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芬遇见未知的自己-塔西提岛
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 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
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 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
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 请假或请假逾期
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 br>思想品德复查,
由校卫生所按照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健康复查。
身体复查合格
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正式取得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籍。
复查
不合格 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 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招生办公室
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 消其学籍,
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
在地。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不宜在校学习的,< br>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
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遣 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
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 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
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
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
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办< br>公室报到注册,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
注册者,
应事先请假暂缓注册。
病假必须有当地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药费报销凭证,
事假 须有正当理由并得到学院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
两周以上(含两周) 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四条第六款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开学第 一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
部门核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教育部规定的本科各专业学制为准。高水平
运动员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 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二年
(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
,
少数民族生(特指:西藏内地班、新 疆内地班和民族预科班学生)
、台港澳学生
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休 学不计入学习年限)
,超过
1
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生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
组织的一切活动。
理论课、< br>实验课、
实习、
社会实践、
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 加的,必须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
按旷
课处理。
第七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 br>个组成部分。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订本门课程考勤方
法,采取点名、抽查 、小测验等方式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
在学院反映,由学院教办累计登录。
第八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 br>加集中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按每日
8
学时计,迟到或早退
3
次 以旷课
1
学时计,并参照第三十八条处理。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
六条处理。
第九条
学生请假需写请假申请书,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病假应提供校卫< br>生所证明。学生一次请假在
3
日内由学院学办批准,一次请假在
4
天至
2
周以
内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一次请假在
2
周以上经 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假
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 准与否,学
院应当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应及时存学院教学
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6
周(含6
周)者,应参照第十九
条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在校外上课与实习期间 需要请假,
3
日内
(含
3
日)
由承担教学任务单
位 的教务部门核查批准;
超过
3
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承担教学任务单位应及
时和学生所在学院教办联系,并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 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
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习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以百分制(以整数记录)评< br>定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
30
~
40%
。跨学期课程分学期评定成 绩。考试一
般在期末考期内进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考查在课内安排完成。任课教师应
在开 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
GPA:Grade Point Average
)
衡量学生
学习质量,考核成绩
60
分以上(含
60
分)为 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60
分以
下为不及格,不取得学分。
教学计划中必修 课程(专指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主干
课程)参与
GPA
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2
百分等级记分
90
—
100
85
—
89
82
—
84
78
—
81
75
—
77
72
—
74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百分等级记分
68
—
71
64
—
67
60
—
63
60
以下
绩点
2.0
1.5
1.0
0
1.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绩点×学分数
2.
平均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三条
学生因体残、体弱需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卫生所诊断证明,< br>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
体育教学部批准方可安排,
成绩评定采用保健体育课
评定办法,成绩最高记
60
分,成绩单上注明
“保健”标志。
第十四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 br>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以计入相应学期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凡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3
、
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
生,可 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教学计划要求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
及每门课程的实习、实验及各独 立设置的实践环节,不能自修。
选择自修方式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
2
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
,
一式
三份,
经本学院教学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开 课学院提出申请,申请课程有先修课
要求的,应事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经开课学院批准后,一份存开课学 院,一份送
任课老师,
一份本学院自存。自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需经教务处批准。
被批 准自
修课程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
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
考 试。
第十六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 总学时数的
1/3
,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br>该课程成绩以“
0
”分记,成绩单上注明“无资格”标志。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及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应在业< br>余时间利用教材、网络课件等工具自学完成,并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在全学程中有
2
次补考机会;缓考、
缺考 均视同占用考试机会。
选修课只有
1
次考试机会,
不办理缓考与补考。
缓考、
缺考、补考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缓考
学生因病、特 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办提出
缓考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以缓考。
教办应及时将缓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教师,成绩单上注明
“缓考”标志。考试后
3
补假无效,按缺考处理。同一门课程只允 许办理一次缓考,缓考学生应在开学初
与补考学生一同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如实记分。< br>
(二)缺考
学生不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以“
0
”分记录,并注明
“缺考”标志 。学生因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缺考,经学生所在学院核查情况属实后,可申请参加补考;
无故不< br>参加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
(三)补考
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初组织 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
内报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以该次卷面考试成绩为准,成 绩超过
60
分,按
60
分记录;低于
60
分,按实际成绩记 录。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经校卫生所诊 断,一学期内需休养
6
周(含
6
周)以上停课治疗者;
( 二)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6
周(含
6
周)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需提交书 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提供校卫生所诊断证明等,经学
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 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
不得超 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
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台港澳 学生服兵役参照此条办理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
金;
(三)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
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 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四)因其他原因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 于休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本人书
面申请、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 健康的证明,经校卫生所复查,
证明确已恢
复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
学手续。
保留学籍学生应提供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 br>再办理复学手
续。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 按编入专业和
年级交纳学费
;
学生休学时所在学年已交学费者,
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缴纳学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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