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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
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
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
载货电梯
、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
的各
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
第三条
《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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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
二
)
《影响型式试验结
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
2
)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
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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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
1
< br>年以上(含
1
年)恢复生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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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
/p>
(
五
)
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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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
2<
/p>
年进行
1
次型式试验
(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
件每
< br>4
年进行
1
次);
(
六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
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
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 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
施。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
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
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
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
3
)中规定的试
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
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
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
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
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
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必须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
且在有效期内。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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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质量、力、距
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
±
1%
< br>;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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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
±
2%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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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
±
5%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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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的测量精度为
±
5
℃;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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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的测量精度为
±
2.5%
;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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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
压力
不大于
200KPa
为
±
1%
;
2.
压力
大于
200KPa
为
±
5%
。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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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
0.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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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信号。
第八条
实施型式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方可
从事型式试验工作。试验时,至少
有
1
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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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申请单位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制造许可的,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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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涉及制
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不涉及制造许可的无须填写);
(
p>
三
)
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
检记录;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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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
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
能否实施型式试验。能够实施
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规定,与申请单位
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
须通知申请单
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试验人员实施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
或特殊
情况,经与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
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试验项目。
第十二条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
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确需
结合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或在
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的部件试验,必须在试验记录中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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