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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8南方医科大学国内交流生管理办法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1-13 08:15
tags:交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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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发(作者:张达明)

南方医科大学国内交流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育质量,加强与国内高 校校际之间的交
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

第一章 交流生的界定和学习形式
第一条 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
合作院校进行交流学习,完成相应学业。
第二条 派出学生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以及不需进行课程学分
及成绩认定的项目(含见习实习 、科研活动、暑期班等短期项目)都
应同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以便统一作数据管理。凡未报学校教务处
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第三条 交流生的学习内容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及其他协
议交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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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年或
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院校选择与学籍所在院校相同(或相近)
专业进行学习。
第六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七条 交流生的费用原则上按照合作院校的收费标准进行缴
纳,如果双方有协议则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八条 选拔交流生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
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
能力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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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4、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程序
1、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交流生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3、学校每年春季学期中发布下一学年赴各高 校交流生的选拔通
知,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自愿报名;各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
进行综合 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排序、选拔,
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校教务处;学校教务处 对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
进行审核后确定人选;7月初向全校公示交流学生名单。暑假前学校
将交 流院校学生证发给交流生,以便于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
4、学校不受理学生自行联系的交流学习计划。
第十条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1、学生在交流学习前由学校教务处与交流院校协调学生交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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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期间的课程,交流生所得成绩和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转换。
2、学分认定及转换
(1)原则上每位交流生学习期间转换的课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本
专业现有培养方案中的学分数要求。根 据学生所修课程内容,由我校
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必修课、选修课)。其余多修课
程只予备案或作放弃处理。
(2)交流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
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6或18学时计1个学分,
实验课32或36学时计1个学分 。
(3)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按照
我校课课程学分予以登记。
3、成绩认定及转换
(1)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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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有其它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确定转换方式。
第十一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基本程序
交流学习结束,学校接收到由合作学校密封邮寄的学生成绩报表
后,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未经学校教务处
审批确认而私自进行成绩转 换录入的,将不予承认学生成绩,并且责
任自负。
第十二条 学生管理
1、交流 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
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2、交流学生的党团关系同时转入交流学校,并参加交流学校组
织的党团活动。
3、交流学习期间,学生的贫困生界定及补助由学校负责审核、
发放。
4、学生需保留在交流学习期间的医疗手册、病案、处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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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票据,交换期满返校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5、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 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
期限,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若交流生
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
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 br>6、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名额者,本科学习期间将不能
参加学校其它任何交流或派出项目 。

第三章 接收交流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外校交流生至我校就读,应在我校 规定日期内办理注
册报到手续。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交流生的住宿,帮助学生协调交
流学习期 间使用的教材,并负责办理校园卡、图书证、银行卡等。
第十四条 外校交流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
守我校的校纪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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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相关学院必须按时提交我校接收交流生所修读课
程的学分、成绩等; 接收交流生的成绩单由我校教务处统一制作并密
封寄至对方学校。交流学生按照我校标准参与学业奖学金 的评比,奖
金由学籍所在学校颁发。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的交流生,可在我校报考并出具成绩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校内有关文
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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