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证明-梦见上坟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科〔
2019
〕
302
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教师塑形铸魂科学家 精神,在科研道路上勇攀高峰,争取
更多高层次的研究项目,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承担有影响力的产 学研项目,进
一步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
试行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遵循重点支持应用技术型高校分类评价指 标、奖励就高不
就低、不重复奖励、重视原创高端原则,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三条
引领原则:
高层次成果和高层次人才相结合。以激励产出符合学校发
展要求的标志性成果为导向,
重点奖励 高层次、
高水平、
高质量的原创性科研成果,
重点支持影响力大、显示度高、对学校发 展贡献突出的科技人才。
第四条
平衡原则: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相结合。鼓励创造在学术界和产业界
有较高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基础研究以高水平项目、高水平论文为重 点。应用研究
以成果获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
第五条
分类原则:
项目、论文、奖项、专利等类别相结合。鼓励获得有影响
力的奖项、立项高水平横纵向项目、授权发明专利、发表高水平论文等。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获奖成果:
获国家、省部级政府奖励的成果。
第七条
立 项项目:
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获批的国家、省部级重要的科研或
人才计划项目;大额的横向项 目。
第八条
学术论文:
理工科被国际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
(
SCI
论文、
高被引论文、
EI
论文)
;
人文 社科在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
SSCI
)
”
、
“< br>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
(
A&HCI
)
”
、
“中国社会 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
”来源期刊及指定的重要学术报刊上发表的科研
论文等。
第九条
知识产权:
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十条
颁布标准:
获得正式颁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艺术设计展赛:
被省部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或同级别的机构展
示收藏的艺术、设计作品。
第十二条
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见附件 :
理工科类见附件一“理工科类奖励范
围与标准”
;人文社科类见附件二“人文社科艺 术类奖励范围与标准”
;设计类除按
照人文社科艺术类标准执行外,对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见附 件三“设计类展赛成果
奖励范围与标准”
。
第十三条
未 涉及成果:
如果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重大成果,由二级教学科
研单位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 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
也可以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第一署名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获奖成果按以下原则:
获奖的科技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
为准。
第十六条
学术论文及专著按以下原则
(
1
)< br>Nature
、
Science
、
ESI
、
SCI< br>、
EI
、
SSCI
、
CSSCI
论文以当年度
1
月
1
日
后见刊,且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等具有 检索资质的检索
结果为准。
SCI
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JCR期刊分区(大类)数据为准。
(
2
)论文均由通讯作者决定分配,多通 讯作者的由第一通讯作者分配。无通
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分配,多名第一作者(共同作者)只认定顺序第 一的作者。
(
3
)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译文、文献整理、散文、诗歌、随笔、访谈等。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按以下原则:
发明专利以国际或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为
准,只奖励排名为我校教职工的第一发明人。
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按以下原则
(
1
)科研项目以科研处登记的上级管理部门 下达的正式批文、任务书或合同
书为准,有经费到我校、经费来源与项目发布部门一致。
(
2
)各项目管理部门发布的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无经费投入的自筹经费项目
以及 以个人名义申报或参加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
3
)学校仅奖励到账经费 中的非转出经费,自筹经费、外拨经费和合作单位
购买设备经费不在奖励范围。
(< br>4
)项目立项时奖励
50%
,按期结项时奖励另外的
50%
。 被上级项目管理部门
清理的项目,结项奖励不予发放。
(
5
)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到款额。
(
7
)横向项目奖励以经费到达我校的年度和金额为准。
第十九条
标准按以下原则:
正式颁布后的标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与程序
第二十条
符合上述奖 励范围和条件的科研成果,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在学校
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上传论文原件、奖励 证书、专利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
件等有关材料,超过规定日期没有登记在册的成果将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经财务确认扣除外拨经费后对
奖励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奖励 成果被举报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
范等行为的,将移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裁定, 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必要时撤销其
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由多人完成的成果,相关人员的奖励金额由最先排序完成人
或核心完成人
(
限教职工
)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奖励 过程中的争议事项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
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引进人员取得的成果属于聘用合同范围内考核任务的,其成
果不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同一成果、荣誉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同一成果、荣誉获得两次及
以上,
按级别最高的以此奖励。
同一论文被不同系统收录,
按系统最高的标准发放。< br>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是学校给予的额外奖励,不影响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的绩效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包括论文以
2019
年
1
月
1
日
后见刊),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标志性科技成果奖励办 法》(沪)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奖励发放时间:一般在每年下半年具体实施,以每年公布的具体
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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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1-20 11:05,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538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