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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桥、混凝土桥及结合桥
第六篇
钢材及工艺规范
1.
范围
本篇对钢桥施工所用材料、制造工艺、搬运及安装的要求,作出规定。
< br>
注:这些规定适合于用作合同的附件。
2.
有关文件
英国标准在本篇内所指明应行参照的标准的名称,
现列在本篇正文之后,
附录
之前。
3.
材料
3.1
结构钢
3.1.1
符合设计标准规定的结构钢
除工程师另予规定外,结构钢应符合
BS
EN10025
、
BS
EN10113
、
BS
EN10137
、
BS
EN10155
、
BS EN 10210
或
BS EN7668
的规定,并应
是其所规定的级别之一。除
非另有规定,每一级都应提供有(各个)炉前分析。若工程师
有要求,则每级钢的
最大炭当量都不应超过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3.1.2
符合其他规范规定的结构钢
当工程所
指定、
或钢厂所提供的结构钢是按符合其他
(
< br>3.1.1
所列标准之外的)
规范规定供应时,其对于表
1
所列各性能要求都应同
3.1.1<
/p>
所列标准者相符,并应
照
3.1.1
p>
所列标准规定的试验进行检验。沸腾钢则不允许采用。
表
1
:结构钢的性能要求
性能要求
屈服强度
最低抗拉强度
冲击韧性
展延性
可焊性
成材质量
3.1.3
冲击韧性
符合冲击韧性要求的钢级,应由工程师指定。
3.1.4
夹层
3.1.4.1
钢板在下列部位,其夹层现象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
a
)翼缘和腹板位于其支承隔板焊缝两侧,宽度
各
25
倍板厚的带状范围内,
采用如下
指标
屈服应力
最低抗拉强度
指定温度下却贝冲击能量平均最低值
(指定标距的)延伸率
最大炭当量
按
3.1.1
所列标准规定
符合
BS 5996
:
1993
的
B4
级;
(
b
)
梁的腹板位于其单侧加劲肋焊缝缝侧,
宽度各
25<
/p>
倍厚的带状范围内,
符
合
BS 5996
:
1993
的
B4
级;
(
c
)在表面将接受角隅焊的板材边缘,符合
BS 5996
:
1993
的
p>
E
级;
(
d
)传递拉力的十字形焊接头,其在板厚方向受拉处,在连接焊缝每侧
宽度
各
4
倍板厚的带状范围内,符合<
/p>
BS 5996
:
1993
的
B4
级。
3.1.4.2
十字型和斜接头处材料在焊缝范围内应无夹层。
3.1.4.3
在工程师指定的其他范围,
夹层现象也不应超过
BS5996
为相应级别
所规定的。
3.1.5
标记
钢材应按
3.1.1
所列标准规定做出标记。
若在一个合同之内要用几
种级别,
应
按工程师的指示,为其增列标记。
< br>
3.1.6
制造商的检查文件
钢厂应照
BS EN 10204
:<
/p>
1991
,检测证书
3.1.B
规定,向工程师提供指定检查
和试验的检查文件。
3.1.7
板材厚度公差
板材的总厚度公差应满足
BS EN10029
:
1991
等级
A
的要求。
3.1.8
热轧型钢
热轧型钢应视情况符合
BS
EN10034
或
BS EN
10056-2
的规定。
3.2
铆钉钢。
制作铆钉所用的钢应遵守附
录
A
的规定,除非工程师另有要求。
3.3
用于传剪器的钢
有钉头的钉柱型传剪器,
屈服强度不应小于
38
5
牛
/
毫米
2
,
抗拉强度不应小于
495
牛
/
毫米
。用于其他类型
的传剪器,除非工程师另提要求,应符合
3.1.1
所列
标准规定。
3.4
螺栓、螺母和垫圈
3.4.1
结构钢所用的螺栓和螺母
除工程师另
有规定外,结构钢所用的螺栓和螺母的装配应符合表
2
列匹配之
一,材料应满足表
2
的相应标准要求。
2
表
2.
