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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法院是否确认
[
案情
]
20
XX
年
10
月,原告某镇文化广播站将
改造花灯等工程承揽给被告
李某。
在承揽施工过程中,
李某的工作人员即被告杨某在安装花灯时摔伤。
被告
杨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
元。工程施工完
毕之后,原告已与被
告李某根据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杨某及其家人以索要医疗费及赔
偿款为由,
不断在广播站滋事,
已严重影响了广播站的正常工作
。
面对杨某及其家人的纠缠
不休,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李某是承
揽施工合同关系,杨某是李某的雇员,杨某
受伤的各种费用理应由李某负担。
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
返还
垫付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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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并非是承揽施工合同关系,而均为雇佣合
同
关系。
且原告明知花灯灯杆曾断裂过且焊接不牢固而未履行告知义务,
< br>才致使
被告杨光松摔伤。
据此认为原告应承担雇工人身损
害赔偿责任和未履行告知义务
的责任。
[
审判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
告李某的起诉,同时与被告杨某
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l
、由原告再支付被告杨某人身损害赔偿费
2
万元
;
2
、原告
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今后
双方再无追究。
3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法院依
照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
评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
简称《规定》
)已于
20XX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规
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
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从理论上突破了民事诉
讼的“不告不理原
则”,对其理解和适用法学界存在着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入达成的调解
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
予以准许;
但当事人要求人民法
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的,
则必须变更或增加诉
讼请求,并且按
照规定补交诉讼费用。否则,人民法院只确认诉讼请求部分,对
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不予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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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
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
15
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
双方当事人同
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
该调解
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
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
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
< br>符合前款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
调解协
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
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经人民法院
‘准许’的调
解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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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必令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
求。”
笔者认为,对于超出诉讼请求的调
解协议,只要不具有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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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
《规定》第
12
条列举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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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第
12
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
/p>
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2
、
恶意逃避诉讼费用。
若当事人以规避法律、
逃避诉讼费用为目的
超出诉
讼请求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准许。
3
、
与案
件明显没有关联性。
若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内容
与案
件明显没有关联性,法官应告知其对超出诉讼请求部分可以另案提起诉讼。
实践中,
一些涉及人身损害赔偿,
桕邻关系、
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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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法院主持调解后,
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部分内容
不仅超出了
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些甚至属于被告应当反诉的内容
。
表面上,
法院如果对这部
分内容予以
确认好像就违背了民事诉讼关于“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
但是不容
忽视,
民事调解的目的即是为了能很好的抓住当事入之间的矛盾症结,
从事实上,
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纠纷。如本案,被告杨某是事故受害人,
但其由于经济
拮据、
权利观念不强,
事
故发生后未及时进行伤残鉴定,
也未就人身损害赔偿提
起诉讼请
求。
而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避
免无休止的纷争。
此种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超出了诉讼请求,
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不侵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或
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且与本案纠纷的解决有密切关系。
如果对此种调解协议予以
确认,
一方面符合诉
讼经济、
公平公正原则,
另一方面可以在受害人就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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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给予适当的补偿,
维护其合法权益。
若法院严格按照
“不告不理原则”,
在被告不愿意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依职权做出硬性判决,
显然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可以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
,对
提高审判效率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采取调解方式审结案件,
不但能使我们的工作
更贴近群众,
及时
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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