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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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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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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发(作者:synonym)
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



导语: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是处 理中央财政和
地方财政以及地方财政各级之间的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预
算管理体制的核心,是 各级预算主体的独立自主程度以及集
权和分权的关系问题。预算体制是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决
算以及实施预算监督的制度依据和法律依据,是财政管理体
制的主导环节。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 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
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教育事 业健康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
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 国家经常
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
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 、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规章制度
;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

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 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
校预算,严 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
映学校财务状况
;
依法筹集教育经费, 努力节约支出
;
建立健
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
流失
;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
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
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 ,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 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
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
核 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
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 一在会计核
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
作权限、专 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
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
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 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
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
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 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
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
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
项补助、超 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
法。



定 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
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 产状
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
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 小学校不得编制
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
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
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 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
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 年度事业发展目
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
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 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
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
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
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
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
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 整的
,
中小学校
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
和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
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
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
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
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
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

)
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
的 各类财政拨款。



(

)
事业收入,即 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
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
财 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
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 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
收入。



(
)
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
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 算
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

)
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
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取得的收入。



(

)
其他收入,即本 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
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
,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
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
;各项收
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 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
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
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
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

)
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
动 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
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 任务而发生
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
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 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

)< br>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
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 出。



(

)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
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

)
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
部 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

)
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
进一步按照教育教 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
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财务规章制度 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
国家有关财务规
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 情况规定,报主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
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
,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
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
应当按 照规定专款专用
,
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
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 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
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
生 的各项费用
;
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
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
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 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
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
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 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 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
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
保票据来源 合法、
内容真实、
使用正确,
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
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
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 资金。结余资金
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
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
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
继续使用。非 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
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
支差额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
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
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
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 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

)
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 比
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
(
各列
50%)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
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
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 不提取修购基金。



(

)
职工福利基 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
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

)
奖 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
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

)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 展
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
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
没 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
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 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
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
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
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 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 款项是指中小学
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
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 动中为耗用而储存
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现金及各 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 货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
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 价
值在
1000
元以上
(
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 值虽
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
;

用设备
;
通用设备
;
文物和陈列品
;
图书、档案
;
家具、用具、
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
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及固定资产 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
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 映
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 者不定期的清查
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做到账、
卡、
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
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
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
程竣工财务决算和 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
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
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
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资产
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
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
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
转和事业发展的前 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
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 br>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
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
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 对其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拨
(划转
)

对外捐赠、
出售、
出让、
转让、
置换 、
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 处置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竞争、
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
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
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 期或者长期借
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
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 等。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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