匹配的结构用螺栓与螺母
螺栓类型
等级
4.6
4.6
(埋头的)
8.8
标准
BS EN 24016
BS EN 24018
BS4933
1
)
BS EN
24014
2
)
BS EN
24017
2
)
10.9
BS EN
24014
2
)
BS EN
24017
2
)
1
)
BS 4933
虽然被宣布废止,但在相应的
BS
标准应用之前仍适用
于
90
°埋头螺
栓和半圆头螺栓。与按
此标准螺栓相配的螺母应符合
BS
4190
,虽然此标准也被宣
布废止。
2
)
等级<
/p>
8.8
和
10.9
的螺栓强度等级符合
BS
EN24014
或
BS EN24017
但是尺寸和
公差符合
BS
EN24016
或
BS
EN24018
,相匹配螺母强度等级符合
BS EN240
32
但是
尺寸和公差符合
BS
EN24034
。
3
)
也可使用更高类别或等级的螺母。
4
)
尺寸小
于等于
M16
用类别
5
螺母。
5
)
镀锌或
电镀的
8.8
级螺栓用类别
10
螺母。
6
)
镀锌或
电镀的
10.9
级螺栓用符合
BS
EN 24033
类别
12
螺母。
p>
地脚螺栓装配应满足
BS7419
的要求。
3.4.2
平垫圈和斜面垫圈
无镀层钢平垫圈应
符合
BS4320
:
1968
第
2
部分普通直径系列的规定。
3.4.3
摩擦型高强度栓、螺母和垫圈
除工程
师另有规定外,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
螺母和垫圈应符合
BS4395
的规定。
直接拉力指示器应符合<
/p>
BS7644
的规定。
3.5
焊接所用材料
当所焊接的钢材符合
3.1.1
所列标准规定时,
其电弧焊的各种材料应符合
BS5135
的规定。铸钢熔焊所用
材料则应符合
BS4570
的规定。
类别
10
6
)
BS EN
24032
2
)
螺母类型
类别或等级
3
)
类别
< br>4
4
)
等级
4
类
别
8
5
)
标准
BS
EN 24034
BS
4190
1
)
BS EN
24032
2
)
除工程师另予同意,
焊接所用的材料和工艺细则应使焊缝金属的屈服强度和抗
拉强度都不低于基材相应的最低值。
3.6
轧制的钢销
轧制的钢销(包括其用厚
钢板制成者)
,应该视情况分别符合
BS970
,或设计
标准中的
43
级、<
/p>
50
级或
55
级
钢的规定。
3.7
钢铸件和铸钢钢销
炭锰钢铸件应符合
BS3100
的规定。
3.8
钢锻件和锻制钢销
钢锻件和锻制钢销应符合
BS29
的规定,并
应具有该标准所列的抗拉强度。
3.9
不锈钢
不锈钢应符合
BS EN 10088
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应为含铬
16%
-
19%
、含镍
8%
-
< br>12%
的奥氏体钢。
3.10
铸铁
3.10.1
为灰口铸铁
灰口铸铁一般应符合
BS EN 1561
:
1997
,等级
EN-GJL-
150
的规定;但如有特
殊原因需用较强的铸铁,则应照工程师
指定的级别,按
BS EN
1561
相应的规定办
理。
3.10.2
可锻铸铁
可
锻
铸
铁
应
视
情
况
< br>符
合
BS
EN1562
:
1997
,
等
p>
级
EN-
GJMW-350-4
,
EN-
GJMW-360-12
,
EN-
GJMW-400-5
或
EN-
GJMW-350-10
的有关规定。
3.10.3
球墨铸铁
球墨铸铁应符合
BS EN
1563
对所指定级别的有关规定。
4.
制造工艺
4.1
部件的可换性
除工程师指定者外,同型的部件不需要其可以互换。
4.2
制造允许偏差
4.2.1
通则
需要在同一结构中进行装配的构件(或部件)
,其制造允许偏差应在
4.2.2
至
4.2.4
和表
8
规定的范围之内。
4.2.2
轧制的和制成的构件(
Rolled and
built
-
up
sections
)
除工程师另予同
意外,
轧制的和制成的构件的各部件的制造允许偏差,
都应符<
/p>
合表
8
的规定(但弯曲翼缘设计半径小于
其横联间距的
25
倍者不在其限)
。<
/p>
4.2.3
机械加工的支承面的平面度
对工程师
指定进行机械加工的支承面,在其任意一个边长等于
0.5
米
正向平
面内的高程偏差都应小于
0.2
毫米。
4.2.4
拼接和对接的对中
4.2.4.1
螺栓拼接
为使螺栓拼接两邻件的错台
得到控制,
必要进应设置钢填板;
对于摩擦型高强
度螺栓拼接,由制造误差所引起的错台不应大于
1
毫
米;对于其他拼接,此项错台
不应大于
2
毫米。
4.2.4.2
对接焊接头
在邻件之间,由对中误差
所造成的错台不应大于较薄邻件的
0.15
;也不应大
于
3
毫米。若因同轧制厚度公差相结合而使错台
大于
3
毫米,则应将错台磨成斜度
不大
于
1
:
4
的顺
坡。
4.3
对钢材边缘、端头和表面的加工
任何毛刺、局部不规则和轧钢氧化皮都应清除。
4.3.1
边缘
边缘状态应该是下列三者之一:
a<
/p>
)保留其由轧制、锯解、机械加工或机械烧割所得的状态(见
4.
