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民族团结-电影被解救的姜戈
思考与训练题参考答案
模
块
一
一
、
选
择
题
1.C 2.D 3.B
、
D 4.A
、
B
、
C
二
、
问
答
题
(
略
)
三
、
技
能
训
练
题
参
考
答
案
:
事
故
主
要
原
因
:
本
次
事
故
主
要
是
由
于
施
工
单
位
管
理
失
误
,
缺
乏
对
安
全
法
规
和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方
面
的
知
识
,
施
工
前
不
编
制
方
案
,
下
井
前
无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对
施
工
人
员
不
进
行
教
育
,
不
懂
得
自
我
防
护
知
识
,
盲
目
施
工
,
遇
意
外
事
故
盲
目
救
助
,
不
仅
未
减
少
损
失
,
反
而
使
损
失
扩
大
。
模
块
二
一
、
选
择
题
1.B 2.C 3.A 4.D 5.B
二
、
问
答
题
(
略
)
三
、
技
能
训
练
题
1.
参
考
答
案
:
本
案
之
所
以
定
性
为
违
法
建
筑
项
目
,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该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违
反
建
设
程
序
,
在
没
有
办
理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当
然
也
不
可
能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条
件
下
强
行
施
工
。
凡
是
不
具
备
开
工
证
的
建
设
工
程
就
属
于
违
法
建
设
项
目
,
违
法
建
设
项
目
当
然
应
依
法
给
予
查
处
,
该
市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执
法
监
察
组
做
出
的
处
罚
决
定
是
正
确
的
。
2.
解
析
:
两
种
观
点
都
不
正
确
。
按
照
我
国
的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和
保
修
阶
段
后
,
还
有
项
目
建
设
后
评
价
阶
段
。
因
此
观
点
一
不
正
确
。
而
观
点
二
虽
然
阶
段
划
分
正
确
,
但
对
于
后
评
价
阶
段
的
工
作
理
解
不
正
确
。
按
照
规
定
,
后
评
价
一
般
按
三
个
层
次
组
织
实
施
即
:
(
1
)
项
目
单
位
自
我
评
价
。
然
后
上
报
行
业
(
或
地
区
)
主
管
部
门
。
(
2
)行
业(
或
地
区
)主
管
部
门
评
价
。行
业(
或
地
区
)主
管部
门
收
到
所
属
项
目
单
位报
来
的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后,
首
先
要
进
行
审
查
,
审查
报
来
的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自
我
评
价
是
否
实
事
求是
,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
同时
要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从
行业
的
角
度
选
一
些
项
目
进行
评
价
。
在
进
行
行
业
评价
时
,
应
组
织
一
些
专
家学
者
和
熟
悉
情
况
的
同
志认
真
阅
读
项
目
单
位
的
自我
后
评
价
报
告
,
针
对
问题
深
入
现
场
调
查
研
究
,写
出
行
业
部
门
后
评
价
报告
。
报
同
级
和
上
级
计
划委
员
会
和
主
要
投
资
方
。
(
3
)各
级
计
委
或
主
要< br>投
资
方
评
价
。当
收
到
项
目
单
位
和
行
业(
或
地
区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来
的
评
价
报
告
后
,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选
择
一
些
项
目
列
入
年
度
计
划
,
开
展
评
价
复
审
工
作
。
也
可
委
托
有
资
格
的
咨
询
公
司
代
为
组
织
实
施
。
模
块
三
一
、
填
空
题
1.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劳
务
分
包
2.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3.3
年
3
个
月
4.
建设工程经济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
、
判
断
题
1.
√
2.
×
改
正
:
并
不
是
所
有
的
建
筑
工
程
都
必
须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而
只
是
对
投
资
额
较
大
、
结
构
较
复
杂
的
工
程
,
才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3.
×
改
正
:施
工
许
可
证
应
该
由建
设
单
位
在
建
筑
工
程
开工
前
申
请
领
取
,未
领
施
工< br>许
可
证
的
不
得
开
工
。
4.
