照规定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参照融资
租入固定资产。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
[不需安装]或“ 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
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 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
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 费等,借记
“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41
等科目。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


[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


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


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7.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参照 “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


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取得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


值税”科目。


(二)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1.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


通常情况下,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 、扩建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
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 br>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为增加固定 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
等后续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财政拨 款收入”、“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改 建、扩建等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
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


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 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
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 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按照被出售、转让固定资产的
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 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


42
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


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


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


“应缴财政款”科目。


2.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


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


本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3.报经批 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
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 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
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
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4.报经批准置换换出固定资产,参照“库存物品”中置换换入库存物
品的规定进行 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
税”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
次。对于发生的固定 资产盘盈、盘亏或毁损、报废,应当先记入“待处
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 账务处理。


1.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 ,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
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 1 元)
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


43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待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


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


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




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 房计提的累计折旧,应当分别通过“公共
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 目核算,
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明细 分类进行明细核算。三、
单位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
的 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


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 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
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 在租赁期与
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 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业
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在建工程”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经批准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 时,按照所处置或处理固定资
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 产
损溢”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


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44

1611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

程用材料、设备等。


二、本科目可按照“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等工程物资类别


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按照确定的物资成本,借记本科


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领用工程物资,按照物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工程完工后将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单位存货等的,按照


物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


的成本。




161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


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


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


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


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



45
设项目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
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 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
工程款。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两个明细科目进
行明细核算。


(二)“设备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单位 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
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 ”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
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和设备成本 的各项间接费
用和税费支出。本明细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
费用。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 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照规定
缴纳的其他税费。


4.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投标
费、社会中介审计 (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 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
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
员工 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
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 、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
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等。


5.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6.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
费用。


7.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单项工程或


46
单位工程报废、毁损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8.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9.其他待摊性质支出。


本明细科目应当按照上述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
(如项目建设管理费 等),还应当按照更为具体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
核算。


(四)“其他投资 ”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
出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 育支出,办公
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
置等支出。单 位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取得土地
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通过本明细科目核算 。本明细科目应当
设置“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
具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等明细科目。



(五)“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
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 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整体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基建投资 支出。
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待核销基建支出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六)“基建转
出投资”明细科 目,核算为建设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
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本明细科目应按照转

出投资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将固定资产等资产转入改建、扩建等时,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
的账面价值,借记 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按照已计提的折旧
或摊销,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按照固定 资产等资产的原


47
值,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固定资产等资产改建、扩建过程中涉及到替换(或拆除)原资产
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按照被替换 (或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单位对于发包建筑安装工程,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与施工企业结 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建
筑安装工程投资),按照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 “预付账款”科目,按照
其差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应
付账款”等科目。


3.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按照发生的 各项支出金额,
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工程物资”、“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 ”、“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4.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 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安装
工程成本(含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二)设备投资


1.购入设备时,按照购入成本,借记本科目(设备投资),贷记“财
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采用预付款
方式购入设备的,有关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参照本科目有关“ 建筑安装工
程投资”明细科目的规定。


2.设备安装完毕,办妥竣工验收 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设备投
资成本(含设备安装工程成本和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固定资产” 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设备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安装工程)。


将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交付使
用时,按照相关设备、工具、器具的实际成 本,借记“固定资产”、“库
存物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设备投资)。


48
(三)待摊投资


建设工程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


入有关工程成本和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和税费支出,先在本明细


科目中归集;建设工程办妥竣工验收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合理的分


配方法,摊入相关工程成本、在安装设备成本等。


1.单位发生的构成待摊投资的各类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


记本科目(待摊投资),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银行存款”、“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其他应交税


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


2.对于 建设过程中试生产、设备调试等产生的收入,按照取得的
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依据 有关规定应当冲减建设工
程成本的部分,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
款”或“其他收入”科目。


3.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 单位工程报
废或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
经批准后计入继 续施工的工程成本的,按照工程成本扣除残料价值和
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 待摊投资),按
照残料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等,借记“银行存款”、“其他
应收款 ”等科目,按照报废或毁损的工程成本,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
工程投资)。

4.工程交付使用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借记本
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 资),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待摊投资的分配方法,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按照实际分配率分配 。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
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


实际分配率=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


49
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设备投资明细科目余额)×100%


(2)按照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
批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投资项目的合计数- 其中可直接分配
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合计)×100%