3.3
)
;
b
)在人工烧割(见
4.3.3
)后打
磨光顺;
c
)对厚度不大于
12
毫米的加劲肋和节点板,在剪切后打磨光顺。
4.3.2
端头
端头状态应该是下列三者之一:
a<
/p>
)保留其由锯解、机械加工或机械烧割所得的状态(见
4.3.3
)
;
b
p>
)在人工烧割(见
4.3.3
)后打磨光顺
;
c
)对厚度不大于
12
毫米的加劲肋,剪切后打磨光顺。
若对加劲肋端头要求同邻件密贴,
必要时应将它打磨到使承压面积在其
60%
范
围内的最大隙缝小于
0.25
毫米。
4.3.3
烧割和剪切
按
4.3.1
和
4.3.2
采用烧割和
剪切者,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a
)切割边缘的硬度不超过
BS EN ISO6507
p>
内所定的
350HV30
;
(
b
)切割边缘不承受作用
力;
(
c
)
切割边缘在随后的焊接过程中全部熔入焊缝;
(
d
)对于切割边缘进行打磨或机械加工,去掉
2
p>
毫米深;或者,虽不到
2
毫
米,但能证明边缘的硬度已不超过
BS EN ISO6507
所定的
350HV30
。
<
/p>
(
e
)采用工程师所允许的适当热处理,
使边缘硬度降低,并且用渗色法或磁
性探测法证明边缘没有裂纹。
(
f
)若基材是
< br>43
级钢、厚度不大于
40
毫米
、且边缘是机械烧割的。
若工程师有规定,对于在
a
)至
f
)所列举的烧割
边缘,应将所有看得见的烧
割痕迹打磨洁净。
4.3.4
对接头的机械加工
<
/p>
当规定对接头端面要机械加工时,杆件应在制成后进行铣头(磨头)
。
4.3.5
倒棱
钢板和型钢在其进行防锈处理之前,棱角应该打磨或锉钝。
4.3.6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接触面
除工
程师另有指示外,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所有接触面均应符合
BS4604
的规定。对接触面规定有特殊处理的要求时,经过处理的表面在其进入连接前应予
< br>妥善保护。
4.4
螺栓、螺母和垫圈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
或同意者外,应按
4.4.1
至
4.4
.6
办理。
4.4.1
结构钢螺栓和螺母
结构钢螺栓和螺母
应满足表
2
的相关要求。
4.4.2
紧配合(
close
tolerance
)螺栓
紧配合螺栓应遵照
BS EN
24014
规定,螺母应遵照
BS EN
24032
规定。
4.4.3
精制螺栓
精制螺栓带螺纹部分的直径
,
至少应小于螺杆身直径
2
毫米。
p>
所规定的螺栓直
径应是螺杆身的额定直径。
旋削螺杆身的直径在
BS
EN
p>
24014
规定的螺栓直径允许偏差之内。螺杆身的长
度应使其能与所连接的部件完全相压。
4.4.4
高强度摩擦型螺栓、螺母和垫圈
除非
工程师另有规定,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应按表
3
< br>所列的标准和要求使用
(但
4.2.4.1
的规定应予除外)
。
表<
/p>
3
:对高强度摩擦型螺栓的要求
高强度摩擦型螺栓
常用等级
更强级,直杆
4.4.5
垫圈
在必要时,应使用钢垫圈,以防
止螺母咬住螺杆(无螺纹部分)
。当螺杆的承
压面积需全部利用
时,螺栓的螺纹部分不应伸入被连接部件的厚度范围内。
对于
精制螺栓,
其螺母之下的钢垫圈应具有良好的承压面。
其垫圈孔
眼的直径
应大于螺杆直径
1.5
毫米,
其厚度不应小于
6
毫米。对于有斜度的表面,在所有螺
头和螺母下均应使用斜度合适的斜面垫圈。
4.5
铆钉孔和螺栓孔
4.5.1
铆钉孔、埋头螺栓孔和粗制螺栓孔(不包括紧配
合螺栓和精制螺栓)
。
孔眼直径应比
冷铆钉或螺栓的额定直径大
2
毫米。
所
有孔眼应该钻制,
或先钻
后扩,
也可先
冲后扩;
但桥面板和槽状构造
(
tro
ughing
)
在厚度不超过
12
p>
毫米处,
还有其他经工程师所同意处,也可冲孔,并一次冲足。
p>
若杆件是由几块板或型钢组成,一般应当用大钳或临时螺栓将它们
牢固地夹
住,再将穿过其全厚的孔一次钻成。或者,对于批量生产,其(钢板和型钢上的
)
孔眼也可借助夹具或样板钻制。所有毛刺,都应清除。
4.5.2
