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p>
为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
,
确保铁路信号
设备的正常运用
,
加强信号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
特制定《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第
2
条
p>
铁路信号设备是指挥列车运行
,
保证行车安
全
,
提高运输效率
,
< br>改善行车组织方
式
,
实现行车指
挥现代化的关键设施。电务部门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政策
,
坚持以
运输生
产为中心
,
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p>
,
保证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原为:正常运用)。
第
3
条
p>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
直接涉及运输安全。信
号工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信号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
行铁路有关法规
,
牢固树立安全生
产法
制观念
,
认真执行标准化作业
,
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第
4
条
p>
铁路信号设备技术密集、科技含量高,具有点多线长、设置分散、布局成网、
不间断运用、结合部多、易受外界影响等特点。其维护工作技术要求高
,
既相对独立
,
又相互联系
,
因此
,
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对
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
识培训
,
不断提高电务职工队伍素质。参加信号工作的新职工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和
安全纪律培训
,
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
5
条
p>
信号维护工作必须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
”
的方针
,
贯彻预防与整修相结合的
原则
,
确保信
号设备运用状态良好。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
,
提
高信号设
备的可靠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
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
,
优化维护作业方式方法,
p>
推进修程修制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提高维护
管理水平。
第
6<
/p>
条《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是做好信号维护工作的基本规则
,
电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
细则、标准、办法等
,
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通
则
(全部内容进行修改、增加)
第
7
条
p>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三部分组成
,
测试工作是信号设备维
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
/p>
包含在维修、中修、大修之中。
第
8
条
p>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按期大修、强化中修、确保维修的指导思想
,
坚持
以安全和质量为主的原则
,
依据设备技术状态变化规律和磨损程度做好大修、中修和维
修工
作,保证信号设备符合技术标准
,
在规定的寿命期内性能良好、
质量稳定、安全可
靠地运用。
第
9
条
p>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在提高设备可靠性的基础上
,
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检
(
监〉测系统和设备
,
提高设备自动检
(
监
)
测水平
,
不
断推进修制修程改革
,
逐步实现以
状态
修为主的维修模式。
第
10
条
<
/p>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
< br>,
以
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成本管
理为重点
,
以安全管理为核心
,
以
现代化管理为手段,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
,
安全、优质、高效地组织生产。
第
11
条
<
/p>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必须树立全程全网的观念
,
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密切协作的制度
,<
/p>
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
不断提高维护管理水
平。
第
12
条
<
/p>
电务部门应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
强化专业
技术管理
,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标
准和操作规程
,
认真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
,
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第
13
条
<
/p>
电务部门要经常交流、推广先进的维护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
艺
,
不断提高信号设备运用质量
,
推进信号维护工作技术进步。
第
14
条
<
/p>
铁路局
(
公司
)
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信号维修及中修
(
材料消耗、维修费用、
工时
)
定额
,
作为电务段预算管理的基础。
第
15
条
<
/p>
信号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招标采购应坚持有利于安全可靠运用
,
有利
于现场维护管理
,
有利于电务技术进步的原则
,
严格执行电务技术
装备政策
,
做到制式
统一
,
标准统一
,
接口统一
p>
,
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第
16
条
<
/p>
结合部管理是信号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
直接影响着信号设备的运用质量。铁
路局
(
公司
)
应制定电务与车务、机务、工务、供电、信息等部门
相关联设备的结合部
管理标准
,
明确分
工
,
落实责任
,
联合整治
,
加强考核;电务部门还应做好跨局、跨段运
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
17
条
<
/p>
信号设备、
器材实行寿命管理。
已达到寿
命期的信号设备和器材不得继续使用
,
主要设备和器材实行统一
回收、集中销毁制度。
第
18
条
<
/p>
信号维护工作指标体系见表
1
。
第二节
机构与职责
(全部增加内容)
第
19
条
<
/p>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
(
公司
)
、电务段分级管理。电务段实行段、
车间、工区三级管理。
第
20
条
<
/p>
电务处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及专业管理需要设置专业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在
电务检测所内设置电务试验室、
TDCS/CTC
检
修室、大修设计室等。
第
21
条
<
/p>
电务段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及专业管理需要设置专业科室。根据测试工作需
要设电务试验室。
第
22
条
<
/p>
电务段根据维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现场车间、专业车间。车间设置原则
:
1.
现场车间应按照管理跨度适度、人员数量适中、
设备数量适当,有利于现场控制和
故障处理,并兼顾其他因素的原则设置。复线区段管辖
里程一般应在
100km
左右
;
单线
区段管辖里程一般应在
150km
左右;枢纽地区车间设置以设备数量为依据
,
管辖设备数
量一般应不少于
1200
组
换算道岔
;
路网性和区域性编组站
,<
/p>
可单独设立驼峰车间。车间
人数原则上
1
00
人以上
(
沿线车间
70
人以上
)
。
2.
电务段根据维护工作需要和管理区域实际情
况可设信号检修、电子设备、信号中修
等专业车间
,
实现信号设备检修专业化、规模化。
3.
p>
车间设主任、副主任
(
按生产、技术、安全
职责分工
),
设负责维修、施工、安全、技
术、联锁、职教管理及质量验收、监测分析、应急抢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4.
车间应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应急抢修设备、测试仪器仪表、检修
工装机具等。
第
23
条
<
/p>
电务段根据维护工作需要和管理区域在车间管内设信号工区、专业工区。编组
(
区段
)
以上车站应分设值
班工区和检修工区
,
实行值班与检修分开。其他有条件的
,
也
可分设值班工区和检修工区。
第
24
条
<
/p>
电务处是铁路局
(
公司
< br>)
电务专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
其
铁路信号管理的主要职
责
:
1.<
/p>
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政策、
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
结合本局
(
公
司
)
实
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管理标准、设备质量标准和技术作业标
准
,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规章制度。
<
/p>
2.
负责对本系统实施专业监督、检查和指导
,
定期检查管内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考核评
价电务段安全生
产情况。
3.
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
管理
,
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
组织指挥
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修
;
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
项整治。
4
。负责信号设
备大修、中修、维修和更新改造管理,并结合大修、中修、维修和更新
改造积极推广应用
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和先进的检测手段。
5.
参与电务安全技术装备开发、研制、试验、审查工作
,
< br>并组织安排好上道试验工作。
6.
< br>负责信号联锁管理、电务检修基地建设和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
7.
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及信息管理工作。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
做到信息畅通
,
反映迅速
;
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
,
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8.<
/p>
参与铁路工程建设信号技术方案论证、审查、设备选型及竣工验收。
9.
负责电务施工安全管理
,<
/p>
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
审核施工计划和
施工安全措施
,
加
强施工检查指导
p>
,
对施工实施有效监控。
10.
按照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规定
< br>,
把好产品上道关
,
建立健全<
/p>
设备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
定期检查设备采
购和使用情况。
11.
负责组织新
技术培训
,
指导电务段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12.
参与涉及本系统安全监察、计划、财务、劳资、
人事、建设、物资、职工教育等业
务工作
,
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沟通协调、解决本系统安全生
产问题。
13.
向铁路局
(
公司
)
安委会报告本
系统安全工作
,
落实安委会各项工作要求
,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
14.
指导、检查和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信号安全
工作。
第
25
条
电务段信号工作主要职责
:
1.<
/p>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和铁路局
(
< br>公司
)
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
理办法
,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管理细则等
,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规章制度。
2.