(3)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
成本或该项固定资产(设备) 的采购成本和安装成本合计×分配率


(四)其他投资


1.单位为建设工程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
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 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
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 其他
投资),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
目。


2.工程完成将形成的房屋、基本畜禽、林木等各种财产以及无形


资产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


(五)待核销基建支出


1.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


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不能形成资产的各类待核销基建支出,按


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财政拨款收


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取消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


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3.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建设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


报经批准后转入待核销基建支出,按照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


借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按照报废工程回收的残料变价收入、


50
保险公司赔款等,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报


废的工程成本,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对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进行


冲销,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


(六)基建转出投资


为建设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项


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照转出的专用设施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基


建转出投资),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同时,借记“无偿


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建转出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工程发


生的实际成本。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无形资产的原值。

< br>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
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的无形 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
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合同中约定预 付开发费用的,按照预付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51
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并支付剩余或全部软件开发费用时,按照


软件开发费用总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金额,贷记“预


付账款”科目,按照支付的剩余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


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


支出——开发支出”科目。


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


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照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按


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


“财 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依
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 ,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研
发支出”科目。


4.接受捐赠 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银行存款”等科
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 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 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
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5.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6.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参照 “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物
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取得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


52
值税”科目。


(二)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1.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


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对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时,


如需暂停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


“在建工程”科目,按照无形资产已摊销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累计


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无形资产后续支出 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按照支出的金额,借
记本科目[无需暂停摊销的]或“在建工程”科目[需暂 停摊销的],贷记“财
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暂停摊销的无形资产升级改造或扩展功能等完成交付使用时,按
照在建工 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


为保证无形资产正常使用发生的 日常维护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
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 账户用
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 经批准出售、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被出售、转让无形资产的
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 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借
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
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按
照规定应上缴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的]或“其他收

入”[按照规定将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科目。


2.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借


53
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被处置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


本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3.报经批 准无偿调出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无
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被处置无形资 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
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
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4.报经批准置换换出无形资产,参照“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换入库
存物品的规定 进行账务处理。


5.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按照规定
报经批准核销时,按照待核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
用”科目,按照已计提摊 销,借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
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无形资产处置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
税”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
次。单位资产清查盘 点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盘盈、盘亏等,参照“固
定资产”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无形资产的成本。




1702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无形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时,按照应摊销金额,借记“业


54
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经批准处置无形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


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1703



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发生

的各项支出。


建设项目中的软件研发支出,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研究支出”、“开


发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先在本科目归集。


按照从事研究及其辅助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研究活动领用的库存


物品,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管理费、间接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借记本科目(研究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物品”、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固定资产累计折


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应当将本科目归集的研究阶段的支出金额转入当期


费用,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研究支出)。


(二)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通过本科目进行归


集。按照从事开发及其辅助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开发活动领用的


55
库存物品,发生的与开发活动相关的管理费、间接费和其他各项费


用,借记本科目(开发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物品”、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固定资产累计折


旧”、“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用途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本科目归集的开发阶段的支出金额,借记“无


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开发支出)。


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评估研究开发项目是否能达到预定用途,


如预计不能达到预定用途(如无法最终完成开发项目并形成无形资产


的),应当将已发生的开发支出金额全部转入当期费用,借记“业务活


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开发支出)。


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


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预计能达到预定用途的研究


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发生的累计支出数。




1801

公共基础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规定,制


定适合于本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录、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公共


基础设施核算的依据。


四、公共基础设施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


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估计


56
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2.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


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


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


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


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


照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 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
税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财政拨 款收入”、“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的 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
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 行存款”等科目。


5.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公共基础设施,单位应当设置备查 簿
进行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二)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后续支出


将公共基础设施转入改建、扩建时 ,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
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折旧,借记“公共< br>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
记本科目。


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
扩建等后续支出,借 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
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57
公共基础设施改建、扩建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


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为保证公共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等支出,借记“业


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公共基础设施,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的


折旧或摊销,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被


处置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


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


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的


折旧或摊销,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被


处置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


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


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


公共基础设施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


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


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盘


盈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


记,待成本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盘盈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8
2.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待处置公共基础设施


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或摊销,


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


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




1802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计提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


算。


三、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借


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月对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


