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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地的要求的要求规范(1-60 )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27 19:55
tags:

-

2021年2月27日发(作者:incinerator)


实用标准




1







1.0.1


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包指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


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 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


地基处理、

施工、


使用与维护。



1.0.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 建设,应根据首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


困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 施,防止地基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1.0.4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有关


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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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湿陷性黄土


collapsible loess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2.1.2



非湿陷性黄土


non collapsible loess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无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2.1.3



自重湿陷性黄土


loess collapsible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在上覆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 湿,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湿陷性黄土。



2.1.4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


loess


noncollapsible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 br>在上覆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不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湿陷性黄土。



2.1.5



新近堆积黄土


recently deposited loess


沉积年代短,具高压缩性,承载力低,均匀位差,在


50



150kPa

< br>压力下变


2


形较大的全新世(


Q


4


)黄土。



2.1.6



压缩变形


compression deformation


天然湿度和结构的黄土或其他土,在


-


定压力下所产生的下沉。



2.1.7



湿陷变形


collapse deformation < /p>


湿陷性黄土或具有湿陷性的其他土(如欠压实的素填土、杂填土等),在一


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受水浸湿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2.1.8



湿陷起始压力


lnitial collapse pressure


湿陷性黄土浸水饱和,开始出现湿陷时的压力。



2.1.9



湿陷系数


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 样浸水饱和所产生


的附加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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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自重湿陷系数


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 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样浸


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2.1.11





湿







值< /p>




measured



collapse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 br>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试坑浸水试验,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浸水饱和所产


生的自重 湿陷量。



2.1.12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computed


collapse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 br>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根据不同深度的湿陷性黄土试样的自重湿陷系数,考


虑现场条 件计算而得的自重湿陷量的累计值。



2.1.13



湿陷量的计算值


computed collapse < /p>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根据不同深度的湿陷性黄土试样的湿陷系数,考虑现

< br>场条件计算而得的湿陷量的累计值。



2.1.14



剩余湿陷量


remnant collapse


将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减去基底下拟处理土层的湿陷量 。



2.1.15



防护距离


protection distance


防止建筑物地基受管道、水池等渗漏影响的最小距离。



2.1.16



防护范围


area of Protection


建筑物周围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




2.2







A


——基础底面积



a


——压缩系数



b


——基础底面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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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基础理置深度,桩身(或桩孔)直径



E

< br>s


——压缩模量



e


——孔隙比



f


a


——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


ak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I


p


——塑性指数< /p>



l


——基础底面的长度,桩身长度


< /p>


p


k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 面的平均压力值



p


0


——基础底面的平均附加压力值



p

< br>sh


——湿陷起始压力值



q< /p>


pa


——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q


sa


——桩湾土的摩擦力特征信

< p>


R


a


——单桩竖向承载 力特征值



S


r


——饱和度



w


——含水量



w


L


——液限



w


p


——塑限



w


op


——最优含水量



?


——土的重力密度,简称重度



?


0


——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 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


——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 p>
?


b


——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


d


——基础理深的承载 力修正系数



?


s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


s


——湿陷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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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s


——自重湿陷系数



?

< p>
zs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 br>?


?


zs


——自重湿陷量的实测 值



?


s


—— 湿陷量的计算值



?


0


——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



?

< br>——考虑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和基底下土的侧向挤出等因素的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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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 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


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 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平、乙、丙、丁四


类,并应符合表


3.0 .l


的规定。




3.0.1


建筑物分类



建筑物分类



各类建筑的划分



高度大于

< p>
60m



14


层及


14


层以上体型复杂的建筑



高度大于


50m


的构筑物



甲类



高度大于


100m


的高耸结构



特别重要的建筑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重要建筑



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



高度 为


24



60m


的建筑



高度为


30



50m


的构筑物



乙类



高度为


50



100m


的高耸结构

< p>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的重要建筑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一般建筑



丙类



丁类



除乙类以外的一般建筑和构筑物



次要建筑



当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 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分为不同类别。


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 本规范附录


E


确定。



3.0.2



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



1



地基处理措施



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 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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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



防水措施



1




基本防 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


散水、


排水沟、


管道敷设、


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


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


生活用水的渗漏。



2




检漏防 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圈内的地下管


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



3



< /p>


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


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部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


土排水沟 等。



3



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3.0.3



对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 重要建筑,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和观测要求,并应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间 进行沉降观测。



