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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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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3日发(作者:邢承国)
江苏省第四期

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江苏省 第四期

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的意见》(苏办发

2011

8
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
作,< br>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第四期

333

层 次人才培养工程

选拔、
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苏人才办
[201 1]8
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

333
高层次人才培
养工程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培养资金

)。
为加强培 养资金
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用于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津贴补助;

(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第三条


培养 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
共同管理。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
用;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第四条

培养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

公开透明、
严格程序、
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
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
养与管 理,
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
组织培养对象进修、
培训等。

省 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
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 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是:审核和申报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受省人才办
委托,与受资助 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及
时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拨付培养资金;对培养对象执行资助< br>合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上报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

培养 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及时向培养对象拨
付培养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及时报 告项目实施
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具体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培养资金资助

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培养对象,
具体范围为:

(一)培养对象主持的重点科研项目,优先资助国 家、省重
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包括:

1
.科研项目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2
.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 试验,小批量生产所需的检测手
段、主要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等方面的支出;

3
.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购置的相关技术
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材 料及试验费等;

4
.申请专利,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在国内外
重要学术刊物和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的经费。

5
.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
动的往返旅费。

管理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以
50
万元为平均
数,省财政择优给 予
30-100
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
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以
25< br>万元为平均数,省财政择优给

20-50
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对列 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

5
万元为平均数,省财政对不超过
1000
名的培养对象择
优给予
3-20
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 br>对第一、
二层次培养对象发放津贴补助。
对列入第一、
二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 每月分别发放津贴
1
万元、

3000
元,由省财政负担,津贴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购置图书资
料等。

(三)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包括:

1
.组织高级访问学者进修。选 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
研究机构、
跨国公司担任高级访问学者,
或到国家重点学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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