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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的
假
释
制
度
作者:张克武
湖南省武陵监狱
< br>假释制度肇始于
18
世纪的欧洲。
1868
年,美国制
定了假释法,
第
一次将假释纳入刑罚执行制度的范
畴。
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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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
到
20
世纪
20
年代之后,
假
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
泛的发展。
1930
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全国假释
委员会,到
1944
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确立
了假释制度,在一些主要的工业州,<
/p>
80%
的重罪犯
人通过假释的途径走出监
狱大门。在
1997
年,美
国的假释人
数为
52.7
万,占监狱押犯的
45%
。但假释制度在美国一直争议不断,
存废之争没有停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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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美国联邦一级已经废除了假释制度,
但是大多数州
仍然保留了关于假释的规定。
一、假释委员会的职能
成立于
1
930
的美国联邦假释委员会(
United States
Parole Commission
)
属司法部领导,
处理联邦监狱罪犯的假释问题。
各州情况差别很大。
< br>虽然绝大多
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但是只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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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州保留了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
成员各州不一,少的
3-5
人,多的超过
10
人,一般由州长任命,多数任期
5-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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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假释制度和其刑事
判决方式相关。
联邦和州法官的判刑有很大的选择
余地,
犯罪人员在被判
不固定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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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候,
比如说,
某人被判
p>
5
到
15
年
不固
定刑期
,如果表现好,
5
年就可以获释,如果表现不好
,就有可能要服满
15
年
的刑期才能出
狱。
监狱犯人什么时候获释由假释委员酌情决定。
假释委员根据
犯
罪人员的犯罪历史、
狱中表现以及对社会可能构成的危险等因
素,
逐案进行审议。
这个制度得到监狱官员的支持,因为它有助
于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
但是,
不固定刑期
判决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法官在量刑方面无章可循,
犯罪
人员可能会因为类似的犯罪而得到不同的判刑。
另外,
公众普遍
担心,
提早
释放监狱犯人,
有可能使犯
罪活动增多。
因此要求对犯罪人员施以更长刑期以及
统一判刑标
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到了
20
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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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年代中期,
美国的假释制度出现
大的变革,
重新确立的判刑条例要求法官施以
固定刑期
,
而
且对很多刑事犯罪
都规定了必须有最低刑期,有些假释委员会也被取消。
1984
年,美国国会通过
全
面控制犯罪法
,在联邦一级废除了假释制度。根据这项法律,在
1987
年
11
月
1
号之前有过犯罪活动的联邦监狱犯人在服满三分之一刑期
后,
仍然有资格得
到假释,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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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之后有犯罪行为的联邦监狱犯人不享受这种待遇。
如果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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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狱中表现好,
每年最多可以减刑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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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释放后一段期间内仍要继续接受监视。
当一个监狱犯人具备申请假释资格的时候假释委员会要投票决
定是否将其
提早释放。
委员会根据监狱犯人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
重犯的机率进行分析,
然后
提出一个危险程度评估,
如果他们认为这名监狱犯人的危险程度还可以接受,
那
么,他们就决定提早将其释放。
美国的假释制度可以分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假释委员会对
'
不固定刑
期
'
的判决几乎有绝对的决定权,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在犯罪
人员服刑期间决定
是否将其释放。
第二种形式是,
法律对假释委员会的决定权实施某些限制,
例如
法律
规定,
犯罪人员必须在服满最低刑期之后才能被考虑是否给予假释,
以及某
些犯罪不能得到假释,犯罪人员必须服满整个刑期才能出狱等。第三种形式是
,
对于
'
固定刑期
'
的判决,
假释委员会在是否释放监狱犯人的问题上没有任
何决定
权,
它只能设定假释条件,
如果
犯罪人员在假释期间违反了假释规定,
假释委员
会有权撤销他的
假释资格。另外,假释委员还可以对假释计划进行监督。
在那些没有假释委员会的州,
比如说
法律规定抢劫罪的刑期是
5
年,
犯罪人
员在服满
85%
的刑期以后便可以获得
假释,释放之后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受到监
视,
这类似于假释监视
期,
但是没有人对是否释放监狱犯人进行审议,
即使他在
监狱中没有参加过任何计划,
而且没有遵守监狱的规定,
都必须释放,
这被称为
'
法
定释放
'
。在那些仍然有假释委员会的
14
个州,当监狱犯人具备申请假释的
资格时,
假释委员会要详细审议他的档案,
同时找他和犯罪受害人谈话,
然后再
决定是否可以提早释放他。
由此可见,
美国的假释制度目前主要
在州一级才有,
而且每个州的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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