×
改
正
:建
设
单
位
有
理
由
不
开
工
的
最
长
期
限
可
达
9
个
月
。如
果
超
过9
个
月
仍
不
开
工
,
该
施工
许
可
证
即
失
去
效
力
。
三
、
选
择
题
1.D 2.C 3.C 4.D 5.A 6.D
四
、
问
答
题
(
略
)
五
、
技
能
训
练
题
1 .
解
析
:
根
据
《
建
筑
法
》
第
26
条
规
定
,
“
承
包
建
筑
工
程
的
单
位
应
当
持
有
依
法
取
得
的
资
质
证
书
,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承
揽
工
程
。
禁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或
者
以
任
何
形
式
用
其
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禁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以
任
何
形
式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的
资
质
证
书
、
营
业
执
照
,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
在
实
践
中
,
有
些
无
资
质
的
承
包
单
位
或
者
低
资
质
的
承
包
单
位
采
用
资
质
挂
靠
的
方
式
承
揽
工
程
,
实
践
中
还
存
在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
以
其
他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如
联
营
、
内
部
承
包
等
)
的
情
形
。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企
业
借
用
具
有
资
质
条
件
的
企
业
名
义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因
此
造
成
的
质
量
缺
陷
和
其
他
损
失
,
由
挂
靠
公
司
与
被
挂
靠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建
设
单
位
明
知
或
应
当
知
道
对
方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
由
三
方
按
照
过
错
大
小
承
担
责
任
。
2.
解
析
:根
据
《
建
筑
法
》
第
31
条< br>规
定
:
“
实
行
监
理
的
建< br>筑
工
程
,
由
建
筑
单
位
委< br>托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工
程< br>监
理
单
位
监
理
。
”以
及《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17
条
规
定
:
“
取
得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
应
当受
聘
于
一
个
具
有
建
设
工程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监
理
、
招
标
代
理
、
造
价咨
询
等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资质
的
单
位
,
经
注
册
后
方可
从
事
相
应
的
执
业
活
动。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执
业
活动
的
,应
当
受
聘
并
注
册
于< br>一
个
具
有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br>的
单
位
。
”由
此
可
见
,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的
应
当
是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
而
不
是
监
理
工
程
师
个
人
。
对
于
个
人
来
讲
,
要
从
事
监
理
业
务
必
须
受
聘
于
一
个
监
理
单
位
,
本
案
中
王
某
并
未
受
聘
于
任
何
监
理
单
位
,
而
是
以
个
人
名
义
与
甲
高
校
签
订
的
监
理
合
同
,
因
此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为
不
具
有
建
筑
活
动
主
体
资
格
的
个
人
,
该
监
理
合
同
为
无
效
合
同
。
模
块
四
一
、
选
择
题
1. C 2.D 3.A 4.B 5.C 6.D 7.D
二
、
问
答
题
(
略
)
三
、
技
能
训
练
题
1.
参
考
答
案
:
(
1
)根
据《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六
十< br>八
条
规
定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限
期
拆
除
的
决
定
后
,
当
事
人
不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逾
期
不
拆
除
的
,
建
设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查
封
施
工
现
场
、
强
制
拆
除
等
措
施
。
(
2
)张
某
所
建
围
墙
被
确
定
为
违
章
建
筑
并
被
通
知
限
期
拆
除
,但
有
权
依
法
强
制
拆
除
的
部
门
是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而
非
个
人
,
应
由
建
设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查
封
施
工
现
场
、
强
制
拆
除
等
措
施
。
王
某
无
权
代
行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行
使
职
权
,
因
此
私
自
拆
除
行
为
要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
2.
参
考
答
案
:
(
一
)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的
法
律
责
任
:
1.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所
在
地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合
同
约
定
的
规
划
编
制
费
一
倍
以
上
二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1
)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承
揽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的
;
(
2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的
。
未
依
法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依照
前
款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造< br>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的
,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后
,
不
再
符
合
相
应
的
资
质
条
件
的
,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
二
)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
1.
对
依
法
应
当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而
未
组
织
编
制
,
或
者
未
按
法
定
程
序
编
制
、
审
批
、
修
改
城
乡
规
划
的
,
由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改
正
,
通
报
批
评
;
对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2.