贯彻
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
的方针<
/p>
,
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度
,
全面完成
维修、中修、大修及测试任务。合理使用维修费用
p>
,
保证设备投入
,
防止设备失修。减
少设备故障
,
压缩故
障延时,提高设备运用质量,保证安全可靠运用。
3.
p>
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体系
,
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
,
加
强安全基础建设
,
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
杜绝违章作业
,
确保行车、设备和人
身安全。
4.
以规章制度和典型事
故案例为重点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
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
/p>
纪和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
,
提高职工安全
作业互控、自控能力。
5.
落实段
、车间、工区三级设备检查制度
,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
解决存在的问题。
6.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
/p>
备运用状况
,
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
全生产分析
,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解决和制
< br>定整改措施。
7.
制定应急
抢险预案
,
建立应急抢修组织并定期进行演练
< br>,
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及故障处
理。
8.
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
,<
/p>
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
,
对其他
施工单位在管内的
施工负监管责任。
9.
负责信号联锁管理和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编制工作。
10.
规范和加强车间专业技术管理
,
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
赋予车间相应的管
理权责
,
充分
发挥车间管理作用
,
建设自管型车间。
11.
加强工区管理
,
严格落实标
准化作业程序和安全卡控措施
,
严格考核作业纪律和技
术纪律
,
建设自控型班组。
12.
负责职工培训和教育工作
,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
有针对性地开
展以应知应会、实作技
能、标准化作业程序和故障处理等为重点的实用性培训
,
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和
应急处理能力。<
/p>
1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制定科室、车间、班组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开展管内设备质量
互检活动,总结交流维护经验,促进设备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
26
条
现场车间主要职责
: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铁路局
(
公司〉、电务段有关规章制度、技术
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落实专业管理职责
。
2.
负责管内生产组织工作
p>
,
参加管内天窗修
,
指导、检查工区检修工作质量
,
全面完成维
< br>修等生产任务
,
保证设备安全可靠正常运用。
3.
负责车间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计划管理
、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施工管理、材料
管理、生产调度以及其他工作。
4.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
< br>,
实行干部昼夜值班制度
,
及时
掌握安全生产信息
,
定期
进行故障信息
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
,
采取有效措施
,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负责微机监测信息分析工作
,
掌握设备特性变化
规律
,
有针对性地组织维修
,
预防设
备故障。
6
.
负责管内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和车间组织的施工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参加车间管
p>
内基建、更新改造、大修、中修等工程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工作。
7.
负责组织设备质量鉴定
,
针对设备质量状况
,
提出并落实设备质量提高计
划
,
及时克
服设备缺点。
8.
负责组织和参加管内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
险。
9.
落实设备检查制度
,
每季对管内主要设备进行一次检查
,
每月对正线设备检查一次
,
及时解决设备存在
的问题。车间无法解决的
,
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电务段。
10.
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
p>
,
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
,
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
的施工负监管责任。
11.
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
,
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
杜绝违章作业
,
确保行车、
设备和人身安全。
12.
每季组织开展一次互检活动
,
总结交流维修经验
,
促进设备质量提高。
13.
监督
、检查工区管理工作
,
每月对工区进行考核。
< br>
14.
组织职工业务学习
,
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
提高职工技术业务
素质
,
突出反违章教育
,
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
27
条
专业车间主要职责
: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铁路局
(
公司
)
、电务段有关规章制度、技术
标
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管理职责。
2.
负责全段信号设备入所修、中
修及入厂修工作
,
并对周期内设备检修质量负责。
3.
负责车间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计划管理、
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施工管理、材料
管理以及其他工作。
4.
根据设备中修周期、入所修周期和管内设备、器材状况
p>
,
组织编制中修计划、入所修
计划
,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
负责编制检修作业程序、检修工艺规程
,
经电务段批准后执行。
6.
负责新购设备、器材质量测试、检查和验收工作。
7.
定期检查人所修设备质量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8.
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
产有关规定
,
杜绝违章作业
,
防止行车、人
身伤亡事故。
9.
组织职工业务学习
,
开展
岗位练兵活动
,
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
10.
学习先进管理经验,运用现代管理手段,不断提高
管理水平。
第三节
规
章
制
度
第
28
条
<
/p>
按照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
对规章
制度实行行政领导、总工程师负责制
,
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p>
,
应及时进行归档、清理和修订
,
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
29
条
<
/p>
基本规章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审批、颁布及修改、补充、废止应严格按权限和
程序办理。下级制定的各类规章和管理制度不得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
30
条
<
/p>
铁路局
(
公司
)
应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和管理制度
:
1.
信号维修实施办法
2.
信号联锁管
理办法
3.
信号大修管理办法
4.
p>
信号中修管理办法
5.
电气特性测试管理办
法
6.
信号天窗修管理办法
7.
电务施工管理办法
8.
< br>信息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9.
结合部管理办法
10.
电务安全质量考
核办法
11.
信号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程序
1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3.
安
全信息管理制度
14.
干部添乘和设备检查制度
15.
应急抢险
预案
第
31
条
<
/p>
电务处应根据铁道部、铁路局
(
公司〉有
关规章和管理制度
,
指导电务段结合实
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四节
计
划
管
理
第
32
条
<
/p>
计划管理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
,
应
按照
“
分级管理
,
责权对应
”
的原则
,
切
实做好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检查、考核等各环节管理工作。
第
33
条
<
/p>
计划编制应科学合理
,
结合实际
,
保证重点
,
体现发展
。
第
34
条
维护工作应编制下列计划:
1.<
/p>
年
(
月
)
度维修工作计划
2.
年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
/p>
3.
年度信号大修工作计划
4.
信号设
备、器材报废计划
5.
< br>年度生产财务计划
第
35
条
<
/p>
电务段每年应根据设备质量状况、年度重点工作、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财务预
算和上级要求,
组织车间、
工区按本规则要求编制年
(
月
)
度维修
工作计划表
(
简称计表
,
电信维表
1-1
、
1-2)
年度信号器材人所检修、修配计划表
(
电信维表
2-2
〉。年度维修工
作计划
、轮修工作计划经信号技术科审核
,
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
36
条
<
/p>
年
(
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编制的基本要
求
:
1.
根据管内设备类型、分布
及人员技术水平等情况
,
合理分工
,<
/p>
做到每项设备
(
包括备用
)
均有人负责。
2.
p>
应充分利用天窗时间
,
合理安排集中检修作
业项目
,
并考虑配合中修、测试和临时性
工作。
3.
工时定额按铁路局<
/p>
(
公司
)
规定执
行
,
没有工时定额的项目
,
由电务段自定。为适应天
窗检修需要
,
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4.
信号工区工长应掌握管内全部信号设备的运用状况
,
除对管
内设备跟表检查外
,
还应
担当一定的计
表任务。
5.