紧配合螺栓和精制螺栓孔
其孔眼直径
应等于螺栓的额定直径,允许偏差为
+0.15
毫米和-
0
毫米。
最好是将
紧配合螺栓和精制螺栓连接的部件用临时螺栓或大钳牢固地夹住,
再
穿边其全厚钻孔;为保证孔眼精度在规定限值内,必要时仍需扩孔。对于不是按全
厚
一次钻成的孔,应先钻小孔,并在组装后扩孔。如果这个要求也做不到,则单个
部件应该
用钻孔样板(具有硬钢钻孔套者)分别钻孔,并于必要时进行扩孔。所有
毛刺,都应清除
。
4.5.3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孔
除工程师另有
规定外,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孔眼应符合
BS4604
的规定。
4.6
铆钉和打铆
所符合标准
BS 4395
:第
1
部分
BS 4395
:第
2
部分
对其使用的规定
BS 4604
:第
1
部分
BS 4604
:第<
/p>
2
部分
铆钉的
尺寸应符合
BS4620
的规定。如若可能,铆钉应该用压力卡
铆机进行铆
接。在墩粗完成后,在铆钉上的压力应继续保持一个短时间。每枚铆钉均应有
足够
的长度,
以形成符合标准的钉头;
在插入钉孔时,
铆钉由头至尾应保持炽热
(红色)
状态,并应趁热加压,将孔尽量填满。
铆钉在加热
后,插入钉孔前,应将它在硬物上撞几下,以打掉其氧化皮。
埋头铆钉的钉头应该填满所研制的册槽。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钉头应符合
BS4620
有关(圆的或平均)埋头铆钉尺寸的规定。当设计要求其处有平整表面时,
一切突出于面外的金属均应铲去或磨去。
打铆开始
之前,
钢板和型钢部件均应以螺栓将它们正确地固定,
并使它们
紧密
接触。冲钉仅是用于将工件位置拨正,不得对冲钉过分冲打。致使孔眼变形。直径<
/p>
大于钉孔额定尺寸的冲钉,应该禁止使用。
4.7
焊接
4.7.1
结构钢的焊接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电弧焊接应符合
BS5135
< br>的规定。采用不同于
BS5135
规定的焊接方法时,需
得到工程师同意。
工厂和工地焊接的通用焊接工艺细则,包括
熔接面的焊前加工,应该遵照
BS5135
的规定,在焊接工作
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提请工程师批准。不经工程师另
予批准,不得偏离已批准的焊接工
艺细则,也不得偏离已批准的施工制造详图。
在工程师规定的
区域之内,
任何临时性零件的附连方法,
均应取得工程师的同<
/p>
意。由临时附连物造成的缺陷,其消除应达到工程师满意的水平。对于需要进行的
修补性焊接,其修补方法应按照
BS5135
的
规定进行。
在外露的焊缝表面上,
不
应遗留焊渣。
焊接的飞溅应除净,
受其影响的表面应
打磨洁净。
对于工程师指定要打磨平齐的对接焊
缝,
其基材因打磨所造成的损失不应大于
3.1.1
所列标准为矫正表面疵点所规定的允许量。
为了
使对接焊缝的端部有完满的焊缝厚度,应采用“引弧”和“送弧”小板。
引弧和送弧小板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所有对接
焊,在其起点应该分别设置一对“引弧”和“送弧”小板,
其厚度和形状应该和那里的基
材一样,它们应在焊接之前附连于对接焊的起迄处,
附连的办法最好是用大钳;
b
)对接焊缝应该以其全截面延伸到引经和送
弧小板内至少各
25
毫米;
c
)用烧割法割除引弧和送弧小板时,烧割线应离开基材至少
3
毫米;残留的
部分应该以打磨法,或工程师所同
意的其他方法除尽。
4.7.2
钢铸件的焊接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
对铸钢进行熔焊应遵守
BS4570
的规定。
< br>
所推荐的焊接工艺细则应写成文件,并应遵照
BS45
70
的规定,在焊接工作开
始之前送请工程师批准。未经工程师
另予批准,不得偏离已批准的焊接工艺细则,
也不得偏离在已批准的施工详图上所列的细
节。
4.7.3
焊接、烧割和剪切工艺细则的演试
若
工程师有要求,
则在开工之前应焊接、
烧割和剪切工艺细则进行
演试。
演试
所用材料应代表工件所实际使用的。材料的取样应该
得到工程师同意。
