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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条文中
等
字意义辨析
作者:戴长林
< br>/
周小军
一、问题及其意义
1997
年刑法中共有
29
个含“等”字的条文,计
p>
35
个“等”字。这些“等”字都用于列举之后,
< br>例如第
56
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等”字的这种
用法只有一种含义,绝无引起歧义之虞,对此辨析也就毫
无意义。事实上,“等”字用于
列举之后有两种相反的含义:一是“表示列举未尽(可以叠用),如
京、
津等地、纸张文具等等”;
二是“列举后煞尾,如长江、
黄河、
黑龙江、珠江等四大河流”。
(注:
< br>《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77
页。
)对刑法
中的“等”字应作何理解呢?是一律
表示列举未尽?还是一律表示列举后煞尾?抑或两种
情况兼而有之?司法实践中确实提出了类似疑
问。
有论者说:凡如第
56
条列举后加“等”字的,都
表示列举未穷尽;而如“长江、黄河、黑龙江、
珠江等四大河流”的表述形式,之所以表
示列举后煞尾列举已穷尽,是因为从前后文可以推断出列举
已穷尽。刑法中“等”字的表
述形式皆如第
56
条,故一律表示列举未穷尽。但此论也存在反
对者。
众所周知,“在法律中,有时一句话或一个字就能影响
到人的生命财产,企业的活动,机关的职
责,法律用语发生错误,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
,并导致破坏法制。”(注:吴大英、任允正著:《比
较立法学》,法律出版社
1985
年
12
月版,
第
235
页。
)对“等”字的理解也概莫能外。比如在适用
刑法第
56
p>
条时,如果将“等”字理解为“列举后煞尾”,则对于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之外<
/p>
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就不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反之,将“等”字理解为“
表示列举
未穷尽”,则可以对前面列举的五种犯罪之外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
子(比如故意伤害、
盗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此,对一个“等”字两种不同的理解,
就决定了一部分犯罪分子政治权
利的予夺。而在有的“等”字条文中,两种不同的理解,
却决定着一个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大
问题,其所涉罪名有时甚至是可处死刑之罪!
一字之义,即关乎公民权利予夺,甚至关乎死生大事,
真是不可不审慎详察啊。
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对“等”字意义加以辨析并予明
确,希望于司法实践稍有
裨益。此外,对于此种歧义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方法,笔者力图通
过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加以考察并提出
建议。
二、辨析结论:“等”字均表示列举未尽
法律解释学认为,任何法律条文之解释,
均须从文义(文理)
解释入手。
(注:参见梁慧星:
《民
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
< br>1
月版,第
245
页。)因为法
律的语言文字是立法意图的直
接载体,立法者在一个法律规定中使用了什么样的词语,运
用了何种语法规则,都体现了立法者对该
规定意义的取向,因此,要阐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必先运用文义(文理)解释方法。(注:参见李希
慧:
《刑法
解释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
年
10
月版,第
132
页。
)如在文理解释后含义明确,
不存在歧义的,
就无需再运用论理解释法;如果有复数解释结果存在之可能性,应继之以论理解释。
(注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
1
月版,第
245
< br>页。)如前所述,
“等”字单纯从字面解释看,存在着相反的两种含义,因而就必
须继之以论理解释,(注:论理解释
的特点是:在解释刑法的某一规定时,不拘泥于该规
定的字面意义,而是联系一切与之有关的因素阐
明其含义。论理解释具体可分为系统解释
、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八种。同前引参见李希慧:《刑法
解释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
1995
年
10
月版,第
110
页。
)以明确其含义。
(一)系统解释的结论
系统解释法就
是将被解释对象置于刑法系统之中阐明其含义的方法。其功能之一是,在法律用语
含义歧
义时,通过系统解释明确法律用语的含义。因为从逻辑上讲,从应然角度看,同一刑法规定中
的同一用语应用同一含义。
(注:同前引参见李希慧:《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
1995
年
10
月版,第
121
、
123<
/p>
页。另,刑法系统具有层次性,其最大系统是由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非刑法规
范中的刑法规范三要素构成,此三要素又各有若干构成要素。(同前引参见李希慧:《刑法解释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
年
10
月版,第
11
0
页)本文所涉刑法系统仅限
1997
刑法典。而关于同一
规定应有同一含义的应然性,
可参阅吴大英、任允正所著《比较解释学》第
235
页。)
我们先看看“等”字含义明确的刑法条文。
如第
352
条中的“罂栗等毒品原植物或幼
苗”,至少
包括大麻这类毒品原植物或幼苗,其“等”字显然表示列举未穷尽。因为第<
/p>
357
条已明确规定本法所
称毒品包括
鸦片、
大麻。
并且其邻近条文第
352
条“非法种植罂栗、
大麻等毒品原植
物”,
除罂栗外,
还列举了大麻植物。如果第
< br>352
条中的“等”字表示列举后煞尾,而不表示列举未穷尽,就有三个疑
p>
问产生。首先,单从语法看,也没有必要使用“等”字,为什么不直接表述为“罂栗种子或幼
苗”?
