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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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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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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
(
事件
)
所涉及的当事
人的法律规范,
因而只对特定的案
(
事
)
件当事人有效,
是一种法
律事实,
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也就是说,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
按照各自的职权或权利,
在办理各
类诉讼案件和从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
为正
确运用、
实施法律而依法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
力或法律意义的文
书
,
是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的直接反映。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
体,
主要使用书面语言。
它适应于不同的交际领域,
通过反
映目的、内容、对象而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手段,形成了具有特定风
格的语言体系。由于司
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的权益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比其他语
体的各类文章要求更高更严格。
一个法律工作者,
不仅要熟谙法律,
还要研究
和掌握法律文
书制作过程中的语言规范化要求,
提高书面表达能
力。
只有规范,才能产生准确和纯净,
才
能获得权威和强制,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尔弗雷德
·
丹宁爵士这样
告诫我们:
“
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
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
”
麦考密克也说过:
“
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
那么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
的具体要求
是什么呢
?
一、词语运用要精确
词语是语言的建筑材料,
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位,
一个词语的误用往往会带来
极为严重的后果,可谓
“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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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词语精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生命线,也是法
律文书制作中的首要要求。
一字当否,
一词得失,
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错用,
都会造成不可
挽回的
损失。如
“
张某某跟王某某去过杀人现场
”
。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词
“
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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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既属于
介词,也属于连词,判决书
中的
“
跟
”
如
果看作连词,则主语就是
“
张某某跟王某
”
这个词组,
因而,
“
张某某
”
就是杀人嫌疑犯之一,
而
“
跟
”
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
“
张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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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主语,
“
跟
王
某
”
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
“
张某某
”
充其量就是个从犯。由此可
见,词语运用
必须反复斟酌,
深思熟虑,
一字不苟,
精益求精,
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
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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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认真锤炼词语,辨析出最确切的词义。郭沬若说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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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锤炼大概就是在这些
地方力求准确、鲜明、生动,使人家更容易
了解你的内容和概念。
”
现代汉语的词汇纷繁复
杂,同义词、近义词、同音词非常多,在含义和用法上有着极其细微的差别,因此在制作法
律文书时就要反复推敲词语,
锤炼词语,
从词汇的汪
洋大海中,
找出最适合最确切的词语来
最准确地表达文书所要表
达的内容。
像违犯和违反、
妨害和妨碍、
错误和缺点、
毁坏和损害、
斥责和责备、
弊病和毛病,
其基本意义大致相同,
但在表义的程度上有轻
重之别,
前面的词
义重,
后面的词义轻
。
再如,
对犯罪的宽大处罚有
“
从轻
”
和
“
减轻
”;
对犯罪从严处罚有
“
从重
”
和
“
加重
”
。
“
从轻
”
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
的刑罚,
“
减轻
”
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
;“
从重
”
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 br>“
加重
”
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上判
处刑罚。像
这些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词语,
使用时必须认真辨
析,
把词义推敲精确。
高明的法律文书
制作者特别注意权衡词义的轻重并恰如其分地选择词语,以便收到精确的思想表达效果。
其次正确使用模糊词语。
词语具有确切义和模糊义两方面的特点。
所谓确切义就是指词
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清晰明确。
模糊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
够清晰明确,
主
要是指外延上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像上午、下
午、附近等词,所指的时间、地点都不够具
体确切,
都属于模糊
词语。
在法律文书中,
凡属对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叙述说明和对具有
法律意义内容的认定,
都要清楚
明白,
不能含混不清,
必须使用含有确切义的词语,
不能使
用模糊词语。尤其是涉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地点、情节、财物数
额等都要交代清楚。时
间、
地点,
是叙
述案情必须交代明确的重要因素,
如果含混模糊,
就会使整个案
情都不够清
晰明确,难以准确认定。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
许多条款都有这
样的规定:
同一罪行,
情节严重的判什么刑罚,
情
节较轻的判什么刑罚。可见,情节与处刑密切相关。因此,写清犯罪情节十分
重要。在叙写
中,
表述犯罪行为使用的工具、
< br>手段、
方式、
力度等都要使用确切词语。
同样是用持械抢劫,
要写清楚用什么器械,是砍刀、猎枪,还是木棒、铁锤。同
样是用刀,还要写清楚是砍伤还
是捅伤,力度如何,不能只写
“
持械抢劫
”
。财物数额也是定罪判刑的
重要依据之一,在涉及
经济犯罪中,
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
是处刑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交代数额时,
一定要用
确切数字,
写明绝对数字,
不能只写约数,
否则就难以根据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
分
别按照规定的条款处罚。
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
肯定否定态度鲜明,
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所以法律文书
中切忌使用
“
基本
”“
大概
”“
大体上
”
这类词语
。如
“
关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大体达成协议。
”
这句话语意含混,
不是法律工作中使用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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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的角度讲,
达成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
确的、具体的,而不是
“
大体
”
的。使用这种表示大概意思的词语,就会给法律文书的解释和
执行带来
困难。
在司法工作中,
要求更多地使用确切词语。
如果现实情况模糊,
还没有把握作确切说明
时,就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
真相,或者是因礼貌文明委婉需要使用模糊词语,
那么应尽量缩小模糊范围,
使其接近于确切。
当然,
法律语言也并不完全排斥
使用模糊词语。
在某些情况下,
不需要或不便于确切说明的事实
原因和不具法律意义的内容等可以使用模糊
词语。
二、句子表达要严密
所谓表达严密,就是指说明事理时,要注意客观地、全面地、
深入地阐明问题的性质、
特征,注意区别事物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某一事物与其
他事物的联系等。比如
“
作
为一名律师
必须坚决支持当事人的要求
”
这句话就欠周密。
“
要求
”
太笼统了,只反映事
物一
般情况。难道
“
不正当
”
、
“
不合理
”
的要求也要坚决支持吗
?
阐明事理,必须作客观、全面、
深入的分析,不能有丝毫的漏洞。
要做到表达周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不能出现语病。
< br>法律文书语言要符合语法规范,
句式完整,
每个句子的主
要成份即:
主
语、谓语、宾语都必须具备。要防止成份残缺、繁
复、搭配不当、语序失调、句式杂糅等语
病。
避免出现歧义。
< br>法律语言的解释是单一的。
每个词语、
每个句子都只能有
一种解释,
不
能有歧义。
如果可以这样
解释,
也可以那样解释,
双方各执一词,
就会给认定和执行带来困
难,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切忌前后矛盾。
< br>说话撰文,
如果自身的观点都不保持一致,
前后矛盾,<
/p>
就不能正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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