工区生产会议、技术
业务学习以及民主管理的工时按铁路局〈公司
)
规定执行。
p>
第
37
条
<
/p>
电务段应按规定的信号中修周期
,
结合管
内设备质量状态和运输生产需要编制
信号中修周期计划表
(
p>
电信中表
1),
经段长审核
,
报铁路局
(
公司
)
批准后执行。
第
38
条
<
/p>
电务段组织信号中修车间、工区
,
根据信
号中修周期计划表编制年
(
月
)
度信号
中修工作计划表
(
电信中表
2
、电信中表
4)
,年度中修工作计划经信号科审核、段长批
准后执行。根据年度信号中
修工作计划表和信号中修工作量调查表
(
附件
< br>:4)
、重点工
作编制中修预算、信号中修工作明细表<
/p>
(
电信中表
3),
经段长审核
,
报电务处批准后执
行。
第
39
条
中修工作计划编制原则
:
1.
p>
根据中修周期、设备质量状况
,
按站
(
场
)
、区间、台<
/p>
(
机车〉、处
(
道口
)
等编制中修
周期表
,
做到年度工作量平衡。
2
。年度中修工作计划表应严格按中修周期计划表编制,做到月度工作量平衡。
3
。信号中修相关定额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
40
条
<
/p>
年度信号大修工作计划是进行信号设备大修的主要依据。电务段应根据规定的
大修周期、条件、范围
,
向铁路局
< br>(
公司
)
提报次年信号大修建议
计划
,
由铁路局
(
公司
)
统筹安排。
第
41
条
<
/p>
电务段应根据信号设备、器材寿命管理有关规定
,
向铁路局
(
公司〉提报信号设
备、器材报废计划。
第
42
条
<
/p>
计划一经批准下达
,
应严肃认真执行。如
需变更
,
应按审批程序报批
,
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改变。
第
43
条
<
/p>
铁路局
(
公司
)
、电务段应及时掌握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质量
状况
,
定期统计分析
,
加强监督检查
,
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质
量
管
理
第
44
条
<
/p>
质量管理是围绕信号设备质量而开展的组织、计划、实施、检查和监督等活动
的总和。各级组织应运用系统的管理理念、先进的管理手段、科学的管理方法
,
通过持
续的管理活动
,
求得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
45
条
<
/p>
设备质量是指设备及电路达到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
;
p>
工作质量是反映
维修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具有的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和
执行作业标准的认真程度
;
运用质
量是
指信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的效果。设备质量、工作质量是运用质量的基础
;
运用质量是设备质量与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第
46
条
<
/p>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是保证设备质量、
工作质量、
运用质量稳定受控、
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电务处、电务段应制定设备
质量检查及分析制度
,
定期开展质量
检
查活动
,
分析设备运用状况
,
并充分发挥检
(
监
)<
/p>
测系统的作用
,
提高设备检
(
监
)
测水
平。
1.
电务处应每年组
织电务段进行春季设备质量检查和秋季设备质量鉴定工作。
2.
电务处、电务段、车间应有计划地开展设备质量互检活动。电务处每年、电务段每<
/p>
半年、车间每季不少于一次。
3.<
/p>
电务处、电务段应定期添乘机车,重点检查信号显示、机车信号、电缆径路、各种
信号标志、沿线施工情况等。
4.
电务段半年、车间每季对信号机、联锁道岔、轨道电路、机车信号、驼峰设备、道
口信号、电缆线路和信息设备等主要行车设备的运用质量与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5.
电务段应建立设备监测信息分析制度
,
加强监测信息分析
,
实时
掌握设备运用状态
,
及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
47
条
<
/p>
动态检查是掌握设备运用质量的有效手段。铁路局
(
公司
)
应定期用电务检测车
对管内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检查。
第
48
条
<
/p>
加强信号设备质量源头控制
,
实行设备召
回制度和赔偿办法。存在制造缺陷的
设备由生产厂家召回;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
由供应商
(
生产厂
家
)
负责更换或维修。
并应按铁道部有
关规定
,
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
49
条
<
/p>
建立产品质量通报制度。电务处、电务段应及时统计分析信号设备、器材质量
问题
,
逐级上报产品质量统计分析报告一及电信统表
13
。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每半年对
信
号产品质量进行通报。
第
50
条
<
/p>
年度设备质量鉴定是对信号维护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的主要手段
,<
/p>
是制定信号设
备大修、中修、维修计划和专项整治的重要依据。质
量鉴定有关规定如下
:
1.
铁路局
(
公司
)
应参
照本规则附件
2
制定
“
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
”
。
2.
电务段应按照本规则技术标准和
“
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
”
规定的项目
,
从设备质
量、运用质量、工作质量三
个方面考核信号设备维护质量。
3.
质量评定办法:以单项设备为单位
,
按电信鉴表内容逐条对标
,
不符合标准的填入扣
分数
,
按扣分总数给出单项设备质量评语。累计扣分零分的为良好
;
累计扣分小于等于
9
分<
/p>
(
联锁道岔小于等于
14
分
)
的为合格
;
累计扣分大于等于
10
分
(
联锁道岔大于等于
15
分
)
的为不合格。
4.<
/p>
质量鉴定综合评价按信号维护工作指标体系表
(
< br>表
1)
中的公式计算。
p>
5.
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由电务处组织电务段每年进行一次。鉴定结束
后
,
电务段应对鉴定
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
填写信号设备质量鉴定报告表
(
p>
电信统表
1
〉、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报
告表
(
电信统表
2<
/p>
〉及信号显示报告表
(
电信统表
3-1
、
3-2),
于
11
月底前上报电务处
,
电
务处于年底前汇总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
51
条
<
/p>
广泛开展质量管理活动。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
制定活动计划
,
开展攻关活
动
。电务段应定期举行质量管理成果发表会
,
评选优秀质量管理小
组
,
并逐级上报。
第六节
技
术
管
理
第
52
条
<
/p>
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技术
管理规程》、
部颁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铁路局
(
公司
)
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实施细则及操作规<
/p>
程。
第
53
条
<
/p>
信号联锁管理是信号技术管理的重点
,
信
号设备维护及各类工程改造
,
必须严
格
执行联锁管理有关规定
,
严禁擅自改变电路结构、联锁软件等。
设备开通前
,
必须按
规定进行彻底试验
,
试验正确后
,
方可投入使用。
第
54
条
<
/p>
信号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
或鉴定。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
应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
工。
第
55
条
<
/p>
凡列入
“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
p>
”
或《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的产品、
器材
,
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后
,
方可上道使用。
第
56
条
<
/p>
电务安全技术装备开发、研制以及上道试验
,
必须回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新
电路、新设备、新器材必须经过上道试验
,
通过技术审查
,
按管理
权限取得批准后
,
方可
正式上道使用。
.
第
57
条
<
/p>
未经铁道部批准
,
不得在信号设备上添装
其他设备。
第
58
条
<
/p>
各种信号设备、器材均应设置相应的标识
,
以满足设备检修、测试、故障处理
时的识别需要。标识的设置应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
/p>
,
铁道部未规定的
,
由铁路局
(
公司
)
确定。
第
59
条
<
/p>
设备和器材技人使用前
,
电务段必须按标
准对产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及外观
等进行检查、测试
,
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
60
条
<
/p>
提高信号设备雷电防护能力是保证信号设备安全运用的基础工作。应严格执行
铁道部《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意见》
,
采用综合防雷系统
,
定期对防雷装置、元件进行检
查、测试和整治。
第
61
条
<
/p>
产品和系统投入使用前
,
供应商应向设备
维护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正式的
维护手册、使用手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
数量不少于
6
份。技术
资料应规范、完整并
装订成册。施工单位应向设备维护管理单位提供成套竣工图纸
,
数量不少于
6
份。
第
62
条
<
/p>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
,
及时修订技术资料和
图纸
,
保证图纸完整、图实相符
,
并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
。现场信号技术图纸
应适时更新。
第
63
条
<
/p>
信号设备维护报表除电信统表外,其他可参照附件
1
由铁路局
(
公司
)
制定。
第
64
条
<
/p>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具备的技术图表及资料见表
2
。图表资料与实际设备相符,
并妥善保管。
第七节
设
备
管
理
第
65
条
<
/p>
信号设备、器材以及为保证维护需要所配备的检测车、仪器仪表、工装设备、
交通工具等是电务部门的重要资产
,
必须依据有关法
规、规章进行实物资产的严格管
理。各级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
,
采用现代管理手段
,
加强设备管理
p>
,
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
66
条
<
/p>
信号系统包括联锁、闭塞、机车信号、列车运行控制、驼峰控制、调度指挥、
道口信号、微机监测等;信号设备、器材包括控制台〈显示器〉、电源屏、计算机终
< br>端、信号机、轨道电路发送和接收、转辙机、机车信号主机、变压器、继电器等。
第
67
条
<
/p>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中
,
高价互换配件是为
信号设备修理而储备〈备用
)
、单位价
值在
2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
互换设备或器材。高价互
换配件在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
/p>
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
第
68
条
<
/p>
信号设备、器材必须逐台建立台账。设备台账应准确反映设备类型、数量、安
装位置、使用年限、更换时间、生产厂商、出厂时间及编号等信息。
第
69
条
<
/p>
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是全面反映铁路信号设备、器材状况的基础台账。铁
路局
(
公司
)
、电务段应指定专人负责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工作
,
设备变化后应
及时订正
,
保证
准确完整。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按机密资料保管。
铁路
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及有关图表每年修订一次。电务段于
1
月底
前编制一式两份报
电务处
,
电务处审核
、汇总后
,
于
2
月底前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
70
条
<
/p>
为保证信号设备轮修
(
互换修
)
的正常进行和满足应急抢修的需要
,
必须针对管
内运用设备情况
,
在电务段、
车间、
工区备用适量的信号设备和器材
(
含高价互换配件
)
。
备用数量规定如下
:
1.
