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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法院是否确认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28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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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发(作者:tuition)


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法院是否确认














[


案情


]







20 XX



10


月,原告某镇文化广播站将 改造花灯等工程承揽给被告


李某。


在承揽施工过程中,


李某的工作人员即被告杨某在安装花灯时摔伤。


被告

杨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



元。工程施工完 毕之后,原告已与被


告李某根据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杨某及其家人以索要医疗费及赔 偿款为由,


不断在广播站滋事,


已严重影响了广播站的正常工作 。


面对杨某及其家人的纠缠


不休,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李某是承 揽施工合同关系,杨某是李某的雇员,杨某


受伤的各种费用理应由李某负担。

< p>
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


返还 垫付款元。









两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并非是承揽施工合同关系,而均为雇佣合


同 关系。


且原告明知花灯灯杆曾断裂过且焊接不牢固而未履行告知义务,

< br>才致使


被告杨光松摔伤。


据此认为原告应承担雇工人身损 害赔偿责任和未履行告知义务


的责任。








[


审判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 告李某的起诉,同时与被告杨某


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l


、由原告再支付被告杨某人身损害赔偿费


2


万元 ;


2


、原告


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今后 双方再无追究。


3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法院依

< p>
照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


评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


简称《规定》


)已于


20XX



11



1


日起施行。


《规 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


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从理论上突破了民事诉 讼的“不告不理原


则”,对其理解和适用法学界存在着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入达成的调解 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


予以准许;


但当事人要求人民法 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的,


则必须变更或增加诉


讼请求,并且按 照规定补交诉讼费用。否则,人民法院只确认诉讼请求部分,对


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不予 确认。”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


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


15


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 双方当事人同


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


该调解 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 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


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

< br>符合前款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


调解协 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


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经人民法院 ‘准许’的调


解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而不必令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


求。”









笔者认为,对于超出诉讼请求的调 解协议,只要不具有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1


、< /p>


《规定》第


12


条列举的四种情形。









《规定 》第


12


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 /p>


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2



恶意逃避诉讼费用。

< p>
若当事人以规避法律、


逃避诉讼费用为目的


超出诉 讼请求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准许。








3



与案 件明显没有关联性。


若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内容


与案 件明显没有关联性,法官应告知其对超出诉讼请求部分可以另案提起诉讼。









实践中,


一些涉及人身损害赔偿,


桕邻关系、


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法院主持调解后,


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部分内容 不仅超出了


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些甚至属于被告应当反诉的内容 。


表面上,


法院如果对这部


分内容予以 确认好像就违背了民事诉讼关于“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


但是不容

忽视,


民事调解的目的即是为了能很好的抓住当事入之间的矛盾症结,


从事实上,


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纠纷。如本案,被告杨某是事故受害人, 但其由于经济


拮据、


权利观念不强,


事 故发生后未及时进行伤残鉴定,


也未就人身损害赔偿提


起诉讼请 求。


而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免无休止的纷争。


此种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超出了诉讼请求,


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不侵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或


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且与本案纠纷的解决有密切关系。


如果对此种调解协议予以


确认,


一方面符合诉 讼经济、


公平公正原则,


另一方面可以在受害人就人身损害


赔偿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给予适当的补偿,


维护其合法权益。


若法院严格按照


“不告不理原则”,


在被告不愿意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依职权做出硬性判决,


显然

< p>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可以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 ,对


提高审判效率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采取调解方式审结案件,


不但能使我们的工作


更贴近群众,


及时 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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