焊接、
烧割和剪切
工艺的演示,
应该使工程师看到所将在制造工作中采用的工
艺能
使他满意,而以下的内容是被包括在其中:
a
)视情况而分别符合
BS5135
、
< br>BS EN 288-1
,
-2
和
-3
和
BS4570
规定的焊接
工艺;
b
)符合
4.3.3
规定的烧割和剪切工艺。<
/p>
如果工件在投产之前是涂有工厂保护涂料
(
Primer
)的,则在演试之前,之前
< br>试件也应施以该项涂料。
4.7.4
钉柱型传剪器:焊接和工艺演试
钉柱
型传剪器的焊接应按照制造者的规定进行,
必要时应包括预热工序。
当气
温低于
0
℃或钢的表面潮湿时
,不应进行焊接。对于要焊接的钢材表面和传剪器,
应将残渣、铁锈、金属喷镀、油污、
油脂、油漆或其它影响焊接质量的物质清除干
净。
其焊缝不应有肉眼可辨的裂纹,
以及不熔透现象。
焊缝的承载力至少应同传剪
额定承载力一样。
若工程师有要求时,
应该在开工之前进行这一工艺的演试。
演试所用钢材和传
剪器应能代表工地所实际使用的。这两者的取样应该得到工程师的
同意。
如传剪器应该焊接在涂有工厂保护涂料的工件上,
p>
则演试之前应在试件上涂上
这种涂料。
4.7.5
拒收焊缝间断的修复
按
5.5.2
规定的拒收的焊缝间断,
应在工程师批准纠正步骤后,
打磨掉或焊接
修复。
打磨、
在重新焊接前,
应通
过打磨、
修整或打磨后电弧气刨做焊接修复准备,
并按
BS6072
进行磁粉探伤,应无表面缺陷。
接头的整个修复长度应按原始焊缝的无损检测方法和验收标准进行检测。
4.8
受弯和受压成形
钢材可以用冷加工和热加工。
弯曲或压制成所需形状,
但须以不使钢的性能逾
越
3.1.1
所列标准所规定的各种限值为条件。对于冷弯,弯曲的内半径不应小于钢
材
厚度的
2
倍。对于热弯,其升温和降温速率、所达高温及高温逗
留时间,均应与
所使用的钢级相适应,不得提高冷却速率。
4.9
调直和整平
不允许用锤敲打。加热时,或则不应使钢材温度超过
650
< br>℃,或则升温和降温
速率、所达高温逗留时间同所加工的钢级适应,并应得到工程
师的同意;未经工程
师同意,不得提高冷却速率。
4.10
锻造
所使用的锻造方法不得有损于基材的强度。
4.11
拉条
< br>拉条使用镦头及凸出螺丝扣、
或用锻制孔眼者,
应采用模
压形成。
或工程师所
批准的其它方法。经工程师同意具有烧割孔
眼、或锻造孔眼、或经机械加工的短件
可以用电弧焊或电阻焊连接于拉条端头。所用的热
加工,不得有损于基材强度。
4.12
直杆冲钉
冲钉的杆身应该用冷拔或机
械加工,
使具有所需要的直径,
其直段的长度应比
其所通过的板束厚度至少水出一个直径。冲钉杆身直段的直径,允许偏差为-
0.05
毫米到-
0.20
毫米。冲钉
的两端,在其长度等于直段直径
1.5
倍范围内,直径逐渐
p>
缩小到直段直径的
0.5
。
4.13
钢销和销孔
钢销在全长之内应该均匀顺直。
表面应光滑无疵。
长度应该足够,
以保证能在
的连接部件全厚范围内以
接触面传压;当端部有螺纹时,端部直径应较小,必要时
应配有保护此项螺纹的辅助螺母
。
销孔应钻制光滑、
顺直、位置准确
,并应垂直于杆件轴线。
除得到工程师同意
之外,必须在杆件业
已铆合、栓合、或焊好之后,才能进行钻孔。
钢销直径小于及
等于
250
毫米时,其允许偏差应在-
0.25
毫米至-
0.40
毫米
之间,销孔直径的允许偏差应在
0
毫米对
p>
+0.15
毫米之内。
< br>钢销直径大于
250
毫米时,
钢
销与销孔的间隙应不小于
0.40
毫米,
不大于
0.75
毫米。
4.14
上拱度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
可采用在梁段连接处变坡的办法,
使直的梁段形成
(结
构的)上拱度。
4.15
安装标记
每部件均应给予安装标记;
标记应易于识别耐久,
且
须对基材无害。
应该将所
用标记绘制成图,报送工程师备案。对
于使用紧配合和精制螺栓作连接的构件,其
曾在工厂进行试拼装者,当以标记将对中线划
清楚,以保证其最终能在同样相对位
置安装。若工程师不许使用钢印标记,应该遵照办理
。
4.16
对表面缺陷和边缘夹层的矫正
对于在
制造或喷砂
(喷丸)
过程中发现的表面缺陷,
< br>应按
3.1.1
所列标准的规
定
进行处理。对于表面缺陷和外露的边缘夹层,如采用电焊进行修补,应先取得工
程师同意
,并应采用
BS5135
规定的工艺细则。
5.