轮修
(
互换修
p>
)
的设备、器材
,
按其运用设备、器材总数的
5%
备用
;
驼峰道岔转换设备
按运用数量的
30%
备用。
2.
实行故障修和人厂修的器材
,
按其运用器材总数的
5%
备用
;
机车信号主机
备用量为运
用总数的
30%
。
3.
现场应急备用设备、器材每站每种型号
备用量应不少于
1
个
;
道岔转换设备应急备用
量
,
现
场车间每种型号备用
1
台
,
修配车间每种型号应至少备用
1
台。
4.
特殊道岔转换设备、电源屏、车辆减速器等
大型信号设备
,
电务段应至少备用
l<
/p>
套。
5.
其
他未明确的、
运用数量较少的设备、
器材
,
其应急和备用数量由铁路局
(
公司
)
规定。
6.
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等工程在发生新增设备及器材时
,<
/p>
应按本条规定配备设备和器
材。
第
71
条
<
/p>
对应急设备、器材的管理
,
应建立应急设
备、器材管理制度和台账
,
明确备用型
号及数量、存放地点及位置等
,
定期进行检查
< br>,
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
72
条
<
/p>
各种机械、动力、起重、消防设备和压力容器等特殊设备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
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
73
条
<
/p>
新购设备、器材须进行质量验收
,
合格后
方可接收入账。工程所用主要设备和
器材
,
须经电务段外观检查或测试
,
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
74
条
<
/p>
电务段应根据设备、器材在维修中的技术、工艺规定要求
,
配齐维修工作所必
需的仪器仪表和工具设备
,
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
1.
p>
配备的仪器仪表和工具设备
,
其性能、精度
等应与设备技术、工艺要求相匹配
,
并在
作业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2.
应建立仪器仪表、工具设备保管制度。
3.
对于纳入计量管理的仪器、仪表
,
应按规定定期进行
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
,
检定、校
准应有
详细的记录。
第
75
条
<
/p>
部、局配备的电务检测车
,
电务段配备的
检修作业车、应急抢修车、器材取送
车
,
以及各种检修机具和仪器仪表等
,
均应精心维护
,
保持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
76
条
<
/p>
信号设备、器材实行使用寿命管理
,
超过
使用寿命期限的设备、器材不得继续
上道使用。信号设备、器材的使用寿命期限按产品标
准执行。
第
77
条
<
/p>
加强对报废信号器材的管理
,
防止废弃器
材流入铁路信号市场。报废继电器由
铁道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回收、集中销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处理。
第
78
条
<
/p>
信号固定资产的启用、调拨、移设、封存、报废由铁路局
(
公司
)
负责
,
调拨的
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
,
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调拨
,
不得拆用
。
第
79
条
<
/p>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报废、更新和补充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成
本
管
理
第
80
条
<
/p>
成本管理是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成本投入是进行铁路信号设
备维护
,
确保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的必要条件
。
第
81
条
<
/p>
电务段应按照《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和铁路局
(
公司〉有关
规定进行成本明细核算。
第
82
条
<
/p>
信号设备维护成本应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大修按件名实行预算管理
;
中修、维
修按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进行管理。
第
83
条
<
/p>
各铁路局
(
公司〉应根据线路繁忙程度等
因素制定不同的、合理的信号设备直
接维修费率
,
以确保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使用。信号设备维修成本不应包括信号及相关
附属
设备用电费用。
第
84
条
<
/p>
铁路局
(
公司
)
应按规定的周期合理安排信号设备中修费用
,
< br>以保证信号设备能
够按周期进行中修。信号设备中修费以年度中修工作量为依据计
算。
第
85
条
<
/p>
铁路局
(
公司
)
是维修成本管理的主体
,
电务处作为业
务主管部门应制定维修、
中修主要工作项目及人所修项目的材料消耗定额
,
并参与成本费用的预测、
控制、
分析、
审批和考核工作。
第
86
条
<
/p>
电务段应建立以成本预算管理为核心的经济核算体系和段、车间、工区经济责
任考核机制
,
发挥主要职能科室的作用
,
加强成本核算
,
搞好成本
管理。车间、工区应设
兼职核算员。
第
87
条
<
/p>
电务段应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
,
检查
成本费用情况
,
分析超支原因
,
提出整
改措施。
第
88
条
<
/p>
电务段应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
,
努力降
低能源、材料消耗
,
实现成本管理目
标
。
第三章
安
全
第
-
节
通
则
第
89
条
<
/p>
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
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
< br>的法律法规
,
建立健全以领导负责、逐级负责、专业负责
、岗位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
,
< br>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确保安全生产。
第
90
条
<
/p>
安全是电务部门专业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
产放在首位
,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
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
严格遵守作业纪
律和劳动纪律
,
认
真执行规章制度
,
保证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
91
条
<
/p>
电务处应定期向铁路局
(
公司
)
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电务系统安全工作
,
及时解
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电务段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制度。
第
92
条
<
/p>
电务段应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
,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和作业过程监控、联控、互控机制
< br>,
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
定期分析
安全生产状况
,
采取有
效措施
,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增强安全自控能力。
第
93
条
<
/p>
违章作业是造成电务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提高电务职工
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
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
等关键环节的控制
,
落实安全卡控
措施
,
杜绝违章作业。
第
94
条
<
/p>
电务调度是电务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
,
在
安全生产中起着重要的指挥和协调作
用。必须加强电务调度队伍建设
,
配齐配强调度人员及硬件装备。电务调度实行三班轮
流值
班制度
,
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
,
做到信息畅通
,
反应迅速<
/p>
,
有效地
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第
95
条
<
/p>
电务系统各级干部必须定期登乘机车进行安全检查
,
参加天窗维修和电务施工
,
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p>
第
96
条
<
/p>
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
,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掌握本岗
位安全操作技能。培
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
,
不得上岗作业。
第
97
条
<
/p>
新职工及转岗、
复工、
改职人员必须经过
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
,
考试合格
,
方可上岗。
第
98
条
<
/p>
新设备开通使用前
,
电务段应配合设计、
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
,
对维修人员进
行技术培训
,
考试合格
,
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
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
第
99
条
<
/p>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
三不动
p>
”
、
“
三不离
p>
”“
三不放过
”
和
“
三级施工安全措
施
< br>”
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1.
