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bin Tian (
田玉民
律师
)
Attorney at Law
Mobile:136 3637 3512
E-mail: lawyerfudan@
草案
日期
:
2009
年
6
月
28
日
XXXXXX Co., Ltd
与
XXXXXXX COMPANY LIMITED
关于
XXXXX
有限公司
之
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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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规则
.
< br>............................................... .................................................. ...............
5
第二条
股权的出售和购买
.
..............................................
..................................................
............
5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
< br>............................................... .................................................. ...............
6
第四条
转让方及目标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
/p>
........................................
............................................
7
第五条
受让方陈述和保证
.
..............................................
..................................................
............
9
第六条
保密
.
...........................
..................................................
..................................................
.....
9
第七条
违约行为与救济
.
< br>............................................... .................................................. ...............
9
第八条
附则
.
...........................
..................................................
..................................................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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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股权转让协议于
2009
年
6
月
28
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上海签
署:
1)
XXXXX Co., Ltd,
一家根据
< br>XXXXXXXXXX
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注册
地址
为【
·
】
(以下简称“
转让方
”
)
;
2)
XXXXXX COMPANY
LIMITED,
一家根据
XXXX
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
注册地址为【
·
】
(以下
简称“
受让方
”
)
;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时分别称为“
一方
”
,
并有时被统称
为“
双方
。
”
鉴于:
1)
XXXXX
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组建并有效存续的
公司,
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xxx
区
xxxx
号。
(以下简称“
目标公
司
)
”
2)
目标公司注册资金为美元
80,800,000.00
元。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美元
p>
80,800,000.00
元的出资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p>
100%
的股权
.
3)
现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美元<
/p>
90,150,000.00
元出资额,占目标公司注册
资本
80%
的股权(以下简称“
目标股权
”
)
转让给受让方。
受让方在此同意受
让该目标股权。
因
此,基于上述,并基于本协议所规定的各方的相互陈述、保证、约定和协议以
及其它良好
和有价值的对价,
而该等对价的收悉及充分性在此经本协议确认,
本
协议各方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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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规则
1.1
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如
下:
1.1.1
“
协议<
/p>
”指本股权转让协议(包括本协议的附录、附表和附件),包括对其不时进
行的修改、补充、修订或重述;
1.1.2
“
转让方
”见本协议文首段落的定义;
1.1.3
“
受让方
”见本协议文首段落的定义;
1.1
.4
“
目标公司
”见本协议文首段落的
定义;
1.1.5“
目标股权
”见本协议文首段落的定义;
1.1.6<
/p>
“
财务报告
”指目标公司截至基准日止会
计期间的经受让方审核及同意的财务报
表及账目,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账及所有附载的
附注、报告及其它文件;
1.1.7
“
基准日
”指财务报告载明的
200
9
年
12
月
3
1
日;
1.1.8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1.9
“
交割日
”指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下属机构
办理完成
的日期;
1.1.10
“
本协议
”指本协议及包括不时对本协议进行修订的补充合同;
1.1.11
“
产权
负担
”指股权担保、留置权、抵押、限制、押记、质押、他人权利、其它
抵押权利、产权负担、选择权、优先权及任何其它形式的权利。
1.2
解释规则
1.2.1
依其上下文,每个以单数或复数形式出现的用语均
应包括单数和复数形式,以
男性或中性形式出现的代词均应包括男性、女性和中性形式。
“包括”之后均应
被认为跟有“但不限于”。
1.2.2
任何提及法规、规则、规章、命令或类似依据的条
款之处均应被认为亦指该等
条款的任何替代或其修订。
第二条
股权的出售和购买
2.1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出售,受让方同意购买转让方持有的
目标公司美元
90,150,000.00
元出资额,
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80%
的股权。本协议
项下的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
90,150,000.00
元
。
2.2
该目标股权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及其它第三者权益。
2.3
目标公司没有任何未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资本承担、隐藏负债、或
有债务或担保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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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2.4
转让方保证,本协议签订日起至交割日止的过渡期内,转让方将尽力、有效及谨慎
地经
营目标公司现有的业务,保持其正常运作,确保服务的素质、人事的管理、营
运及商誉等
各方面均不受损害。在没有得到受让方的同意前,转让方须确保目标公
司不会在本协议签
订日起至交割日止的过渡期内承担新的重大财务负担
(
包括担保
责任
)
。
2.5
在本协议签订日起至交割日止的过渡期内,转让方将在
受让方要求时,向受让方尽
力提供一切与受让方受让目标股权或与目标公司业务、财务、
管理等各方面有关的
资料,并不隐瞒任何与收购相关之资料、数据或凭证。此外,转让方
同意,在本协
议签订后,受让方及其代理人可随时进入目标公司的办公地点,查阅及复印
有关的