3.0.4



对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附有使用与维护


说明。建筑物交付使用后,有关方面必须按本规范第


9


章的有 关规定进行维护和


检修。



3.0.5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 湿陷性土场地上设计建筑地基基础,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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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1


一般规定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


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 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2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 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


A


划分。



4.1.3



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 择或可行性研究、


初步勘察、


详细勘察三个阶段。


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


但应符合初步勘 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 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


勘察。



4.1.4



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



不同的勘察阶段;



2



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特别是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



4



工程规模,建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5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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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单一, 地基湿陷


等级变化不大;



2



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 地貌、地层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


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复杂 ;



3



复 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广泛发育,


场地湿陷类型、地基 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6



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 、排泄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


生规律;



2



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 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


溶洞、滑坡、崩坍、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 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


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



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 土,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


B


或附录


C


的规定;



4



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

< br>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



5



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


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和砂巷等。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 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


I


< p>
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


竖向间距宜为


1m



土样直 径不宜小于


120mm



在钻孔中取样 ,


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 总数的


1/3



1/2,


并不宜少于


3


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1.8


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不应小于该场地天


然黄土的密度 。



4.1.9


< br>对黄土工程性质的评价,宜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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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 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


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4.2


现场勘察




4.2.1



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


1



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建筑经验。



2



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

< br>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


地 质环境等问题;



3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科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


质测绘 、勘察和试验等工作;



4



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4.2.2



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


1



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部物理力 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


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 的可能性;



2


< br>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


定性的影响 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3



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


其 比例尺可采用


1:1000



1:50 00




4.2.3



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 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化较大的地段予


以加密,


在平缓地段可按 网格布室。


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


宜按表

4.2.3


确定。




4.2.3


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 距(


m




场地类别



简单场地



勘探点间距



120



200


场地类别



复杂场地



勘探点间距



5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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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中等复杂场




80



120




2


< /p>


取土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按地貌单元和控制性地段布置,其数量不

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


1/2




3



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湿陷性黄土 层的厚度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的预估值确


定,控制性勘探点应有一定数量的取土勘探点穿透 湿陷性黄土层。



4



对新建地区的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按本规范


4.3.8


条进行


现场试坑浸水试验,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场地湿陷类型 。



5



本 阶段的勘察成果,应查明场地湿陷类型,为确定建筑物总平面的合理


布置提供依据,对地 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提供参数与建


议。



4.2.4



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


1



详细查明地基土层及其物理力学 性质指标,确定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


陷等级的平面分布和承载力。


2



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总 平面和本规范


3.0.1


条划分的建筑物类别以及


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问距,宜按表


4.2 .4-1


确定。




4.2.4-1


详细勘察勘探点 的间距(


m





建筑类别





场地类别



简单场地



中等复杂场地



复杂场地



30



40


20



30


10



20


40



50


30



40


20



30


50



80


40



50


30



40


80



100


50



80


40



50








3


< /p>


在单独的甲、乙类建筑场地内,勘探点不应少于


4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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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取不扰动土祥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


2/ 3



其中采


取不扰动土样的勘探点不宜 少于


1/2


5


< br>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并应符合表


4.2.4-2


的规定或


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2.4-2


勘探点的深度(


m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陕西、


陇东—陕北—


晋西地区



勘探点深度



(自基础底面算起)



>10


>15


其他地区



湿陷类型



非自重湿陷性


黄土场地



>10


4.2.5



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按建筑物或建筑群提供详细的岩 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当场地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 以内时,宜提供饱和状态下的强


度和变形参数。



2



对地基作出分析评价,并对地基 处理、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


等方案作出论证和建议。



3



对深基坑应提供坑壁稳定性和抽 、降水等所需的计算参数,并分析对邻


近建筑物的影响。



4



对桩基工程的桩型、桩的长度和 桩端持力层深度提出合理建议,并提供


设计所需的技术参数及单桩竖向承载力的预估值。



5



提出施工和监测的建议。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4.3.1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现场静载荷试验和现场


试坑浸水试验 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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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I


)室内压缩试验



4.3.2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测定 黄土的湿陷系数


?


s


、自重湿陷系数< /p>


?


z


s


和湿陷起 始


压力


p


sh


,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土样的质量等级应为


I


级不扰动土样;



2



环刀面积不 应小于


5000


mm


2


,使用前应将环刀洗净风干,透水石应烘干


冷却;



3



加荷前,应将环刀试样保持天然湿度;