进行摊销时,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


记本科目。


(三)处置公共基础设施时,按照所处置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


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


溢”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和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公共基础


设施账面余额,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提取的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和


摊销的累计数。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


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


59
存储保管等工作的单位,其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
理资产”科目核算 ,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储备物资的种类、品种、存放地点 等进
行明细核算。单位根据需要,可在本科目下设置“在库”、“发出”等明细
科目进行明细核 算。


三、政府储备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政府储备物资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购入的政府储备 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 行存款”等科目。



2.涉及委托加工政府储备物资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加工物
品”科目。


3.接受捐赠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
科目,按照单位承 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4.接受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
记本科目,按照单 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 “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政府储备物资发出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因动用而发出无需 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按照发出物资的账
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在
发出物资时,按 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发出),贷记本科
目(在库);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 时,按照收回物资原账面
余额,借记本科目(在库),按照未收回物资的原账面余额,借

60
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按照物资发出时登记在本科目所属“发出”


明细科目中的余额,贷记本科目(发出)。


3.因行政管理主体变动等原因而将政府储备物资调拨给其他主体


的,按照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


科目,贷记本科目。


4.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并将销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的,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实现销售收入时,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


对外销 售政府储备物资并按照规定将销售净收入上缴财政的,发
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 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
本科目;取得销售价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销售价款
大于所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差 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三)单位应当定期对政府储备物资进 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
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政府储备物资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
先 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
处理。

1.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待处理政府储备物
资的账面余 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




1821

文物文化资产


61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
的成本。


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文物和陈
列品,应当通过“固 定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外购的文物文 化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
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运 输费、安装
费、装卸费等)。


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 记本科目,贷记“财政
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按照该项资产
在调出方的账面价 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 记本科目,按照发生
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无偿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成 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的归
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 用款
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 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
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
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
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 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
确定。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


62
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


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文化资产,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


行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二)与文物文化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参照“公共基础设施”


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


处理:


1.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文物文化资产,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


面余额和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


“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


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文物文化资产,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


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


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文化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


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文物文化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等,参


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




1831

保障性住房


63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
原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障性住房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在取得时,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1.外购的保障性住房 ,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
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外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
款收入”、“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时 ,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
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 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估计价值
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 的暂估价值。


3.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按照该项资产在< br>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 房,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
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
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4 .接受捐赠、融资租赁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后续支出,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规定出租保障性住房并将出租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按照
收取的租金金额,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四)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保障性住房,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
理:

64
1.报经批准无偿调出保障性住房,按照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折旧,
借记“保障性住房 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保障性住房账面余额,贷
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 科目;同时,按照无偿
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报经批准出售保障性住房,按照被出售保障性住 房的账面价值,
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折旧,借记“保障性
住房 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
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按照出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
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 目。


(五)单位应当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保
障性 住房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等,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关规定进
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障性住房的原值。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计提的保障性住房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保障性住房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及其应


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按月对其控制的保障性住房计提折旧。


四、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保障性住房折旧时,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


“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处置保障性住房时,按照所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


65
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保障性住


房的账面余额,贷记“保障性住房”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计提的保障性住房折旧累计


数。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
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的成本。


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也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
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的种类和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属于转
赠资产的,还应当按 照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受托转赠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 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
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接受委托转赠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受托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承担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的,还应当按照
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2.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


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3.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


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单位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照转


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


66
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受托存储保管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其成本按 照有关凭据注明的
金额确定。接受委托储存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
科目,贷 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发生由受托单位承担的与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相关 的运输费、
保管费等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
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


3.根据委托人要求交付或发出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时,按照发出
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罚没物资


1.取得罚没物资时,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 定。罚没
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
债”科目。罚没 物资成本无法可靠确定的,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
记。


2.按照规定 处置或移交罚没物资时,按照罚没物资的成本,借记“受
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时取得款 项的,按照实际取得的
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等


科目。


单位受托代理的其他实物资产,参照本科目有关受托转赠物资、


受托存储保管物资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受托代理实物资产的成本。




19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

摊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


67
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按照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照受益期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


“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


(三)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


余金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


用。




1902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资产盘盈、盘


亏和报废、毁损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理的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资


