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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nra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5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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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5日发(作者:露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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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击可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


nra


人民币结算


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nRa


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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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发 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 机构开立的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 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 的人


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


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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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 /p>


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


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


务。





第五条中国人 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 进行监督管


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


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银行


在编制境外 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



nRa







第七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


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


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


及其在境内 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 资料为非中文的,


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

< p>
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


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银行应将相应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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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和开户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出具< /p>


对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 构核准后为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对银行


报送的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予以 审核,对符合


开户条件的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一条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 账户的账户名称应


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注

< p>
册成立的证明文件


(


或对应的中文翻译

< p>
)


记载的名称全称一


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 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应


唯一。





第十二条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


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将特殊机


构代码录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境外机构在开户


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向中 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 户,应在银行预留签


章。预留签章为境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账户有权签字


人的签章,没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为账户有权签字人


的签章。





第十四条境 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


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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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 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


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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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银行应按有关规 定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


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结算收付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 /p>


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参照《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银发〔


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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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 机构应及时办理销户


手续:





(一)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 继续在境内从事相关


活动的;





(三)按境外机构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规定,境外机构主


体资格已消亡的;





(四)其他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境外机构未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的, 银行应通知境外机构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之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


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银 行应指定人员负责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 存款人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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