4



试样浸水宜用蒸馏水;



5



试样浸水前和浸水后的稳定标准,应为每小时的下沉重不大于


0.0lmm




4.3.3



测定湿陷系数除应符合


4.3.2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级加荷至试样的规定压力,下 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


定,试验终止。



2




0< /p>



200kPa


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


5OkPa


;大于


200kPa


压力,每级


增量宜为


100kPa

< p>



3



湿陷系数


?


s


,值,应按下 式计算:




?


s


?


h


p


?


h


?


p


h


0




4.3.3




式中


h< /p>


p


——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至一定压力时,下沉稳定后


的高度(


mm


);


h


?


p


——上述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作用下,附加下沉稳定


后的高度(


mm


);



h


0


——试样的原始高度(


mm

< br>)。



4


< br>测定湿陷系数


?


s


的试验压力, 应自基础底面(如基底标离不确定时,自


地面下


15m


)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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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1




基底下


10m


以内的土层应用细主


200kP a



10m


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 /p>


面,应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当大于


300kPa


压力时,仍应用


3OOkPa


);



2




当基底压力大于


300kPa


时,宜用实际压力;



3




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土,


基底下


5m< /p>


以内的土层宜用


100



150kPa


压力,


5



10m



10m


以 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分别用


200kPa


和上覆土的< /p>


饱和自重压力。



4.3.4



测定自重湿陷系数除应符合


4.3. 2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级加荷,加至试样上覆土的饱 和自重压力,下沉稳定后,试祥浸水饱


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 br>


2



试样上覆土的饱和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

?


?


S


r


e


?


?


d


s< /p>


?


?


s


?


?


d


?


1

< p>
?





4.3.4-1




式中



?


s


——土的饱和密度(


g


/


cm


3


);



?


d


——土的干密度(


g< /p>


/


cm


3


);< /p>



S


r


——土的 饱和度,可取


S


r


?

< br>85%




e


——土的孔隙比;



d


s


——土粒相对密度;



3



自重湿陷系数

< br>?


zs


值,可按下式计算:



?


zs


?


< /p>


?


h


z


?


h


z


h


0

< p>



4.3.4-2


)< /p>



式中



h< /p>


z


——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压至该试样上覆土的饱和自 重


压力时,下沉稳定后的高度(


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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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


——上述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作用下,附加下沉稳


h

z


定后的高度(


mm


);



h


0


——试样的原始 高度(


mm


)。



4.3.5



测定湿陷起始压力除应 符合


4.3.2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可选用单线法压缩试验或双线法压缩试验。


< br>3


g


/


cm

2



从同一土样中所取环刀试样,其密度差值不得大于< /p>


3




3




0



15OkPa


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


25



50kPa


,大于

< br>15OkPa


压力每


级增量宜为


50



15OkPa




4



单线法压缩试验不应 少于


5


个环刀试样,均在天然湿度下分级加荷,分


别加至不同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各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


止。



5



双线法压缩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应取< /p>


2


个环刀试样,分别对其施加相同的第一级压力,下沉稳定后应将


2个环刀试样的百分表读数调整一致,调整时并应考虑各仪器变形量的差值。

< p>


2




应将上述环刀试样中的一个试样保持在天然湿度下分级加荷,加至最后


一级压力 ,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3




应将上 述环刀试样中的另一个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在浸水


饱和状态下分级加荷,下 沉稳定后继续加荷,加至最后一级压力,下沉稳定,试


验终止。



4




当天然 湿度的试样,在最后一级压力下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


度与浸水饱和试样在最后 一级压力下的下沉稳定后的高度不一致,且相对差值不


大于


20


%时,应以前者的结果为准,对浸水饱和试样的试验结果进行修正;如相


对差值大于


20%


时,应重新试验。

< br>



(Ⅱ)现场静载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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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4.3.6



在现场测定湿陷性黄土 的湿陷起始压力,可采用单线法静载荷试验或双


线法静载荷试验,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


1



单 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高,应在天然湿度


的土层上设


3


个或


3


个以上静载荷 试验,分级加压,分加至各自的规定压力,下


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浸水至饱和,附加下沉 稳定后,试验终止;



2



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高,应设


2


个静载


荷试验。其中


1


个应设在天然湿度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下沉稳定


后,试验终止;另


1


个应设在浸水饱和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压至规定压力,附


加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



4.3.7



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尚应 符合下列


要求:



1



承压板的底面积宜为


0.50


,试坑边长或直径应为承压板边长或直径的


3


倍,安装载荷试验设备时,应注意保持试验土层的天然湿度和原状结构,压板底


面下宜用


10



15mm


厚的粗、中砂找平。



2



每级加压增量不宜大于


25kPa


,试验终止 压力不应小于


200kPa




3



每级加压后,按每隔

< p>
15



15


< p>
15



15min


各测读


1


次下沉量,以后为每



30min


观测


1


次,当连 续


2h


内,每


1h

的下沉量小于


0.10mm


时,认为压板下


沉已趋稳定,即可加下一级压力。



4



试验结束后,应根据试验记录,绘制判定湿陷起始压力的


p


?


s


s


曲线图。




(Ⅲ)现场试坑浸水试验




4.3.8



在现场采用试坑浸水试 验确定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坑宜挖成圆(或方)形,其直 径(或边长)不应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


厚度,并不应小于


10m


;试坑深度室为


O.50m


,最深不应 大于


0.80m


。坑底宜铺


100mm


回归厚的砂、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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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2



在坑底中部及其他部位,应对称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深标点, 设置深度


及数量宜按各湿陷性黄土层顶面深度及分层数确定。在试坑底部,由中心向坑边


以不少于


3


个方向,

< br>均匀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浅标点;


在试坑外沿浅标点方向


10



20m


范围内设置地面观测标点 ,观测精度为


?


0.1mm




3



试坑内的水头 高度不宜小于


30Omm


,在浸水过程中,应观测湿陷量、耗水


量、浸湿范围和地面裂缝。湿陷稳定可停止浸水,其稳定标准为最后

5d


的平均


湿陷量小于


lmm/d




4


< /p>


设置观测标点前,可在坑底面打一定数量及深度的渗水孔,孔内应填满

砂砾。



5


< br>试坑内停止浸水后,应继续观测不少于


1Od


,且连续< /p>


5d


的平均下沉量不


大于


lmm/d


,试验终止。




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4.4.1


黄土的湿陷性,应按室内浸水(饱和)压缩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测定的


湿陷系数


?


s


进行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湿陷系数


?


s


值小于


0 .015


时,应定为非湿陷性黄土;



2



当湿陷系数

?


s


值等于或大于


0.015


时,应定为湿陷性黄土。



4.4.2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程度 ,可根据湿陷系数


?


s


值的大小分为下 列三种


:


1



0.015


?


?


s


?


0.03


时,湿陷性轻微 ;



2




0.03<


?


s


?


0.07


时,湿陷性中等;



3




?< /p>


s


>0.07


时,湿陷性强烈。



4.4.3



湿陷 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


?


zs


或计算值


?


zs< /p>


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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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1



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

< p>
?


zs


或计算值


?


zs


小于或等于


70mm

时,应定为非自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



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


?


zs


或计算值


?


zs


大于


70m m


时,应定为自重湿陷性


黄土场地;



3



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计算值 出现矛盾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判定。



4.4.4



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 陷量的计算值


?


zs


,在按下式计算< /p>


:



?


zs< /p>


?


?


0


?


?


zsi


h


i


i


?


1


n

< p>



4.4.4




式中



?


zsi


——第


i


层土 的自重湿陷系数;



h


i


——第


i


层土的厚度(


mm


);



?


0< /p>


——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在缺乏实测资料时,



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陇西地区取


1.50




2


)陇东—陕北—晋西地区取


1.20




3


)关中 地区取


0.90



< br>4


)其他地区取


0.50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

< br>zs


,应自天然地面(当挖、填方的厚度和面积较大时,


应自设计地面)算起,至其下非湿陷性黄土层的顶面止,


其中自重湿陷系数


?


zs



小于


0.015


的土层不累计。



4.4.5



湿陷性黄土地基受水浸 湿饱和,其湿陷量的计算值


?


s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下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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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


s


?


?


??


si


h


i


i< /p>


?


1


n




4.4.5




式中



?


s i


——第


i


层土的湿陷系数;



h


i


——第


i


层土的厚度(


mm


) ;



?


——考虑基底下地基土的受水浸 湿可能性和侧向挤出



等因素的修


正系 数,在缺乏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


1




基底下


0



5m


深度 内,取


?


?


1.50

< br>;



2




基底下


5



10m


深 度内,取


?


?


1




3




基底下


10m


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 面,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取


工程所在地区的


?

