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
,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保证气瓶充装和
使用安全,根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p>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
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
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批准,
取得
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
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p>
)
具有法定资格;
(
二
p>
)
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
三
p>
)
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和作业人员;
(
四
)
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
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
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p>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
五
p>
)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
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
行。
(
六
p>
)
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p>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
设施)见附件
A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
B
、充装
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
C<
/p>
。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
(
以下简称申请单
位
)
,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
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
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
一
)
工商营
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
二
p>
)
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 br>三
)
气瓶使用登记表;
(
四
p>
)
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
应当在
5<
/p>
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
在
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
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
时,
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
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
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
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
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
《
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
(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以下
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
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
“
符合条件
”
、
“
需要整改
”
、
“
不符合条件<
/p>
”
。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
“
p>
符合条件
”
;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合许可
条件,但是在
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
“
p>
需要整改
”
。
存在以下情况,为
“
不符合条件
”
: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
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
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
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
得到有效控制
,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
< br>“
需要整改
”
或
“
不符合条伯
”
的,鉴定评审
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
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不
“
需要整改
”
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
鉴定评审机
构,
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
必要
时可以安排鉴定
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进行现场确认时,
p>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
p>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
p>
“
符合条件
”
或者
经过整改确认
“
符合条件
”
的,鉴定评审
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
D
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
评审报告》
(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
D
中的四、五、六、七、
九、十、十一
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
《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
“
整改后经现场(书面
)确认,符合条件
”
。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
鉴定评审机构审核,
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规
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批准手
续,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p>
充装单位名称;
(
二
)
p>
充装地址;
(
三
)
许可充
装范围;
(
四
)
自有气瓶数量;
(
< br>五
)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
六
p>
)
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
E<
/p>
。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向原发证
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
程序,
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
证。
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门庭若市全年度监督
检
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
请或者未获准换证,
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
装工作。<
/p>
气体充装
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
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
应
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
30
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
1
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
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
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
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不得超过范围充
装。气瓶充装
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
进行必要的
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
范围,
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
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
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积极采用信息
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
/p>
质量证明书、
气瓶
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
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
集约化经营。
对自有
产权气瓶数量
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p>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
1
次年度监督检
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
行。年度监督
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
20
日内完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
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
瓶的种类、
数量、
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
量和下一年到期
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
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缺
陷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
则执行。但
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
管理人员
A1.1.1
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
法规,
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
A1.1.2
技术负责人
设
1
p>
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
源条件
A5.3
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
职资格。
A1.1.3
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
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
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
< br>2
人,并且每班不少于
1
人,应
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
A1.3
作业人员
A1.3.1
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
2
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
化验、检查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
气瓶附件检修人员,
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
有培
训记录。
-
-
-
-
-
-
-
-
-
上一篇:外部培训管理制度
下一篇:公共场所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