检查和试验
5.1
通则
在规定的检查和试验完成以前,除制造前的工厂保护涂料外,不得进行任何防
锈保护
。
5.2
结构钢的试验
5.2.1
通则
结构钢的一切试验均应按
3.1.1
所列标准的规定办理。
5.2.2
质量等级
用
BS 5996
的方法进行质量等级
判定,应在制造之前,或由钢厂进行,或由桥
梁厂进行。对夹层进行检查的面积,当如<
/p>
3.1.4
所规定。
< br>注:
烧割边缘没有发现可见的夹层现象时,
不需要照
p>
3.1.4.1
(
c
)
项进行检查。
5.3
表面缺陷和边缘夹层
钢材在制造和喷
砂(喷丸)处理过程中,应对表面缺陷和外露的边缘夹层进行
检查。若在检查中发现明显
的边缘夹层,应即向工程师报告请示。对于受影响的区
域进行矫治后,应再予检查,直至
工程师满意。
5.4
对工艺的检验
5.4.1
对结构钢所用焊接的试验
5.4.1.1
无损性试验和破坏性试验
对焊接进行无损性试验和破坏性试验,应按
BS EN 288
-3
的规定进行,只是应
将全焊缝金属拉伸试验除外。
BS
EN
288-3
所规定的根部弯曲试验和面部弯曲试验,
应该照
BS910<
/p>
所列的横向弯曲试验办理,并应分别将焊缝根部和面部置在弯曲时受
拉的一面。
另外,
每一焊接工艺试验都应就其一个金相试件进
行硬度试验,
将基材、
热影响区和焊缝金属的硬度记录在卷,并
报送工程师。
还应按
5.4.1.2
,对于对接焊焊缝金属及热影响区进行却贝
V
< br>形缺口冲击韧性
试验。
5.4.1.2
结构受拉区域对于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却贝
冲击韧性试验的要求。
a
)对接焊,
包括角隅透焊和
T
状接头透焊,当其(焊缝纵轴)平行或垂直于
拉力方向时,对于焊缝金属冲击韧性的下列规定,应是同对于所连较薄基材(钢板
或型钢的部件)的最低要求一样。
1
)对于设计拉应力大于
75
牛
/
毫米
y
2
< br>的区域,最低平均能量耗散值为(σ
/355
)
·
(
t/2
)焦或
p>
10
焦(取较大值)
。试验应在工程师对于
钢材所规定的最低设
计温度下进行。在这里,σ
y
为规定的最低屈服应力(牛
/
毫米
< br>2
)
,
t
为相应的厚度
(毫米)
。
2
)对于设计应力小于或等于
75
年
/
毫米
2
的区域,焊缝金属的冲击韧性最低的
平均能量耗散值可以减为(σ
y
/355
)
·
(
t/4
)焦或
10
p>
焦(取较大者)
,试验仍应在
工程师为基材
所规定的最低设计温度下进行。
3
)
对于对接焊,包括角隅透焊和
T
状接透焊,当其在横向承受主要
拉应力,
且工艺检验中的拉力试验和硬度试验业已证明焊缝金属的强度高于基材时,按上
列
1
)和
2
)
计算的焊缝金属最低要求可以改为:温度为-
20
℃,能量为<
/p>
27
焦。
b<
/p>
)热影响区。对接焊,包括角隅透焊和
T
状接头透焊,当其在横向承受主要
拉应力时,
其热影响区
(熔化边界处)
最低的冲击韧性要求,
应该符
合表
4
的规定。
对于横向对接焊的热影响区的冲击韧性要求
表
4
施焊输入热量
基材(规定的)最低屈服强度
小于<
/p>
400N/mm
2
(如设计标准中的
p>
等于
400N/mm
2
(如设计标
40
,
43
,
50
级)
小于或等于
5KJ/mm
无要求
< br>
大于
5KJ/mm
准中的<
/p>
55
级)
若<
/p>
工
程
师
要
求
,
就
照
若工程师要求,
就照
5.4.1.2
(
a
)
5.4.1.2
p>
(
a
)办理
办理
照
5.