城
乡
规
划
组
织
编
制
机
关
委
托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的
,
由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改
正
,
通
报
批
评
;
对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据
职
权
责
令
改
正
,
通
报
批
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1
)未
依法
组
织
编
制
城
市
的
控
制性
详
细
规
划
、县
人
民
政
府< br>所
在
地
镇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br>规
划
的
;
(
2
)超
越
职
权
或
者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核
发
选
址
意
见
书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
(
3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核
发
选
址
意
见
书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证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证
、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证
的
;
(
4
)
未
依
法对
经
审
定
的
修
建
性
详
细规
划
、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案
的
总
平
面
图
予
以
公
布的
;
(
5
)同
意
修
改
修< br>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的
总
平
面
图
前
未
采
取
听
证
会
等
形
式
听
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意
见
的
;
(
6
)
发
现
未
依
法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或
者
违
反
规
划
许
可
的
规
定
在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建
设
的
行
为
,
而
不
予
查
处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后
不
依
法
处
理
的
。
3.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通
报
批
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1
)
对
未
依
法
取
得
选
址
意
见
书
的
建
设
项
目
核
发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的
;
(
2
)
未
依
法
在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中
确
定
规
划
条
件
或
者
改
变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中
依
法
确
定
的
规
划
条
件
的
;
(
3
)
对
未
依
法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单
位
划
拨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3.
略
4.
参
考
答
案
:
(
1
)
西
安
市
:
对
老
城
区
的
历
史
文
化
区
域
进
行
分
类
保
护
西
安
是
中
国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中
文
化
遗
存
最
多
的
城
市
之
一
。
西
安
的
明
城
墙
以
及
城
市
配
套
设
施
中
的
钟
楼
、
鼓
楼
、
护
城
河
都
保
存
完
整
,
使
得
600
多
年
前
的
城
市
格
局
至今
仍
能
清
晰
可
见
,
可
以说
,
明
代
西
安
古
城
称
得上
是
中
国
所
保
存
的
规
模最
大
的
、
最
为
完
整
的
古代
城
市
。
所
以
西
安
老
城区
是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的
主核
心
区
,
是
西
安
古
城
的“
精
神
”
所
在
,
因
此
,就
必
须
通
过
对
文
物
的
保护
、
对
历
史
风
貌
的
保
护、
以
及
对
近
现
代
特
色
建筑
和
具
有
不
同
时
代
、
不同
风
貌
的
民
居
的
保
护
来体
现
西
安
的
传
统
格
局
;通
过
对
传
统
建
筑
的
内
部设
施
改
造
,
赋
予
古
建
筑新
的
功
能
。
首
先
将
西安
中
心
市
区
历
史
文
化
区域
分
为
三
类
:
古
遗
址
区域
、
古
城
墙
及
其
以
内
区域
、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
域。
古
遗
址
区
域
指
被
列
为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古
代
所遗
留
下
来
的
村
落
、
城
苑、
宫
殿
等
保
护
区
域
。
古城
墙
及
其
以
内
区
域
指
明洪
武
年
在
隋
唐
皇
城
基
础上
扩
建
保
留
至
今
的
西
安城
墙
区
域
和
城
墙
以
内
区域
。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
域指
以
文
物
古
迹
为
依
托
,所
形
成
的
体
现
文
物
景
观、
环
境
风
貌
和
其
所
在
历史
时
期
文
化
特
色
的
一
定范
围
的
区
域
。
其
次
是
将西
安
建
成
具
有
历
史
文
化特
色
的
文
化
之
都
。
最
后,
由
于
认
识
到
随
着
开
发和
改
造
的
进
行
,
建
设
密度
的
增