业务资料、资产情况、帐目、记录等。在交割日后,如受让方要求,转让方有责任
协助受让方取得及
/
或解释有关目标公
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3.1
本协议第四条的转让方和目标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在付款日之前
/
时应均为真实、正
确。
3.2
全部交易相对方已完全遵守了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协
议规定在付款日前应履行的
义务。
3.3
受让方应在完成本协议项下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股权
转让价款或
等价物支付给转让方。
3.4
若在
付款日或之前,受让方得悉发生任何一件下列事件,受让方可单方面实时终止
本协议。<
/p>
若届时目标股权已转让予受让方,
受让方须把目标股权尽早转回给
转让方,
一切有关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3.4.1
如果无论是在本协议书中或在任何保证文件中、或
本协议书或保证文件所设想
的、或按照本协议书或保证文件所作出或交付的任何通知、证
书、证件、文件
或报表中由转让方作出的证明、陈述、保证书是在任何方面不真实或不准
确
;
3.4.2
如果转让方或目标公司:
(1)
p>
被任何法庭或其它主管部门对其发出破产、
清盘、
< br>结束营业或解散的命令、
或
对其或其大部分资产发出命令
委任一清盘人、接管人、信托人或类似的官员,
或有任何此种决议被通过、或有任何类似
的程序;
(2)
其任何动产、
房地产或资产被扣押、
或因执行令状而被扣押、
或向法院申请而
被扣押;或
(3)
全面地向债权人停止付款,并且在有关无偿债能力、破产、清盘、结束营业或
解散的任何适用立法的意义范围内将无能力偿付其各自的债款,
或将停止或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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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将停止大部分的营业;
3.4.3
如果转让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书内、或在保证文件内规定下责任或文件所载的任
何承诺或责任成为不可能或不合法;
3.4.4
如果转让方或目标公司的业务、资产、营运合约、一般情况或前景发生重大不
利的改变;
3.4.5
如果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资产的重大部分或组成部分被查封、
没收、
或被收回、
或
被强迫征用(无论
是否获得赔偿),或全部或大部分被毁坏或损坏;
3.4.6
如果在本协议书签署日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
目标公司的注册或
实益所有权
改
变而事先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或
3.4.7
如果目标公司有任何未在本协议或附表中披露的负
债、
债务
(
包括或有及保证债
务
)
或担保责任。
第四条
转让方及目标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4.1
机构、良好信誉、资格
转让方应为注册地法律下正式组建的、有效存续并有良好信誉的机构,应具有所有
必需的拥有公司现有财产的权力和权限,进行现有业务或拟进行的业务所必需的权
力和权限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根据本协议签署的配套文件的义务的权力和权限。
转
让方在管辖区域内具有适当的交易资格和良好信誉。
4.2
授权
所有为授权转让方订立本协议、交割股权而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采取的公司行为均
在交割
前已经完成或将完成。所有为订立和交付本协议、交割股权而需转让方公司
管理人员采取
的行为均在交割前已经完成或将完成。本协议和转让方公司依据本协
议可能签署的其他配
套文件构成对转让方有效的、有法定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相
关条款针对转让方执行。<
/p>
4.3
信息披露
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已经向受让方完整地提供了其在决定是否购买公司股权时要求公
司
提供的信息,以及目标公司认为对于受让方做出购买股权的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
的全部信
息。向受让方提供的本协议或其他声明、证书或其他文件所包含的信息不
包含重大事实的
虚假陈述和遗漏,或使陈述发生误导的情况。
4.4
附属机构
除已披露的附属公司或对外
投资权益外
,
目标公司现在不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任
何其他公司、合伙、信托、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其他商业实体的任何
利益。目标公司非任何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安排的参与方。
4.5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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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p>
转让方确认,若受让方及
/
或目标公司因目
标公司在交割日前所产生之法律责任
而蒙受任何损失
(
在本协议中已披露及在目标公司成交帐目中已载的除外
)
,转
让方须全面向受让方及目标公司承担担保及赔偿责任。为释疑虑,转让方无
条
件及不可撤销地向目标公司及受让方保证会全面赔偿目标公司及受让方所有
目标公司在交割日前所产生之法律责任及所有一切债务
(
< br>在本协议中已披露及
在目标公司成交帐目中已载的除外
)
,
以确保目标公司及受让方不会蒙受任何损
失。
4.5.2
若转让方未能在
受让方及
/
或目标公司要求时实时承担上述之保证及赔偿责任,
转让方承诺及保证,
受让方及目标公司有权把转让方在目标公司
之任何利益
(
包
括利润、红利等
)
用作赔偿受让方及目标公司之损失,转让方不得异议。在此,
转让方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授权及委托目标公司做一切所需行动,
并授
权及委
托受让方代其签署一切有关文件,确保上述承诺及保证得以落实。
4.6
交易完成前的行动
4.6.1
在股权买卖完成前,转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遵守:<
/p>
(
1
)公司只
进行一般及日常业务;
(
2
)公司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并加盖公司印章,完成所有必要程序和向审批机构
和中国政府所有相关部门提出关于批准本协议、转让、合资章程修改协议的所
有申请;
(
3
)董事
会投票同意本协议、转让、合资章程修改协议;
(
4
)及时向受让方披露转让方或目标公司知悉的任何事实或事项(不论是在
本
协议签署日或之前已存在的,还是后来出现的)的所有有关信息;
(
5
)公司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
,保存和保护其资产,保留其客户并维持与其客
户的关系。
4.6.2
对转让方的限制
在本协议签署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期间,在涉及公司运作的所有重大事项上,
转让方应与受让方充分合作,而且应使公司在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有
以下行为:
(
1
)进行额外借贷或负上其他债务(但一般及惯常的业务过程中的正常商业信
贷除外)
;
(
2
)向
任何一方作出在公司资产或业务上设定的任何担保,或在公司资产或业
务上设定以任何一
方为受益人的权益负担;
(
3
)对任何雇员的受雇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报酬、退休福利和其他福利)
< br>作出修改(不含细微改动,而转让方应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将这些细微改动
通知
受让方),或向任何前述雇员或其扶养人提供任何抚恤金或福利,或解雇
Ro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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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雇员,或聘
请或者指定任何新的雇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向其股权持有人宣布、作出或支付任何红利分配或其他分配;
p>
(
5
)发行任何
股本或借入任何款项(经常性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除外);
(
6
)采取任何可能涉及实质性义务的或导致对公司性质或公司
结构或公司业务
范围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动(属一般及惯常业务性质的除外);
(
7
