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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27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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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7日发(作者:疲软)






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


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


(


事件


)


所涉及的当事


人的法律规范,


因而只对特定的案


(



)


件当事人有效,


是一种法 律事实,


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也就是说,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


按照各自的职权或权利,


在办理各


类诉讼案件和从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


为正 确运用、


实施法律而依法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


力或法律意义的文 书


,


是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的直接反映。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 体,


主要使用书面语言。


它适应于不同的交际领域,

< p>
通过反


映目的、内容、对象而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手段,形成了具有特定风 格的语言体系。由于司


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的权益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 p>
所以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比其他语


体的各类文章要求更高更严格。


一个法律工作者,


不仅要熟谙法律,


还要研究 和掌握法律文


书制作过程中的语言规范化要求,


提高书面表达能 力。


只有规范,才能产生准确和纯净,



能获得权威和强制,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尔弗雷德


·


丹宁爵士这样


告诫我们:


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


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



麦考密克也说过:



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那么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 的具体要求


是什么呢


?




一、词语运用要精确





词语是语言的建筑材料,


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位,


一个词语的误用往往会带来

< p>
极为严重的后果,可谓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词语精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生命线,也是法

律文书制作中的首要要求。


一字当否,


一词得失,


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错用,


都会造成不可


挽回的 损失。如



张某某跟王某某去过杀人现场



。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词



跟< /p>



,它既属于


介词,也属于连词,判决书 中的





如 果看作连词,则主语就是



张某某跟王某



这个词组,


因而,



张某某



就是杀人嫌疑犯之一,





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



张某某



就是主语,




王 某



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



张某某



充其量就是个从犯。由此可 见,词语运用


必须反复斟酌,


深思熟虑,


一字不苟,


精益求精,


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

< p>
造成不良后果。




< /p>


首先要认真锤炼词语,辨析出最确切的词义。郭沬若说过:



所谓锤炼大概就是在这些


地方力求准确、鲜明、生动,使人家更容易 了解你的内容和概念。



现代汉语的词汇纷繁复


杂,同义词、近义词、同音词非常多,在含义和用法上有着极其细微的差别,因此在制作法


律文书时就要反复推敲词语,


锤炼词语,


从词汇的汪 洋大海中,


找出最适合最确切的词语来


最准确地表达文书所要表 达的内容。


像违犯和违反、


妨害和妨碍、


错误和缺点、


毁坏和损害、


斥责和责备、

弊病和毛病,


其基本意义大致相同,


但在表义的程度上有轻 重之别,


前面的词


义重,


后面的词义轻 。


再如,


对犯罪的宽大处罚有



从轻





减轻


”;


对犯罪从严处罚有


从重





加重





从轻



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 的刑罚,



减轻


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


从重



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 br>“


加重



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上判 处刑罚。像


这些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词语,


使用时必须认真辨 析,


把词义推敲精确。


高明的法律文书


制作者特别注意权衡词义的轻重并恰如其分地选择词语,以便收到精确的思想表达效果。





其次正确使用模糊词语。


词语具有确切义和模糊义两方面的特点。


所谓确切义就是指词

< p>
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清晰明确。


模糊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 够清晰明确,



要是指外延上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像上午、下 午、附近等词,所指的时间、地点都不够具


体确切,


都属于模糊 词语。


在法律文书中,


凡属对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叙述说明和对具有


法律意义内容的认定,


都要清楚 明白,


不能含混不清,


必须使用含有确切义的词语,

< p>
不能使


用模糊词语。尤其是涉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地点、情节、财物数 额等都要交代清楚。时


间、


地点,


是叙 述案情必须交代明确的重要因素,


如果含混模糊,


就会使整个案 情都不够清


晰明确,难以准确认定。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


许多条款都有这 样的规定:


同一罪行,


情节严重的判什么刑罚,



节较轻的判什么刑罚。可见,情节与处刑密切相关。因此,写清犯罪情节十分 重要。在叙写


中,


表述犯罪行为使用的工具、

< br>手段、


方式、


力度等都要使用确切词语。


同样是用持械抢劫,


要写清楚用什么器械,是砍刀、猎枪,还是木棒、铁锤。同 样是用刀,还要写清楚是砍伤还


是捅伤,力度如何,不能只写



持械抢劫



。财物数额也是定罪判刑的 重要依据之一,在涉及


经济犯罪中,


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 是处刑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交代数额时,


一定要用


确切数字,


写明绝对数字,


不能只写约数,


否则就难以根据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



别按照规定的条款处罚。





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


肯定否定态度鲜明,


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所以法律文书


中切忌使用

< p>


基本


”“


大概


”“


大体上



这类词语 。如



关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大体达成协议。



这句话语意含混,


不是法律工作中使用的语言。


从司法的角度讲,


达成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


确的、具体的,而不是



大体



的。使用这种表示大概意思的词语,就会给法律文书的解释和


执行带来 困难。





在司法工作中,


要求更多地使用确切词语。


如果现实情况模糊,


还没有把握作确切说明


时,就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 真相,或者是因礼貌文明委婉需要使用模糊词语,


那么应尽量缩小模糊范围,

< p>
使其接近于确切。


当然,


法律语言也并不完全排斥 使用模糊词语。


在某些情况下,


不需要或不便于确切说明的事实 原因和不具法律意义的内容等可以使用模糊


词语。





二、句子表达要严密





所谓表达严密,就是指说明事理时,要注意客观地、全面地、 深入地阐明问题的性质、


特征,注意区别事物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某一事物与其 他事物的联系等。比如




为一名律师 必须坚决支持当事人的要求



这句话就欠周密。



要求



太笼统了,只反映事 物一


般情况。难道



不正当

< p>




不合理

< p>


的要求也要坚决支持吗


?


阐明事理,必须作客观、全面、


深入的分析,不能有丝毫的漏洞。


要做到表达周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不能出现语病。

< br>法律文书语言要符合语法规范,


句式完整,


每个句子的主 要成份即:



语、谓语、宾语都必须具备。要防止成份残缺、繁 复、搭配不当、语序失调、句式杂糅等语


病。





避免出现歧义。

< br>法律语言的解释是单一的。


每个词语、


每个句子都只能有 一种解释,



能有歧义。


如果可以这样 解释,


也可以那样解释,


双方各执一词,


就会给认定和执行带来困


难,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切忌前后矛盾。

< br>说话撰文,


如果自身的观点都不保持一致,


前后矛盾,< /p>


就不能正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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