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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查办案件及收集证据的
程序、要求、注意事项
——
2011
年
4
月在县党
校的授课提纲
一
、
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
(一)党纪、政纪及纪检、监察对象等的概念或含义
1
、什么是党的纪律:广义的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
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狭义
的党的纪律,则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
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政纪,即行政
纪律,则是国家公务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
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则主要应
遵守的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
(
2007
年
< br>6
月
1
日施行)所禁止的行为。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
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纪检对象是指(略
)
2
、哪些人属于纪检对象:党组织
、党员
3
、哪些人属于监察对象?新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
决定》修正)中,监察机关对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
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
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
监察,适用本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
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即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小知识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略)
;
(二)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或参考的主要党内规定及国家法律有哪些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有《党章》
、<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
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公务员法》
、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
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保修期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
、
《关于
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中国共产党纪律纪律检查机关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
件办法》
、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
具体规定》
、
新纪发
< br>[2003]2
号
《关于保证党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暂
行办法》
、
人事部门监察部关于解除
国
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
、立功等量刑
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纪委
< br>2008
年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
等等。
法律与党纪政纪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应该说法律是党纪政纪等党内规定或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依
据,刑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
理应成为执纪的参考依据。因为党纪条规与刑事犯罪理论在许多方面(如犯
罪构成、证据
的认定收集等方面和违纪的构成、证据的认定收集等)是相通的,其理论及原则完全可以
在我们处理党纪政纪案件时予以参考和借鉴。如刑法对如实交待的认定,共同犯罪的犯罪金额的认定,
又如立法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如无特别规定,均没有溯及力)
、
“罪刑法定”原则等。新
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就注意了与国
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甚至是条文的规定,保持了衔接的或一致,
这维护了国家法治精
神的统一。
*
小知识
溯及力是指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
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
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三)纪检监察中适用纪律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实事求是,以事
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
为准绳,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党员
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民主集中制。
实事求是及以事实为根
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原则则要求我们要秉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
律原则。即使
被调查人拒不交待问题,只要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仍可
定案。只有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
大家都知道的震惊全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洗刷了十几年的冤案(还有河北版的“佘
祥
林”
案)
。
最终无罪释放。
不禁要问,
是什么促成了这样的冤案的发生?是
“先定后审”
、
是
“有罪推定”
、
1
“刑讯逼供”
< br>、自证其罪等潜规则铸就了这样的冤案。这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有律师代理辩护制度,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
律为准绳”等等。但是从两次“杀妻”冤案的整个过程来看:在论据不充分,事实不明
确的情况下,司
法机关就强拉硬拽的定案,先下结论后审判,程序倒着走;在没有律师的
情况下,司法机关采用引诱,
刑讯逼供,造假材料等方式,让这起案件办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谢佑平教授认为有了以下几个“如
果”
,就可能避免冤案的发生:如果严
格执行了侦察控制程序;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认真履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如果司法
机关对犯罪
嫌疑人的处理再慎重些……但可惜。孟德斯鸠有言,
“每个有权利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
而且
还趋于把权力用到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
p>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在许多情况下,那些掌控生杀予
夺大权的司法机关,正是由于司法人
员司法理念的缺乏与法律人品的降格,而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
生。
< br>
*
小知识
沉默权来自于英美法律制度中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也称“米兰达告诫”
p>
,
1966
年,美国
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
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
年,一个
23
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
/p>
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
自认其罪。
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
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
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后来在法庭
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
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
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
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
达
20
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
推翻
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
二、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及基本调查办法及注意事项
<
/p>
1
、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
完备、程序合法。程序合法要求的
是在案件调查中每个阶段的任务、顺序、时限、手续都
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
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它规范着权
力应如何行使的问题,对权力有限制功能,起到了保护公务员
或党员权利的作用。可以说
,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就没有法律公正。举例,
美国杀妻案
的违反程序案。只有正义的程序才能导致正义的结果。程序错了,因此不可能带来真正的司
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2
、案件调查的程序及基本调查办法及注意事项
<
/p>
(
1
)受理,要求是及时办理,不推诿、
不扣压和保守秘密。
(
2
)初步核实,是获取重要证据,为立案提供依据的阶段或者说活动。要求是迅速及时、保守秘密、< /p>
突出重点,抓住时机,及时查处收集违纪人主要违纪问题,选择好突破口,就是可以将他绳
之以纪、可
以立案调查他的违纪行为。如果说举报线索有五六条,就挑好查的、比较明显
的、易突破的、好收集到
证据的又能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的先行初核,集中力量查实一
两件能够定性处理的问题,以求尽快正
式立案,然后才有可能调动多方力量,运用多种手
段,推动案件向纵深发展,扩大战果。一般是先外围
调查,低调、隐蔽、稳妥、审慎地调
查取证,不易直接找被调查人谈话等。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
可延长一个月,复杂的
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初核结束后,应写出初核报告和建议,对失实的,应在一
定范围内
澄清,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部门给
予组织处理或自行给予通报批评或批评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对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对有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即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办理
完初核
手续后,应成立核查组,最低不得少于两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工作量大
的案件,人数可多一
些,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联合组成。要注意保护检举、控
告人和知情人。谈话应个别进行,
不能采取当面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在向知情人或有
关单位调查核实时,应注意策略技巧,讲话要有
分寸,不得泄露案情。
< br>
(
3
)立案,是按有关规定办
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工作或活动或阶段。意义是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调查措施提供合
法依据,如暂停被调查人职务,扣留违纪财物,提请法院冻结违纪人银行帐号,对被调
查
人实行“两规”
“两指”等,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呈批表,由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
长办公会议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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