< p>
0


值。



2



湿陷量的计算值


?

< br>s


的计算吉普度,


应自基础底面


(如基底标高不确定时,


自地面下


1.50m

< br>)算起;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基底下


10m


(或地基


压缩层)深度止;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非湿陷黄土层的顶面止。其中


湿陷系数


?


s


,(


10m


以下为


?

< br>zs


)小于


0.015


的土层不 累计。



4.4.6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


p


sh

< br>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


1



当按现场静载荷试验结果确定时,应在


p


?


s


s


,(压力与浸水下沉量)曲< /p>


线上,取其转折点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当曲线上的转折点不明显

< p>
时,可取浸水下沉量(


s


s


)与承压板直径(


d


)或宽度(


b< /p>


)值等于


0.017


所对应


的压力作为湿陷性起始压力值。



2



当按室内压缩试验结果确定时,



p


?


?


s


曲线上宜取


?


s


=0.015


所对应的压


力作为湿陷起 始压力值。



4.4.7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值和自重湿陷量的计


算 值等因素,按表


4.4.7


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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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4.4.7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湿陷类型




非自重湿陷性场




自重湿陷性场地



?


s















?


zs



?< /p>


zs


?


70



Ⅰ(轻微)



Ⅱ(中等)



Ⅱ(中等)



70

?


?


zs


?


350



Ⅱ(中等)



*


Ⅱ(中等)



或Ⅲ(严重)



Ⅲ(严重)



?


zs


?


350





Ⅲ(严重)



Ⅳ(很严重)



?

s


?


300


300


?


?


s

?


700



?

s


?


700



*


注:当湿陷量的计算值


< p>
?


s


>600mm


、自重 湿陷量的计算值



?


zs


>300mm


时,可判为


Ⅲ级,其他情况可判为Ⅱ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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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


处理后下部未 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


经验和施工条件等综合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


6 .1.1




1


款和


6.1.3


条的要求,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可按一般地 区的规定设计。



2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


6.1.1




2


款和


6.1.4


条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 p>


3



Ⅰ级湿陷性黄土 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应按本规范


6.1.5


条第


1


款的规定


处理地基,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 施;Ⅱ、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


的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


6.1.1


条第


2


款和


6.1.5


条第


2



3


款的


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 漏防水措施。



4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其地基可不处理。但在Ⅰ级湿陷性


黄土地基 上,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在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


和基本防水措施; 在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


施。



5



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



6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如室内 设备和地面有严格要求时,应采取检漏


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处< /p>



理措施。



5.1.2



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 施,除应符合


5.1.1


条的规定外,



还可按下列情


况确定


:


1



在湿陷性黄土层很厚的场地上< /p>


,


当甲类建筑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


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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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2



场地内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和湿陷系数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 br>时,对乙类建筑和丙类建筑,也可采取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


陷 性黄土层。



5.1.3



各类建筑物的地基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可按一般地区部规定设计。



1



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或等于


50mm




2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 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


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5.1.4



对设 备基础应根据其重要性与使用要求和场地的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


级及其受水浸湿可能性 的大小确定设计措施。



5.1.5



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小于新近堆积黄

< br>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规范


6.1.7


条的规定验算下卧 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规范


5.6.2


条规定计算地基的压缩变 形。



5.1.6



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


缩层的深 度以内时,各类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


范附录

< p>
G


的规定。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



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很严 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


近堆积黄主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主等地段;



6



避开由于建设可能引起工程地质环境恶化的地段。



5.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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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1



合理规划场地,


做好竖向设计,


保证场 地、


道路和铁路等地表排水畅通;



2



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过大;



3



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



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



5



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 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


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5.2.3



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 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台地应具有稳定性;



2



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



3



边坡宜徽护坡;



4



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 证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沟平缓地流


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



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


小于表

< p>
5.2.4


规定的数值。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




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 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



m




建筑类别











地基湿陷等级







5


4








6



7


5


5




8



9


8



9


6



7


6




11



12


10



12


8



9


7


注:


1


陇西地区和陇东—陕北—晋 西地区,当湿陷性黄主层的厚度大于


12m


时,压力管道与各类 建筑的防护距离


,


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2


当湿陷性黄土层内有碎石土、砂土夹层时< /p>


,


防护距离可大于表中数值;



3


采用基本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护距离不得小于一般地区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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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5.2.5



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 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


础外缘算起;