4.1.2
(
a
)办理
(
c
)试件取样位置和切口
方向(译注:参阅图
3
至
5
)
。对于焊缝金属的冲击
韧性试验,试件长度应该
取在垂直于焊缝的方向,切口应该位于接中线上,切口的
要线应同基面。面对于对称的以
及不对称的双
V
、双
J
双斜面剖口焊,试件(由切
口所形成)的一个面应取在剖口较小侧。对于单
p>
V
、单
J
、单斜面
剖口焊,由切割
形成的这个面应取在根部一侧,平行于焊要面,且相距至多
3
毫米。
对于热影响区的
冲击试验,试件长度应该取在垂直于焊缝的方向,切口的根线
应同板面垂直。要尽可能使
切口在试件一半处位于热影响区的熔化边界。试件(由
切割形成)的一个面应同原基材面
平行,且相距至多
3
毫米。
(
d
)试验的数量。对于每一焊缝金属或每一热
影响区,开始应取冲击试件
3
个。按试验结果(见下文(
e
)
)
,有可能从同
一接头再取试件
3
个。
(
e
)试件和验收标准。在头一次所取
3
个试件经过试验后,如果①这个冲击
试验结果的平
均值小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或②如果其中有一个试验结果小于规定
的最小平均值的
p>
0.7
或,或③如果有两个结果小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就应该由同
一接头试样再取试件
3
个进行试验,然
后将其结果和前面的结果相加,求出新的平
均值。
新的平均值不应小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在这
6
个
试验结果中,小于规定最小
平均值的不应多于
3
个;同时,小于规定最小平均值的
0.7
的,不应多于
2
个;而
且,不应有任意一个结果小于
规定最小平均值的
0.5
。如果试验结果不能满足以上
所有的要求,该工艺应被否定。应该找出失败原因。可以根据找出的原因决定是否
仅需修正工艺而不必进行新的试验(见
1974
年
p>
BS4870
第
1
篇第
5
节)
,或者,需
要另订新的工艺并取得工程师的批准。
5.4.2
铸钢的焊接试验。焊接的无损性试验和破坏性试验应遵守
BS4
570
的规
定。
5.4.3
烧割和剪切边缘的试验。当采用
4.3.3
(
a
)或(
d
)项的硬度准则时,
应对所讲的边缘进行硬
度试验。
5.4.4
钉柱型传剪
器。对于每一个施工工艺的检验,应取试件
6
个进行下述
的检查和试验。
(
a
)金相检验和硬度试验,应在
3
个试
件沿传剪器纵轴的剖面上进行。焊缝
不应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焊
缝金属的硬度应在
BS427
的
150
HV30
到
350HV30
范围内。<
/p>
热影响的硬度不应超过
BS427
的
p>
350HV30
。
(
b
)对其余个试件应进行冷弯。先是用力使其顶端横移量大
约等于钉柱的全
高的一半,而后再将其扳直,要求焊缝不因此出现破损。
5.5
产品检验
5.5.1
结构钢焊接的破坏试验
5.5.1.1
产品检验所用试件。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
对于翼缘横向受拉对接
焊应该从每
5
对
送弧上板中送出
1
对,对于其他对接焊应该从每
10
对中送
1
对。
从每对小板所取试样,其总尺寸应足够提供下述各试验所需的试件。送弧小板的材
< br>料质量,应与用于焊接的板材相同。在产品焊接完成后,应先在送弧小板做出(工
程师所同意的)标记,俾在日后能够鉴别它们来自哪一个产品,而后再将送弧小板
切割下
来。
5.5.1.2
试验。应对
产品检验所用的试件按
BS709
的要求进行如下的试验。
p>
a
)横向拉力试验。每一横向拉力试验应
有足够的试件,并能表现接头全厚的
性能;其抗拉强度则不应小于基材的规定限值。只要
1
个试件达不到要求,就应从
同一试样
再照上述原则取试件(使能表现全厚的性能)并进行试验。如果在第二次
所取试件中仍有
1
个试件达不到要求,对该接头就应拒绝验收。
b
)弯曲试验。对于厚度小于
10
毫米的钢材,应进行
1
个焊根横
向弯曲试验和
一个焊面横向弯曲试验。对于厚度等于或大于
10
毫米的,应进行一次焊侧横向弯
曲试验,试件应足够,使能表现
接头全厚性能。其弯曲模具半径和弯曲角度应遵守