三不动:
(1
〉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
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
正在使用中的设备
(
指已
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
)
不动。
2.
三不离:
(1)
工作完了
,
不彻底试验良好
不离
;(2)
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
;(3)
发
现设备有异状时
,
未查清原因不离。
3.
三不放过:
< br>(1)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
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
到教育不放过。
4.
三级施工安全措施:
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
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措施
,
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
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
,
施
工后
的检查试验措施
,
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
100
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
1.
严禁甩开联锁条件
,
借用电源动
作设备
;
2.
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
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
3.
< br>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
,
或盲目
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
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
4.
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
,
< br>用其他光源代替;
5.
严禁
甩开联锁条件
,
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
6.
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
7.
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
、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第三节
联系要点和登
(
销
)
记
第
101
条
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凡在天窗内无法完成的拆卸、安装、移设、更换、测试等工作
,
需中断设备使用时
,
应填写信号
施工要点申请计划表
(
电信安表
2
p>
〉
,
申请列入铁路局
(
公司
)
月度施工计划进
行实施。施工前应在《行车设备施
Z
登记簿》上登
记
,
接到批准施工的调度命令
,
并经车
站值班员签认后
,
方可作业。
经批准列入铁路局
(
公司
)
月度施工计划的区间作业
p>
,
须取得登记站值班员请求调度员
同意的通
知后
,
方可作业。
2.
利用天窗对信号设备进行集中检修时
,
作业前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
经车
站值班员签认后
,
方可作业。
p>
3.
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
,
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
,
经
车站值
班员签认后
,
方可进行处理。<
/p>
4.
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
,
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电务段调度
,
并在《行车
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
签认后
,
方准进行处理。
第
102
条
联系、要点、登
(
销
< br>)
记有关要求
:
1.
检修作业时由检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
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检修人员在运转室
办理
,
并与扳道员取得联系
);
施工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或指定人
员负责办理
;
故障处理
时
,
由故障处理人员负责办理。无人、中继站由铁路局
(
公司
)
制定具体办法。
2.
进行施工或检修作业前
,
必须核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和影响范围等
;
处理设备故障
或隐患时
,
要点前
,
必须确认设备停用影响范围
,
登记内容为停用设备名称、停用时间、
影响范围等。
3.
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
,
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
,
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
登记簿》
,
履行销记手续
;
施工作业完毕
,
p>
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
,
其结果应记入《
行
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
履行销记手续
。
4.
登
(
销
)
记的内容一经车站值班员签认<
/p>
,
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
5.
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
,
语义应简明、确切
,
做到相互复诵。
6.
联系、登
(
销
)
记办法及标准用语
,
由铁路局
(
公司
)
制定。
第四节
事故及故障处理
第
103
条
为降低事故损失
,
压缩故障延时
,
电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
以保证准确、迅
速地处理信号事故和故障
,
尽快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
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
影响。
第
104
条
应急预案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分为
A
、
B
、
C
三类
。铁路局
(
公司
)
负责制定
A
类应急预案
,
电务段负责制定
B
、
C
类应急预案。
B
类应急预案应报电务处
审查备案。
A
类
应急预案由电务处负责
启动
,B
类应急预案由电务段负责启动
,C
类应急预案由车间负责
启动。
A<
/p>
、
B
、
C
类范围划分
,
由铁路局
(
公司
)
确定。
第
105
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
:
指挥机构与职责
p>
z
人员分工与协调
;
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
事故及故障处理程序
;
不同设备类型及防洪防火抢修方案
;
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技
术支持方案
F
应急设备及器材
(
器具
)<
/p>
的备用
;
技术图纸图表的配备
;
管界示意图和公路
里程图
;
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及通信手段和联络方式
;
应急抢险队伍的组成与演练
;
应急
< br>处理过程中的预防与卡控措施;后勤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
106
条
不同设备类型抢修方案应按下列设备分类制定。
1.
计算机类设备
,
包括
联锁、
TDCS(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
)
、
CTC(
调度集中
< br>)
、
CTCS(
列车运
行控制系统
)
等
;2<
/p>
电气集中室内设备
;
3.
道岔转换设备
;4.
轨道电路设备
;5.
信号机设备
;6.
区间
闭塞设备
;7.
驼峰设备
;8.
电
缆线路
;9.
电源
设备。
第
107
条
计算机联锁、
CTC
、
TDCS
、
CTCS
、驼峰自
动化等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也应
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
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
,
及时提供技
术支持。
第
108
条
电务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
,
配齐应
急抢修器材和装备
,
并加强管理
,
p>
确保
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
109
条
电务处、电务段应加强对应急抢险队伍的培训
,
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模拟演练
,
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
,
能够做到正确指挥、准确处理
,
p>
尽快排除险情和故障。
第
110
条
电务处、电务段应建立应急抢险检查制度
,
结合安全生产
,
定期检查应急预案
落实情况
,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
111
条
当发生信号事故或故障时
,
应按险情等
级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故障
处理人员应严格按故障处理程序处理
,
查明原因
,
排除故障
p>
,
尽快恢复使用。
第
112
条
当发生与信号设备有关联的机车车辆冲突、脱轨事故时
,
信号维修人员应会同
车站值班员记录设备状态
,
派人监视,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动用设备,并立即报告
电
务段调度。
第
113
条
对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
,
信号维修人员
应将确认的故障现象以及故障原因、处
理情况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
作为原始记录备查。
第五节
事故及故障管理
第
114
条
信号故障分为信号事故和信号障碍。信号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管理和考核。
第
115
条
信号障碍分为信号责任障碍和信号非责任障碍。
1.
信号责任障碍是指信号设备维修不良、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
使用的障碍。
2.
信号非责任障碍
是指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器材材质不良及外界影响所造成的影响
设备正常使用的障碍。
第
116
条
信号障碍及一般事故按责任、非责任分别进行统计。
第
117
条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信号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
属外界影响
:
1.
供电、电气
化、通信影响
;2.
列车车载物体刮、砸及人为偷盗、拆卸、毁
坏设备
;3.
道岔尖轨卡物、外界施工妨碍等
< br>;
4.
水害等自然灾害
;5
.
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和设备不能承受的外部原因。
第
118
条
信号设备、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发生事故
,
由供应商
(
生产厂家
)
承
担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
119
条
发生信号故障的报告制度:
1.<
/p>
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
,
信号工区应立即向
车间和电务段调度报告。
2.
电务段调度应及
< br>时向铁路局
(
公司
)
电务调度报告。
3.
铁路干线发生影响客车的信号设备故障
,
自故障发生时间起
p>
2
小时内
,
电务处
调度应
将故障概况、影响范围、处理情况等及时向铁道部电务调度汇报。故障超过
2
小时未恢
复的,应将当前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
4.
当发生影响较大的故障及险性以上事故时
,
应立
即逐级上报。
第
120
条
信号故障管理制度:
1.
发生信号故障后
,
信号工区应及时填写
“
信号事故、障碍登记簿
”
(
电信安表
1)
。
2.
发生一般行车事故
,
电务段应及时填写
“
信号一般行车事故
统计分析表
”
(
电信统表
4),
连同事故分析报告一并报电务处。
3.
发生险性及重大、大事故
,
须及时将事故详细情况逐级上报至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4.
电务处、电务段每月应填写
“
信号障碍统计表
”
(
电信统表
p>
5)
、
“
信号障碍
原因分析
表
”
(
电信统表
6-1)
、
“
信号设备雷害统计表
”
(
电
信统表
6-2),
并附总结
;
电务段每月
25
日
前报
电务处
,
电务处每月末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5.