对 水池,


应自池壁边缘


(喷水池等应自回水被边缘)


算起;


对管道、


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5.2.6


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


12m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


3


倍,并不应小于


25m


< br>


5.2.7



建筑场地平整 后的坡度,


在建筑物周围


6m


内不宜小 于


0.02



当为不透水


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在建筑物周围


6m


外不宜小于


0.0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


O.005




5.2.8



在建筑物周围


6m


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分层 夯(或压)实,其


压实系数不得小于


0.95

< br>;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


实后宜设置


150



3OOmm


厚的灰 土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


0.95




5.2.9



防护范围内的雨水 明沟,不得漏水。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设混凝土


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 宜做防水处理,沟底下均应设灰土(或土)


垫层。



5.2.10



建筑物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畅通排除雨水的措施


:


1



邻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 、露天吊车、堆场或其他露天作业场等


:


2



邻近有铁路通过;



3



建筑物的平面为


E

< br>、


U



H



L


、□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场地。

< br>


5.2.11



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



冲沟发育的山区,应 尽量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地位于山洪


威胁的地段,必须设置排洪沟。排洪沟 和冲沟应平缓地连接,并应减少弯道,采


用较大的坡度。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防护措 施。



5.2.14



在建筑场地内,铁路的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利用道渣排水。


路基顶 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


在暗道床处,


应将基床表面 翻松夯


(或


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 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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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筑设计




5.3.1



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建筑物的体型和纵横墙的布置, 应利于加强其空间刚度,并具有适应或


抵抗湿陷变形的能力。多层砌体承重结构的建筑, 体型应简单,长高比不宜大于


3




2



妥善处理建筑物的雨水排水系统 ,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


450mm


< p>


3



用水设施宜集中 设置,缩短地下管线并远离主要承重基础,其管道宜明


装。



4



在防护范围内设置绿化带,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土受水浸湿。



5.3.2



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屋 面,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有组织外排水时,宜


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末端距离散水 面不应大于


300mm


,并不应设置在沉降

缝处;集水面积大的外水落管,应接入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



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 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


0.05


,散水外缘应略高于

< p>
平整后的场地,散水的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 度在


8m


以内宜为


1.50m


;檐口高度超过


8m


,每增高

< br>4m


宜增宽


250mm


,但最宽 不宜大于


2.50m




2



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


1m


,在自重


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


1.50m




3



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


1



3m



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缘不应小于


200mm



喷水池等的回水坡或散水的宽度宜为


3



5m




4



高耸结构的散水宜超出基础底边 缘


1m


,并不得小于


5m




5.3.4



散水应用现浇混凝土浇筑,其下应设置


150mm

厚的灰土垫层或


300mm



的土 垫层,并应超出散水和建筑物外墙基础底外缘


500mm




散水宜每隔


6



10m


设置一条伸缩缝。


散水与外墙交 接处和散水的伸缩缝,



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封,沿散水外缘不宜 设置雨水明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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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经常受水浸湿或可能积水的地面,应按防水地面设计。对采用 严格防水


措施的建筑,其防水地面应设可靠的防水层。地面坡向集水点的坡度不得小于< /p>


0.01


。地面与墙、柱、设备基础等交接处应做翻边,地面下应 做


300



500mm



的灰土(或土)垫层。



管 道穿过地坪应做好防水处理。排水沟与地面混凝土宜一次浇筑。



5.3.6



排水沟的材料和做法, 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建筑物梁别和使用整求选


定,并应设置灰土(或土)势层。在防护 范围内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但在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小型排水沟可采用混 凝土浇筑,并应做防水面层。


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排水沟应增设可靠的防水层 。



5.3.7


< br>在基础梁底下预留空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水渗入地基。对地下


室内的采光 井,应做好防、排水设施。



5.3.8



防护范围内的各种地沟 和管沟(包括有可能积水、积汽的沟)的做法,


均应符合本规范


5.5.5



5.5.12


条的要求。




5.4


结构设计




5.4.1



当地基不处理或仅消除 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类


别、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 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


余湿陷量以及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


倾斜和构件等不利情况,


采取下列结构措施


:


1



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形式;



2



墙体宜选用轻质材料;



3



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



4



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5.4.2



当建筑物的平面、立面 布置复杂时,宜采用沉降缝将建筑物分成辛苦干


个简单、规则,并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 立单元。沉降缝两侧,各单元应设置独


立的承重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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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2-27 19:55,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675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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