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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在下述规章中增加
ICAO
英语无线电通信能力要求的修订说明
CCAR-61
部(第
2
次修订)
CCAR-121
部(第
2
次修订)
CCAR-135
部
一、修订的必要性
< br>国际民航组织早在
1997
年认识到改进驾驶员与空中交通管制员之间通信的重要性,< br>缺乏
英语熟练程度是导致许多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
2003
年
3
月
5
日在第
168
届理事会第9
次会议上通过了对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中的国际标
准和建议措施 的第
164
次修订,提高对关于驾驶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语言熟练程度的要求。
该次修 订于
2003
年
7
月
14
日生效,
2003
年
11
月
27
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1
第
164
次修订主要修订如下:
1.2.9
语言水平
1.2.9.1
飞机和直升机驾驶员以及 被要求进行机载无线电通话的飞行领航员应具有说和
理解所使用无线电通话语言的能力。
注: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42
条,
1.2.9.1
的要求不适用于< br>2004
年
3
月
5
日之前已
经颁发执照的人员,但是 ,它适用于
2008
年
3
月
5
日以后执照仍然有效的人员。
1.2.9.2
空中交通管制员和话务员应具有说和理解所使用无线电通话语言的能力。
1.2.9.3
建议-飞行机械员,
滑翔机和自由气球驾驶员应具有说和理解所使 用无线电通
话语言的能力。
1.2.9.4
至
2008
年
3
月
5
日,
飞机和直升机驾驶员,
空中交通管制员和话务 员应具有说
和理解所使用无线电通话语言的能力,该能力应符合列在附录中的语言熟练要求中的相应级< br>别要求。
1.2.9.5
建议-飞机和直升机驾驶员以及被要求进行机载 无线电通话的飞行领航员,
空
中交通管制员和话务员应具有说和理解所使用无线电通话语言的能 力,该能力应符合列在附
录中的语言熟练要求中的相应级别要求。
1.2.9.6
至
2008
年
3
月
5
日,低于专家级水平(
6
级)的飞机和直升机驾驶员,空中
交通管制员和话务员应根据每个人演示出的能力语言熟练 程度,对其定期进行正式测试。
1.2.9.7
建议-低于专家级水平(
6
级)的飞机和直升机驾驶员,被要求进行机载无线
电通话的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 话务员应根据每个人表现出的能力语言熟练程度,
对其进行正式如下测试:
对语言能 力为操作级(
4
级)的人员应至少每
3
年测试一次;
对语 言能力为扩展级(
5
级)的人员应至少每
6
年测试一次;
注
1
-对语言演示能力达到专家级的人员,如使用母语的人员和带有可被国际航空界理
解的方言或口音的非常熟练的非母语人员,没有必要进行正式测试。
注
2
-
1.2.9
的条款参照附件
10
,第二卷第五章的内容,无线电通信的使用语 言通常为
地面航空站使用的语言或英语。在实践中,在某些航空站,飞行机组人员只需要说地面航空站通常使用的语言。
附件
1
第
164
次修订还增加了 附录,规定了在不同水平的无线电通信中语言使用的流利
程度的测试标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2
《航空器运行》
(第
I
部分)第
28
次修订中增加
1.2.9
条的要求,运营人应保证飞行机组人员具有公约附件
1
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语 言的表达能力和
理解能力。与此同时,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进行的 第
44
次修订中
2.27.2
条明确规定,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的通信 使用双方认可的语言,否则应使用英语作为
通信语言。国际民航组织无线电通信能力水平测试由计算机和 口试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除
了国际民航组织无线电通信标准用语外,还包括日常用语。
1
为了确保在我国在
2008
年
3
月
5
日前参与国际运行的驾驶员、
飞行领航员、
飞行通信员
满足国际民航公约附 件
1
中的相关要求,
对
CCAR-61
部
(第
2< br>次修订)
、
CCAR-63
部、
CCAR-91
部、
CCAR-135
部(报批稿)
、
CCAR-121
部(第
2
次修订)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
CCAR-61
部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
2004
年
12
月
16
日第二次修订、
2005
年
1月
15
日生效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
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进行如 下修订:
1
、
修改第
61.29
条
(b)
款,
表明通过了国际民航组织英语
3
级无线电通信能力考试可以替
代英语双 证考试。其中
(1)
表明在
2008
年
3
月
4< br>日前,仍可以申请英语双证,在此次修订生
效后,
将在执照上签注
“
I CAO
英语
3
级水平”
,
(2)
表示在
200 8
年
3
月
5
日以后对于参加国
际运行担任机长和副驾驶的驾 驶员,明确了执照上应具有国际民航组织英语
4
级或
4
级以上
无线电 通信能力要求。具体实施日期由相应的运行规章要求。
2
、增加附录
A
。
具体修改如下:
第
61.29
条
无线电通信资格
(a) < br>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
可以在使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
空通 信,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b)
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国 际民航组织英语语言能力
3
级或
3
级以
上等级评定的,在执照上签注 相应的等级。
(1)
在
2008
年
3
月
4
日以前,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必须通过局方组织的
英语考试,并在其执照上 获得同意其在使用英语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签注后,方
可在使用英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 线电陆空通信,
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自
2008
年
3
月
5
日起,停止本款所要求的签注。执照上已取得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的,等同于国际民
航组织英语语言能力
3
级。
(2)
自
2008
年
3
月
5
日起,按照本规则取得的飞机、直升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国
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有国际民航组织英语语言能力
4
级或
4
级
以上的等级签注。
附件
A
国际民航组织英语语言能力评定标准(附后)
【
CCAR-121
部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
1999年
5
月
5
日发布、
2005
年
2
月< br>25
日第二次修订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
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主要进行如下修 订:
在原来给出的年龄段的基础上,
对在
2008
年
3< br>月
4
日前通过了英语双证考试
(英语模拟
陆空通话考试合格、飞行专业 英语考试合格)则认为是满足
ICAO
英语
3
级水平。
2008年
3
月
5
日以后,飞国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的驾驶员其执照上必须签 注有
ICAO
英语
4
级水
平;执照上未得到
ICAO
英语
3
级水平,不得参加转大型机(含)以上机型训练。
CCAR-121
部第
3
次修订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CCAR-121
部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第
121.479
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英语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专业英语训练,使其能够在飞行中使用英语进行
陆空通话,阅读 各种英文飞行手册、资料,在使用英语的飞行训练和授课中无需翻译,使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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