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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Security Council -- SC)
(简称安
理会)
是
联合国的
6
< br>大主要机构之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
安理会
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联合国所有会员国
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是唯
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
联合国机构。
2011
< br>年
10
月
24
< br>日,第
66
届联合国大会选举
出
了
2012-2013
年度
5
个非常任理事国,
危地马拉、
摩洛哥、
多哥、巴基斯坦以及阿塞拜疆当选。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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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厅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是联合
国的六大主要机构
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
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
权采取强制
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联合
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
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
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
《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
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
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
。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
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
/p>
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
和平或
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
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
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
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
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
告、特别报告
、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联合国安
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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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组成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它的组织
方式是要使其能够持
续不断地行使职能。每个理事国都必须
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总部。
安理会由
5
个常任理事国和
10<
/p>
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常任理事国
5
个常任理事国是:
中国、法国、俄罗斯(
1991
年
12
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
斯联邦接替)
、英国、美国
非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
最初为
< br>6
个,
1965
年
开始增加到
10
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
2
个、非洲
3
个、拉
美
2
个、东欧
1
个、西欧及其他国家
2
个。非常任理
事国任期
2
年,经选举每年更换
5
p>
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
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
5
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
和非洲的
3
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
国
家。
2011~2012
年度
5
个非常任理事国为:
哥伦比亚、德国、印度、葡萄牙、南非
2012~2013
年度
5
个非常任
理事国为:
危地马拉、摩洛哥、多哥、巴基斯坦、阿塞拜疆每
个理事国
都有
1
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
至少
9
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
国对实质
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
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安理会主席
安理会主席
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
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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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权利
根据《联合国宪章》
,安全理事会具
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1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3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
/p>
4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
取的行动;
5
、促
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
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6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7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
提出建议;
8
、在“战
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9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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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机构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辖多个委员会与工作组,同时安理会还<
/p>
设有军事参谋团、国际法庭、接纳新会员委员会等其它特设
机构。
下面只是部分列出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的机构。
常设委员会
目前有三个常设委员会,
均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的代表组
成,它们是: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
、
安全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视需要而设立,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举行非
公开会议。
比如:
安全理事会第
692(1991)
号决议所设联合国
赔偿委员会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第
1373(200
1)
号决议所设立的反恐怖主义委
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
1540(2004)
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制裁委员会
如:安全理事会关于索马
里的第
751
(
1992
)号决议所设委
员会
<
/p>
安全理事会关于卢旺达的第
918
(
p>
1994
)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塞拉利昂的第
113
2
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
1267(1999)
号决议所设委员
会
安全理事会第
< br>1518
(
2003)
号决议所
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
的第
1521
(
2003
)
号决议所设委员
会
工作组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全体工作组
预防和解决非洲冲突特设工作组
<
/p>
安全理事会第
1566
(
2004
)号决议所设工作组
儿童与武装冲突工作组
安全理事会制裁的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
国际法庭
如:
起诉应对
1991
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
道主义法
行为负责者的设立的“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
法庭”
(
前南问题法庭
)<
/p>
;起诉应对在卢旺达境内严重违反国
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
对邻国境内这类违法行为负
责的而设立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法庭”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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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
安全理事会
第
1
次会议通过,后经下列各次会议修正:
1946
年
4
月
< br>9
日、
5
月
16
日和
17
日、
6
月
6
日和
< br>24
日第
31
、第
41
、第
42
、第
44
及第
48
次会议;
1947
年
6
月
4
日和
12
月
9
日第
138
和第
222
次会议;
1950
年
2
月
28
日第
468
次会
议;<
/p>
1969
年
1
月
24
日第
1463
次会议;
1974
年
1
月
17
日第
1761
p>
次会议以及
1982
年
12
月
21
日第
< br>2410
次会议。
第一
章
会议
第一条
除第四条所提及的定期会议外,安全理事
会的会议应由主席在他
认为必要时,随时召开,但两次会议
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四日。
第二条
主席经安全理事会任
p>
何理事国的请求,应召开安全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如根据
宪章第三十五条或第十一条第三项将某一争端或局势提请
安全理事会注意,或大会根据
第十一条第二项向安全理事会
提出建议或将某一问题提交安全理事会,或秘书长根据第九
十九条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某一事项时,主席应召开安全理
事会
会议。
第四条
宪章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安理会
定期会议,每年应举行两次,时间由安全理事
会自行决定。
第五条
安全理事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 br>安全理
事会任何理事国或秘书长可提议安全理事会在另一地点开
< br>会。安全理事会如接受这类提议,即应决定会议的地点以及
安全理事会在该地开会
的期限。
第二章
议程
第六条
各
国、联合国各机构或秘书长本人发出的关于按宪章规定应由<
/p>
安全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的一切来文,秘书长应立即提请安全
理事会
全体理事国代表注意。
第七条
p>
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
的临时议程应由秘书长拟成,
< br>并由安全理事会主席核定。
列
入临时议程的项目限于根据第六条已提请安全理事会各理
事国代表注意的项目,第十条规
定的项目,或安全理事会以
前曾决定推迟审议的事项。
1
秘书长至迟应在开会前三日,
将每
次会议的临时议程通知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但在
紧急情况下,可同开会的通知同时
发出。
第九条
安全理事
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应为通过议程。
第十
条
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议程中
的项目,如未在该次会议审议完毕
,应自动列入下次会议的
议程。
第十一条
秘书长每星期应就安全理事
会处理中的事
项,以及审议这些事项达到的阶段,写成简要说明,送交安
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
第十二条
每次定期会议的临时议
p>
程至迟应在会议开始前二十一日分送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
代表。以后
临时议程如有任何更改增补,至迟应在开会前五
日通知各理事国。但如情况紧急,安全理
事会可在定期会议