电务处每月应对管内信号故障进行综合分析<
/p>
,
总结经验教训
,
提出防范措施
,
并通报
各电务段。<
/p>
6.
每年年末
,
各级均应统计分析全年信号设备故障情况
,
填写电信统表
4
、电信统表
5
、
电信统表
6-1
和电信统表
6-2,
并附安全总结
,
逐级上报
;
电务处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报铁道
p>
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六节
技术作业安全要求
第
121
条
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
必须经常保
持完好
,
发现不良的
,
应及时更换。检修
人员使用前
,
必须进行检查
;
工长每月检查
1
p>
次
;
电务段每年
3
月前组织车间检查试验
(
包
括绝缘工具
)1
次。
第
122
条
铁路局
(
公司
)
每年对风压、液压设备及相关部件组织
1
次检查
,
发现不良的
,
应
及时处理
,
问题未解决
的
,
禁止使用。
第
123
条
工区应备有急救药箱
,
所有工作人员应
掌握预防作业伤害、触电和外伤处理知
识。
第
124
条
禁止扒乘机车或列车
;
禁止从行驶中的
机车或列车跳上、跳下。
第
125
条
在站内、区间作业时:
1.
上道进行施工、检修作业及设备检查时
,
应实
行双人作业
,
按规定穿着防护服
(
p>
饰
),
并
应设安全
防护员
,
实行专人防护。
2.
防护员应与室内值班人员保持联络
,
随时预报列车运行情况。防护员应佩戴标志
,
携
带规定的防护用具。防护员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3.
电务值班人员应随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
,<
/p>
掌握列车运行情况
,
并及时通知现场信号
作
业人员
,
现场作业人员接到电务值班
人员通知后
,
应立即停止作业
,
下道躲避。
4.
在站内作业时要时时注意朦望列车运行
,
根据站场线路布置
p>
,
建立作业安全岛。有条
件的车站应安装列
车接近自动音响或语音报警装置。
5.
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
;
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
,
应不断前后隙望
;
在复
线区间
,
应逆
列车运行方向行走
,
并不断前后睐望
,
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
6.
横越线路时
,
须执行
一站、二看、三通过
的制度。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
处通过。
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
,
应与其保持
5m
以上距离。
7.
禁止在机车行驶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
,
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
的电务设备时<
/p>
,
应挂红色信号旗或红灯防护
,
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
“
禁止操纵牌
”
。
8.
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
9.
雷雨或暴风时
,
禁止在信号机上作业<
/p>
;
打雷时
,
禁止
修理避雷器、地线。
10.
冬季室
外作业时
,
所戴防寒帽应有耳孔。
11.
检修电动
(
电空、电液
)
转辙机时
,
应打开遮断器。
12.
挖坑、沟时
,
应了解地下设备情况
,
土质松软处所应有防护和加固措施
,
以防拥塌。
坑、沟一般不应过夜
,
不得
己时
,
须采取防护措施。
13.
扛抬笨重物品时
,
每人负重一般不得超过
50Kg
。
第
126
条
在高柱信号机上作业时:
1.
p>
离开梯子或站在梯子架外侧工作
,
须使用安
全带。
2.
禁止上、下同时作业<
/p>
;
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
;
p>
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3.
列车通过时
,
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
。
4.
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
登信号机。
第
127
条
在桥梁上、
隧道内检修信号设备时
,<
/p>
应设专人防护。
严禁工具、
材料侵入限界
。
第
128
条
对带有
220V
及其以上电压的信号设
备进行作业时
,
一般应切断电源或双人作
业。需停电进行检修作业时
,
应指派专人负责断电
,
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示牌。恢复
供电时
,
应确认全体工作人员作业完毕
,
脱离带电部件后
,
方可合闸
,
摘除警示牌。
对高于
36V
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
,
应遵守以下规定
:
1.
< br>使用带绝缘的工具
,
穿绝缘胶鞋
(
室内应站在绝缘板上
)F
2.
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
;
3.
未脱离导电部分时
,
不得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
第
129
条
检修整流、变流及磁饱和等电源设备时
:
1.
电压高于
220 V
的设备应关闭电源
,
并通过人工放电
,
释放电容器电能后
,
方可开
始工
作
;
2.
不准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开路
,
以免产生高电压击穿设备
和危及人身安全。
第
130
条
信号机械室内必须保持清洁
,
禁止烟火
,
并应做好以下防火工作
:
1.
必须备有符合要求的报警和灭火设施
,<
/p>
并保持其良好
;
2.
电缆进出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
电力电缆不得与信号
电缆同沟敷设
;
3.
必须按日常养
护周期巡视信号设备
,
发现温升异常须及时处理;
4.
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5.
严禁用汽油、酒精等擦拭设备的电气接点
< br>,
并不得用易燃油擦洗地面和设备。
第
131
条
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
1.
人身和携带物件
(
如长杆、导线、工具等
p>
)
与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
,
必须保持
2m
以上的
距离
p>
,
与回流线有
1m
以上的距离。
2.
在距离接触网带
电部分不足
2m
的处所作业时
,
接触网必须停电
,
由接触网工区人员安
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后
,
方可开始工作。作业
时应有接触网工区人员在场监护。拆除临
时接地线后
,
严禁再进行作业。
3.
禁止攀登接触网支柱
,
不得在支柱上搭挂物品。
4.
严禁向接触网上搭挂绳索等物
,
发现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等物
,
< br>不准接触。当发现接触
网导线断落时
,
< br>要远离该处
10m
以外
,
将该处加以防护
,
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电务
设备的地线必须安装牢固,接触良好,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信号人员作业时应确认
地线接触良好。
6.
信号人员作业时
,
应按规定使用耐高压的绝缘防护用
品
,
如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
绝缘垫
等。
7.
更换扼流变压器、中心连
接板、轨道电路送、受电的扼流变压器引接线、站内横向
连接线等器件时
,
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保证牵引电流畅通后
,
方可进行
作业。
8.
更换轨道电路绝缘时
,
应在确认扼流变压器连接线各部连接良好后
< br>,
方准开始作业。
9.
p>
整修电缆时
,
应先确认电缆外皮
(
全塑电缆除外
)
与电缆
屏蔽地线连接牢固
,
接触良好
,
同沟内数条电缆外皮焊接良好
,
方准开始作业
。
第
132
条
信号设备的拆除、
安装、
移设、
搬运等施工作业的技术安全
,
由铁路局
〈公司
)
制定
第四章
维
修
第一节
通
则
第
133
条
信号维修是对信号设备进行的日常养护和集中检修
,
通过维修
,
保持设备性能
,
预防设备故障
,
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
的运用状态。
第
134
条
现场维修实行计划性维修和状态修两种模式。
第
135
条
计划性维修是根据规定的维修周期和内容有计划地实行日常养护、集中检修
和人所修。
第
136
条
状态修是根据设备特性变化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维修。实行状态修的基本条
件是该设备具备有效的自检、监测、报警、冗余等功能和手段
,
能够随时掌握该设备工
作状态及变化趋势
,
预防可能出现的故障。
第
137
条
现场可替换的设备、器材实行人所修
;
可更换电路板、模块的信号电子设备采
用故障换板、换块修
;<
/p>
具备系统冗余、状态监测可靠的设备可实行状态修
;
电务段元检
修能力的设备、器材实行人厂修。
第
138
条
应充分发挥微机监测设备的作用
,
指导
维修工作
,
增强维修工作的针对性。
第
139
条
车站、区间信号设备检修实行天窗修
;
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信号维修工
作应实行设备检修质量包保责任制。
第
140
条
加强防洪、防汛等季节性工作
,
建立雨
中和雨后设备的巡视制度
,
发现异常及
时处理。
第
141
条
信号设备维修工作内容及周期、人所修信号设备器材更换周期及检修工时定
额由铁路局
(
公司
)
分别参照本规则附件
5
和附件
6
制定。
第二节
维
修
组
织
第
142
条
电务段是信号设备维护管理的主体
,
应
建立健全维修组织
,
强化职能科室和车
间管理
,
加强工区建设
,
适应维修生产需要。
第
143
条
现场车间是负责信号设备维修工作的基层生产管组织。负有安全、技术、维
修、施工、质量、设备及综合等管理职责
,
实行昼夜
值班制度
,
直接组织、指挥现场生
产和
应急抢险
,
负责现场检修作业、施工作业、故障处理的控制和对
工区的管理。
第
144
条
专业车间是负责信号设备人所检修、修配及入厂修等工作的基层生产管理组
织。负有安全、技术、质量、施工及设备等管理职责
,
并对周期内设备检修质量负责。
1.