大
,
老
城
的
脉
络也
正
在
逐
步
消
失
,
同
时,
在
一
些
未
改
造
的
地
区,
由
于
高
度
限
制
,
又
造成
了
改
造
与
保
护
的
冲
突。
针
对
此
,
西
安
将
拟
定一
个
百
年
计
划
,
以
可
持续
经
营
城
市
的
观
念
,
结合
老
城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保
护
及
恢
复
历
史
街
区
,逐
步
恢
复
西
安
历
史
名
都的
风
貌
。
(
2
)
南
京市
:
凭
藉
独
特
的
历
时
自然
资
源
环
境
进
行
保
护
众
所
周
知
,
南
京
不
但
地势
重
要
,
而
且
历
史
文
化资
源
深
厚
。
石
头
城
就
曾是
东
吴
镇
守
长
江
的
军
事要
塞
,
“
鬼
脸
照
镜
”
这个
自
然
奇
观
也
是
南
京
地方
文
化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1950
年
代
初
,该
地
区
内
的
城
墙
外
侧
基
本
上
是
河
滩
,内
侧
多
为
未
开
发
的山
体
。但
随
着
城
市
的
发
展< br>,建
设
用
地
的
增
多
,城
墙
也
严
重
失
修
。到
20
世
纪
末,更
有
不
少
建
筑
紧
靠
城
墙< br>
而
建
。
由
于
该
地
区< br>长
期
处
于
城
市
的
边
缘
地< br>带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差
,< br>经
济
缺
乏
活
力
,
所
以
它< br>面
临
着
改
造
问
题
,
这
也< br>就
意
味
着
要
面
临
保
护
历< br>史
文
化
资
源
的
问
题
。
< br>规
划
专
家
们
从
城
市
的
整< br>体
发
展
以
及
空
间
格
局
变< br>化
趋
势
入
手
,
分
析
了
整< br>个
外
秦
淮
河
在
城
市
发
展< br>中
的
地
位
。
确
立
了
“
保< br>护
与
利
用
独
特
的
历
史
、< br>自
然
环
境
资
源
”
的
原
则< br>。
提
出
:
保
护
“
河
、
墙< br>、
山
、
城
”
格
局
要
素
,< br>展
现
城
墙
及
其
环
境
,
突< br>出
整
体
风
貌
;
综
合
现
状< br>条
件
和
城
市
未
来
发
展
需< br>要
,
高
速
用
地
,
改
善
交< br>通
,
努
力
使
明
城
墙
及
其< br>周
边
地
区
面
为
面
向
全
市< br>的
重
要
的
、
具
有
历
史
内< br>涵
的
公
共
场
所
;
并
在
此< br>基
础
上
逐
步
将
其
发
展
成< br>南
京
文
化
历
史
旅
游
体
系< br>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模
块
五
一
、
选
择
题
1.D 2.C 3.A 4.D 5.A 6.C 7.B
二
、
问
答
题
(
略
)
三
、
技
能
训
练
题
1.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不
妥
之
处
:
(
1
)错
误
:开
标
时
由招
标
人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密
封
情
况
。原
因
:开
标
时
应
由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或
参
加
会
议
的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人
员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
2
)错
误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确
定
。原
因
:评
标
委
员< br>会
成
员
不
应
全
部
由
招
标< br>人
直
接
确
定
。按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技
术
、经
济
专
家
一
般
招
标
项
目
应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
特
殊
招
标
项
目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确
定
。
本
项
目
属
于
一
般
招
标
项
目
。
(
3
)错误
:评
标
委
员
会
共
4
人
组< br>成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2
人
,经
济
专
家
1
人
,技
术
专
家
1
人
。
原
因
:
按
照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该
是
5
人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经
济
、
技
术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2/3
。
2.B
单
位
递
交
的
书
面
说
明
有
效
。
根
据
规
定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补
充
、
修
改
和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3.C
单
位的
投
标
文
件
应
作
有
效
标,
投
标
函
盖
有
企
业
及
企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印
章
即可
,
不
用
加
盖
项
目
负
责人
的
印
章
。
4.
对< br>F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br>正
确
,
因
为
该
单
位
的
投< br>标
文
件
未
能
在
投
标
文
件< br>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 br>
模
块
六
一
、
选
择
题
1.D
2.C 3.C 4.B 5.B 6.B 7.A 8.A
二
、
问
答
题
(
略
)
三
、
技
能
训
练
题
1.