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


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一般


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末结


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账款核对时发现的库存现金短缺或溢余


1.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短缺或溢余,属于现金短缺,按照实


68
际短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属于现金溢余,


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为现 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借
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 明原因的,报经批准核
销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本科目,
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 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
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 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
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 性住房等各种资产盘
盈、盘亏或报废、毁损


1.盘盈的各类资产


(1)转入待处理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
定资产”、“ 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
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


(2)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对于盘盈的流动资产,借记本
科目,贷记“单位管理费用”[事业单位]或“业务活动费用”[行政单位]科
目。对于盘盈的非流动 资产,如属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当年新取得
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 差错处理,
借记本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各类资产


(1)转入待处理资产时,借记本科 目(待处理财产价值)[盘亏、
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
折旧(摊销)”、“保 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 政


69
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 ”等科目。涉
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
财产价值)。


(2)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入、
保险理赔和过失 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品”、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 理净收入);处理毁损、报废实
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 (处理净收入),贷记“库
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理收支结 清,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
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贷记“应缴财政
款”等科目;如果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收
入后的 净支出,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五、本科目期 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资产的
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 资产净溢余。
年末,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二)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


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和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


70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应付票


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


金。





2101

应交增值税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


税金”、“未交税金”、“预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待


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


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应交税金”明细账内应当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


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进项


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单位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


扣的增值税额;


2.“已交税金”专栏,记录单位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3.“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


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4.“减免税款”专栏,记录单位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

71
免的增值税额;


5.“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单位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6.“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单位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税金”明细 科目,核算单位月度终了从“应交税金”或“预
交税金”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 税额,以及当月
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税金”明细 科目,核算单位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
营租赁服务等,以及其他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 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单位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
证而不得从 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
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但尚未经税务机
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
的海关 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单位销售货物、加工修 理修
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
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

72
额。


(七)“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单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


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八)“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单位转让金


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九)“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单位购进在境内未设


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只需在本科目下设置“转让金融


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
1
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单位购买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资产或服务等时,按照应计入相


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


“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


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本科


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发


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






1
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如不特别说明,本部分内容中的“单位”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3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 资产或服务等时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生的增值
税计入资产成本或相关成本费用。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单位购进资产或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
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
定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增值税
发票注明的金额,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 资产科目,按照待认证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
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经税务机关认证为不可 抵扣进项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
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同时,将 进项税额
转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转出)。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


单位取得应税项目为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照
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
按照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当期可 抵扣的
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以后期间可抵
扣的增值税额,借 记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
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 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


许抵扣时,按照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


额),贷记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

74
4.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


单位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 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
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本科目(待抵扣进
项税额)或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原不得抵扣 且未抵扣进项税
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税项目的 ,应按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
进项税额) ,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单位购进时已全额计入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 产在
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本科目(待抵扣进
项税额),贷记本科目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 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
税人购进服务或资产时,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借记
“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可抵扣的


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借


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


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照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

75
本科目(代扣代交增值税)。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照代扣代


缴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代扣代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二)单位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等业务


1.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业务


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应收或 已收的金额,借记“应
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
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
交税金——销项税额) 或本科目(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 人应贷记本
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做相反的会计 分录。


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
制 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本科目
(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 务时再转入本科目(应交税金
——销项税额) 或本科目(简易计税)。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本制度及


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的,应按照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


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


易计税)。


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照应纳税额,借


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产

76
生转让损失,则按照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


品应交增值税),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本科


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本


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三)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单位应当将当月应交 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
明细科目转入“未交税金”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记
本科目(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税金);
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 税,借记本科目(未交税金),贷记本科目(应
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


(四)交纳增值税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单位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已交税
金)[小规模纳税人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

单位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税金)[小规
模纳税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3.预交增值税


单位预交增值税 时,借记本科目(预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月末,单位应将“预交税金”明细科目余额转 入“未交税金”明细
科目,借记本科目(未交税金),贷记本科目(预交税金)。


4.减免增值税

77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减免税


款),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单位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


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


减的,按照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


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经


营费用”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期末如


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抵扣或多交的增值税。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 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
的各种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br>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应交纳的印花税不 需要预提应交税费,直接通过“业务活动费
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核算,不通过 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
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

78
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 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
税等)。


(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 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的
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支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以
外人员劳 务费的个人所得税,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


(三)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
税额 ,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应交所得税)。


(四)单位实际交 纳上述各种税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
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 船税、应
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应交所得税
等),贷记“财政 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
目。