其次,为什么对大麻这种毒品,立法者要在两个邻近的条文中采用如此截然不同的
价值判断(处罚)
标准呢?最后,既然第
357
条已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毒品包括鸦片、大麻,为什么第
352
条会是例外?
显然,持“列举后煞尾”论者无法回答
这几个问题。因此,第
352
条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穷尽
是
毫无疑义的。
根据系统解释方法关
于“同一用语应有同一含义”的应然性设定,上述结论,似可推诸整个刑法
中相同形式的
“等”字。比如第
351
条,除已列举的罂栗、大麻原植物外,
根据毒品常识和法定毒品
范围,
至少还包括“古柯树”这一毒品
原植物,
其“等”字表示列举未穷尽。
又如,
< br>第
364
条中的“等”
字也表示
列举未穷尽。因为在现实中,
音像制品除电影、录像两种形式
外,客观上还存在录音带、幻
灯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电脑磁片等多种形式。不仅如
此,音像制品的形式还将随着科技的进步,
社会的发展而日新月异,层出不穷。此处用“
等”字,也是为了适应这种词义的易变性的原故。(注:
关于词义的易变性,可参阅《刑
法解释论》第
103
页。相同的例证可见刑法第
360
条、第
286
条,
p>
等
等。)
p>
依次征诸刑法中所有
31
个“等”字,笔者
大都可列举出尚未列举穷尽的内容。据此,上述关于
“等”字表示列举未穷尽的结论似乎
可以成立了。但是,有人却对“同一刑法中的同一用语应有同一
含义”的应然性设定的提
出疑问,并列举出我国刑事立法中与此相违背的反例论证。
(注:见李希慧:
《详刑法解释论》第
63
~
64
页、第
123
页。
如“致”字,在
1979
年刑法中有两种意思:(
1
)过失
引起
;(
2
)既包括过失引起,也包括故意引起。又如,“处罚”在
有的条文中是“量刑”的意思,而
在有的条文中又是“定罪量刑”的意思。
)
事实上,
1997
年刑法
也仍存在同一语不同含义的状况。
(注:
这一现象在
1997
年刑法中同样存在。如,“处罚”在第
2
6
条中表示“定罪”,而在第
339
条中则表
示“量刑”。参见陈兴良:
《刑法疏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2
版,第
108
~
109
页、第
407
页。而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罪名推理,第
239
条中的“处罚”是指“定罪量刑”。可见,
违反同一用语应有同一含义的规范,必然造成理解上的混乱。)所以,单纯依靠系统解释
法能否最终
确定“等”字均表示列举穷尽的结论,仍要以别的解释方法来检验。
(二)比较解释的结论
据法律解释学定义,比较解释法是指在解释刑法的某项规定时,将刑法的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外国
立法例作为参照资料,借以阐明该规定含义和内容的解释方法。本文意图通过与其他国家刑法和我国<
/p>
其他法律中“等”字含义的比较,来推断刑法中“等”字含义。(注:本文所用比较方法在
一定程度
上不同于比较解释方法。关于可比性及其意义,笔者考虑到,与我国其他法律法
规中。“等”字含义
比较,应具有可比性,因为法律制定者遵循的是相同的语法规范;而
参照的外国刑法也是中文译本,
译者所遵循的也是相同的语法规则,同样具有可比性。)
1.
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等”字
含义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有
8
个“等”字,其含<
/p>
义均表示列举未穷尽。如序言中“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明显还包括
未列举的
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这些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共有
11
个
“等”字,均表示列举未穷尽。如第
25
条中的“等”字,表示
除已列举者外,明显
还包括未列举的“迷信”;第
50
条中的“等”字表示还包括电子出版物。(注:第
25
< br>条:“严禁任
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
、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人的图
书、报刊、音像制品。”第
51
条:“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
音像制品等出版的,依法从重处罚。”)又如《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
8
p>
条第
5
项“(禁止)使用
< br>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我们自然会想起诸如“誉满全球”、
“全球第一”之类曾风靡一时、泛滥成灾的绝对化的广告用语。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
全》
中一些法规等标题中的“等”字。如《国家税务局关于乳胶、涂料等五种化工产品在
1993
年内继续减
免产品税的通知》
、《最高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的决定
〉等法律的通知》(总共是四部法律,还有《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
广法》),“等”字均明显表示列举未穷尽。
2.
与外国刑法(注:在此将香港刑法典归于此类,是考虑到其刑法渊源的特殊性。)中“等”字<
/p>
含义的比较。
《韩国刑法典》
(注:
金永哲
(韩)
译
、韩大元校对、赵秉志专业审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10
月第
1
版。
)中“等”字多不胜数,其基本
形式都如“第
158
条(妨害葬礼等)妨害葬礼、
祭
典或者传教的,处
3
年以下劳役或
60
万元以下罚金。”很
明显,“等”字表示列举未尽。
《香港刑事罪刑条例》(注:
杨春洗等编著:《香港刑法与罪案》,人民出版社
1996
年<
/p>
2
月版,
第
58
页以下所附法定语文
(中文)
真确本。
)
中“等”字多用于概括性的小节标题中,
一般形式如
《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