解
析
:
《
合
同
法
》
第
283条
规
定
:
“
发
包
人
未
按照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提供
原
材
料
、
设
备
、
场
地、
资
金
、
技
术
资
料
的
,承
包
人
可
以
顺
延
工
程
日期
,
并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停工
、
窝
工
等
损
失
。
”根
据< br>该
条
规
定
,不
论
是
新
建
、 扩
建
或
改
建
的
工
程
,发
包
人
都
应
当
为
承
包
人
提
供
工
程
建
设
必
要
的
条
件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
一
次
或
分
阶
段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⑴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程
范
围
和
要
求
,
按
期
提
供
原
材
料
和
设
备
,
双
方
一
般
应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名
称
、规
格
、型< br>号
、数
量
、供
应
的
时
间
和
送
达
的
地
点
;
⑵
负
责
办
理
正
式
工
程
和
临
时
设
施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征
用
、
租
用
,
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和
占
道
、
爆
破
以
及
临
时
铁
道
专
用
线
接
岔
等
许
可
证
;
⑶
确
定
建
筑
物
、
道
路
线
路
、
上
下
水
道
的
定
位
标
桩
、
水
准
点
和
坐
标
准
制
点
;
⑷
开
工
前
应
接
通
施
工
现
场
水
源
、
电
源
和
运
输
道
路
、
拆
迁
现
场
内
房
和
障
碍
物
(
也
可
委
托
承
包
人
承
担
)
,
做
到
“
三
通
一
平
”
;
⑸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对
施
工
图
等
技
术
资
料
进
行
审
定
,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事
件
和
份
数
交
给
承
包
人
;
⑹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的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网
络
资
料
,
保
证
数
据
真
实
准
确
。
此
外
,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如
果
发
包
人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以
上
工
程
造
成
延
误
,
除
工
程
日
期
得
以
顺
延
外
,
还
应
偿
付
承
包
人
因
此
造
成
的
停
工
、
窝
工
的
实
际
损
失
。
在
本
案
中
,
发
包
人
应
当
为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和
施
工
条
件
,
既
然
该
承
包
工
程
为
平
整
土
地
工
程
,
发
包
人
在
施
工
之
前
应
负
责
将
土
地
征
用
事
宜
办
理
完
毕
。
而
发
包
人
不
仅
没
有
办
妥
土
地
征
用
手
续
,
没
有
为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
而
且
也
没
有
通
知
承
包
人
暂
不
能
如
期
开
工
,
致
使
承
包
人
按
期
开
始
施
工
时
受
到
当
地
群
众
阻
拦
,
推
土
机
无
法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
窝
工
240
个
台
班
。
事
后
虽
经
双
方
协
商
将
交
工
日
期
延
迟
,
但
是
已
经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了
不
可
挽
回
的
经
济
损
失
。
而
且
承
包
人
的
经
济
损
失
是
因
为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造
成
的
,
发
包
人
当
然
应
当
赔
偿
因
此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窝
工
损
失
。
2.
解
析
:
本
案
的
关键
在
于
如
何
确
定
工
程
结算
计
价
的
依
据
,
即
当
事人
所
订
立
的
两
份
合
同
哪个
有
效
。
依
《
合
同
法
》第
270
条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有
关
规
定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有
效
要
件
之
一
是
书
面
形
式
,
而
且
合
同
的
签
订
、
变
更
或
解
除
,
都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本
案
中
的
第
一
个
合
同
是
有
效
的
书
面
合
同
,
而
第
二
个
合
同
是
口
头
交
涉
而
产
生
的
口
头
合
同
,
并
未
经
书
面
固
定
,
属
无
效
合
同
。
所
以
,
法
院
判
决
第
一
个
合
同
为
有
效
合
同
。
3.