四、本科 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交未交的除增值税以外的
税费金额;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多交纳的 除增值税以外的税
费金额。





2103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

79
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通过“应交


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取得或应收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


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


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三)单位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


款项。年终清缴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


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含离退休


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个人收


入”等进行明细核算。 其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


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80
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确认当期应付职工薪 酬(含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计提从事专 业及其辅助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业务活动费
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计提应由在建工程、加工物品、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
薪酬,借记“ 在建工程”、“加工物品”、“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计提从事专 业及其辅助活动之外的经营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
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等科
目,贷记本 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
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
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基本


工资),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


照实际扣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其他应收款”等


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代扣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81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的其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3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


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


增值税”科目。


以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等科目。


(三)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82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应付票据账面


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应付票据账面


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四、单位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


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


应付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


的应付票据金额。





23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


应付的偿还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建设项目,还应


设置“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


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所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服务以及确认完成工程进度


但尚未付款时,根据发票及账单等有关凭证,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金


额,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83
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


目。


(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付票据”科目。


(四)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


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金额。





2303

应付政府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支


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支付的政府补贴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单位


还应当根据需要按照补贴接受者进行明细核算,或者建立备查簿对补


贴接受者予以登记。


三、应付政府补贴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政府补贴时,按照依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付政府补


贴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应付政府补贴款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政府补贴金


额。

84


2304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短 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 施等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
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
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 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其他借款,按期计提利息 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
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应付利息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利息金额。





2305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付款方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85
(二)确认有关收入时,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


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


按照付款方补付或退回付款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


核销的预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预收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金额。





2307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利息、


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应付及暂


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已经报销但尚未偿还银行的本


单位公务卡欠款等。


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


以及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也通


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


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86
(一)发生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支付(或退回)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暂收款项转为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事业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


的暂付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待到下一预算期或批准纳入预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


政拨款收入”科目。


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向下属单位


转拨财政拨款时,按照转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三)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按照审核报销的金额,借记


“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公务


卡欠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四)涉及质保金形成其他应付款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固定


资产”科目。


(五)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照规


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


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金额。




87
240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


预提租金费用等。


事业单位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计提的借款利息费用,通过“应付利息”、“长期借款”


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提费用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提取的


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


费”明细科目,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项目间接费用 或管理费时,按照提
取的金额,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
理 费)。


实际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本科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
目。


(二)其他预提费用


按期预提租金等费用时,按照预提的金额,借记“业 务活动费用”、“单
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款项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br>
88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


用。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
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本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并 按照贷款单
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建设项目借款,还应按照具体项目
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 项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


(二)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应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
按期计提利息时, 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计入工程成本,按照 计算
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2.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费用,按
照计算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金 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
息”科目。


(三)按期计提其 他长期借款的利息时,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支付
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 目[分期付息、到
期还本借款的利息]或本科目(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89
借款的利息]。


(四)到期归还长期借款本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本金、应


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


息金额。





2502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
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
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 税”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
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


核销的长期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涉及质保金形成长期应付款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固定资
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金额。

90


260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


债,如对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预计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经营费用”、“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偿付预计负债时,按照偿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三)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的,按照调整增加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调整减


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已确认但尚未支付的预计负


债金额。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


二、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参见“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交付或发出受托代理资


产形成的受托代理负债金额。





91
(三)净资产类


3001


累计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历年实现的盈余扣除盈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以及因无偿调入调出资产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


按照规定上缴、缴回、单位间调剂 结转结余资金产生的净资产变
动额,以及对以前年度盈余的调整金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累计盈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将“本年盈 余分配”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
贷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二)年末,将“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
或贷记“无偿调 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缴 回非财政拨款结转资
金、向其他单位调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按照实际上缴、缴回、调
出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按照实际调入金
额,借记“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将“以前年 度盈余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专用基金使用金额,借记

92
“专用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单位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的


累计数以及截至上年末无偿调拨净资产变动的累计数。


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单位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以及无


偿调拨净资产变动的累计数。





3101


专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 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
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换基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专用基金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专用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 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
中提取专用基金的,按照预算会计下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本年盈余
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并计入费 用的,一般按
照预算会计下基于预算收入计算提取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
目,贷记 本科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按照实际收到的基金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照规定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


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成本金额 ,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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