BS4870
的规定。弯曲完成后,对试件受拉面上出现的任何缺陷均应认真考察,
并在
决定验收能否通过之前将其原因明确下来。若仅在试件棱角处有轻微撕裂,那就不
应作为拒绝验收的理由。
若有一试件达不到要求,应从同
一试样再取一次试件(使能表现全厚的性能)
,
并进行试验。如
果在第二次所取试件中仍有
1
个试件达不到要求,对该接头就应
拒
绝验收。
c
)却贝
V
形缺口冲击试验。却贝
V<
/p>
形缺口冲击试验也应对热影响区(熔化边
界)进行,并应符合
p>
5.4.1.2
的规定。
5.5.1.3
再次焊接和再次试验
当试验结果不能
满足
5.5.1.1
和
5.5.1.2
的规定时,应将试验报告送工程师,
请工程师决定这一类接头(
含其由本项试验所代表者)能还立即验收,或者在增加
其他试验、或作出改进后考虑验收
,或者立即拒绝。
对于已拒绝验收的接头,应该切割开来,重新焊接,重新试验。
5.5.2
位于主要钢结构部分或与之连接的焊缝的无损性试验
5.5.2.1
总则
焊缝不连续的检查的方法和验收
标准仅适用于非
B
与
C
等级的接头。所有焊缝
的检查应在焊接
48
小时后按
5.5.2.2
所示方法进行,具体过程
应经工程师批准。
检查范围如
5.5
.2.3
所示,且应充分考虑图纸的要求。所有局部检查的位置应
作好记录。不满足
5.5.2.4
要求的所有不连续的位置和
细节都应作好记录,且向工
程师汇报。
应
5.5.2.3
检查要求,
纵向焊
缝应为其轴位于图纸所示应力波动方向
30
°范围
内。在其它方向的焊缝应视为横向焊缝。如果未示应力波动方向,纵向则被假定于
平行于相关构件的长轴向。然而,钢结构连接区域
100mm
内横断面或集中力施加点
处,所有焊缝应视为横向焊缝。
5.5.2.2
检查方法
5.5.2.2.1
表面检查
按
BS
EN970
规定的方法进行外观检查。
按
BS
6072
规定的方法进行磁粉探伤。
5.5.2.2.2
下表面检查
按
BS EN
1435
规定的方法进行射线探伤。
按
BS 3923
第
< br>1
部分和表
5
规定的方法进行超
声波探伤。
5.5.2.3
检查范围
5.5.2.3.1
外观检查
所有焊缝
< br>100%
外观检查。
5.5.2.3.2
局部检查
<
/p>
完成
5.5.2.3.1
规定的外观检查
后,
在
5.5.2.3.3
和
5.5.2.4
规定的小于
100%
检查处,应由工程师同意进行局部检查。在任何情况下被检查接头的长度都不应小
< br>于
300mm
,短接头全长检查。应沿焊缝长度间隔检查
,外观检查认为其内部焊缝质
量可能有问题处也应检查。
检测到无法接受的间断时,应在原检测长度两边各再检测一
段相同的接头长
度。如再检测到间断,则应进行焊缝的
100%
检查。如再无检测到间断,经过满意的
修复后,接头可认为合格
。
如果存在因工艺、材料、设备功能、焊接步骤偏差或某个特
殊的细节引起不一
致,应检查所有其它受潜在影响的焊缝。
<
/p>
表
5
:焊缝超声波探伤的标准
参见
BS3923
第一
部分的标准要求
接头类型
最小等级要求
等级
D
横向直线对接接头
横向
T
型、
十字型和角
接头
p>
全纵向熔透对接接头
< br>纵向
T
型、
十字型和角
接头
等级
E
等级
F
未指定
特
殊
处
检
测
等
p>
级
理
不适应
检测等级
3
检测等级
3
2A
(见注
1
)
检测等级
2B
(见注
1
)
检测等级
3
(见注
2
)
注
1
:不需对横向于焊缝轴的间断进行扫描。<
/p>
2
:扫描的主要目的是薄片状撕裂和斜
向裂纹的检测。
5.5.2.3.3
磁粉探伤
磁粉探伤的范围应至少如下:
a.
每条连续焊缝长度
5%
;
b.
在纵向板件接合处,在一预制板件内有
p>
3
个或
3
个以上加
劲肋,对于纵向
加劲肋与板件的间断焊缝,每
20
条沿纵向接接头的焊缝中抽检一条;
c.
沿其它间断焊接接头的焊缝中每
10
条抽检一
条;
d.
任何纵向连接的端头(包
括洞的终止处)处
25mm
长度;
e.
在以下地方所有横向接头的
1
00%
范围
1
)图纸所示最小等级要求;或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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