解
析
:
(
1
)
食
品
公
司
向
三
家
水
泥
厂
分
别
发
函
的
行
为
,
在
合
同
法
上
属
于
要
约
邀
请
行
为
。
三
家
水
泥
厂
回
函
的
行
为
是
要
约
行
为
。
本
案
涉
及
合
同
订
立
程
序
的
问
题
,
主
要
是
要
约
、
承
诺
,
还
有
要
约
邀
请
与
要
约
的
区
别
。
根
据《
合
同
法
》第14
条
、第
15
条
的
规
定
可
知
,要
约
是
希
望
和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而
且
要
约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体
确
定
,
一
经
承
诺
要
约
人
就
应
受
承
诺
的
约
束
。
与
此
不
同
的
是
,
要
约
邀
请
仅
仅
是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
要
约
邀
请
人
并
不
受
他
人
承
诺
的
约
束
。
本
案
中
,
食
品
公
司
向
三
家
水
泥
厂
分
别
发
函
,
其
内
容
并
未
包
含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例
如
没
有
价
格
方
面
内
容
)
。
可
见
食
品
公
司
只
是
通
过
发
函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
因
此
这
一
行
为
属
于
要
约
邀
请
行
为
。
三
家
水
泥
厂
回
函
内
容
明
确
具
体
,
包
含
了
订
立
合
同
所
需
的
标
的
及
其
规
格
、
数
量
、
价
格
条
款
,
因
此
是
要
约
行
为
。
(
2
)食
品
公
司
第
二
次
向
新
华水
泥
厂
发
函
的
行
为
是
承诺
行
为
。食
品
公
司
与
新
华< br>水
泥
厂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br>成
立
。
根
据
《
合< br>同
法
》
第
21
条
、
第
30
条
的
规
定
,
可
知
承
诺
是
受
要
约
人
同
意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
承
诺
的
内
容
应
该
和
要
约
的
内
容
一
致
。
食
品
公
司
向
新
华
水
泥
厂
发
出
的
第
二
封
函
电
完
全
符
合
承
诺
的
要
件
,
是
承
诺
行
为
。
从
案
情
可
知
,
这
封
函
电
发
出
后
第
二
天
新
华
水
泥
厂
就
发
函
表
示
准
备
发
货
,
说
明
承
诺
通
知
已
到
达
要
约
人
。
根
据
《
合
同
法
》
第
25
条
、
第
26
条
可
知
:
承
诺
需
要
通知
的
,
承
诺
通
知
到
达
要约
人
时
生
效
;
承
诺
生
效时
合
同
成
立
。
因
此
本
案中
,
食
品
公
司
与
新
华
水泥
厂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已成
立
。
(
3
)
建
设
水泥
厂
与
食
品
公
司
之
间
的买
卖
合
同
不
成
立
,
损
失由
建
设
水
泥
厂
自
己
承
担。
如
前
所
述
,
食
品
公司
向
建
设
水
泥
厂
的
发
函属
于
要
约
邀
请
,
食
品
公司
并
不
受
其
意
思
表
示
的约
束
。
建
设
水
泥
厂
的
复函
是
要
约
而
非
承
诺
,
食品
公
司
对
要
约
并
未
作
出承
诺
,
所
以
两
者
之
间
的买
卖
合
同
并
未
成
立
。
建设
水
泥
厂
的
发
货
行
为
并非
履
行
行
为
,
食
品
公
司也
没
有
义
务
接
受
建
设
水泥
厂
的
货
物
。
所
以
建
设水
泥
厂
因
发
货
而
受
到
的损
失
,
只
能
自
己
承
担
。
模
块
七
一
、
选
择
题
1.D 3.C 4.A 5.B 6.C 7.C 8.B 9.A 10.C 11.B
12.C 13.D
二
、
问
答
题
(
略
)
三
、
技
能
训
练
题
1.