)收购或处置,
或者同意收购或处置价值超过人民币
1000,000
元的任何
重大
业务、股权或股份或任何重大资产;或
(
8
)同意
作出上述任一行为。
第五条
受让方陈述和保证
5.1
受让方具有以其自身名义受让股权的完全行为能力。
5.2
受让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履行其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5.3
受让方保证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
保密
6.1
在未获得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前,转让方一概不得就受让方有意受让目标股权或任
何相关
事项作出任何通知或公布。
6.2
受
让方不可将任何与本协议签订的相关事项
/
及或资料向任何第三
者披露。
6.3
在下列情况及范围内
,任何一方可公开与有关本协议或任何相关事项有关的资料:
6.3.1
任何有关司法权限内的法律规定;
6.3.2
向任何一方及
/
或目标公司的专业顾问及银行披露;
6.3.3
有关资料并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已经由公众人士获悉;或
6.3.4
各方书面同意。
6.4
转让方须就一切由于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接获或获得并
与本协议内容、磋商和所涉
及事项或与另一方有关的资料绝对保守秘密。
6.5
无论本协议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本条所载规
定于本协议终止后
3
年内继续有效。每
一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权利及补偿乃累积性质,并不排除法律所赋予的任何其它权
利及补
偿。
第七条
违约行为与救济
7.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款声明、保证或所承诺的义务,即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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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违约,违约方
须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目标股权转让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如
果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
,
应
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损失的赔偿及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支
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
本协议。
7.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
部义务而导致本协议无效或
不能履行,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目标股权转让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本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7.3
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
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7.3.1
暂时停止履行其本协议项下或相关的义务,
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
除后恢复履行;
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7.3.2
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
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7.3.3
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八条
附则
8.1
交易费用
本次交易而产生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
各自承担,如法律没
有规定的,双方各自承担
50%
。
8.2
适用法律
本协议根据中国法律签订,并须完全依照中国法律加以解释,
并接受其专属管辖。
8.3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开支和费用须由仲裁员决
定的一
方或由各方分摊支付。
8.4
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任何对本协议的翻译文本仅作为交易各
方的参考目的使用。
8.5
修订
除本协议另有许可外,
缔约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的各项条
款予以修订,
变更、
放弃或终止。
8.6
通知
8.6.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
(以下简称“通知”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亲自
送达、邮递和传真)
,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
送达至被
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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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电
邮:
传
真:
受让方: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电
邮:
传
真:
8.6.2
上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
任何面呈之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
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
效的送达。
(2)
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
递的方式进行,并在
投邮并经受送达人签收
48
小时后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法定节假日顺延)。
(3)
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并取得传送确认时视
为送达,但是,如果
发出通知的当日为节假日,
则该通知在该节
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视为
已经送达。
(4)
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当
在该变更发生后的
7
日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
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8.7
完整性
本协议构成缔约方之间就协商主旨达成的充分的和完整的理解和协议,此前缔约方
就该
主旨达成的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协议均被取消。
8.8
独立性
如本协议某一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在任何方面均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的
效力
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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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文本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四份供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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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经合法授权后签署:
转让方
:XXXXX Co.,
Ltd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受让方
:
XXXXXXX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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