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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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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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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3日发(作者:labor)
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
法, 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 特殊性这四个方面就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词:经济法;特殊性;独立的部门法



经济 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
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 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指的国家调节,指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经
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 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倡导,排
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
并积极促 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
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从以上经 济法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经济法这一部
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具体讲,经济法的 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济
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 济法调整方
法的特殊性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国家调节社会经 济有多种方式和手段,纵观历史,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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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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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方式。从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可以看出经济法的
三个基本 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1.
国家经济强制法的法律渊源是 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国家强行禁止、限制或命令社会
经济主体从事某些经济行为,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 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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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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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初以后,国家
的这种做法主要表现为反 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这就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
“反托拉斯法”

英国有
《垄
断 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等等。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最早采用的一
种基本方式,反 垄断和限制竞争法是为保障国家调节而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是现代经济法
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用的 强制方式的法律渊源。


2.
国家经济参与法的法律渊源 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以达到调
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目的。其主要做法是国 家对于社会经济的投资,特别是国家直接投
资开办国有企业或参股到民营企业,参与这些企业的经营,还 包括国家向企业订货、收购或
供应,参与商品流通,国家向企业贷款或向社会发行国债,参与债权债务关 系等等。国家直
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是以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姿态出现,它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主要在 于
调节社会经济,实现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可见,对于国家参与经济活动,不能单纯地运用
民 (商)法,国家还需制定许多特别规定。例如规定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特殊地位,国家投
资的规模、方向 和重点的确定原则,在某些行业国家投资经营的垄断性,国家投资形式和经
营方式,投资程序和国有企业 设立的特别程序,国有企业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国家投资和国
有企业的收益分配等等。这类关于国家参与 经济活动的特别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国家投资
法、国有企业法等。可见,国家投资经营法,是经济法体 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取的参与方
式的法律渊源。


3.
国家经济促导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法。
国家为调节社会经济,
使其协调、
稳定和发展,而对社会经济各主体及其行为予以引导、促进、帮助和提供各种服务。促导的
主要 做法是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综合运用财政、税
收、金融、外汇、 价格等各种经济调节手段,完善各种基础设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各种
公共服务体系等等,以保障国家 调节,实现国家经济管理意图和经济发展目标。为此,国家
需要制定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 经济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这些法律,一般称
为国家宏观调控法。可见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 节经济促导方式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对于国家调节而 发生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传统法的体系中其他部门法不能调整,而必
须由经济法来调整。另一方面,经 济法也只调整这种社会关系,而不调整其他社会关系,其
他社会关系应由其他部门法调整。这就是经济法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
问题,下面着重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调整对象 加以比较:


1.
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 。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国家经济调
节关系同民间经济关系有明显的不同,其基本特征为:第一 ,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
节过程中发生的;第二,它必须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 调节与被调节、管
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第三,不必等价有偿;第四,不是或不完全是自 愿协
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民法调整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所谓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
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 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的基
本特征是:第一,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 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
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第二,是互利、有 偿和等价关系;第三,是自愿、协商
关系。民间经济关系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


2.
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经济法所调整的国 家经济调节关系也是一
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一是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 机关活动正常进行,
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而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 干预、
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发展。



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 管理。而国家经济调
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 用强制
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
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促导经济运行。



三是管理原则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以贯彻命令与服从为原则,近代各民主国家实行不同
形式的民 主集中制原则。而国家经济调节,则特别强调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和注重经济效益为
其基本原则。



四是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一般行政管理涉及政治、治安、文教、 卫生等非经济领域,
此外,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但不涉及深层次的经济问题。而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 及经济
领域,并需要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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