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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
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p>
银办发〔
2009
〕
178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
首府
)<
/p>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
中心支行
;<
/p>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
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外资股东减持
A
股上市公司
(
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
)
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
< br>汇汇出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p>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
外资股东是指通过发起设立、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
A
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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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WP
间
p>
接持有中兴商业
(000715)26.3%
股份,如减持获或取得分红,则需要遵守这一规定
)
外资股
东减持上市公司
A
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外资股东的上市公司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
以
下简称外汇登记
< br>)
及变更手续。
外资股东已全
部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
续。
三、
外资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分红的,
可在证券公司开立一个
A
股证券资金账户
p>
(
以
下简称证券账户
)
,并经上市公司注册地商业银行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核准后
开立一个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
(
以下简称存款账户
)
。
(
需要开
立两个账户,
先在证券公司开一
个证券账户也就是股票账户,<
/p>
在在银行开一个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
但这个存款账户需要当
p>
地人民银行
(
支付结算处
< br>)
事先核准
)
外资股东应在减
持或分红所得资金划至证券账户当日,将上述资金划入其存款账户。
证券账户
T+1
日日末余额应为零。
外资股东已全部减持
A
股股份,且减持所得资金及分红已全
部购汇汇出或经批准用于
境内的,应在上述手续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撤销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
四、
外资股东可委托上市公司或其他境内机构、个人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商业银行办理
申请开立
存款账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
尽管需要事先取得当地人民
银行的开户核准,
但申请人并不是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而是通过商业银行
向人民银行递交材
料。也就是说,申请人把材料递交给当地商业银行就完了,就等核准结
果了。
)
(
一
)
书面申请。
(
< br>二
)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外资入股的批准文件。
(
三
)
外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
外资股东为机构的,应提供其
在本国的登记注册文件
(
复印
件
)
及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外资股东为个人的,
提供其有效身份
证件
(
复印件
)
。
(
四
)
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
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关委托授权书。
上述文件以
中文文本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应提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
存款账户收入范围是:从证券账户划入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分红所得资金,以及经
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
支出范围是:支付境内税费,分红派息
所得资金购汇汇往境外,减
持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经外汇局批准购汇汇往境外,以及经
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五、存款账
户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
这是人民币账户,
并不是外汇
账户,因而,尽管账户开户人为外资公司或个人,但其持有的是境内的人民币
账户
)
录入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
统时,
外资股东的账户名称应以中文或英文录入,
证明文件种类
选
择
“
主管部门批文
< br>”
,编号应录入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外资入股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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