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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
< br>业准入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工作,根据《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许可
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
本办法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br>实施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取得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使用许可证外,还应
当依法取
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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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
请、市级发证、属地监
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
下简称省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
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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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
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
与重要场所、设
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
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
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八类场所、设
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
GB50489
)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GB50187<
/p>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
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
GB50160
)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
作业场所、
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
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
、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
称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
和施工
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
具有综合乙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
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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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
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
工艺(以下简称
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
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
使用的化工工
艺,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
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
学品的装置
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装设紧
< br>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新建企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
应当分开设置,并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新建企业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
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企
业应当依法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
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
安全管理人
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 br>2%
(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
备
1
人)
。
第九条
企
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知识和
管理能力,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培训机
< br>构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
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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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管理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
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储存和
使用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
体的企业,除符合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
当配备至少两套以
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
站(组)
。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国
家规定资质条件
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
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
害防护设施,并为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
识》
(GB18218)
,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
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
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
、储存和使用设施,应当
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
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
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
< br>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
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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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抽堵、
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
、设备特点和原辅
料的危险性等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还应
当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第三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时,应当提交下列
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
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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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
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和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八)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 br>(十)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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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
明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使
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竣工安全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
提出。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
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即
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
错误的,允许企业
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
知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
告知企业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
(四)企业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
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
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
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
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企业提交
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
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p>
45
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和整改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br>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
定之日起
1
0
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
效期内变更主
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
或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并提
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br>(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
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
资料审查无误后,
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
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
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