信号检修车间主要负责道岔转换设备、色灯信号机灯组、继电器、变压器、整流器、
电源设备、闭塞设备、道口设备、防雷设施以及驼峰专用设备等入所修工作。承担新
购设
备、器材的测试、检查工作。
2.
电子设备车间主要负责计算机联锁、机车信号、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CTCS)
、列车调
度指挥系统
(TDCS)
、调度集中
(CTC
〉、
Z
PW-2000(
含
UM
系列
)
、微机监测、驼峰自动化
控制系统等电子设备
、器材人所修和入厂修管理
;
承担各类外围器材、接口部件和通
用
电子产品保修期外的修理及机车出入库检查、测试工作
;
p>
指导现场车间、工区进行计算
机联锁、微机监测、
< br>TDCS
、
CTC
、
CTCS
等设备的维护和应急处理。
第
145
条
信号工区是负责现场信号设备维修工作的基本生产组织
,
承担管内信号设备
日常养护和集中检修工作
,
实行昼夜值班制度
,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
第
146
条
专业工区是负责信号设备、器材人所修工作的基本生产单位
,<
/p>
承担管内信号人
所修设备、器材的检修工作。
第
147
条
电务段应加强车间、工区管理
,
定期进
行检查考
.
核
,
做到安全生产受控、设备
质量受控、现场作业受控、管理工作受控。
< br>
第
148
条
专业车间建设要做到工作规范化、作业标准化、检测现代化、管理科学化。
第三节
岗
位
职
责
第
149
条
现场车间主任基本职责
:
1.
负责车间全面工作。
2.
抓好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
,
p>
加强对现场的作业控制
,
组织并参加管内主
要
生产活动
,
每月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和
解决问题的时间不得少于月度工作计划的
2/3
。
3.
负责组织编制维修工作计划
,
并监督检查工区计表执行情况。
4.
落实设备检查制度
,
每季
对管内主要设备进行一次检查
,
并安排车间干部每月对正线
p>
设备检查一次
,
及时解决设备存在问题。车
间无法解决的
,
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
电务段。
5.
每月召开一次工
长会和安全分析会
,
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
针
;
对存在问题
,
制定整改措
施并组织实施。杜绝违章作业
,
防止行车及人身伤亡事故。
6.
组织并参加管内施工
,
监督落
实各项施工安全措施
,
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7.
落实车间干部值班制度
,
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况
,
保证信息畅通。负
责启动应急抢修预案
,
组织指挥管内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8.<
/p>
组织并参加管内天窗修
,
监督检查检修工
作质量
,
提高维修天窗利用率。
<
/p>
9.
每月对管内机车信号、地面信号显示及电缆线路进行一次添乘
检查。
10.
每季组织开展一次互
检活动
,
总结交流维修经验
,
促进设备质量提高。
11.
组织设备质量鉴定
,
针对设备质量状况
,
提出并落实设备质量提高计划
,
及时克服设
备缺点。
12.<
/p>
组织职工业务学习
,
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p>
,
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突出反违章教育
,
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13.
每月对车间人员和工区进行考核。
14.
搞好联劳协作
,
解决
结合部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
150
条
现场车间维修、安全、联锁工程师基本职责
:
1.
指导工区编制维修工作计划
,
< br>并监督检查计表执行情况。
2.
< br>落实设备检查制度
,
参加设备质量检查
< br>,
分析设备运用状态
,
解决生产
中的技术问题。
3.
负责车间天窗
修日常管理工作
,
参加管内天窗修。
4.
负责规章制度、设备台账、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等技术管理
工作。
5.
指导工区做好监测数据
统计分析
,
掌握设备电气特性变化规律
,
科学指导维修工作。
6.
在段联锁主任
(
联锁工程师
< br>)
的指导下
,
负责管内日常联锁
管理和年度联锁关系检查
试验工作
,
参
加管内工程验交联锁试验。
7.
制
定车间施工安全措施
,
参加管内各项施工。
8.
负责车间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
保证信息畅通
,
实时掌握安全
p>
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况
,
定期进行故障统计分析。
9.
指导并参加设备故障处理
,
查明故障原因
,
制定防范措施。
10
.
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
提高职工检修作业水平和故障处理能力。指导
工区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 br>
第
151
条
信号工区工长基本职责
:
1.
负责工区的全面工作。
2.
组织工区开展生产活动
,
完成维修生产任务
,
认真填写工作日志。
3.
负责工区维修计划编制工作
,
并组织实施。检查职工计表执行情况
,
教育职工并带头
执行标准化作业。
4.
加强工区管理
,
落实各
项管理制度
,
创建自控型班组。
<
/p>
5.
每月组织对管内主要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br>,
及时克服设备缺点和隐患
,
做
好考核工
作。
6.
组织开展设备质量互检活动
,
交流维修经验
,
促进设备质量提高。
7.
对工区的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负责
,
< br>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
,
查找问题
,
制定措施
,
预防设备故障和人身
伤亡事故的发生
.
8.
组织处理各
类报警信息
,
分析监测数据
,
掌握设备电气特性变化规律
,
指导设备维修
p>
工作。
9.
负
责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
以遵章守纪、应知应会和实作技能为重点
,
经常组织职工学
习技术业务知识和安
全规章制度
,
不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10.
组织或配合管内施工
,
把好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关。
< br>11.
加强民主管理
,
搞好联劳
协作。
第
152
条
专业车间主任基本职责
:
1.
p>
负责车间全面工作。
2.
根据设备人所修周
期
,
组织编制人所修计划、年度生产财务计
划
,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p>
定期检查人所修设备、器材检修质量
,
对发
现的质量问题及
时组织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负责车间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4.
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
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
规定
,
社绝违章作业
,
防止行车及人身伤亡事故。
5.
结合生产
实际
,
组织开展技术比武和技术革新活动
6.
学习先进管理经验
,
运用现代管理手段
,
不
断提高管理水平
。
7.
做好联劳协作工作。
第
153
条
专业车间工程师基本职责:
1.<
/p>
负责车间技术管理工作。
2.
掌握管内设
备、
器材人所修状况
,
合理编制车间生
产计划。
3.
熟悉设备及器材性能、原理、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
,
负责编制检修作业程序、工艺规
程<
/p>
,
经电务段批准后执行。
4.
负责技术资料、各类报表的管理和分析工作
,
组织
开展质
量管理、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
< br>对关键及疑难技术问题组织攻关。
5.
定期抽验器
材质量
,
了解掌握器材运用质量信息
,
提出改进措施。
6.
负责设备、器材的定置管理工作。
7.
推行科学的检修方法
,
改进检修工艺
,
不断提高
修质量。
8.
