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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学历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认定问题
1970
年至
1976
年选拔入 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1993
年国家教委、
人事部联合下发的教
学厅字
[1993]4
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简称“大普”。结业
或肄业的,要分别注明“大普结业”或“大普肄业”
。
1993
年以前,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取得的毕业证 书,由各高校自行印制,加
盖各高校自己的钢印和印章。
1993
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 全日制毕业生取得的毕业证书由各
高校自行印制,加盖省教委钢印和学校印章。
1992
年至
1994-
年,我省扩招的自费生,其毕
业证书加盖有省教委的钢印和学校印章 。
自
1994
年,普通高等学 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
(
结业
)
证书
内芯 。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
结业
)
证书”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
制”及防伪标记。从
1994
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 育委员会
(
或国家教育部
)
印制”的毕业
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制的毕业 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
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
本科、
硕士、
博士四个 层次,另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
(1996
年
1
月
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
生班招生
)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与专科、本科、硕士、 博士、班级相对应的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取得各学历层次毕业证书的,学历分别为大专 、大本、硕士研究
生、博士研究生,结业和肄业的填写
为
XXXX
结业或
XXXX
肄业
(XXXX
代表大专、
大本、
硕士研究 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层次
)
。
经专门考试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而没有获得研究 生学历的,
其学历仍为原学历。
此外,
根据
河北省教委、计委、财政厅、人事 厅《印发
<
关于开
展全日制培养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
(
冀教高
[1999]
5
号
)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证明
书并加盖省教委钢印,纳入研究生就业计划,在省内享受研究生毕业待遇。
二、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认定问题
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 试工作,
1984
、
1985
年全省统一组织。
从
1986
年起全国统一组织。
脱产的大专班学习时间,文科
2
年,理工科
3< br>年,业余的大专班学习时间,文科
3
年,理工
科
4
年
(
个别的
3
年半
)
。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脱产为
2
年 ,业余的为
3
年。省、地、市教育学
院学员学习时间,脱产为
2
年,
函授学习为
3
年。学习时间不足上述时间的不承认学历。
从
毕业证书 看,我省独立设置的职工大学、管理干部学院等成人高等学校
(
不包括教育学院
)举
办的学历教育班
(
包括脱产班和业余班
)
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加盖省教委
钢印。
1992
年以前,广播电视大学所颁发毕业证书 为学校自己印制,加盖学校自己的印章,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1985
年以前由各学校自己印制,盖
各学校自己的印章,
1986
年至1992
年由学校自行印制毕业证书,加盖有省教委钢印和学校
的印章。省、地、市教育学 院的毕业证书,
1988
年以前,加盖学院的印章,
1989
年至
1 992
年加盖省教委钢印。
1996
年毕业的中学教师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加盖省教委 钢印。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毕业证书;不予承认学历。
从
1993
年起,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
(
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 br>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
)
、普通高等学 校
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颁发的毕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
证书上有
“国家教育 委员会
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
字样和编号的验印章
(
河北编号为
3)
。
从
1999
年起,
以上学校举
办成人高等教育颁发的 毕业证书,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字样,加盖河北省成人高
等教育证书专用章 。从
1993
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的,国家一律不
承认学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以成人教育形式举办
的属普 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普通班毕业证书不在此列。
成人教育大、中专《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
专或中专层 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
《专业证书》
不等同于大专或中专毕业证书。
《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
和其他职 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 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在职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一种教学方式,
不
与研究生学位挂勾。
对课程成绩合格者,
办班单位只能颁发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
不得 冠以“硕士学位”
、
“毕业”等名称。
从
97
年
9
月
20
日起,< br>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实行逐级申请学位的政策,
即申请硕士学
位人员必须已获得学士学 位,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巳获得硕士学位。
同等学力人员凡符合
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条 件,
通过全部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通过论文答辩,
经授予单
位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可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证书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
在职人员通过研究生课程的学
习、考试、答辩,只能申请到硕士学位,没有学历。如提出异议 ,可验证其硕士
(
博士
)
研究
生毕业证书是否为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 制发。
在国外学习获得学 历、学位证书的,必须有毕业证、学位证、成绩单、学位论文及论文
摘要、本人护照、出国前最后学历学 位证书。
1993
年
10
月之后的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我
驻外使、 领馆教育处、组所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对国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持有
异议的,可持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省教委外事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认证。
三、关于党校学历认定问题
中央党校和 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委党校,
经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硕
士、< br>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其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发< br>o
中央党校;省委党校举办的二年制以上脱产的大专班、大学本科和研究生班,大专、大本、< br>研究生班函授班,
市地委党校举办的二年制以上的大专班,
学员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 br>学完
规定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中央党校或省统一验印
(
含加盖“河北省委党校系统
毕业证专用”钢印以及由中共河北省委党校、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党政干部函授 学院验印
)
的
毕业证书者,均承认其相应学历。
各级党校举办的各 种进修班、
短期轮训班及其它培训班,
学习时间一年半以内的,
不属学历
教育 ,不承认其党校学历。
四、关于军队院校毕业生的学历认定问题
1983
年
(
不含
)
以前军队院校毕 业的学员,
凡符合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关于军队院校以
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 的规定》
([1983]
参联宇
5
号文件
)
所领取的学历证 明;
1983
年至
1992
年经军队成人教育和
1983
年 至
1993
年军队生长干部教育毕业的学员,凡由中央军委批准,
按照总部下达的招生 计划参加地方或军队统考,
符合招生政策规定被录取并取得学籍,
经军
队院校培训合格 后所领取的学
历证书,国家和军队均予以承认。
从
1993
年起军队成人教育和
1994
年起 军队生长干部教育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凡未使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毕 业证书者,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
两总
部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的封面印有军徽图案和
“学历证书”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总
政治部制”的字样。内芯分 别印有“军队院校毕业
(
结业
)
证书”
、
“硕士
(
博士
)
研究生毕业
(
结
业
)
证书”
、
“成人教育毕业证书”等及防伪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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