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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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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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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发(作者:突然累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5


年)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5



10



1


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5


8



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 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 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


品生产许可证。

< p>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 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 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 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


方特色食品 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

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


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


项,方便 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


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 烤咖啡产


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


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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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p>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


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 盥洗、采光、


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 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 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


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 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


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


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 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


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

< p>
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


产食 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 者设施、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 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


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 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


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


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 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 料并


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


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


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


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


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


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


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现 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


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 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


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 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


可以不再进 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


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 br>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期限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


条件的,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 p>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 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 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


5< /p>


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p>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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