参
考
答
案
:
(
1
)宋
某
以
蚌
埠
某
建
筑
设
计
院
上
海
分
院
的
名
义
设
计
图
纸
是
不
合
法
的
。本
案
中,宋
某
组
织
无
证
设
计
人
员< br>私
自
安
排
刻
制
并
作
用
应< br>当
是
由
市
建
委
统
一
管
理< br>发
放
的
施
工
图
出
图
专
用< br>章
,
且
以
蚌
埠
某
建
筑
设< br>计
院
上
海
分
院
的
名
义
设< br>计
图
纸
是
违
法
的
。
根
据< br>勘
察
设
计
法
规
定
:
“
建< br>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企
业< br>以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br>设
计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建< br>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业
务< br>的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行< br>政
法
规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br>违
法
所
得
,
处
以
罚
款
;< br>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降< br>低
资
质
等
级
;
情
节
严
重< br>的
,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 br>
(
2
)
该
工
程
的
开
发< br>单
位
也
有
过
错
。
根
据
工< br>程
勘
察
设
计
法
规
定
:
“< br>从
事
工
程
勘
察
、
设
< br>计
活
动
的
,
应
当
按
照
其< br>拥
有
的
注
册
资
本
、
专
业< br>技
术
人
员
、
技
术
装
备
和< br>勘
察
设
计
业
绩
等
条
件
申< br>请
资
质
,
经
审
查
合
格
,< br>取
得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br>计
资
质
证
书
后
,
方
可
在< br>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br>从
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br>计
活
动
。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br>的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br>企
业
可
以
从
事
相
应
的
建< br>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咨
询< br>和
技
术
服
务
。
”
开
发
单< br>位
在
未
验
明
设
计
单
位
资< br>质
情
况
下
,
将
工
程
设
计< br>发
包
给
事
实
上
是
个
人
的< br>宋
某
,
并
将
无
证
人
员
设< br>计
的
施
工
图
纸
交
给
施
工< br>单
位
使
用
,
建
委
对
其
的< br>行
政
处
罚
是
合
适
的
。
2.
参
考
答
案
:
(
1
)该
案
例
中
设
计
合
同
的
主
体
是
某
厂
和
市
设
计
院
,施工
合
同
的
主
体
是
某
厂
和市
建
某
公
司
。
根
据
案
情,
由
于
设
计
图
纸
所
依
据的
资
料
不
准
确
,
使
地
基不
均
匀
沉
降
,
最
终
导
致墙
壁
裂
缝
事
故
。
所
以
,事
故
所
涉
及
的
是
设
计
合同
中
的
责
权
关
系
,
而
与施
工
合
同
无
关
,
所
以
市建
某
公
司
没
有
责
任
。
在设
计
合
同
中
,
提
供
准
备的
资
料
是
委
托
方
的
义
务之
一
,
而
且
对
对
“
资
料的
可
靠
性
负
责
”
,
所
以委
托
方
提
供
假
地
质
资
料是
事
故
的
根
源
,
委
托
方是
事
故
的
责
任
者
之
一
;市
设
计
院
按
对
方
提
供
的资
料
设
计
,
似
乎
没
在
过错
,
但
是
直
到
事
故
发
生前
设
计
院
仍
不
知
道
资
料虚
假
,
说
明
在
整
个
设
计过
程
中
,
设
计
院
并
未
对地
质
资
料
进
行
认
真
的
审查
,
使
假
资
料
滥
竽
充
数,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
所
以设
计
院
也
是
责
任
者
之
一。
故
在
此
事
件
中
,
某
厂作
为
委
托
方
应
是
事
故
直接
责
任
人
,
应
负
主
要
责任
;
设
计
院
作
为
承
接
方,
应
负
间
接
责
任
,
是
次要
责
任
人
。
(
2
)
该案
件
中
发
生
的
诉
讼
费
,主
要
应
由
某
厂
负
担
,
市设
计
院
也
应
承
担
一
小
部分
。
3.
参
考
答
案
:
< br>在
本
事
件
中
即
使
没
有
下< br>雨
,
而
因
业
主
提
供
的
地< br>质
报
告
有
误
,
地
下
土
质< br>过
差
,
不
能
用
于
填
方
,< br>承
包
商
也
不
能
就
另
外
取< br>土
填
方
而
提
出
索
赔
要
求< br>。
因
为
:
(
1
)合
同
规
定
,承
包
商
对
业
主
提
供
的
水
文
地
质
资
料
的
理
解
负
责
。而
地
下
土
质
可
用
于
填
方
,
这
是
承
包
商
对
地
质
报
告
的
理
解
,
应
由
他
自
己
负
责
。
(
2
)取
土填
方
作
为
承
包
商
的
施
工方
案
,也
硬
由
他
自
己
负
责< br>。本
案
例
性
质
完
全
不
同
于
由
于
地
质
条
件
恶
劣
造
成
基
础
设
计
方
案
的
变
化
,
或
造
成
基
础
施
工
方
案
变
化
的
情
况
。
4.