深入现场车间、工区征求意见
,
了解掌握设备、器
材的运用状况。
第
154
条
专业车间质量验收员基本职责:
1
.
负责人所修设备、器材质量检查、测试和验收工作。
2.
p>
根据检修、修配技术标准和
质量要求
,
p>
对出所的设备、器材逐台进行验收。
3
.
配合车间工程师
,
定期进行质量分析
,
对发现的问题
,
提出改进措施。
4.
负责人所修设
备、器材检测记录的保管工作。
第四节
天
窗
修
第
155
条
天窗是指铁路列车运行图中不铺划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
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
第
156
条
凡影响营业线行车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天窗
,
< br>不准利用列车间隔进行。天窗内
无法完成的维修作业
,<
/p>
必须纳入铁路局
(
公司
< br>)
月度施工计划。
第
157
条
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
,
不
受天窗限制
,
立即按规定办理要点手续
,
克服设备隐患。
第
158
条
信号设备天窗维修作业项目
:
1.
室外设备:道岔转换设备、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变压器箱、接线盒及道口等
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测试
;2.
室内设备
:
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及电子盒等信号
设备的检修、整治及电源接地、电缆全程等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
;3.
可在维修天窗内完
成的零小设备、器材的更换
;4.
零星更换道岔转换设备
;5.
年度信号
联锁关系检查试
验
;
、
TDCS
等设备检修、整治、测试
;7.
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第
159
条
天窗时间及次数按铁道部规定执行。
第
160
条
电务段应根据天窗作业特点
,
按照改革
维修劳动组织
,
改进作业方法和维修手
段
,
提高天窗利用效率的原则
,
制定天窗修实施细则
,
加强对天窗修的组织和
管理
,
保质
保量完成天窗修任务。
p>
第
161
条
电务处、电务段和车间应设专
(
兼
p>
)
职人员负责天窗管理工作。按时提报天窗
修计划
,
协调解决天窗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做好天窗兑现率、利用率的总结、统
计、分析工作。
电务段应在每月
3
日前将上月天窗修统计表
(
电信统表
12)
报电务处
,
电
务处每月
5
p>
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
162
条
电务处主管工程师每月不少于
1
次、电
务段主管工程师每月不少于
3
次参加天
窗维修作业
,
了解和掌握天窗修情况
,
不断改进天窗修工作。
第五节
入所修
第
163
条
人所修是指对设备、器材进行的人所检修。人所修工作由信号检修车间、电
子设备车间负责。
第
164
条
各专业车间必须严格按照部颁标准及质量要求
,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经人所修
的设备、器材的电气特性和机械强度必须达到《铁
路信号维护规则
(
技术标准
)
》的规
定。
第
165
条
入所修的设备、器材检修和修配完成后
,
必须逐台验收
,
合格后方可出所。质
量验收实行检修人员自验、工长抽验、质量验收员全验制度。车间主任和工程师
(
技术
员
)
每月应进行
抽样检查。
第
166
条
人所修的设备、器材应实行定置管理和寿命管理。凡周期轮修、故障修的设
备、器材均应按站、区间逐台建立眼踪台账
(
电信维
表
9),
台账应准确记载具体安装位
置
、检修时间和次数等。机车信号等车载设备跟踪台账由各铁路局
(
公司
)
制定。
第
167
条
信号设备、器材人所修更换周期及检修工时定额由铁路局
(
p>
公司
)
参照本规则
附件
6
制定。
第
168
条
人所修的设备、器材质量在规定的周期内由相关专业车间负责。
第六节
管
理
制
度
第
169
条
维修工作计划应根据
信号设备维修工作
内容及周期表
、
信号设备器材人所
修更换周期及检修工时定额表
规定的内容和周期及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编制。
第
170
条
维修计划项目及周期变更
,
属于电务段
掌握的
,
须经电务段批准
;
属于铁路局
(
公司
)
p>
掌握的
,
须经铁路局
(
公司
)
批准。
第
171
条
现场车间应制定车间专业管理人员参加天窗修作业计划
,
保证每月均有车间
专业管理人员参加各工区天窗修作业
,
监督检查工区检修工作质量
,
指导工区做好天窗
修工作。
第
172
条
工区应实行岗位责任制。信号工对分管的设备质量与安全负责
,
并应遵守各项
规章制度
,
严格执行标准化程序
,
杜绝违章作业。
第
173
条
为保证车载信号设备跨局、跨段良好运用
,
相关局应做好协调工作
,
相关段应
签订维修协议
,
维修协议应报局备案。
第
174
条
电务段应建立班组核算制。工区、车间应按月掌握任务、安全、质量、经济
指标完成情况
,
及时总结上报。
第
175
条
工区应认真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
做到资
料齐全、填记及时、记载准确、保管完
好
,
并应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
做到事事有人管
< br>,
人人有其责。
第
176
条
工区应定期徒步(原有:或登乘)检查地面信号显示状态
,
p>
及时调整显示距离
不合格的信号机。
第
177
条
车间、工区应备有下列业务管理资料
:
1.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
《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
业务管理
)
》
3.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 br>(
技
术标准〉》
4.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5.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6.
《信号设备图册》
7.
管内各种道岔〈
(
安装装置及外锁闭装
置图册》
(
车间
)8.
电缆径路图
9.
信号设备建筑接近限界资料
(
保存
1
年
)10.
信号显示距离资料
(
保存
1<
/p>
年
)
(原为
2<
/p>
年)
11.
设备质量鉴定资料
(
保存
1
年
)
(原为
2
年)
12.
电气特性测试资料
(
保存
2
年
)13.
信号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程序及设备使用说明
14.
信号材料消耗定额
15.
信号事故、故
障原始记录资料
(
保存
2
年
)16.
上级颁发的规章制
度、命令、标准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章
中
修
第一节
通
则
第
178
条
信号中修是铁路信号维护工作的重要修程,应坚持
“
整修、补强、
恢复、改善
”
的原则。通过中修,使信号设备电气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规定标准,能够安全可靠地
使
用到下一轮中修或大修。
第
179
条
信号中修应针对设备薄弱环节,积极采用
“
五防
”
(防松、防锈、防断、防卡、
防雷)和
“
三新一化
”
(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及冗余化)等措施,提高信号设备的可
靠性。
p>
第
180
条
信号中修应统筹安排,与部、局重点整修项目相结合,与基建、大修、更改
工程相结合,与更换淘汰设备和器材相结合,与创建信号标准站相结合,并根据设备
< br>实际状况,确定具体的中修项目和内容。
第
181
条
电务处、电务段应有专人主管信号中修工作。
第
182
条
中修工作范围:
1.
更换到期的轮修设备和器材,更换淘汰的设备;
2.
更换性能不良的信号电缆及各种
引入线;
3.
< br>更换或整修强度不足的道岔转换设备、安装装置、外锁装置及各种杆件;
4.
p>
修理、补强或更换信号机及其部件;
5.
整
修轨道电路
;6.
整修控制台、组合架、电源
< br>屏、分线盘、人工解锁盘以及更换部分配件
;7.
更换腐
蚀、不良的箱盒及损伤的基础,
整理、
更换箱盒内部配线
;8.
电缆径路整治;
9.
< br>更换整治强度不足的车辆减速器制动钳、
制动轨、连接杆、销轴等部件及风(油)
管路
;10.
在
“
五防
”
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采用防
盗、防尘、防寒、防蚁、防鼠等措施
;
11.
设备、器材名牌标识,信号设备油饰及书写代号
;
12.
整治其他不符合标准的信号设备,积极推广
“
三新一化
”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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