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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什么“路”上算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规定,“道路”指的是公路、
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具体包括
以下几种:
(1)
公路如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
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口。
(2)
城市道路,是
指城市提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
及其附属设施。
(3)
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
社会机动车辆
通行的道路。如港区公路、机场道路,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
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4)
广场,指城
市规划在道
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5)
公共停车场。
2<
/p>
、行人横穿马路被撞,司机可否减轻责任
?
行为人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1
条、第
62
条
的规定,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
131
条、
《侵权责任法》第
26
条
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作为侵害人的
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此种情形属于民法上的过失
相抵。所
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存
< br>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原则
意在侵权领域根据当
事人的主观过错来分配责任,以达到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一种公平合理分配损害的
原则。
3
、卧路自杀被撞死,责任如何承担
?
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至关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和
财
产权利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权利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
产,只要不因此侵犯他人的权
利即可,处分权是财产权的一项
重要内容
;
人身权则不同,任何人无权处分自己的人身,包括
健康权和生命权。所以,自残和自
杀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对自
行实施的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并不处罚,个别情况除外
(
如
《兵役法》中规定的为逃避兵役而自残的
行为需要法律制裁
)
。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造成
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因此,对选择机动
车作为自杀工具的人,如果机动车驾驶人
没有任何过错,则机
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
、行人撞上静态车致死,责任如何承担
?
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涉及四个要素:车辆、在道路上,造成
人身伤亡
或者采茶损失、原因是车辆有过错或发生意外。首先,
必须至少有一方是车辆,如果完全
是行人间的事故则不属于交
通事故
;
其
次,发生在道路上,车辆只要在道路上,无论处于
运行状态还是静止状态都可能发生《道
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
交通事故,但如果车辆时在车库里等非道路环境则不属于交通
p>
事故。可见,即使是停放在道路上的静态车,发生事故的仍适
用《道
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责任分配。因为即使车辆处于静
止状态,但它所处的环境则是运动
状态,车辆作为体积大、硬
度强的物体,对于其他道路使用者仍然构成一种危险
;
所以当
它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时,仍适用无
过错责任。除非是行人
故意碰撞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责任。
5
、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配
?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46
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
因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
因
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的,根据其
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
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
交通事故的过
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
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
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6
、学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
学员在
学习驾驶技能的过程中,还没有取得驾驶证,练习驾驶
时,都有教练员随车指导,这是出
于安全的考虑。因此,对于
尚在学习中的学员,还不能按照驾驶人的标准来要求,他是在
教练的指导下进行驾驶的,如果驾驶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
行
为,或者造成了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20
条规定,都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7
、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
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第
32
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 br>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
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
监护人赔偿。
8
、发生哪些交通事故
,当事人必须报警处理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p>
8
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
如果有下列
情形,一定要及时报警,请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绝对不可以“私了”:
(1)
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
发生财
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
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
机动车
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
4)
载运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
蚀性、传染病病原
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的
;(6)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
驾驶人
有饮酒、服用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
当事人不能自行
移动车辆的。
9
、现场未报警,事后还可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吗
< br>?
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12<
/p>
条规定,当
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
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
并在
3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
存
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
p>
经核
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
/p>
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0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
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
交通
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之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支持自
己主张的证据。但不得
因不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
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的
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 br>;(2)
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经过
;(3)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
p>
当
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
作出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
p>
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
知当事
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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