参
考
答
案
:
(1)
执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重
要性
:
按
照
标
准
化
的
定
义,
标
准
化
的
目
的
在
于
获
取
最
佳
秩
序
和
社
会
效
益
,对
于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而
言
,其
目
的
就
是
要
在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内
,通
过
推< br>行
和
实
施
标
准
化
工
作
,< br>实
现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在
技< br>术
上
的
科
学
、
协
调
、
有< br>序
,
取
得
建
设
活
动
应
当< br>达
到
的
最
佳
经
济
效
益
,< br>并
确
保
合
理
的
公
众
利
益< br>。
因
此
,
任
何
一
项
工
程< br>建
设
标
准
的
制
定
,
其
目< br>的
都
是
围
绕
标
准
化
的
这< br>一
根
本
目
的
,
保
证
该
技< br>术
事
项
在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br>、
安
全
、
卫
生
、环
保
和
公
众
利
益
的
同
时
,贯
彻
国
家
或
地
方
的
技
术
经
济
政
策
、推
广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以
及
科研
新
成
果
的
广
泛
应
用
等。
但
是
,
如
果
仅
仅
把
标准
制
定
出
来
,
是
远
远
不够
的
,
即
使
该
标
准
制
定的
再
好
、
技
术
水
平
再
高、
对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可
能发
挥
的
作
用
再
大
,
不
在建
设
活
动
中
予
以
贯
彻
实施
,
放
之
抽
屉
、
束
之
高阁
,
也
只
能
成
为
一
纸
空文
,
标
准
化
的
目
的
也
只能
是
空
中
楼
阁
。
从
某
种程
度
上
讲
,
没
有
实
施
标准
这
一
环
节
,
开
展
工
程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
就
没
有任
何
实
际
意
义
,
实
施
标准
的
工
作
不
到
位
,
标
准化
的
作
用
就
不
可
能
得
到充
分
发
挥
。
(
2
)
对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实
施
进
行监
督
的
意
义
:
我
国
《标
准
化
法
》
规
定
了
标
准化
工
作
的
三
大
任
务
,
即制
定
标
准
、
实
施
标
准
、对
标
准
实
施
的
监
督
。对
标< br>准
化
工
作
而
言
,这
三
项
任
务
是
一
个
有
机
的
整
体
, 相
辅
相
成
,缺
一
不
可
,
共
同
作
用
的
结
果
是
实
现
标
准
化
的
目
的
。
但
长
期
以
来
对
标
准
的
实
施
监
督
是
一
薄
弱
环
节
,
执
行
不
严
,
处
罚
力
度
差
不
足
以
引
起
重
视
,
处
罚
多
是
造
成
事
故
和
对
人
民
生
命
国
家
财
产
无
法
挽
回
的
损
失
时
才
执
行
。
因
此
,
执
行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要
预
防
为
主
,
事
前
就
采
取
监
控
手
段
,
这
也
是
标
准
上
升
到
法
律
文
件
的
作
用
—
—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
不
执
行
国
家
强
制
性
技
术
标
准
就
属
违
法
行
为
。
建
设
部
第
81号
令
规
定
:
建
筑
安
全
监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工
程建
设
施
工
阶
段
执
行
施
工安
全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实
施
监
督
;
工
程
质
量
监督
机
构
应
当
对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
验
收
等
阶
段
执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
实施
监
督
。
制
定
标
准
是标
准
化
工
作
的
前
提
,
没有
标
准
,
就
无
所
谓
标
准化
,
标
准
的
质
量
和
技
术水
平
状
况
,
决
定
着
标
准化
作
用
发
挥
的
程
度
;
实施
标
准
是
标
准
化
工
作
的目
的
,
标
准
得
不
到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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